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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改善城鎮勞動力就業問題的政策及其效果評析

大陸城鎮地區勞動力就業問題,如前所述,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公開失業率愈來愈高,二是企業內部存在嚴重的低度就業(或就 業不足)問題,三是職工下崗所顯示的變相失業問題,這三個問題都 與城鎮經濟單位內部就業人數膨脹、冗員過多有關。近年來中共當局 曾採取了許多政策措施,避免城市隱性失業公開化、安置下崗和失業 人員再就業等。以下擬進一步討論其政策措施的內容。

1988 年中共當局曾推行勞動合同制,改善固定工制度的背景下,

提出「優化勞動組合」的政策,其目的在於改善企業內部的勞動管 理,提高勞動效率。進入九十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大陸 城鎮經濟冗員過多的問題愈來愈凸顯,中共當局進一步提出「富餘職 工安置」的政策。根據 1993 年公佈實施的《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暫 行規定》文件所述,該項政策的目的在於調整企業人員之配置,其具 體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項(盧愛紅,1998):

一、在企業內部為富餘職工創造新的服務性工作機會;

二、在勞動服務企業或“廠辦集體”中安置富餘職工;

三、對富餘職工實施培訓與再培訓;

四、允許婦女可休不超過二年的產假和照顧孩子;

五、距離退休年齡五年內可提前退休;

六、鼓勵職工自願辭職;

七、富餘職工為合同工,在合同期滿前終止其勞動關係;

八、職工在廠內“待業”者仍發給工資,直到其在本企業或企業 外找到工作為止。

「富餘人員安置」計劃在解決企業冗員,提高企業效率上確實有 很好的開始,不過,由於新型用人制度及其他外部條件不夠成熟,因 而該項計劃並未徹底執行。大約在 1995 年前後,一方面由於前一階段 景氣過熱現象逐漸趨緩,並在掌控之中,而國有企業的虧損狀況每下

愈況,結構調整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由於《勞動法》頒佈實施後,勞 動合同制度全面而深入地推展,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經歷了近十 年的發展也建立了初步的基礎,因此,中共當局正式提出「再就業工 程」計劃,在大陸全面實施。8

「再就業工程」是中共當局擬透過資金投入、政府政策扶持和加 強就業服務等措施,採用企業安置、自謀職業、社會協助解決等手 段,為失業人員和企業冗員提供再就業的專項服務和輔助支持的一項 系統工程。該項政策的主要特徵,首先是因企業破產、兼併、重組或 為了減少虧損而下崗失業的職工,仍與原企業保持勞動關係,並領取 一定的生活費。其次,下崗職工再就業,重點放在企業內部解決,儘 量發掘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的安置能力。勞動部門、再就業服務中心 更幫助或鼓勵下崗職工在企業外尋找工作。第三、企業、行業及政府 相關部門對下崗職工進行培訓、再培訓。第四、對一部份人實行提前 退休退養。第五、由政府財政、企業(行業)和社會(失業保險及其 他方面)共同分擔下崗人員就業安置所需經費。第六、建立統一的再 就業基金,用於保障下崗職工生活、失業保險、人員培訓及其他就業 服務的管理與使用。

「再就業工程」自實施以來,一直受到中共黨中央和「國務院」

的高度重視。江澤民、李鵬和朱鎔基等高層領導人曾先後對「再就業 工程」做了重要指示。1997 年 3 月中共「國務院」下達 10 號文件(指

《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 充通知》),把實施再就業工程同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國企改革密切 聯繫起來。結果,使得原本目的在促進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的一項 工作,變為推進經濟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措施。

「再就業工程」早在 1993 年間即提出,1994 年初開始在上海、瀋陽、武 漢、杭州等三十個城市進行試點。1995 年 4 月中共「國務院」轉發「勞動 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報告》後,在大陸全面實施。

「再就業工程」在執行時有許多具體的措施,例如建立再就業服 務中心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轉變下崗職工就業觀念;提供再就業 指導和服務,特別是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就業訓 練等服務;開發再就業崗位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除了依靠傳統產業 和國有企業,更把目光轉向第三產業中的區街經濟和社區服務、非國 有經濟和小型企業以及自謀職業等,探索出多型式、多渠道安置下崗 職工的新途徑。各地政府在重視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同時,公佈實 施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簡化工商手續、減免費用、銀 行信貸支持、鼓勵下崗職工發展第三產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和自 謀職業、運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再就業等等。

