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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泰國公共視聽法條文摘錄

(原文為泰文,翻譯者劉康定)

第七條 組織的目標:

一、 以泰國文化為基礎,經營有品質而促使社會發展的廣播電台 與電視台。

二、 製作與安排適當道德的新聞、教育以及娛樂内容的節目比 例,尊重並強調沒有政治偏見和商業利益以及維持公共利益 爲主的多元面向。

三、 為公民提供資訊及有品質内容的服務,提高地區的或全國層 面的知識,培養出有素養的閱聼人,因應社會與全球變遷。

四、 促使資訊公開,建立公民資訊平等的民主社會。

五、 為公共利益,組織支持公民參與規劃組織服務的發展方向。

六、 推廣其他公共利益活動。

第十一條

組織的經費、財務、收入來自;

一、 依第十二條收取的組織補助金。

二、 依第五十七條收取的金錢與財務(ITV 所有的財產),或者 其他法。

三、 依第六十條的政府撥付首筆建置經費。

四、 收取租金、服務、手續費或者其他服務待遇。

五、 捐獻者提供所有的金錢或者財產。

六、 智慧財產的經營

七、 組織的金錢或財產在銀行所得到的利息。

依(五)的收入,務必影響組織工作的獨立性,或者與組織目標互相矛 盾。(二)與(三)的收入,依策略委員設定之比例,用於促使獨立節 目製作人發展技能與創立節目内容,但是不超過此收入的百分之十。此 收入不必為國家預算而交稅。

第十二條

組織有權收取,依國家煙酒稅法對有義務繳稅者納稅的金錢為組織補助 金,亦即百分之一點五的煙酒稅為組織收入,但限制年度的收入不超過 二十億泰銖。爲了配合組織將來的運作經營以及達到組織的目標,財務 部部長有權,隔三年調整增加組織最高預算,此調整預算由去年的通貨 膨脹成長比例、組織經營與工作範圍的變化形態以及第五十條的組織評 估報告,為增加年度預算的主要靠量。若年度收入超過於二十億泰銖,

超過的金額將繳交為國家之預算。

第十七條

泰國公共視聽傳播組織的策略委員會,由一位主席和八位委員組成。九 位策略委員來自以下各領域專家:兩位來自大衆傳播領域、三位來自企 業管理領域、四位來自非政府組織的民間或弱勢族群或兒童青年家庭或 社區組織的專家。策略委員會的秘書由執行長擔任。

第十八條

由審查委員會推舉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策略委員,審查委員有十五位,來

自:

一、 全國報業理事會主席

二、 泰國電視台與廣播電台記者協會會長 三、 廣播電台與電視台職務聯盟會會長 四、 泰國傳播媒體學者會館主席 五、 協助民間組織委員會主席 六、 消費者組織聯盟會主席

七、 在國王庇護下的兒童青年發展組織理事會主席 八、 泰國殘障者理事會主席

九、 律師理事會會長 十、 泰國環境會館主席

十一、 泰國健康促進基金會經理 十二、 首相辦公室常務次官 十三、 財務部常務次官 十四、 文化部常務次官 十五、 教育部常務次官

若(一)至(十)不能參與會議,該理事會或會館或委員會或聯盟會得 另尋代表參與會議。正式會議至少需有十位委員以上參與。審查委員本 身不得被提名擔任策略委員。審查委員中推舉人士擔任審查委員會的主 席與秘書。

第二十三條

策略委員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滿兩年時,策略委員以抽籤方式抽出需離 職的四位策略委員,此離職方式視爲任滿正式離職。若兩年以內尚未推 舉新的策略委員,被抽出需離職的策略委員可以繼續工作,直到新的策

略委員推舉並代替為止。任滿正式離職的策略委員可再次擔任委員,但 不得連任超過兩次以上。

第二十八條

策略委員的權責如下:

一、 規劃大體綜合的策略。

二、 保障主任、執行委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自由、獨立性、不受外 界任何工作干擾。

三、 依第七條的組織目標而批准經營管理計劃與組織的製作節目 計劃。

四、 批准組織預算。

五、 依照策略委員的策略計劃來管理執行委員的執行方向。

六、 爲了提高節目品質而成立研究計劃。

七、 規定組織内執行委員、主任、策略委員、工作人員、雇員的 道德規範和懲罰原則。

八、 協助公民意見、批評、要求,以便得到快速而適當的考量。

九、 規劃人力資源、經費、預算與財務的管轄,規劃執行委員的 其他任務以及其它綜合經營。

十、 依第二十九條成立執行委員會。

十一、 依第三十一條任用、升遷與解聘執行長。

十二、 依第三十七條設定執行長與副執行長的待遇及其他利益。

十三、 依第四十二條制定組織相關製作與傳播節目道德的業務原 則。

十四、 依第四十六條成立委員會小組,接收公民意見與申訴。

十五、 依第五十二條向内閣、上下議院及公民公開報告年度措施

結果。

十六、 執行該法或其他法律明文的任務。

第二部分 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策略委員會下設一執行委員會,由執行長擔任執行委員會主席,組織內 部不超過六位幹部擔任執行委員,其它公共媒體部門幹部不超過四位擔 任執行委員。其他幹部務必符合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以及具有大衆傳 播、企業管理、文化社會以及法律背景,曾經揭櫫對社會所做的貢獻。

