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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與研究分析

對事故資料的主要肇因與肇事駕駛人主要的違規行為進行分析,

並探討其關聯性。

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針對本研究的成果做一總結,並提出具體的事故防治改善策 略。

1.5. 研究流程

圖 1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相關統計分析檢定 資料蒐集與整理

結論與建議 相關文獻探討 確立研究主題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本研究相關之研究文獻分類

本研究相關的研究文獻,可概分為事故分析、駕駛行為、違 規行為、易肇事地點分析改善等類別,以下就交通事故相關名詞 與相關研究文獻分別列述之。

2.2. 交通事故相關名詞定義 2.2.1. 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其定義如下:

一、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 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

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 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 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依該項定義,道路交通事故須符合下列五項構成要件:

(1) 肇事一方須為「汽車或動力機械」。 (2) 肇事須發生於「道路」上。

(3) 須有「行駛」的狀態。

(4) 須肇事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 (5) 須出於「過失或毫無過失之行為」。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之定義,道路係指公路、街道、

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2.2.2.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之定義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的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因此各國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統計數據方面,自然有所差異。

根據Astrop 等人[4]對於全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評估報告以及 日本佐藤武所著之「自動車交通事故與其調查」[5],整理出目前世 界各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認定標準如表 2-1。

表 2-1 世界各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認定標準 國家

事故現場當場死亡 比利時、羅馬尼亞、貝里斯、哥倫比亞

送醫急救過程中死亡 葡萄牙

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死亡 西班牙、日本、中華民國 事故發生後 48 小時內死亡 匈牙利

事故發生後 3 日內死亡 奧地利、韓國 事故發生後 6 日內死亡 法國、南非 事故發生後 7 日內死亡 義大利

事故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 美國、德國、丹麥、英國、芬蘭、愛爾蘭、

以色列、荷蘭、南斯拉夫、不丹

*日本的警察彙總資料為24小時內,年度統計報告為30日內。

2.2.3. 交通事故分類

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2.2.4. 事故相關人員

(1) 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 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權人等。

(2) 被害人:指因交通事故致身體或財產直接受害之人。肇事人亦 得為被害人。

(3) 見證人:指目睹交通事故發生或事故現場狀況,且精神狀況正 常之人。

(4) 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 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

2.2.5. 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

行為或事實。

2.3. 相關文獻

2.3.1. 對事故分析之相關研究

曾貴楷(2007)[6]以民國89年台中市地區之計程車交通事故計960件 為分析對象,透過羅吉斯迴歸模式構建計程車交通事故雙方肇事嚴重 程度模式,結果顯示對方駕駛在事故中之傷亡率約為計程車駕駛之11 倍,且當計程車事故責任越重,對方駕駛越容易在事故中傷亡。

蘇宥宜(2005)[7]應用情境分析方法研究台灣地區單一小客車交通 事故,分析對象為2003年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由事故情境分析結果 可知,影響駕駛者表現的行為與決策和事故嚴重度的風險因子,在事 故發生前包括有駕駛本身生理、觀念、認知和情緒;在事故發生當時 則為道路的可辨視距離、反應時間與空間、道路安全設計和防護設施。

在衝出路外的單一小客車事故中,主要的風險因子為道路安全設計;

在撞路中物體的單一小客車事故中,主要的風險因子為駕駛認知;在 撞路旁物體的單一小客車事故主要的風險因子為道路能見度。

張智欽(2011)[8] 以民國97年到98年間臺北市號誌化路口交通事故 作為分析對象,共收集2661筆案件資料,並將肇事嚴重程度分為「死 亡或骨折以上」、「人員受傷」及「單純車輛損壞」3 類。每一件案例 係將主要的違規者列為第一方,並依文獻回顧及實務上所能取得的資 料,蒐集「人」、「車」、「路」及「環境」等可能影響因素;先構建單 變量依序普羅比與雙變量依序普羅比,比較其差異性,再構建雙變量 一般化依序普羅比模式探討異質性,做為研擬改善策略之參考。研究 結果顯示兩者間肇事嚴重程度與諸多變數具有正向相關性。依模式校 估結果,共計有25個顯著影響變數,以及9個門檻變數,其中以「騎乘 機車」、「酒駕行為」及「路口附近燈光微弱」對當事人嚴重程度影響 最大。

劉霈(2006)[9]蒐集台中市於民國88-89及92-93年之路口事故資料,

將其分解為1,039組行向組合,以類神經網路與負二項迴歸方法進行路 口交通事故數量預測模式之構建。其以決策樹規則為危險程度判斷之 依據,結果顯示應用Gini決策樹於交通領域上有其相當合理性,故在道 路設計及改善路口評鑑時具應用之可行性。

