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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英國高等教育研究經費分配機制對 我國的啟示與借鏡

為了提升國家競爭力,追求卓越幾乎已成為各國高等教育政策的核心 價值,尤其是日本、韓國和中國大陸等東亞國家,在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 下,為能早日迎頭趕上歐美先進國家之科技成就,莫不積極透過高度選擇 性的教育投資策略,將大量資金集中於少數學術聲望較佳的大學,協助其 延攬人才、汰換設備,推展各項尖端研究計畫等,我國亦然。我國科技發 展經費概分為基礎科學研究、應用科技研究,以及技術發展與產業化等三 大類型,前兩項主要由科技部編列經費,技術發展與產業化經費則由包括 經濟部、中研院、衛福部、農委會和教育部在內之相關部會自行編列,申 請對象包括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和企業部門(科技部,2015a)。

在大專校院研究經費方面,過去我國研究經費分配政策係以平均主義為 主,著重各校基本需求經費的滿足;近年為順應世界發展潮流,各部會均 競相提供大型計畫供學校爭取,由國家挹注經費來支持大學投入研究與創 新活動;然與英國情況相同,國內也因政府將有限資源集中投資於少數大

學而衍生出許多待解決的問題。雖然我國國情文化與英國有異,但在全球 化潮流影響下,許多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和因應策略都出現趨同性,因此理 解和參酌英國高等教育研究經費分配機制的改革經驗和趨勢,對解決國內 類似問題應有所助益。基於此,本文根據前述討論,提出下列可供我國政 府相關政策參考與借鑑之處。

一、釐清政府職能與角色定位,保障大學研究與創新的自主性 英國研究經費分配的「雙軌支援系統」及其所奉行的「霍爾丹原則」,

可說是英國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機制最令人稱羨之處。前者係指由研究委員 會與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所構成的兩大經費資助管道,後者則是指為 確保研究活動能較少受到政治干預,故均以嚴謹的程序與學術同儕審查做 為研究品質與經費分配的重要判準,藉此讓英國研究活動盡可能與政府意 志保持「一臂之隔」。

以我國教育部頂大計畫為例,就其對大學自主性的影響進行檢視後發 現,該計畫執行策略已載明補助重點為「參考國家未來發展所需之專精領 域,……,學校必須提出具體證明該專精領域係領先全國且在國際學術具 競爭力」(教育部,2013)。換言之,該計畫已將頂尖大學之定義侷限在 教育部所指涉之專精領域內,而各大學為獲得更多經費補助,必須證明學 校已配合國家政策在前揭限定領域中具有卓越表現,遂讓校內符合政策目 標的學門和研究活動成為關注重點,進而可能導致大學研究自主性受到箝 制。中央研究院(2011)報告亦指出,研究工作著重於創造力的發揮以及 科學知識的傳遞,需要充分的研究自由,若受到過多的行政監督與立法規 範,將可能扼殺一國學術發展的創造力。

總之,英國研究經費分配機制相當重視政府職能和市場機制的結合,

透過雙重支援系統來分配經費,讓政府無法直接指導與管理大學;相對之 下,我國大型研究計畫之政府主導程度較高。就頂大計畫執行過程觀之,

政府行政干預貫穿了執行前申請資格的限定與審查、執行中經費支出的核 銷與審核,以及執行後結果驗收與實地訪視等各環節,成為頂尖大學計畫 執行時廣受詬病的問題。因此,如何參考英國經驗釐清政府在研究經費分 配上所應發揮的職能和角色定位,仍是未來值得關注與研究的重點議題。

二、鼓勵大學開拓更多元的財源管道,因應卓越發展的財務需求

三、 協助大學支應研究活動之間接成本,確保研究活動與人才 培育的持續性

高等教育機構在推動研究與創新活動時,最常面臨的問題之一,即為 如何適當核銷研究活動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所謂直接成本,係指可直 接歸屬於某項研究活動的經費支出,包括因執行該研究所增聘的人員薪 資、增購的設備以及其他業務支出等;間接成本則是指非與執行該研究直 接相關但卻必要的經常支出,包括行政人員薪資、辦公室租金、水電費與 維修費等。由於直接成本歸屬明確且易於測量,故原則上都可以透過計畫 申請來獲得政府的全額補助;但相較之下,間接成本則因歸屬模糊且缺乏 合理的分擔基礎,導致學校有時必須透過其他經費管道來吸收這些支出。

