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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綜整前述內容分析結果,並考量 AI 倫理相關議題的跨國共通性與本國在地 應用,加入華人社會與文化的價值觀,綜合討論可能有助於我國政府研議 AI 倫理治 理框架之啟示。

從文獻分析結果中,不難發現這個倫理議題的命題:「若未來 AGI 真的實現,會 對人類造成什麼影響?」是多篇哲學論述的文章採用的基本假定。在 AI 科技的世界 觀裡,人與 AGI 的思維方式或許可以解釋成兩個可以互相轉換的維度,就如同將適用 於人類的類比符號——感覺、影像和文字,轉換成 AGI 能理解的數位碼一般。然若以

「物質的因果關係」(Johnson & Verdicchio, 2019)解釋 AI 為非人類行為,則忽略了 設計製造者欲賦予 AI 作為道德行動主體者之企圖,因此建議了第三方行動主體者的 概念。同樣的觀點在 de Swarte 等人(2019)的行動主體者本位理論中出現,賦予 AI 判斷所涉及的倫理原則,使其自主做出選擇。想像當 AI 具有超級智能水準能獨立於 人類做判定,也可能發展出如同人類一樣的「性格」(De Winter, 2018),必將改變 人類與機器互動的關係,挑戰社會價值與道德觀。又若將倫理價值觀嵌入 AI 系統,

或發展出具有道德意識的機器,其設定的倫理道德框架是放諸四海皆準的,還是因國

家、族群或文化而有不同?除了 Bryson(2018)提到社會的道德體系可能不斷地重 建,尚未有研究考慮到跨國或跨文化間的差異。

有關發展倫理準則的倡議,Boddington(2017)曾評論「阿西洛馬人工智能原 則」(Asilomar AI Principles)(Future of Life Institute, 2017)。該原則有 23 項條文,

於 2017 年在美國阿西洛馬市的會議中簽署,強調 AI 發展的目的是為了造福人類,其 中最後一條共好原則提到:「超級智慧」(與 AGI 概念相似)的發展應該僅能服務 於廣泛認同的倫理理想以及全人類,而不是用於單一國家或組織的利益。Boddington 則認為倫理規範應更明確且積極,原則性的宣示可能流於空泛,而廣泛認同的倫理理 想,也可能因難有明確的定義,使得少數聲音被忽略。

我國典籍中的「民胞物與」是一種具有睿智的胸懷,恰與「視萬物如芻狗」的 不智相反,依此觀點,我們同意 Chomanski(2019)的主張,認為製造 AI 成為僕人 是種不道德、有操控慾的表現。若 AI 成為道德主體或道德行為人時,也將如同討論 動物應有生存權一般,AI 是否也應享有跟人類一樣的權利?而當 AI 犯罪時,法律上 的究責對象又該如何界定?人們之所以恐懼 AI 科技發展,乃因 AI 彷彿是集眾人之 智慧而成的一顆超級大腦,雖然可以為人類服務,也可能成為毀滅人類的武器,文 獻中最具有爭議性的即是設計具有倫理的、且不受非理性干擾表現的致命自主武器

(LAWS)。歐美科技大國和幾位 IEEE 學者傾向支持發展有道德的 LAWS,只要依 據道德規範和管制措施設計自主機器人系統,則可降低戰爭中的人員傷亡,但印度和 捷克等國的學者(Chakraborty, 2018;Solovyeva & Hynek, 2018)則持反對的態度,

Gill (2019)更直指未來會因為 AI 自主武器霸權產生國際衝突。然而,目前幾個 AI 霸權國已積極開發前端技術,根據「阿西洛馬人工智能原則」中的共好原則(Future of Life Institute, 2017),這類超級智能應為全人類的福祉,而非個別國家或組織所擁 有。當國際間在 LAWS 治理和立法規範上尚未有共識,學界立場也有極大的差異,此 類科技的研發顯然對於人類社會是存在著相當大的威脅。

