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雷(1988)以美國的利益團體為例,認為美國民眾 主要是「為價值觀念及教育大眾」而遊說,前者又概分為為 美國的價值觀念、為資本主義制度、及為意識型態的遊說;
後者則概分為散佈研究報告、做公共關係、公佈議員投票紀 錄、示威遊行、演戲、及向選區直接遊說等。惟多數研究者 將遊說的技術分為直接遊說與間接遊說,茲分類說明如下:
壹、直接遊說
指利益團體代表人與負責政府決策人員,直接面對面接 觸,以達到影響政府政策目的之技術。Berry(1977:213-214)
認為公共利益團體的戰術(tactics)可以分為三大類,分 別是直接遊說、經由選民進行遊說及間接遊說,直接遊說包 括:(1)親自謁見議員(2)參加國會聽證(3)法律行動;
經由選民進行遊說則包括:(1)政治抗議(2)向國會議員
寫信(3)運用有影響力的人員等。
Schlozman 與 Tierney(1983)曾將利益團體的影響技 術(techniques)分為二十七項,Opfer(2001:141)則將 它們分為需要接近管道(access)與無需接近管道(nonacces) 二類,詳如表 2-2 所示,其中需要接近管道之戰術即為直接 遊說,無需接近管道之戰術即為間接遊說。
朱志宏與謝復生(1989:6)曾就國內情況,將下列各項 列為直接遊說項目:陳情請願、邀約請託、提供資訊或行政 協助、直接與代表掛勾、參與訴訟等;楊泰順(1993:31)
認為上述項目雖未盡列林林總總的遊說方式,然而有些遊說 方式或技術基本上也不易釐清,在朱志宏與謝復生二人所提 的直接遊說部分,他增列了二項:監察院陳情與互惠交換。
吳定(1991)指出,利益團體採取遊說以影響政府的政 策、法案或施政,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外在環境因素,對於 政策過程的影響表現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等部門,甚至於政 黨。江金山(1985)與王千美(1991)則認為,我國利益團 體影響行政部門政策制定的方式包括 ( 1)資訊交換的關 係、(2)參與規劃的關係、及(3)協力執行的關係,但彼 此的互動是「協調」多於衝突;而對於立法部門的影響更為 活躍,有(1)向立法機關請願者、(2)透過親朋好友、選 民給予情感壓力者、(3)尋找適當的民意代表以為立法部門
之代言人、(4)參加聽證會或公聽會、(5)與立法人員建立 良好關係、(6)向民意代表提供必要的資訊以爭取支持、(7)
採取利益交換的方式,以獲得部分民意代表支持等。
江 明 修 與 陳 定 銘 ( 2000 ) 以 臺 灣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s)為研究對象,認為非營利組 織的遊說途徑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與國際遊說等途徑,
而政策遊說的策略則包括:直接遊說、間接遊說及因應資訊 社會的公關遊說等。直接遊說的策略如(1)提供資訊;(2)
陳情請願;(3)在場監聽;(4)互惠交換;(5)參與訴訟;
(6)要求釋憲;(7)直接溝通;(8)直接代表(推派成員 競選國會議員)等。
表 2-2 利益團體影響的技術
需要接近管道的戰術 無需接近管道的戰術
聽證會作證 提出研究報告 直接與官員接觸 寫信給會員 非正式接觸(餐會等) 加入聯盟 塑造政策的執行 與媒體對談 與官員規劃立法策略 激勵會員寫信 草擬法案 發動草根遊說 草擬法令規章 會員與官員接觸 參加顧問委員會 訴訟
施惠予需要幫助的官員 競選捐獻
影響公職的任命 公開議員投票紀錄 塑造政府議程 郵寄籌募基金 刊登廣告
競選時給予人員 或工作協助 公開支持候選人 示威抗議
顯示法案的效力 資料來源:出自 Opfer(2001:141)。
貳、間接遊說
