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103.12.25 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3026 號函修正,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 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一)機關派員參加訓練或講習與奉派出差兩者性質及依據均不同
(原行政院主計處 96.2.2 處忠七字第 0960000747 號「主計長信箱」)
查機關派員參加訓練或講習係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現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參照「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之規定標準,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 費(現行為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 費,及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之住宿時,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在規定 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至奉派國內出差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兩者性質及依據均不同,並無競合之處。
(二)請問為職務上需要及提昇自我學識素養所自行提出之訓練申請,如已申請補助研 習費用,得否再支領上課期間之交通費及膳雜費,其是否符合各機關派員參加各 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之訓練
(96 年 5 月版#617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 條第 1 項對「訓練」之定義為:「指為因應 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供特定知識與技能之 過程」,故自行參加訓練,不宜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現 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支領相關費用。
(三)奉派赴國內大專院校進修能否支領差旅費疑義
(原行政院主計處 100.05.24 處忠字第 1000003279 號「主計長信箱」)
1.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 2 點規定略以,訓練機構 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狀況,核給往返支 交通費、住宿費及膳費(現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 點第 3 點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期間(包括行程),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 交通費;第4 點規定,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 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 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
2.又上揭規定第 5 點,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 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現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 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 6 點規定,各機關(構)基於業務或其他因素考量,得於本要 點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規定核酌辦理)。來函所稱進修,倘奉派赴國內大專院
校進修學分課程,非屬上項規定範圍。
3.綜上所述,各機關經常性費用之預算額度逐年縮減,且各機關亦訂定相關內規因 應,貴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狀況,核給必要之經費,請依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四)是否可以公費支應工友參加講習訓練班之費用
(原行政院主計處 100.3.23 處忠字第 1000001801 號「主計長信箱」)
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6 條第 3 項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 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採購單位主管 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 本資格。上開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進階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 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
2.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既為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必備要件,故渠等人員參加 學術機構所辦理採購專業資格訓練之相關費用,屬推動公務所需支出,各機關可 本於權責予以補助。至所詢機關首長可否指派工友參加與其工作事項相關之講習 班或訓練班一節,因係屬機關人員差假核派事宜,仍請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辦理。
(五)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22 日函,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規 定,與「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 補助要點」之適用疑義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1.13 主會財字第 1040050008 號書函)
1.「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 點」,係規範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國內講習訓練,其相關費用之 報支規定;行政院103 年 12 月 22 日函係針對「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經機關衡酌有提供參 加人員膳食必要時,其相關費用之支用標準。
2.依上述規定,係分屬規範「員工」與「機關」兩不同主體,爰各機關員工參加各 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無論地點是否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仍應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定辦理
。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超過五日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受訓人員必要之膳宿,
若無膳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 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一)有關員工參加訓練講習其訓練機構之住宿設備係委託特定飯店辦理者,建請放寬勾
選不用住宿者,准予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住宿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 93.6.2 處忠字第 0930003481 號「主計長信箱」)
查公務人員之「國內出差」與「國內訓練或講習」,於 8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曾以 同一標準執行,嗣經檢討,因不符公平原則,故行政院於 88 年 10 月 20 日以臺 88 忠授字第10659 號函規定,自 88 年 11 月 1 日起,停止對「訓練或講習」補助費用;
其後並幾經函釋及修正,終以現行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 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現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 助要點,以下同)分別執行,合先敘明。茲因國內出差係由機關指派公務人員執行一 定之任務,對其所需之費用應由「政府負擔」,惟為期有一客觀執行標準,爰訂定「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予以規範;至於國內訓練或講習,受訓人員係屬公假性質,政 府僅對其所需費用予以補助,「政府補助」如有不足,應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故二 者性質不同。且「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 1 點(現行為第 2 點)規定:「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 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 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來函有關員工參加訓練講習,其訓練 機構之住宿設備係委託特定飯店辦理者,建請放寬勾選不用住宿者,准予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住宿費;並據說明,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住宿係委託 福華飯店辦理,每晚住宿費約新臺幣1,400 元,若受訓人員不住宿,該中心則不需支 付該筆費用。本案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所辦理之訓練講習,提供學員住宿場所係依據 上開規定意旨辦理,且該中心委外所提供之住宿,係以符合上開訓練講習規定遠程需 要住宿之學員為對象;若學員勾選不用住宿者,應當自行處理其住宿問題,並不得向 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現已刪除膳費之補助)。故本案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行政機關舉辦訓練未超過5 日者,可否提供參訓人員午餐費用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11.13 主預字第 1040054318 號函復「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1.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第 2 點規定,訓練或講 習期間超過 5 日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受訓人員必要之膳宿,若無 膳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 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2.至訓練或講習期間未超過 5 日者,上開要點另無規範,爰是否提供膳食,得由訓 練機構衡酌個案實際情形辦理,惟不得補助參訓人員膳費。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 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 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一)由服務機關送訓,於夜間訓練並無公假登記可查之受訓人員,交通費之釋示
(原行政院主計處 92.6.18 處忠字第 0920004053 號函)
參加訓練或講習人員請領訓練或講習補助,應以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
件,並已實際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已足。本案臺端係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 件,雖因該訓練係於公餘下班之夜間辦理,毋庸請假,但仍得覈實請領往返交通費(現
件,並已實際參加訓練或講習為已足。本案臺端係由服務機關送訓,且有調訓通知文 件,雖因該訓練係於公餘下班之夜間辦理,毋庸請假,但仍得覈實請領往返交通費(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