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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

(一) 「多元學習表現」項目積分為「競賽」、「服務學習」、「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與「體適能」四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採計積分上限為 16 分。

各分項目之採計方式與採計積分上限如下:

1. 「競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國內競賽—全國競賽第一名得 6 分、第二名得 5 分、第三名得 4 分、第四至第六名得 3 分,區域及縣(市)競賽第一名得 3 分、

第二名得 2 分、第三名得 1 分。

(2) 國際競賽—國際科技展覽、國際運動會、學科國際奧林匹亞競 賽、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 業技能競賽等獲得第一名得 7 分,第二名得 6 分、第三名得 5 分,

國際發明展及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獲得第一名得 4 分、第 二名得 3 分、第三名得 2 分。

(3) 同學年度同項競賽擇優 1 次採計。

(4) 參賽者 4 人以上視為團體,團體參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5) 相關競賽得獎應於國中在學期間且於 103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0 時 0 分前取得為限。

(6) 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以附錄七(簡章第 68 至 69 頁)所列之項目 為限。

(7) 區域及縣(市)競賽以地方政府機關主辦者為限。

2. 「服務學習」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7 分,採計學校服務表現及校外服務 學習時數,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1 分,同一學期 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仍以 1 分採計。

(2)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 滿 8 小時得 1 分。

(3) 以同等學力 1、4、5 項身分別報名者,採計其 102 年 5 月 15 日(星 期三)0 時 0 分至 103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 0 時 0 分期間取得之服 務學習分項目積分。

(4) 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3.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4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大功(含以上)

者得 4 分。

(2)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小功(含以上)

者得 3 分。

(3) 無記小過以上處分紀錄,並經獎懲相抵後得 1 次嘉獎(含以上)

者得 2 分。

(4) 獎懲相抵後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 1 分。

(5) 記功嘉獎累進原則:3 嘉獎折算為 1 小功,3 小功折算為 1 大功。

(6) 獎懲相抵原則:嘉獎(警告)累計 3 次,以 1 次小功(過)計;

小功(過)累計 3 次,以 1 次大功(過)計。

4. 「體適能」分項目積分上限為 6 分,採計方式與規定為:

(1) 體適能檢測項目係指: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柔軟度

(坐姿體前彎)、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1600 公 尺跑走)等 4 項。

(2) 體適能檢測成績 3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 分、2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4 分、1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2 分。

(3)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 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 權益,比照 3 項達門檻標準者得 6 分。

(4) 體適能檢測門檻之標準,請參考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說明。

(http://www.fitness.org.tw)

(5) 體適能檢測成績採計體適能檢測護照或體適能檢測站成績,惟應 擇一次檢測成績完整使用。

(二) 「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 總成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 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 分、60 分以 上未滿 80 分者得 1 分。

(三) 「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 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給予 2 分,若免試生同時具備 2 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四) 「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6 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

綜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 級上學期等五學期成績,若 3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6 分、2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4 分、僅 1 項領域 5 學期 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2 分。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 讀學期數進行平均成績計算。免試生繳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 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不同者,不予採計。

(五) 「適性輔導」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依照「生涯發展規劃書」中「家 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三者意見,皆勾選五專者 得 3 分、任 2 者勾選五專者得 2 分、任 1 者勾選五專者得 1 分。非應屆 畢業之免試生,本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1、2、4、5 項身分別

報名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3 項身分別報名者,若其為 100 學 年度入學國民中學,依正常修業年限應於 102 學年度自國民中學畢業 者,積分依其「生涯發展規劃書」內容採計,其餘者積分以 3 分計。

(六)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

及「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積分採計上限為 15 分,採計方 式為「精熟」科目每科得 3 分、「基礎」科目每科得 2 分、「待加強」

科目每科得 1 分,若每科目皆「精熟」,可得最高 15 分。若違反國中 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該科 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零分為 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採計以 103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七) 「招生學校自訂」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5 分,請參閱附錄一、103 學年 度南區五專第二次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 計項目權重與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簡章第 22 至 39 頁)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與「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可採其一般生超額比 序總積分,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特種身分生未參加第一階 段分發、第一階段未錄取或已錄取但放棄錄取資格者,則可採其特種身分生超 額比序總積分,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一)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各分項目經採計取得

「分項目積分」後加總為「主項目積分」,再依招生學校規定之各超額 比序項目權重進行各主項目之加權計算所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再 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進行加總取得「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各招生 學校自訂之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22 至 39 頁)

(二)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項目積分,依特種身分生 升學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 項目積分與寫作測驗級分進行特種身分生加分計算而得「主項目特種身 分生積分」及「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寫作測驗加分後併入分項目 特種身分生積分之項目),再將各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為「特種 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而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則作為特種身分生 同分比序用之分項目。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請參閱表 4-6 特種身分 生加分彚整表。(簡章第 16 頁)

(三) 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各超額比序分項目與超額比序主項目之積 分皆不得超過規定之積分上限。另主項目加權積分、主項目特種身分生 積分、分項目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等各項積分之計算皆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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