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輔導處開放辦法
一、本校依據高級中學法及高級中學規程之規定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
二、輔導處包含資料室、個別諮商室、團體諮商室、閱覽室等。
三、資料室之資料由輔導教師負責管理,提供教師參考使用。
四、個別諮商室及團體諮商室供本校教師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時使用。
五、每日晨間早讀起至放學為止,輔導處均開放,輔導處並安排小義工於午休時間 於輔導處輪值,負責圖書登錄、空間佈置等事項。
六、輔導處設有視聽器材,本校學生可觀賞影片,並參加團體討論。
七、閱覽室備有教育、心理與輔導、特殊教育各種書籍、雜誌,以及高中職和大專 院校科系資料,供教師及學生自由借閱。
八、本校學生如有需協助的問題,可隨時前來輔導處請求協助、聯繫。
九、本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貳、個別輔導實施辦法
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二、目的:
(一)幫助學生自我瞭解,培養自我指導能力,以適應環境。
(二)幫助學生身心平衡發展。
(三)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態度和方法。
三、對象:凡有心理、生理、家庭、學業、社交、情感、健康、人生、職業以及其 他各種困擾問題之學生均為輔導對象。
四、辦法:
(一)學生如有困擾問題可寫信或直接與輔導教師聯繫。
(二)全校教師與軍訓教官如發現有較嚴重困擾問題的學生,可轉介至輔導處。
五、輔導人員:教師或對各類問題學有專長之教師擔任。
六、輔導時間:由輔導處安排適當時間。
七、輔導地點:輔導處或校內適當地點。
八、本辦法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台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運作及申訴案件 處理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4540A 號令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三)、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
(四)、台南市政府 103 年 9 月 9 日府法規字第 1030837098A 號令「臺南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二、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的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與法治 的教育功能,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特訂本要點。
三、申訴人條件、期限及相關規定:
(一)、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 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受託人或學生自治組織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五)、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撒回申訴。申訴經徹回後,不 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四、申訴評議委員會:
(一)、本校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理學生申訴事宜。(二)、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2 .學校教師代表三人。
3 .家長會代表三人。
4 .學生代表二人。
5 .視需要邀請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出席指導。
(三)、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五)、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六)、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並擔任主席,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召 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八)、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 職務,並依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
九、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且出席委 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五、申訴書格式:
(一)、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l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3 .作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
4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或措施之年、月、日。
6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二)、受理申訴之單位認為申訴書不合前條所定之格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 知申訴人於十日內補正。
六、申評會職責:
(一)、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 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二)、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三)、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 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 員意見應予保密。
(七)、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3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 載其事由。
5 .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八)、對於行政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申訴人如不服申評會 之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提起訴願。高級中等學校之申訴人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案件,如不 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南市 政府提起訴願。
(九)、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 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申訴不受理情形:
(一)、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 .申訴書不合格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 .提起申訴逾期限者。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逾越期限,
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3 .申訴人不適格者。
4 .為申訴標的之行政處分或措施已不存在者。
5 .對已決定或已橄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者。
6 .對於依本辦法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者。
八、高中部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學校應 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評議決 定如維持原輔導轉學處分,學校及家長應視學生之學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 助申訴人轉學,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輔導期限由學校自行訂定,但不得 少於十四日。
九、本要點經輔導工作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肆、臺南市立南寧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1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依 94 年 3 月 30 日教育部台參字 0940038714c 號令辦理。
(二)、依 100 年 2 月 10 日教育部台參字 1000010432c 號令訂修正辦理。
(三)、依 100 年 2 月 15 日教育部台訓(三)字第 1000023881 號函辦理。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
二、目的:
為維護本校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騷擾之學習環境,特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三、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安全規劃:
1.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 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 形。
3.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 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圈,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4.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 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 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5.申訴管道:受理單位: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申訴電話:(06)2622458 分機 16
(二)、進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時之注意事項:
1.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 差異。
2.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 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
3.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及以強 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或為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政策之宣示:
l.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 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2.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
2.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