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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免試生應依「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上指定之時間及地 點,前往辦理現場登記分發。免試生因故無法親自參加現場登記分發者,可填具 附表五「代理現場登記分發委託書」(簡章第 75 頁)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以 代理一名免試生為限,受委託人須備妥免試生之應帶資料及個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親自至現場參加登記分發,始得承認分發資格,惟免試生不得委託其他免試 生代理參加現場登記分發,違者不予受理。

一、 日期:103 年 6 月 21 日(星期六)

二、 地點:

各招生學校(請參閱簡章第Ⅳ至Ⅵ頁)

三、 應帶資料:

各招生學校寄發之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及國中學歷(力)證件正本等相關資料。委託他人代 理現場登記分發者,須另攜帶雙方簽妥之「103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 合免試入學代理現場登記分發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

四、 作業方式:

(一) 各招生學校均採「一般生」及「特種身分生」二階段方式辦理免試入學 之現場登記、分發、報到,至該階段額滿或尚未額滿且無分發免試生為 止,二階段將安排明顯時間區隔。

(二) 免試生被通知參加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並不表示一定能被 分發錄取,必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三) 免試入學錄取名額,以本簡章附錄一「103 學年度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 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權重與同分比序項目順 序」為依據。

(四) 免試生各身分類別之分發錄取方式如下:

1. 第一階段辦理「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

(1) 一般生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進行分發至額滿或尚未額滿且 無分發免試生為止。如「一般生分發順位」相同,且名額不足分 配時,增額錄取。

(2) 各特種身分生,可先以「一般生分發順位」,接受分發。

2. 第二階段辦理「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

(1) 特種身分生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進行分發至額滿或尚 未額滿且無分發免試生為止。如「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相同,

且名額不足分配時,增額錄取。

(2) 特種身分生於參加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 參加第二階段現場登記分發;惟如放棄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

參加特種身分外加名額分發,未獲外加名額錄取者,不得要求回 復第一階段(一般生身分)辦理分發。

3. 分發錄取方式如下表:

階段 身分別 分發、錄取方式

一般生 ※持「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及「學歷(力)證件正本」至各招生學校參加分發與報到。

※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一般生名額」

特種身分生

※持一般生之「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身分證 明文件正本」及「學歷(力)證件正本」至各招生學校參加分發與 報到。

※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一般生名額」

特 種 身 分 生

原住民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原住民生外加名額。

身障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身障生外加名額。

派外人員

子女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派外人員子女外加名額。

境外科技

人才子女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境外科技人才子女外加名額。

蒙藏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蒙藏生外加名額。

僑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僑生外加名額。

退伍軍人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備註:

1. 免試生被通知參加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發錄取,必 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2. 免試生之分發順位取得方式,請參閱簡章第 12 頁(三、免試入學分發比序原則)。

3. 特種身分生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之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參加第二 階段特種身分生之現場登記分發;如放棄第一階段登記分發,參加特種身分外加 名額分發者,未獲外加名額錄取時,不得要求回復第一階段一般生身分分發錄取 學校、科組。

4. 參加特種身分生之分發,因有名額限制,不一定能被分發錄取,故具特種身分之 免試生宜審慎評估。

5. 免試入學分發程序完成後,免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結果(科組別)。

(五)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注意事項:

1. 免試生需親自至各招生學校辦理現場登記分發,若因故無法參加者,

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以代理一名免試生為限,並須備妥其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免試生之應攜帶資料,依規定參加現場登記分發,

始得承認登記資格,惟免試生不得委託其他免試生辦理現場登記分發 報到,違者不予受理。

2. 免試生應依指示接受引導至分發場所,中途不可離場,如因離場而失去 原分發比序順序之分發權益,其後果由免試生自行負責,不得有異議。

3. 未按時依各招生學校載明於「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 單」中規定之指定梯次、登記時間及地點,前往辦理登記之免試生為 逾時登記免試生,逾時登記免試生依到達登記處之時間,安排於之後 開始登記作業之梯次學生前面依分發比序順序依序分發,若於最後一 梯次登記作業結束後方到達登記處,則待該梯次分發結束後,依分發 比序順序依序分發。

4.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結束後,各招生學校即停止辦理所有現場登記 分發報到作業,現場等待之免試生(含受委託之代理人)應即離場。

5. 免試生若已完成登記,不論是否已接受分發,均不得再次參加現場登 記分發報到作業,僅特種身分生於第一階段一般生分發作業未錄取或 放棄錄取資格,方得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6. 特種身分生於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 再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若特種身分生於第一 階段一般生身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放棄者,可以特種生身分參加第二 階段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惟如放棄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參加特種 身分生外加名額分發者,未獲外加名額錄取時,不得要求回復第一階 段一般生身分分發錄取結果。

7. 接獲通知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之免試生,並不表示一定能被錄取,

須視招生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8. 遠程之免試生應把握行程所需時間,提前到達各招生學校指定地點,

若逾時登記致喪失錄取機會,應自行負責。

(六) 現場登記分發錄取之免試生,須於現場辦理報到手續,繳交國中畢業證 書正本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報到手續

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五、 缺額處理:

各招生學校已登記分發錄取之免試生如有放棄錄取資格者,其缺額(含 不足額錄取之缺額)應納入當學年度第二次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名額內,

不列備取生,亦不得要求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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