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試生應依「聯合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上指定之時間及地點,
前往辦理現場登記分發。免試生因故無法親自參加現場登記分發者,可填具附表五「代 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委託書」(簡章第 115 頁)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以代理一名免 試生為限,受委託人須備妥免試生之應帶資料及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參加 登記分發,始得承認登記資格,惟免試生不得委託其他免試生代理參加現場登記分發,
違者不予受理。
一、
日期:10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二、
地點:各招生學校(請參閱簡章第 IV 至VII
頁)三、
應帶資料:各招生學校寄發之聯合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身分 證明文件正本及學歷(力)證件正本等相關資料。委託他人代理現場登記分發者,須另攜帶雙方簽妥之「108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代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委 託書」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未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得參加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
四、作業方式:
(一) 各招生學校均採「一般生」及「特種身分生」二階段方式辦理聯合免試入學 之現場登記、分發、報到,至該階段額滿或尚未額滿且無分發免試生為止,
二階段將安排明顯時間區隔。
(二) 免試生被通知參加聯合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並不表示一定能被 分發錄取,必須視免試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三) 聯合免試入學錄取名額,以本簡章附錄一「108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 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為依據。
(四) 免試生各身分類別之分發錄取方式如下:
1. 第一階段辦理「一般生」(含大陸長期探親子女)現場登記分發:
(1)一般生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進行分發至額滿或尚未額滿且無分發 免試生為止。如「一般生分發順位」相同,且名額不足分配時,增額錄取。
(2)各特種身分生,可先以「一般生分發順位」,接受分發。
(3)大陸長期探親子女持招生學校「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參 加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達各科別之一般生錄取標準者,經現場登記 分發及報到後,僅限在該科組之「大陸長期探親子女」招生名額下分發 錄取。
2. 第二階段辦理「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
(1)特種身分生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進行分發至額滿或尚未額滿 且無分發免試生為止。如「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相同,且名額不足 分配時,增額錄取。
(2)
特種身分生於參加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參加 第二階段現場登記分發;惟如放棄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錄取資格,則可參加特種身分外加名額分發,未獲外加名額錄取者,不得要求回 復第一階段(一般生身分)錄取結果。
3. 分發錄取方式如下表:
階段 身分別 分發、錄取方式
第 一 階 段
一般生 (含大陸長期
探親子女)
※持「聯合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單」、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學歷(力)證件正本」至各 招生學校參加分發與報到。
※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一般生名額」;惟大 陸長期探親子女以一般生分發順位,達科別之一般生最 低錄取標準者,依序分發於「大陸長期探親子女」招生 名額。
特種身分生
※持一般生之「聯合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 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學歷(力)證件正本」
至各招生學校參加分發與報到。
※以一般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一般生名額」。
階段 身分別 分發、錄取方式
第 二 階 段
特種身分生
原住
民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原住民生外加名額。
身障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身障生外加名額。
派外人
員子女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派外人員子女外加 名額。
境外科技
人才子女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境外科技人才子女 外加名額。
蒙藏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蒙藏生外加名額。
僑生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僑生外加名額。
退伍
軍人 ※以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依序分發於退伍軍人外加名額。
備註:
1. 免試生被通知參加聯合免試入學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並不表示一定能被分 發錄取,必須視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2. 免試生之分發順位取得方式,請參閱簡章第 14 頁(三、分發比序原則)。
3. 特種身分生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之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參 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之現場登記分發;如放棄第一階段登記分發錄取資 格,參加特種身分外加名額分發者,未獲外加名額錄取時,不得要求回復 第一階段一般生身分分發錄取學校、科組。
4. 參加特種身分生之分發,因有名額限制,不一定能被分發錄取,故具特種 身分之免試生宜審慎評估。
5. 免試生經分發程序完成後,免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分發結果(分 發錄取學校之科組別)。
(五)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注意事項:
1. 免試生須親自至各招生學校辦理現場登記分發,若因故無法參加者,可以 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以代理一名免試生為限,並須備妥其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及免試生之應攜帶資料,依規定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始得承認登記 資格,惟免試生不得委託其他免試生辦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違者不予受理。
2. 免試生應依指示接受引導至分發場所,中途不可離場,如因離場而失去原分 發順位順序之分發權益,其後果由免試生自行負責,不得有異議。
3. 未按時依各招生學校載明於「聯合免試入學成績暨現場登記分發報到通知 單」中規定之各屬身分別指定梯次、登記時間及地點,前往辦理登記之免 試生為逾時登記免試生,逾時登記免試生依到達登記處之時間,安排於之 後開始登記作業之梯次學生前面依分發順位依序分發,若於各屬身分別之 最後一梯次登記作業結束後方到達登記處,則待該梯次分發結束後,尚未 額滿時,依分發比序順位依序分發。第二階段逾時登記分發之特種身分生 現場登記分發辦法,逾時登記免試生依其「到達登記處之時間,安排於之 後開始登記作業之『梯次』或於各該屬身分別之最後一『梯次』」依分發 比序順位辦理分發。
4. 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作業結束後,招生學校即停止辦理所有現場登記分發報 到作業,現場等待之免試生(受委託之代理人)應即離場。
5.
免試生若已完成登記,不論是否已接受分發,均不得再次參加現場登記分 發報到作業,僅特種身分生於第一階段一般生分發作業未錄取或放棄錄取 資格,方得參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6. 特種身分生於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且錄取報到後,不得再參 加第二階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報到,若特種身分生於第一階段放棄 一般生身分現場登記分發報到者,可以特種生身分參加第二階段現場登記 分發報到;惟如放棄第一階段現場登記分發錄取資格,參加特種身分生外 加名額分發者,未獲外加名額錄取時,不得要求回復第一階段一般生身分 分發錄取結果。
7. 接獲通知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之免試生,並不表示一定能被錄取,須視 招生名額是否分發額滿而定。
8. 遠程之免試生應把握行程所需時間,提前到達各招生學校指定地點,若逾 時登記致喪失錄取機會,應自行負責。
(六) 現場登記分發錄取之免試生,須於現場辦理報到手續,繳交國中畢業證書正 本或同等學力證件正本,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報到手續者,視同 放棄錄取資格。
五、缺額處理:
各招生學校已登記分發錄取之免試生如有放棄錄取資格者,其缺額(含不足額 錄取之缺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免試續招,聯合免試入學不列備取生,亦不得要求 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