「再就業工程」在大陸全面實施三年多來,在輔導及支持下崗、

失業職工再就業,改善城鎮地區勞動力就業問題上確實獲得顯著的效 果。不過,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存在來自社會的和來自職工自身的許 多障礙,使得政策的效果打了很大的折扣。莫榮(1998)、胡學勤

(1997)、楊宜勇(1997)、王紅星(1998)等人的研究指出,主要 的障礙包括:

第一、政策制度障礙。政策的障礙主要是指有些地區、部門的就業保 護主義政策,限制了失業人員跨地區、跨部門就業。在制度方 面,現行人事制度、戶籍制度、福利制度,使不同城市之間存 在勞動力就業的客觀分割,這種現象不利於在宏觀上調劑勞動 力的餘缺。

第二、資金障礙。從企業的角度看,虧損或破產企業大都資不抵債,

缺乏資金,無法興辦新的實體部門或企業以安置失業工人再就 業。給付失業職工的生活費很低,只能算是補助性質,有些甚 至無力給付,更遑論發放就業安置金。從失業職工的角度看,

再就業面臨著兩方面資金短缺的困擾,首先是到新單位就業需 繳納風險抵押金、合同金等,其次是自謀個體經營,也需要經 營本金。沒有資金,再就業就無望。

第三、知識、技術障礙。主要是指下崗失業人員所具備的教育程度和 技術條件,無法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再就業較困難。中共國 家統計局 1996 年抽樣調查資料顯示,下崗無業的職工中,初中 教育程度者居多,佔 56.8%,大專及以上者佔 2.3%,高中程度 者佔 27.1%,小學及以下者佔 13.8%。而在全部城鎮就業人口 中,初中程度的只佔 32%。另外,在下崗職工中,初級工、服 務人員和其他人員佔絕大多數,以北京市為例,約佔 92.5%(莫 榮,1998,頁 77)。

第四、年齡障礙。用人單位大都偏好僱用年齡輕、素質較佳,初入勞 動市場的人員,因為可塑性較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年齡一般 較高,中共國家統計局 1996 年的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在下崗無 業人員中,24 歲以下的人員佔 11.1%,25~44 歲的約佔 70.4%,

45 歲以上的人員佔 18.5%(莫榮,1998,頁 71)。由於下崗無 業人員的年齡偏高,某些社會價值觀已定型,對其尋求再就業 來說,不能說不是一個障礙。

第五、性別障礙。主要是指下崗、失業人員當中女性多於男性,不過 在一般行業的招工實務上,除了個別行業如紡織、醫護等之 外,大都有性別上的限制,男性較受歡迎,女性的再就業特別 困難。

第六、失業者求職心理障礙。主要是指下崗、失業人員不正確的擇業 觀念,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對政府和企業安置再就業的依賴 性很大,缺乏「自主擇業、競爭就業、自立自強」的創業精 神;二是對再就業的期望太高,存在不切實際的求職要求,陷 於「高不成、低不就」的境地;三是就業觀念落伍,不願到非 國有企業,尤其是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第三產業就業。對再 就業單位和崗位過於挑剔,成為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的一大障 礙。

另有大陸學者的調查研究指出(滕一龍,1998),企業兼併破產

和職工再就業中存在不少的問題和困難,其中最嚴重的是執行再就業 的政策難以落實。譬如,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一些政策難以實行,

特別是“錢從那裡來”的問題沒有解決,另外,“人往那裡去”的問 題也難以解決。再就業中心是一個中轉站,不是個蓄水池,進中心的 人員必須在短時間內做適當的安排。由於種種原因,安置下崗職工就 業的任務相當艱鉅,有些城市(如上海)往往採鼓勵提前退休的方式 處理。提前退休實際上是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提前承擔了這部份職工的 費用,事實上也並非每個地方都能做得到。

再就業政策難以落實的另一個原因,是一些企業領導與職工的觀 念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一些企業領導不願錄用下崗、失業職工,

或提高招用標準,排斥下崗職工,有的雖錄用,但不同工同酬,歧視 重新就業的職工。下崗職工再就業選擇工作崗位時,也存在「等」、

「靠」的思想,坐等政府分配,偏好進入國有企業就業,不願意去集 體企業和私有制企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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