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 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 7)。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權益維 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覽系統
、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用視 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於寄送報 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郵寄至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俾利交付淡江大學視障資源中心安裝測試,惟所 提供之軟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 負。
五、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者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申請特別試 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