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塑化劑事件不但嚴重國人的消費信心,並重創我國的國際 形象。為能有效杜黑心食品再次流入市面,未來應借鏡國外食品安 全法的實踐經驗,強化本國的食品安全法體系。我國現行食品安全 管理法架構雖然尚稱完整,仍不免發生重大的食品毒害事件。由於 國人飲食消費習慣偏好精緻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之管理更形重 要。基於歐盟與美國對於食品安全之管理,相當重視由「農田至餐
行性,收錄於氏著,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頁 237-238,台北,翰蘆出版公司;
吳行浩(2011),論民眾參與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美國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法 與對我國之借鏡為中心,輔仁法學,第 41 期,頁 1-74。
95 有關我國行政程序法對於民眾聽證權保障之論述,參見湯德宗,行政程序法,
頁 20-28,元照出版,台北(2001);德國法對於環境標準(Umweltstandard)的 制定亦相當重視民主正當性與民眾聽證權,例如聯邦公害防制法即規定聯邦政 府為執行本法或基於本法發布之法規命令,必須舉行聽證(Anhörung)並得聯 邦參議院之同意後,始能公佈環境管制極限值(Immisionswer)或排放管制極限 值(Emissionswert)。所謂聽證程序依法必須邀集包括學者專家、當事人、地方 政府環保主管機關代表與相關企業界代表等。有關德國環境標準之法律性質、
效力與訂定程序之相關論述,參見陳慈陽(2003),環境法總論,第二版,頁 310-313,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傅玲靜(2011),環境法上之管制工具與保護規 範–以環境標準為例,收錄於訴願專論選輯:訴願新制專論系列之十二,頁 91-98,台北,台北市政府。
桌」的食品流向追蹤管理,對於食品毒害事件的緊急應變制度健全,
並相當重視與民眾之間就問題食品的風險溝通。其次,歐盟與美國 相當重視新型食品的風險管理,以及國外進口食品登錄、標示與口 岸檢查之高密度管制。基於國外食品安全管理法制之優點,本文對 於我國得參酌並作為未來修法與執法之具體建議如下:
○
1 提高食品 添加物的安全管制標準,以及提高對於違規事件的裁罰額度與行政 處份權力廣泛授權。○
2 修正食品標示制度,強化業者對於流通市場 的食品標示與食品業者資訊登錄義務,藉以建立食品追蹤流向制 度。○
3 提高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違反食品標示規範之業者之罰則規 定,提高罰鍰額度並提供主管機關得對標示不實等行為按次連續處 罰 至 改 正 為 止 , 並 得 依 違 反 情 節 撤 銷 營 業 許 可 等 處 分 權 源 規 定。○
4 透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授權衛生主管機關得建立高風 險食品業者資料庫,加強對問題業者的稽查與輔導。○
5 建議食品衛 生管理法修法放寬消費者請求業者賠償的要件,一方面使受害者不 因因果關係舉證困難而無法向食品業者求償,另一方面則加重食品 業者的民事侵權或商品責任。○
6 食品衛生主管機關應基於預防原則 之精神,對於具潛在危害的新型食品依據科學證據之可信度之程度 作成禁止輸出入、製造、販賣、撤銷已核准之許可或備查證件等不 同規範密度之行政處分。○
7 主管機關應定期提供國內外與食品安全 風險相關資訊,並建立與落實對於問題食品之風險溝通機制。當然,除了透過立法強化與提供食品安全管制更為具體與細緻化的法規範 之外,政府也應由這次塑化風暴中痛定思痛,投入更多的經費以提 升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平時執行法令時所需的稽核、檢驗工作的人力 與物力。而非針對特定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主管機關實施強力稽 查掃蕩,業者配合下架回題食品,不法業者於鋒頭過去之後故態復 萌。食品安全除了政府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制與強化稽查能力之 外,國民正確的飲食觀念與消費者意識的建立,才是預防黑心食品 氾濫的斧底抽薪作法。基此,衛生署、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學校
甚至媒體,應透過講習、課堂教育與多媒體宣導民眾正確的飲食習 慣與衛教知識,透過嚴格執法稽查與民眾選擇安全的食物與包裝容 器,將來路不明、紀錄不良的黑心廠商透過市場機制淘汰。透過全 民動員由下而上的關心與支持食品安全的把關,才能消弭黑心食品 於無形,重建我國消費者信心並挽救與搖搖欲墜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