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等法律法规,
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 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 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 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
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 件一并存档。
1.5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6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1.7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 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 他外部证据。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标程序
3.1 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 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
3.1.2 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 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 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
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3.1.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除本条规定和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
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的情形 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 资格性审查。
3.2.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 于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2.2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对资格性审查结果进 行复核,对资格性审查错误进行及时纠正并记录。
3.3 符合性检查。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 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 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 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 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 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 装的;
(2)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 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 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3.3.3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
5.终止招标活动
6.2.2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有关资料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 书面告知该中标候选人,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射洪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中标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中标候选 人,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射洪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射洪县公共 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若发现拟中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和报价不真实,因评标遗漏 经核实投标人资格性、符合性条件不齐备的,出现违反投标人须知中“投标 纪律要求”相关规定行为的,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评审过程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报告财 政部门处理。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7. 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7.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7.2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 标人提供的产品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 正的评审意见,参与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7.3 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 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投标人透露评审情况。
7.4 发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 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
7.5 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7.6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8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1 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 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或者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8.2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 前 3 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进行的关系。
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除采购人代表以外,
不得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8.3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8.4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 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8.5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 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
8.5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 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在澄清时表达与其投标文 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