間接遊說亦稱為草根遊說(grass roots lobbying), 指遊說代表並不直接接觸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而是透過 間接的技術製造壓力,以影響政府政策。曹俊漢(1993:
25)認為「草根遊說」是將遊說的重心放在基層民眾的身 上,並運用民眾形成一股強而有力的公意,以影響決策者。
Berry(1977:214)認為間接遊說是「藉由影響選舉 或改變公眾意見來改變政府的政策。」,其技術包括:運用競 選經費、公開投票紀錄及提出研究結果與公共關係等。表 2-3 所列無需接近管道的戰術即是間接遊說的項目。
楊泰順(1993:33)認為間接遊說是希望藉由輿論影 響決策者,有時可以同時採行多種方式進行,因此在界 定上不若直接遊說之明顯,包括:影響大眾傳播媒體、直 接民主的訴求、自行發行刊物、召開座談會、示威遊行、
尋求盟友、政黨遊說、參與選舉等。
江明修與陳定銘(2000:173-174)認為間接遊說的 策略如(1)舉辦公聽會、座談會;(2)出版刊物或說帖;
( 3) 動 員 選 民 向 選 區 議 員 寫 信 、 打 電 話 、 打 電 報 、 寄 E-mail;(4)遊行抗議;(5)舉辦推廣活動;(6)進行 連署;(7)聯盟遊說;而公關遊說的策略則如(1)議題
建構;(2)群眾動員;(3)強調與媒體結合等。茲將直 接遊說與間接遊說之方式整理對照如表 2-3 所示。
表 2-3 遊說之分類
直 接 遊 說 間 接 遊 說
陳情請願 影響大眾傳播媒體 邀約請託 舉辦公聽會、座談會
提供資訊 進行連署
在場監聽 發行刊物或說帖 直接溝通 舉辦推廣活動 直接代表 遊行示威、抗議
參與訴訟 聯盟遊說(尋求盟友)
互惠交換 政黨遊說 要求釋憲 參與選舉
直接民主的訴求(創 制、複決權的行使)
寫信、打電話、打電報、
寄 E-mail 給議員
資料來源:整理自朱志宏與謝復生(1989:6)、楊泰順(1993:
31,33)、江明修與陳定銘(2000:17-21)。
Berry(1977:22)曾指出,如果利益團體不得不和強 而有力的政府當局交手,最恰當的戰術就是在政策執行 時,向當局提供專門知識與協助;Schlozman & Tierney
(1983),Cook(1998),劉青雷(1988)及張世熒(2000)
等人皆認為,遊說的技術雖然不少,但以針對遊說主題提 出研究報告最具說服力。
江明修與陳定銘(2000:24)則指出,非營利組織在經 濟資源上雖不如其他營利性利益團體,惟其追求公共利益 與全民福祉之目標,容易獲得民眾認同,如能善用遊說途 徑與遊說策略,並配合媒體的公關策略,當遊說議題成為 社會輿論的焦點並開啟「政策視窗」時,非營利組織反而 會成為強勢遊說團體。
叁、遊說聯盟與聯合會
Lipsky ( 1968 ) 早 在 一 九 六 ○ 年 代 即 為 文 強 調 聯 盟
(alliance)關係之重要,他在相對弱勢團體以抗議活動做 為一種政治資源的研究中,除了強調抗議團體的組織維持對 於團體存續之重要性外,對於相對弱勢團體如何藉由媒體及 與第三團體之聯盟,進而達到對標的團體形成壓力之目的,
有過深入細膩的分析。
Truman(1971:362)亦曾明確指出,很少有任何一個 單一的團體,在沒有其他團體的協助下,可以達到它的立法 目標。
Berry(1976:253-258)亦曾對於利益團體「聯合會」
(coalition)進行探討,他從「戰術」(tactics)與「策 略」(strategies)二詞之定義及區分開始,認為「戰術」
所指者乃遊說人員一組變通的行動選擇,每一種戰術的運用 都有它獨特的成本與效益,戰術脫離不了「策略」,策略是 一 種 較 普 遍的 、長 期 性 的 遊說 取徑 , 而 戰 術則 是一 種 立 即 的、每日的,企圖影響政府的活動。他特別提出了兩種策略,
