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試時必須攜帶甄選證按各節檢定公告時間準時入場,對號入座,每節均須將甄選證放置於 桌面左上角以利 監試人員查驗。甄選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甄選當日攜帶本 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相片 1 張,向甄選事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立即檢查甄選證號碼與座位桌面上的號碼、答案卡(卷)號碼的一致性,
題卷、答案卡(卷)的完整性,若有錯誤請立即向監試人員反應。
三、每節甄試說明時間內,提前翻閱題本、提前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 四、每節甄試正式開始後 15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五、每節甄試正式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 不予計分。 六、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 甄試用品請勿攜入
甄試場內,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七、非甄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
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穿戴 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
一律不准攜入甄選場內。若不慎攜入甄選場內,於甄試開始前,須放置於甄試場內前後方;
且電子產品須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現 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 分。
八、參與甄試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若經 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節甄試科目原始分數 5 分。
參與甄選學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
不可攜帶 不可攜帶
可量出角度
九、參與甄試學生甄試時不得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
迫切需要在甄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甄試時持相關證明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監試人 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十、參與甄試學生若需使用帽子、口罩、耳塞等用品,應以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並配合監試 人員之檢。查查
十一、每節甄試說明開始後即不准離場。若經糾正仍強行出場者,該甄試科目不予計分。若因生 病、因故(如廁等)等特殊原因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該 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 分。經治療或處理後,如甄試時間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參與 甄 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二、甄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 作弊事實明確者,違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三、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題本,或 在答案卡(卷)上、寫作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十四、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帶) , 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所有甄試科目非選擇題的部份,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卷所規範的範圍,且務必使用黑色 或藍色墨水的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帶)。書寫內容如有超出所規範 的範圍、書寫不清或汙損等情事,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由參與甄試學生自 負, 不得提出異議。
十六、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七、甄試結束鐘(鈴)響起,參 加甄選學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答案卡(卷)離場。交答
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逾時作答,經制止不從者,該節甄試科目 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該節甄試科目扣減原始分數 10 分。
十八、如遇因故停電導致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無論復電與否均以受影響時間延長甄試時間,但 至多以二十分鐘為限。
十九、甄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題本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經監試人員確認無誤,然後離場。
攜出答案卡(卷)或題本 查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查 經證屬實者、抄錄題或答案並攜出甄選場地經證屬實者,違者該 節甄試科目不予計分。
二十、違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試場規則」者,其處 理 方式悉遵照本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 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二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悉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陽明大學 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附件十四、國立臺灣師大附中 108 學年度科學班甄選入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第三
附件十五、國立臺灣師大附中學科資格考試辦法
科學班學生完成科學班第一階段課程後進入第二階段前,除了符合免試資格者外,應參加
「 全 國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作為修畢高中端第一階段學程學生之基本能力檢測,並作 為進入 大學端修習第二階段學程之門檻。
1、資格審查
符合下述資格之一者,准予參加資格考試: (1)高二學生修畢第一階段學程且各必修科目均及格者。 (2)查一學生修畢第一階段第一年學程且有特殊優異表現者(學期成績為班 查前 1/3 或參加縣
市政府(含)以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主辦之競賽或展覽活動,獲獎並取得全國決賽資格),提 出申請經導師或輔導教師的推薦,並獲本校「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