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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再造的意識型態與現代資訊與通信科技快速發展合流之推波助瀾下,數 位化與網路化政府已儼然成為新世紀各國公部門運作之新典範。吾人有必要於其發 展之初期,即開始加以有系統的了解與分析,以未雨綢繆、妥善規畫與設計未來。

而因城鄉差距所可能造成的基層地方政府在數位化發展上的不均,是本硏究關注的 焦點。

經由以自填式問卷全面普查台灣地區的鄉鎮市公所電子化政府業務承辦人員,

並以人口數、人口密度、農牧人口比例、專科教育程度人口比例、以及地理區域為 城鄉指標進行分析比較,本硏究結果發現,除某些面向與預期相違外,城強鄉弱的 差距現象的確存在於我國鄉鎮市公所之數位化過程與程度中。尤其是在專業人力、

數位化應用方式、電子化政府方案的評估、獲得民間的支援與協助、數位化過程中 參考民眾意見、鼓勵民眾使用電子化服務上,多以北部地區、人口規模較大、人口 密度較高、非農牧人口以及專科教育程度人口比例較多者表現較佳,並且在數位化 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與限制較少。而南部與離島地區則在多數面向上是屬於弱勢 的一方。但例外的是,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的電腦設備資源較充足,且東部地區 在許多面向上不但領先於多數地區,更與北部地區比較起來不遑多讓。縱然如此,

硏究亦發現城鄉差距並不存在於公所的電子化 G to G 業務與對其他行政機關關係 上。

國外地方政府間所呈現之電子化或數位化差距現象亦出現於我國中。例如,地 方政府新科技的採用受到人口規模、政府類型、組成型式、地區、位於都會區與否 等因素的影響(Norris & Demeter, 1999; Norris & Campillo, 2002; Holden, Norris &

Fletcher, 2003),以人口規模較多、城市、位於都會區者電子化程度與複雜度較 高;許多小型的地方政府行政人員自認其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人員、以及財力用 以發展數位化政府,且不同政府層級與單位間數位化內容與成熟複雜度存在相當程 度的差異性(Holden, Norris & Fletcher, 2003),政府網站中所提供的內容與品質亦 可能因該政府機關屬性與層級不同而在無障礙性、資料、線上服務、與可讀性方面 存在著差異性(West, 2003)。此外,較大的、或都會區的地方政府表示其較明顯 感受流程改造、行政成本減少、效率提高等效益,較小的地方政府則表示其較缺乏 相關技術與知識、與新應用方式的資訊(Holden, Norris & Fletcher, 2003);轄區中 網路較不普及的地方政府之政府網站品質比較低落(Kuk, 2003);另外,人口較多 的轄區中,其政府提供了較多的線上服務(Ho & Ni, 2004)。本研究發現以上這些 落差亦發生於我國地方政府間,並包括在數位化整備程度、G2C 與 G2B 之具體應 用與對外關係、數位化所得到的效益、以及數位化發展過程中的困境等面向上。此 顯示,地方政府間之數位落差實為一各國共通的問題,其之解決故然端視各國如何 依其各自政經民情設計政策與方案,但亦有賴於各國間彼此交換經驗與心得、以及 研究者尋找出普遍適用的原因與法則。

本研究結果亦相當程度地呼應曾淑芬(2004)的研究結果,我國行政機關的資 訊應用能力,在地理區域上以北部領先、中南部次之、東部與離島地區落後。但吾 人期待的是,政府的數位化發展不應受到城鄉差距的負面影響,而應該是改變並縮 小城鄉差距的驅動力量。從政策的角度觀之,為均衡城鄉數位化政府的發展,可努 力的作法為何?比起政府中其他由來已久的業務而言,尤其在初期發展與奠基階 段,政府與機關行政的數位化需要龐大的經費、人力與複雜技術。也就是在這些面 向上,本硏究所發現的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基層鄉鎮市公所面臨較大的經費與人力的 不足、以及專業技術的缺乏,是其在發展數位化政府過程中所面臨的最大的隱憂;

其之影響所及,將可能進一步惡化我國城鄉間在生活品質與發展前景上的落差。此 外,公所的受訪者亦曾表示其發展數位化的最大困難與限制在於,公所層級太低,

而礙於相關法令無法自行主導推動。因此,權責機關實應將我國政府機關的數位化 內容與作法正式法制化,以法律位階明訂一體適用的相關業務與績效標準、配置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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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員、撥放經費,以期所有地方政府可站在同一立足點上充分進行數位化的發 展。

但有別於過去研究發現、且值得吾人注意的是,都市化程度高的地方政府之數 位化表現中並非在所有面向中皆專美於前,例如我國東部地區公所中有最高的比例 表示其電子化政府提高了民眾實際參與政府事務程度。此研究發現意謂著,現代資 訊與通信科技的應用可協助過去在城鄉差距中處於弱勢的一方跳脫固有的窠臼與藩 籬,在某些數位化與應用上能夠發展特色並超越其他地區;即便在經濟與文化方面 或許仍有待追趕,但在地方政治與民主的發展上,似乎能因科技的協助而與經濟和 文化等條件脫勾,而能有更卓越的表現。