生老病死原是生物自然的限制,藉 AI 醫療機器人或者仿生假體來協助醫療照 護,不啻為人類的一大福音,但也引發許多道德、隱私、責任歸屬的法律限制和生 物倫理等問題。另以腦機介面(brain-computer interface)為例(Ienca, 2019;Miller, 2019),當透過此系統把人類的想法直接與互聯網連接,我們無法想像若有駭客入侵

到我們腦裡的想法時,我們是否還能稱為是智能主體?隨著肢體語言、面部表情的數 據被收集與解碼,人類的行為表現可被分析,甚至複製於機器中。人類的思考或是反 應速度早已不是機器人的對手,這種在商業殘酷競爭中的現實,已經使得利用 AI 帶 動商業自動化、改變生產與勞動市場的結構、強化業務流程管理經濟效益,成為必 然趨勢。然而,使用 AI 不論是持謹慎保守或樂觀開放的態度,仍應是跨學科領域合 作,也都應關注社會公平性和勞雇間權益關係的議題。

有關 AI 倫理的治理,IEEE 這類的學術團體自發性的提出倫理治理準則,提出

《以倫理為基準的設計》(Ethically Aligned Design)的倡議文件,還有 IEEE P7000 系列的許可標準,著重於技術的互通性、安全性和貿易便利化(Adamson, Havens, &

Chatila, 2019)。AI 科技應用範圍已非常廣泛深入,為了防範 AI 複製人類的意志,

又由機器自主學習而發生對人的歧視、偏見甚至犯罪行為時,必須要對設計端有所約 束,此類倫理治理策略皆以要求系統設計者確保演算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Howard 與 Borenstein(2018)提出的參與式設計方法,即是希望 AI 專業者自律,並透過公 眾參與機制包容多元意見並接受共同監督,以避免偏見所造成的社會不平等的問題。

「社會在環內」的 AI 也是基於讓公眾社會參與人機協作決策環的構想,作為達到包 容多元、公開、透明、公平且負責任的 AI 典範(Rahwan, 2018)。

雖然各國組織已提出許多有關倫理準則規範的文件,仍可見多為宣示性質且鮮少 有良好的實踐,因此有學者建議從設立標準作為管制策略的角度,提出概念性的 AI倫 理治理五大支柱(Winfield & Jirotka, 2018),當作獲取公眾信任的溝通語言。Floridi

(2018)則從倫理、管制與治理三者之間具有交互關係的前提下,建議應瞭解公眾對 AI 科技的接受度和使用度,提出前瞻分析週期環和倫理影響評估的模式。倫理影響評 估亦為公民參與科技治理的可行方案,未來研究調查的重點也應該從公眾對 AI 科技 的接受度和使用意願著手。

從文獻探討得到的啟發,建議我國政府可針對最受關注的 AI 倫理議題研議治理 框架,確立「以人爲本」的中心思想,應對 AI 倫理、技術、與相關法律的挑戰,讓 AI 更安全並盡責地服務於人群、監測勞動市場的變化以及社會經濟的變革。增加公 眾關注 AI 科技治理,並參與決策,將可鬆綁監限範圍,推廣可信賴的 AI,實現尊重 人類尊嚴、具多元性和包容性的科技社會。藉助開發 AI 用於臺灣產經學研各界,或

可能有潛在倫理疑慮之項目,將之預設在 AI 倫理框架中訂定規範。在監管方面,有 效實施與執行現有國家法規並釐清法規之限制,設計出的 AI 系統功能應具有可修正 性,且有效分配不同權益關係者間之責任,如此才能掌握 AI 帶來的新興風險之因應 對策。

最後以 Floridi 等人(2018)提出「良好 AI 社會」的倫理架構,所使用的四個標 題重點作為本文的結尾:「我們可以成為誰:使人類自我實現,而不貶低人類的能 力。我們能做什麼:加強人類的組織行為,而不消除人類的責任。我們可以實現的:

在不減少人類控制的情況下提高社會能力。我們如何互動:培養社會凝聚力,同時 不削弱人類的自決。」(pp.691-693)又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曾說:「預測未來的最好 方式,就是去創造未來。」所以人類面對 AI 社會的未來,就端看我們自己如何努力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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