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110 年 4 月 28 日勞動發能字第 1100504918 號令修正發布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綜合機械 乙
18500 機械加工 丙
塑膠模具 (模具)/模具
乙
18401 模具-沖壓模具 1. 2 項目擇 1 申請 2. 配合第 50 屆全國技能
競賽之競賽職類項目,
增列塑膠模具(模具) 18402 模具-塑膠射出模具
丙 18400 模具-模具
配合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 之競賽職類項目,增列塑膠 模具(模具)
集體創作 乙 18500 機械加工 丙 18500 機械加工
機電整合
乙 17000 機電整合
2 職類擇 1 申請 08000 氣壓
丙
17000 機電整合
2 職類擇 1 申請 08000 氣壓
CAD 機械 設計製圖/ CAD
機械 製圖
乙
20800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 圖
CAD 機械製圖職類自 110 年 起更名為 CAD 機械設計製 丙 圖
CNC 車床 乙 18301 車床- CNC 車床 丙 18300 車床-車床 CNC 銑床 乙 18201 銑床-CNC 銑床
丙 18200 銑床-銑床 冷作/
冷作(金屬結構 製作)
甲
01500 冷作 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職類 自 110 年起更名為冷作 乙
丙 商務軟體設計/
資訊技術(軟體 設計)
乙
11800 電腦軟體應用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職 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 商 務 軟 體 設 計
丙
銲接 單一
00400 一般手工電銲 1.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 競賽前 3 名可申請「一 般手工電銲」職類 A1F2 項目
2. 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 09700 半自動電銲
09100 氬氣鎢極電銲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者可申請「一般手工電 銲」職類 A2F3、A2H3、
A2V3、A2O3 項目,或「半 自動電銲」職類 A2F、
A2H、A2V、A2O 項目,
或「氬氣鎢極電銲」職 類 S-F-08 、 S-H-08 、 S-V-08、S-O-08 項目,
或「氬氣鎢極電銲」職 類 S-F-21 、 S-H-21 、 S-O-21 項目,4 者擇 1 申請
3. 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 3 名及優勝者,依試題內 容召開會議決議 建築舖面 乙
00903 泥水-面材舖貼 丙
汽車板金/
汽車板金
(打型板金)
乙
15300 汽車車體板金
汽車板金(打型板金)職類 自 110 年起更名為汽車板 丙 金
板金
甲
01400 板金 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板金 職類甲、乙級自 111 年起停 辦,故自 111 年起停止適用 甲、乙級免試術科
乙
丙 21400 金屬成形
配管與暖氣 /配管
甲 12100 工業用管配管 乙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
2 職類擇 1 申請 12100 工業用管配管
丙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
電子/電子(工 業電子)/工業
電子
甲
11600 電力電子
1. 3 職類擇 1申請
2. 電子(工業電子)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電子 11500 儀表電子
11700 數位電子
乙
11600 電力電子
1. 3 職類擇 1申請
2. 電子(工業電子)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電子 11500 儀表電子
11700 數位電子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丙 02800 工業電子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職 類 自 110 年起更名為電子 網頁技術/網頁
設計
乙 17300 網頁設計 網頁設計職類自 110 年起 更名為網頁技術
丙 電氣裝配/電氣
裝配(室內配 線)
甲
00700 室內配線
(屋內線路裝修)
電氣裝配(室內配線)職類 自 110 年起更名為電氣裝 配
乙 丙 工業控制/
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
甲
01300 工業配線
工業控制(工業配線)職類 自 110 年起更名為工業控 制
乙 丙 砌磚
乙
00901 泥水-砌磚 丙
漆作裝潢/
油漆裝潢
(漆作)
乙
14800 建築塗裝 油漆裝潢(漆作)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漆作裝潢 丙
粉刷技術與 乾 牆系統/
石膏技術與 乾 牆系統(粉刷)/
粉刷
乙
00902 泥水-粉刷
石 膏 技 術 與 乾牆 系 統 ( 粉 刷)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 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 丙
家具木工
甲
01200 家具木工 乙
丙 門窗木工
甲
03900 門窗木工 乙
丙 珠寶金銀
細工
乙
14600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丙
美髮/
美髮
(男女美髮)
乙
06700 女子美髮 1. 2 職類擇 1 申請
2. 美髮(男女美髮)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美髮 06000 男子理髮
丙
06700 女子美髮 1. 2 職類擇 1 申請
2. 美髮(男女美髮)職類自 110 年起更名為美髮 06000 男子理髮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美容 乙
10000 美容 丙
服裝創作 /女裝
甲
04800 女裝 乙
丙
西點製作 丙 07705 烘焙食品-西點蛋糕 汽車技術
甲
02000 汽車修護 乙
丙
西餐烹飪 乙
14000 西餐烹調
於 105 年 8 月 9 日起之 競賽適用(國際技能競 賽 自 獲 獎 日 起 5 年 內;全國技能競賽(含 分區)自及格日起 3 年 內)
丙 汽車噴漆
乙
16400 車輛塗裝 丙
造園景觀 乙
13600 造園景觀
於 105 年 8 月 9 日起之 競賽適用(國際技能競 賽 自 獲 獎 日 起 5 年 內;全國技能競賽(含 分區)自及格日起 3 年 內)
丙
冷凍空調
甲
00100 冷凍空調裝修 乙
丙 資訊與
網路技術
乙
12000 電腦硬體裝修 丙
平面設計 技 術
乙
20101 視覺傳達設計-識別 形象設計 PC
8 項目擇 1 申請 20105 視覺傳達設計-識別
形象設計 MAC 20102 視覺傳達設計-平面
設計 PC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20106 視覺傳達設計-平面 設計 MAC 20103 視覺傳達設計-包裝
設計 PC 20107 視覺傳達設計-包裝
設計 MAC 20104 視覺傳達設計-插畫
PC
20108 視覺傳達設計-插畫 MAC
丙 20100 視覺傳達設計 麵包製作 丙 07721 烘焙食品-麵包 工業機械
修護
乙
18500 機械加工 丙
飛機修護
乙
17600 飛機修護
於 105 年 8 月 9 日起 之競賽適用(國際技 能競賽自獲獎日起 5 年內;全國技能競 賽(含分區)自及格 日起 3 年內) 丙
中餐烹飪 乙
07602 中餐烹調-葷 丙
鑄造 乙
01100 鑄造 丙
備註:
一、參加技能競賽之人員,請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二、本表競賽職類限於青年組職類。
三、技能競賽職類尚無對應技能檢定職類:外觀模型創作、健康照顧、國服、機器人、
餐飲服務、花藝、資訊網路布建、雲端運算、網路安全、3D 數位遊戲藝術、旅館接 待及青少年組各職類。
附件 6
附件 6: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年級 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學 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 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名次者
,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4 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 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
五、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 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六、領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得以保 送方式入學。
第 5 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團體組 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評審委員會推 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關高級 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 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及名次等予以分發。
第 7 條
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 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
;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辦理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招生名額、相關職種(類)對應之 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 辦理。
各招生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招生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 入學。但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並獲分發之錄取生,不 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當學年度甄審及保送入學,違者取 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獲錄取 時,僅得擇一校系報到,並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學年度各校之招生;經發現 重複報到或報到後再參加各校之招生者,取消其甄審及保送入學之錄取資 格。
第 11 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 12 條
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