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時代的進步,企業自己經營的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便要開始
尋求內部成長,如:設立分公司,或外部成長,如:合併其他公司。關係企 業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個體,可是在經濟實質上應該要當作是同一間公 司,故公司在作為各式考量的情況下,均採用關係企業之組織來定義它,
以獲取各式各樣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二、關係企業之定義及範圍
過去公司法所規定的對象,只侷限在唯一公司,針對數多公司合成一 個單一經濟個體的相關問題尚未敘說。基於關係企業營運方式的整體效 益,慢慢成為經濟組織實體主流,因此對於關係企業的規範需要更進一步 的了解。
公司法於 1997 年 6 月對關係企業之運作加以規範,增訂「關係企業專 章」共計十二條(公司法 369 之 1 條~369 之 12 條),以維護大眾交易之安全,
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促進關係企業健全之營運。那 關係企業大致分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和相互投資之公司。事實上,
一般關係企業並不侷限這兩種型態,還有受同一單位指揮監督者,也稱之 關係企業,因為主管考量關係企業剛立法,因此討論的範圍為有控制與從 屬關係之公司及相互投資之公司這兩種作為討論。
關係企業的類型:
根據公司法第 369 之 1 條:關係企業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公司或相互投資之公司。而公司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類型 又可以分為(1)控制與從屬關係(2)推定控制與從屬關係(3)互為控制與從屬 關係
三、關係企業之衍生問題
依照關係企業不管是控制從屬公司或者相互投資公司,彼此間有特殊 關係會直接或者間接影響集團內公司重要決策,隨著投資不斷擴大自己的 集團,同時也可能要注意某些投資上會不會有出現一些小問題,以下將介 紹幾種關係企業有的一些弊端。
第一種:利益輸送問題
按照公司經營者的理念為全體員工跟股東追求最大利潤,但因為經營 者欲將公司可獲取的利益,利用一些特殊手法,轉讓給自己或者第三人,
導致股東及債權人受到損失。基於利益輸送的形式各式各樣,因此我國法 律上有相對應規範,但在實務上卻漏洞百出,其中又以不動產移轉所獲取 的利益較高,例如:土地的移轉按照徵收當期公告的土地作為一個基準,根 據最後結果給予加成補償,倘若掌權者透過關係公司的資金以高額收購其 他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土地,而超過現值的部分,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而
達到相對之可觀利潤。
第二種:家族董事兼充
家族企業已經算是台灣特有的文化,而在這些家族董事會中,佔的比 例不在少數,在台灣家族企業生態下,公司的經營權與管理權十指緊握。
因此董事長兼充的情況下可能會去偏袒某一公司的利益,而使另一間公司 造成股東損失,然而在我國法律內並沒有禁止董事兼充這個問題,因此即 使對董事兼充有諸多批評,但家族企業所帶來的活力及彈性,還是應該給 予認同。
四、集團企業定義
台灣經濟新報 (以下簡稱 TEJ)對於集團定義為最終控制者相同之公 司,包括以下狀況:(1)董監事之組成三分之一以上相同(2)主要經營階層相 同,董事長或總經理相同(3)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具有實質控制力。(4) 具有相互投資關係。集團形成的方式經常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關係聯繫 (Granovetter, 2005),非正式的關係包含種族、信仰、親屬等因素;正式 的關係涵蓋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交叉持股、資金的流動產生借貸關係和董監 事的相嵌等。
五、台灣集團企業特性 (一)最終控制者
台灣集團企業大多數為家族集團,其中核心股權主要是集中在個人或 是家族成員們中,他們會決定出企業的營運決策與方向,扮演著最終控制 者的角色。鄭煒平(2011)認為最終控制者做出營運決策的考量會受到自身 控制權力與經營誘因的偏離程度所影響,在適度的偏離效果下,最終控制 者選擇創造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經營決策,但如果偏離程度增加太多,最終 控制者反而會選擇犧牲其他股東的權益,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營運決策。
(二)交叉持股
「兩個以上的公司,基於特定目的之考量,互相持有彼此所發行的股 份」可稱之為交叉持股,在台灣現存的集團企業都能看見交叉持股的現象。
企業存在交叉持股的關係可能是為了達到某些目的,第一,為維持公司經 營權的安定,透過交叉持股所建立起公司法人之間的聯盟;第二,企業可 藉由交叉持股形成策略聯盟,維持彼此之間的合作關係,進而提升企業優 勢;第三,企業同時可藉此關係的存在,得以在適當時機,介入股市維持 股價。
企業間的交互持股不僅存在著優點,同時也有弊端的存在,第一,集
團企業可藉子公司炒作股票;第二,若有心人士挪用母公司資產,雖然可 藉子公司暫時掩護母公司,但資金一旦不夠時,母子公司將面臨財務危機;
第三,子公司透過母公司借殼上市,使整個公司的每股盈餘上升,吸引投 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