地理空間因素、公共政策、以及在資訊基礎建設上的投資等三者的結合,可能 構成鄉村地區數位化的障礙(Nicholas, 2003);因此,欲消除地方政府間的數位化 不均,地理空間之弱勢因素似已無可挽回,但仍可自公共政策以及在軟硬體建設上 有所作為。雖然近數十年來各國地方政府層級之發展趨勢包括減少層級以提昇行政 效率、地方自治權力擴大(黃正雄,1997),歐美地方政府之角色確實日益吃重,

自主性不斷提高,但我國民國 88 年 1 月施行「地方制度法」以來,有關地方立法 權之爭議問題甚多,地方政府相對於中央政府似仍十分弱勢(高永光,2001a)。

雖然如此,在數位化政府的發展上,我國現行上下層級政府行政制度關係配置中,

中央政府並無法、亦仍不宜直接以經費補助地方鄉鎮市公所、或對其提供技術支援 與指導。可以期待的是,中央政府可訂定地方政府數位化的大原則與方向,例如藉 以提升民主、行政效率與便民性,並設立具體指標以衡量及維繫各地方政府基礎性 數位化能力,且須設定數位化系統共通的技術標準。

更具體而言,為消除數位化的不均、進一步實現數位化所能帶來的效益,權責 單位可自多方努力。在數位化整備程度上,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應被賦予更大的 彈性用人空間,以吸引、留住相關專業人才,或以公務人力巡迴服務的方式接收專 業技術與服務;由於偏遠地區以及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地區普遍缺乏適當資訊人才,

上級政府應提供相關的協助,可行的作法包括「擬定政府人員 IT 培育方案」、

「強化地方政府工作人員的資訊應用能力」、「修訂資訊人員進用辦法」等(林逢 慶,2004);在技術指導與輔助方面,上級政府除應指派專業人員至公所提供技術 性服務與支援外,亦可以以數個公所為一單位,一單位配置一位專職的高級資訊專 才人員,輪流處理各公所較複雜的技術問題;或上級政府可輪派技術支援小組,定 期至缺乏專業人才的公所審視並提供實質的協助與輔導。除北部地區外,都市化程 度較高的公所須加強電腦硬體的可近用程度,以使人員能充分應用相關科技;北部

以外的地區則應評估電腦化為公所的運作效率所帶來的助益,以將資源作最適度的 運用;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除須加強其對數位化的重視程度外,亦應儘量汲取相 關新知,以研擬引進適用於本地之數位化應用方式。

在 G2C 與 G2B 之具體應用與對外關係上,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應以較高報 酬、或較具吸引力之方式,以獲取委外服務或來自民間的支援與協助;而都市化程 度較高的公所則應多留意委外過程中的相關面向,例如廠商的選取、預期方案的詳 述、以及契約的管理等,以使委託服務能獲致預期理想的結果;在推行電子化政府 與數位化行政過程中,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更應加強參考民眾意見、施行保障民 眾隱私之措施、促進民眾對電子化政府與相關服務的認識、並設置供民眾免費使用 電腦與網路之處所,以充分瞭解民眾的需求、維護民眾權益、鼓勵居民利用網際網 路取得公所服務、並提升轄區民眾的數位化素養。總體而言,以上各項建議作法之 施行,或可使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公所有效避免或克服在數位化發展過程中所遇見之 困境,並實現其之數位化效益,包括提升民眾實際參與政府事務的程度、以及減輕 公所與民眾間接觸及提供服務的負擔。

睽諸人類社會中其他種類之落差消弭之不可行,欲達成鄉鎮市政府間全然無數 位落差之境界亦似誠屬困難;在使政府數位化之益處能廣被大眾的前提下,可行的 作法在於鼓勵各鄉鎮市依其居民需求與特色發展出適合當地、有利於地方、且獨樹 一格的政府數位化。亦即,中央政府亦應將充足經費與人力撥予各縣市,各縣市政 府則應如黃建銘(2002)所建議之由縣市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所得之統籌款中 提撥一定金額對各鄉鎮市加以分配,由縣市政府扮演關鍵的經費提供者與技術指導

睽諸人類社會中其他種類之落差消弭之不可行,欲達成鄉鎮市政府間全然無數 位落差之境界亦似誠屬困難;在使政府數位化之益處能廣被大眾的前提下,可行的 作法在於鼓勵各鄉鎮市依其居民需求與特色發展出適合當地、有利於地方、且獨樹 一格的政府數位化。亦即,中央政府亦應將充足經費與人力撥予各縣市,各縣市政 府則應如黃建銘(2002)所建議之由縣市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所得之統籌款中 提撥一定金額對各鄉鎮市加以分配,由縣市政府扮演關鍵的經費提供者與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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