一個是合作策略(cooperative strategy)、一個是倡導策 略(advocacy strategy)。合作策略指的是聯合會,是團體 之間為了達到公共政策目標的一種明確工作關係,它不只受 歡迎而且從表面上看來似乎易於組成。Berry 強調,當兩個 或 更 多 個 團體 在同 一 個 領 域工 作, 而 他 們 在意 識型 態 相 容 時,通常會希望分享資訊,多數遊說人員認為聯合會是克服 資源限制的一種方法。他簡而有力的指出,聯合會之形成是 因為遊說者希望「極大化」他們的力量。而針對聯合會的型 態 , 他 提 出 了 三 種 類 型 :( 1) 依 賴 的 聯 合 會 ( dependent coalition):其中一個團體支配著活躍的參與及資源。(2)
參與的聯合會(participatory coalition):沒有一個團體 是支配主宰者,但至少有二個組織是高度活躍、支持性的。
(3)獨立的聯合會(independent coalition):這種聯合 會比起參與的聯合會有較大的耐久性,各別都是獨立的成員 而且各別有不同的認同。倡導策略則是引導組織選擇遊說戰 術 的 基 礎 影 響 理 論 ( underlying theories of influence ),倡導策略必須融入做決定的架構,因為它們 在 一 個 團 體決 定如 何 最 有 效地 運用 其 資 源 的議 題上 相 當 重
要。
Walker(1991)認為,特別聯合會的目的是要處理一個 當前的政策問題,然後當威脅退去時聯合會即消失。
Baumgartner 和 Leech(1996:533)則強調,要重視遊 說的動態面和社會性本質,同時引用文獻支持其論點,主張
「與其和少數聯盟打鬆散的戰役,團體或個人經常偏好加入贏面較大 的聯合會」。
Austen-Smith 和 Wright(1996:558)認為利益團體的 聯合會通常會分為全國的及州的層級,個別團體很少會單獨 行動,即使是在華盛頓首府的直接接觸,也是授權由少數遊 說人員代表數個不同的團體而進行。一個組織薄弱的團體,
可 以 藉 由 加入 該州 組 織 較 強的 團體 而 提 昇 它在 該州 議 員 眼 中的可信度。
Lindblom&Woodhouse(陳恆均等譯,1998:118)認為 利益團體只靠利益的表達無法產生睿智的決策,還必需要有 能 實 際 採 取行 動的 結 盟 。 雖然 利益 團 體 有 時會 產生 某 些 阻 礙,但他們卻有助於結盟,例如藉由國會委員中的委員,為 懸宕多年的法案,尋求外界的支持。
曹俊漢(1982:27-28)指出,傳統上美國利益團體追
求的是經濟上或社會上的利益,舉如農、工、商人及退伍軍 人等,都是強而有力的典型利益團體,也都獲得其會員的支 持,但當利益的性質趨於多樣化,或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利益 在某些層面又結合在一起時,利益團體往往會採取聯合的陣 營,典型的例子如「保護關稅」運動與教育遊說。一九七九 年全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曾成 功地遊說國會通過卡特總統所提的「設立單一的教育部」建 議,惟其後教育團體因地區、種族、福利之差異而衍生的鬥 爭未曾平息,因而一直無法建立共同的勞力陣線,許多教育
求的是經濟上或社會上的利益,舉如農、工、商人及退伍軍 人等,都是強而有力的典型利益團體,也都獲得其會員的支 持,但當利益的性質趨於多樣化,或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利益 在某些層面又結合在一起時,利益團體往往會採取聯合的陣 營,典型的例子如「保護關稅」運動與教育遊說。一九七九 年全國教育協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曾成 功地遊說國會通過卡特總統所提的「設立單一的教育部」建 議,惟其後教育團體因地區、種族、福利之差異而衍生的鬥 爭未曾平息,因而一直無法建立共同的勞力陣線,許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