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 部或部分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 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1. 第一項:依規定辦理。
2. 第二項:係原則性規範,請自行參照本 項規定辦理。
(註:本會 98 年 8 月 28 日金管檢制字第 09801643870 號函對於金融機構提供本會 金檢報告之對象、範圍及方式等有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係原則性規範,請自行參照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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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訂 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認定;銀行業之子 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認定。
得不適用。
第四十二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 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 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 關。
本條係原則性規範,請自行參照本條規定 辦理。
第四十二條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 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監 事會),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 缺失、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 分措施。
本條係原則性規範,請自行參照本條規定 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須說明。
第四十四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資料時,應另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政府。
得不適用。
第四十五條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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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如依其總行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得由外 國銀行在台分行提出總行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說明,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 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總行對於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有任何變更適用於在台分行者,
應於變更後即刻提出對照說明,並經在台分行負責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認可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視同違反本 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後段有關專任及兼任之規定者,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前,擔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1. 第一項:得不適用。
2. 第二項: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第三 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應自本對照表發 布之日起半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之適 用方式。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條文,信用 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 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 行。
1. 第一項:無須說明。
2. 第二項:
(1)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五目 修正條 文:
A. 總行已採行國際會計準則者:自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依規定辦理。
B. 總行尚未採用或尚未宣告採用國際會 計準則之推動時程者:在臺分行原則 於總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始依規定 辦理,惟亦得自行參照辦理。
(2) 第八條 第一項 第二款 第八目 修正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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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在臺分行有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條規定之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商 品或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
3. 第三項:第三十四條之二修正條文,應 自本對照表發布日後六個月適用。
附註:
1. 為週延金融監理之完整性及一致性,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彈性調整適用上開辦法之原則在於權責相符,凡外國銀行及 大陸地區銀行負責在臺分行業務之監理、稽核人員,無論居住臺灣與否,均應依本對照表調整之適用方式辦理。
2. 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依本辦法陳報相關內部規定者,應註明引用之內部章則(reference codes)之名稱、法源及最新修正 日期。
3. 本辦法各條文之建議彈性調整適用方式,係要求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說明在臺分行現行規範、架構及處理方式,能確保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之有效執行。
4. 有關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等之建置及遵循,本會辦理金融檢查時將列為檢查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