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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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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工程採購

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範本

108 年 3 月 20 日經水工字第 10805054120 號函頒

一、工程採購標的名稱: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A2標

二、決標原則:□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法細則第64條之2);■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 第1項第3款)

三、制定目的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須知係為審查【○○工程】評分及格最低標,就資格及規 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進行下一階段價 格標開標而制定。

(二)最有利標:本須知係為評選【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A2 標】最有利標,就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進行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

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綜合評選,採序位法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而制定。

四、辦理依據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須知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52 條、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及第 66 條、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 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JP09 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及「經濟部水利 署暨所屬機關投標廠商公共工程履歷納入評選審查參考範例」等訂定之。

(二)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 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JP06 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及「經 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投標廠商公共工程履歷納入評選審查參考範例」等規定 訂定之。

五、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 件載明之工程範圍、機關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 列為本契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 標須知第八點第(二)款規定裝入規格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指 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工程】評分及格最低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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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 廠商澄清更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投標廠商撰擬內容(主文部分)至少應涵蓋 表 1「審查項目」及「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撰擬(第 5 項簡報及答詢除外,

如為統包方式辦理者,另將設計能力納入審查項目),並檢附所需相應佐 證資料。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五年履歷」及實績、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 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工地專業組織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 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工程師)學經歷 等相關資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二)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件載明 之工程範圍、機關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列為本 契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標須知 補充規定第十四點 第八點第(二)款 規定裝入規格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 或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A2 標】最有利 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 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 廠商澄清更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服務建議書主文部分至少應涵蓋附錄表 1表 2所 列「評選項目」及「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第 6 項簡報及答詢除外,如 為統包方式辦理者,另將設計能力納入審查項目),並應依評選項目依序 撰擬,另可視自身特長、承諾事項、創意及需要,自行增加服務建議書內 容。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五年履歷」及經驗與實績、專案經理負責 人及 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學經歷影本、價格組成(總表、詳細價目表

、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或廠商設計能力 (無此項目免提送)等相關資 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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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08 年度 獲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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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裝訂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及簡報本各乙式【 】份(由 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15 份),其格式、裝訂及簡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

並以橫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 12,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 】頁(由 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150 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 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面印刷(2 頁計算);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若有 A3 規格紙張,請摺 頁為 A4 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 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 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 商自行負責。

2.簡報本:內容由投標廠商自行摘要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製作,並應符合審查 須知規定。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 組載明於評分表,俟審查委員先就各審查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 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 載明於評分表,俟審查委員先就各審查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 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 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審查結果者,投標 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不符五、(一)規定內容者,再扣減【1】,由工 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審查委員先就各審查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 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二)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及簡報本各乙式【20】份,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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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裝訂及簡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

並以橫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 12,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100】

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面印刷

(2 頁計算);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若有 A3 規格紙張,請摺 頁為 A4 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 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 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 商自行負責。

2.簡報本:內容由投標廠商自行摘要服務建議書之內容製作,並應符合評選 須知規定。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 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 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 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 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 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投標廠 商自行承擔結果。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撰寫不符五、(二)規定內容者,再扣減【1】分,由 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 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七、審查委員會/評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 】人(請自行填寫人數),分別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之專家、學者、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代表聘兼或派兼之,並依「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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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 則」辦理審查。

2.本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其任 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分方式。

(2)辦理廠商服務建議書審查評分。

(3)協助機關解釋與審查標準、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之事項。

3.在 2.中之審查項目、標準及評分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 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 1 人,副召集人 1 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指派。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審查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審查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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