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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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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 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 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 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五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 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 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 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 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 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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