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境外優秀科 學技術人才
子女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戶)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 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戶)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退伍軍人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 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 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 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戶 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 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 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五、已依上述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