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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四技報考學歷(力)資格

在文檔中 輔英科技大學 107 (頁 23-26)

一、一般學歷: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 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 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 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進修學校職業類科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 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 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力)證件,經大陸公 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採認者。

(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 學校)普通科畢業,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等)資賦優異考生,持有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 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 進修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十)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 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十一)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十二)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 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 者。

(十三)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 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十四)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二、同等學力: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 2 點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 (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點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十六)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 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七)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

(十八)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

注意事項:

1.考生自畢業或取得有關報名資格學歷(力)證件,自取得證件之年數採計,可計算至107年9 月30日(日)。

2.持國外高中(職)學校以上畢業證件者,應另附歷年成績證明。

3.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參加本入學招生取得 錄取入學資格者,入學後之修業悉依本校學籍法規定辦理;如因在臺居留期限期滿,而致 無法就學或完成修業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請考生報名時慎重考慮。

4.考生所持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認定,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報名考生不得異議。

5.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 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等8所海外學校未具僑生身 分考生報名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6.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但未具僑生身分考生,因未修讀馬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畢業 證書者,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證明書(修畢所有課程,且各科成績及格),經駐外單 位驗證後,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7.曾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三年級視同普 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同等學力,報名資格得比照「報名資格第二條第(一)項」辦理。

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及東方設計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五年級視同五年制專 科學校同等學力,報名資格得比照「報名資格第二條第(二)項」辦理。

在文檔中 輔英科技大學 107 (頁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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