執行委員不得涉入組織或者其他跟組織競爭經營相關事項,無論是享有 利益或者損失。除非是策略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投資、合作的計劃策 略。若執行長離職,其他執行委員亦務必離職。執行委員的離職,依照 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

執行委員會依照策略委員會的計劃範疇執行職務,另外執行委員會之權 責如下:

一、 依照策略委員會計劃,管理組織的節目製作或創立。

二、 當公民申訴組織,務必依據法律或者組織規則執行。

三、 規劃組織的經營管理以及節目内容,提交策略委員會審查。

四、 規劃組織發展計劃、人力發展計劃、經費計劃,提交策略委 員會審查。

五、 規劃網路發展的模範計劃。

六、 傳播節目的品質評估。

七、 依照策略委員會的其他要求執行任務。

第三章 專業道德規章 第四十二條

策略委員會制定有關製作與播送節目的專業道德規章。策略委員依組織 的工作人員代表人、節目者製作人、閱聽衆以及大衆媒體專家的意見,

指導組織執行、製作、安排與播送節目。專業道德規章範疇至少包含:

一、 公正性、中立

二、 專業的獨立性、對公民的責任性 三、 人類的尊嚴、人權、隱私權

四、 保障兒童青年的閱聽衆,遠離暴力、殘忍、犯法、粗俗與髒 話的節目

五、 受害者與受傷者的對待方式

六、 買賣新聞消息來源,接受其他待遇而報導新聞,不公正、不 正當的行爲或者缺乏專業獨立性。

七、 保護並公正地對待新聞消息來源

策略委員會務必公開並發布此專業道德規章給公民知曉。

第四章 傳播節目 第四十三條

在組織播放的電台與電視台的節目,務必具有内容與品質如下:

一、 公正、迅速、全面而中立地報導新聞節目。以閱聽人的視聼 時間分配播放適當的新聞内容及比重。

二、 以正確的資料及公平公開為基礎,促進公民參與公共場合並 表達意見的節目,為彰顯社會的多元面向以及提供有邏輯正 當地分析。

三、 促進公民社會發展的節目,促進科學的學習發展節目,促進

兒童青年健康發展節目,以閱聽人的視聼時間為考量播放。

四、 體育、運動與促進人民生活健康發展的節目。

五、 促進泰國文化的節目,文化多元性與社會共識性以及促進弱 勢族群有機會參與自由表達意見的節目。

六、 有品質的娛樂節目,創意與提高閱聽人的收視品質。

七、 為獨立節目製作人使用的節目時間,組織適當地安排時間給 獨立節目製作人為組織製作節目。組織務必中立且公正地安 排時間表,獨立與商業利益優先的考量。

每三個月,執行長應提出節目表,由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若節目表有 重大變更,執行長務必重新提出節目表,由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策略 委員會進行管理,需配合殘障者方便地參與使用組織的電視台與電台的 媒體。

第五章 閱聽人委員會和接收申訴方針 第四十五條

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反映消費者的需求、提高組織製作節目品質與服 務態度、促進公民參與對組織的策略發展方向表達意見,策略委員會下 設閱聽人委員會。閱聽人委員會委員不超過五十位,來自全國各地社區 族群的民衆代表,代表須具足夠代表性,以便對組織製作節目能廣泛地 接收多元意見。閱聽人委員會至少每年開一次會,由策略委員會制定閱 聽人委員會開會的規則。

依照各地的社會多元面向與需求,策略委員會可成立各地的閱聽人委員 會。策略委員成立委員會小組接收審核公民對組織的申訴,然後向策略 委員會報告以及提出為組織改善的計劃。

第四十六條

策略委員會成立委員會小組專門接收公民對組織工作人員、節目製作 人、雇員的意見或者批評,或者發現違反第四十二條的節目或行爲。審 查公民申訴的過程務必中正、快速、正確,審核内容細節務必包含:節 目違反專業道德法規的改善與回應方法、改正不正當的話語文字、答辯 權、道歉等方針。在申訴過程中,組織不限制公民利用其他法律以落實

策略委員會成立委員會小組專門接收公民對組織工作人員、節目製作 人、雇員的意見或者批評,或者發現違反第四十二條的節目或行爲。審 查公民申訴的過程務必中正、快速、正確,審核内容細節務必包含:節 目違反專業道德法規的改善與回應方法、改正不正當的話語文字、答辯 權、道歉等方針。在申訴過程中,組織不限制公民利用其他法律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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