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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考人於考試時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二、各節考試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有效期 間內之護照、駕照、居留證、健保卡)入場應試,未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論處:

(一) 未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入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 僅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入場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則暫准予應 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辦理 申請補發者,扣減該科 3 分。

(三) 僅攜帶准考證入場者,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本人無誤,則暫准予應試,惟 至當日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身分證明文件仍未送達者,未帶身分 證明文件之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三、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身 分證明文件與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 座位入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2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翻閱試題本及答案卡、提前 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 糾正,該科不予計分。

四、每節考試開始逾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 場,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經警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應考人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如有不符,應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二)由應考人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比照前(一)之規定論處,惟抵達規定試場時超過考 試開始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予計分。

(二)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應考人入座,應將准考證與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且須遵循監試人員 指示,配合核對身分,不得拒絕,違者撤銷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七、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於試題本之准考證號欄內書寫准考 證號。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本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試題本是否完整,若有缺漏、

污損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提出異議者,其責任自負;另在考試 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八、 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透明桌墊、本鑑定考試單位提供之計算器等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紙張或具有電子及通訊功能(如:計算器、行動電話、影音播放器 等)之物品或其他有礙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置於桌面上、抽屜中、桌椅下或隨身 攜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

九、 應考人攜帶入場置於臨時置物區之物品或隨身攜帶之手錶,若發出聲響或影響 試場秩序、安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惟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由應考 人自負。

十、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申請或持醫院診斷證明,由監試人員 檢查後方可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十一、應考人未於答案卡上作答或答案卡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答案劃記不明顯、擦 拭不潔、污損等,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破壞、

竄改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應考人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等舞 弊情事,經警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應考人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卡、試題本,或供他人窺伺抄襲或抄襲他 人答案,或以暗號傳遞答案訊息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應考人攜帶入場之准考證、文具等所有物品,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方 式分別議處:

(一)標示或抄錄答案,扣減該科成績 5 分;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強行將標 示或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書寫與考試內容有關之文字、符號等,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應考人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 人員收取答案卡及試題本,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六、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卡與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 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應考人已交答案卡及試題本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 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應考人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應考人不得在試場內飲(嚼)食、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 者初次警告,如再犯者勒令離場(如未達本要點第四點規定離場時間,得由試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離 場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 撤銷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九、應考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違者一律撤銷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傳訊舞弊行為。

二十、應考人將試題本或答案卡攜出或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但情況特殊或 情節重大者,得依第廿四點議處。

廿一、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於應考人簽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筆簽名,不得拒絕亦 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本鑑定考試諮詢小組議處。

廿二、應考人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經教育部核定辦理補考,應考人應於接到 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廿三、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至該科目成績零分為限。

廿四、應考人如有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 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鑑定考試諮詢小組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 理。

廿五、應考人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者,應於本人應考最後一節 結束後 30 分鐘內逕向考區主任申訴說明,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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