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标办法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7.2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 标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 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7.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 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
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
发表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投标人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7.5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6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 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8.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进行的关系。
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
不得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8.3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8.4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8.5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判断的主观评分因素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
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8.6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 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8.7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 督。
8.8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有关业 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执行机构的请托。
8.9 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 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8.10 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若违反纪律,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9.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 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