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第 10 頁第拾項之體格檢查。

二、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 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提供相關 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1。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 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 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