Victor Siskinda等4人(2010)[10]探討澳洲鄉間道路的死亡交通事故 的危險因子,分析對象為澳洲Queensland的事故資料,比較死亡與受傷 事故之環境因子,結果顯示超速、酒駕以及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情形 是構成死亡事故的主要因子,與美國NHTSA的類似研究結果相同,作 者據此結果特別強調執法的重要性。

黃士軒(2007)[11]以臺灣地區92 年至94 年間A1 及A2 類交通事 故資料,以決策樹分析交岔路口兩車碰撞事故之特性,結果發現非號 誌化路口受限於路幅狹窄,年輕人駕駛小型車與對向機車擦撞之風險 較高,可能會小型車與機車會車時,年輕駕駛傾向強行穿越而造成擦 撞;另巷弄路口受到建築物遮蔽之影響,在視距不良情況下無法察覺 橫向車流之風險而發生橫向擦撞,且以當事人特性分析顯示,女性機 車騎士於該路口類型發生之風險較高。

Sudeshna Mitra等2人(2007)[12]使用美國Georgia州的事故資料,通 過Bayesian、Markov Chain Monte Carlo (MCMC)、Gibbs sampler等模式,

建構出8種分析模式,利用交通流量等變數帶入以預測事故機率,並發 現若提供更多的額外變異參數,能增進預測的正確性。

Quddus (2002)[13]為探討汽車與機車碰撞事故肇事嚴重程度,由於 以往研究大部分針對機車騎士的傷亡嚴重程度,較少探討車輛的損害 程度,Quddus因此期望瞭解影響雙方的因素,所以透過依序性普羅比 模式分別建立機車騎士傷害嚴重程度與汽機車損害嚴重程度的模式進 行分析探討。資料來源為新加坡交通警察部門於1992年至2000年所建 立的27,570筆事故資料為主;研究結果顯示在每日發生的時間,尤以每 日12:00至午夜03:59分的這個時段發生無損失或受傷之間的機率高,

比其它時段所遭受的事故還高。就道路工程與設計的因素而言,高速 道路設計的標準會增加機車事故中嚴重受傷或死亡的機率。就碰撞因 素而言,以撞及固定物體、撞及行人會增加嚴重受傷的倍數,而機車 的引擎容量也會增加嚴重受傷的嚴重性。

Yau (2004)[14]探討影響香港單一車輛事故嚴重程度的風險因素,

採用羅吉斯迴歸模式與勝算比探討事故的嚴重程度,變數主要分類為 行政區、個人、車輛、安全、環境與地區因素。根據研究分析結果,

以自用運具而言,九龍東區所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比例較低,駕駛者年 齡為26 至55 歲與性別為女性,造成死亡和重傷的比例較低。貨車運 具則是駕駛者沒有繫安全帶含有較高的風險。以機車而言,夜晚時段 20:00-23:59 以及白天08:00-11:59對於死亡和重傷是最具顯著高風險因 素,然而街燈條件則沒有顯著的影響事故發生的嚴重性。

Chris Lee等(2005)[15]探討車輛與行人肇事議題,使用log-linear 模 式分析,資料來源為佛羅里達洲1999至2002年之肇事路口,研究並使 用依序普羅比模式(Ordered Probit model)探討行人涉及交通事故之受傷 嚴重程度。研究指出中年男性駕駛者相對較易發生交通事故,無分隔 式道路與多重道路容易造成肇事頻率增加;文中指出行人年齡較老或 是飲酒行走,導致生理反應速度減弱,增加行人受傷嚴重程度可能性。

Amoros等(2003)[16]以法國Rhone-Alpes 地區8 個郡1986 至1993 年的交通路網與交通事故資料為研究對象,其考量因素包含道路等級、

道路特性、肇事時段等變數,並以負二項與羅吉斯特迴歸來分析,以 勝算比來比較嚴重程度;研究結果發現新手駕駛的肇事率較一般駕駛 高出0.43 倍,但持學習駕照者卻少0.58 倍;在嚴重程度方面,新手死 亡機率較低,反而是持學習駕照者死亡率較高,而且各地區也會因為 道路種類的不同,使得肇事率與嚴重程度也有所差異。

謝易達(2010)[17]以民國97 年臺北市非號誌化路口交通事故為分

Jinn-Tsai Wong 等(2010)[19]以臺灣年輕機車騎士(18歲至28歲間) 為研究對象,以心理學角度將他們分成追求刺激、急躁及溫和的機車

Kim等(2008)[20]為探討夏威夷交通法規改變對駕駛行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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