就英國政府對各大學研究活動的成本補償情形觀之,如前所述,英國 研究經費的雙軌支援系統具有不同的補助目的,其中由七個研究委員會所 提供的經費與我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經費補助相似,係透過同儕審查 結果來決定哪些計畫可獲得補助,及其金額多寡,補助項目也限於因執行 該計畫所必須的人事費用與業務支出等直接成本。至於來自於高等教育經 費補助委員的研究補助,則是以申請單位過去幾年的研究表現為基礎,將 評鑑結果與經費補助掛勾,且在補助項目上賦予相當大的彈性,並不限於 某項計畫之經費支出,而是用來支應機構專任人員薪資、人員培訓費用,

以及基礎研究設備之購置等,旨在協助大學完善研究條件與研究環境,故 這筆經費也常被視為是對學校研究活動「間接成本」的補償,對於學校研 究活動之持續性與研究人才培育發揮重要作用。

反觀我國,雖然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4 條規定,「為促進科 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來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 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但目前政府對各校之研究經費 補助仍然以計畫導向為主,缺少對機構內部專職研究人員與基礎研究設備 的補助機制,導致各校所執行的研究多為短期性質,無法累積長期且有系 統的研究成果。基於此,未來我國科技部除了現行以研究計畫為補助基礎 的方式之外,也可參酌英國政府雙軌支援系統第二種管道的做法,針對申 請者過去數年研究成果之品質進行實質審查,再根據審查結果提供學校以 完善研究條件與環境為目的的經費補助,如此不但能提高大學研究活動的 持續性與穩定性,亦有助於學術研究人才之培育與延攬。

四、 提高政府經費分配過程的透明度和規範性,強化公民社會 監督體系

由於英國績效本位研究經費的分配係以研究品質良窳為判斷標準,此 時評鑑機制的公正性就成為資源配置是否公平的重要指標,也讓研究評鑑 過程與結果的公開透明成為確保經費分配結果能獲得多數人認同並得以 持續推展的關鍵要素。

前述透明度體現在英國評鑑作業和經費分配兩部分,首先在評鑑作業 方面,包括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評鑑標準的訂定與修正,以及評鑑結 果等項目,均透過報告書與媒體對外公布,完全在社會大眾監督下進行。

其次,在評鑑結果的運用方面,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每年都會透過報 告書說明評鑑結果如何影響研究經費分配,包括經費計算公式、變項與權 重、數據來源,以及各大學所獲得的補助金額,前述資訊均對外公開,這 種方式不僅有助於社會大眾共同監督政府重要決策,也讓學校因對執行過 程和程序的充分瞭解而降低疑慮,故成為英國高等教育經費分配機制能夠 持續運作三十年的重要原因。

除了提高過程與結果的公開透明度之外,完善的法令規章制度亦是高 等教育經費分配機制能夠獲得多數人支持的基礎。英國高等教育法案多為 原則性規定,且各項重要政策也會透過政府綠皮書和白皮書的諮詢與回應 過程來逐漸形成社會共識,避免實際推動時遭遇過多阻礙。以績效經費分 配政策為例,英國首先透過 1985 年的《傑瑞特報告書》(Jarratt Report)

來呼籲各大學所提供的各項教學和研究活動應物有所值,其後又於 1997 年公布《狄林報告書》(Dearing Report)確認政府繼續採用績效本位研 究經費分配的方向,2003 年則進一步以《高等教育的未來》(The Future

of Higher Education)白皮書闡明政府強化研究經費集中程度的決定(Ferlie,

Musselin, & Andresani, 2008)。透過此一系列的政策宣導過程,讓英國高 等教育績效本位經費分配理念愈來愈深植人心,也讓機制運作架構愈來愈 牢不可破。

五、建構政策執行成效評估機制,重新思考經費配置的優先順序 近十年來我國研發經費呈現穩定成長趨勢,從 2005 年的 2,810 億元 逐年增至 2014 年的 4,835 億元,且近五年全國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

的比率均維持在 3% 左右(科技部,2015b)。但我國研發經費分配仍具 有下列亟待解決之問題:

其一,為基礎與應用領域研究經費分配比重的問題。就研發類型觀 之,2014 年我國技術發展占 68%、應用研究占 23%,基礎研究僅占 9%。

相對於先進國家,台灣在基礎研究上投資的比率相對較低,以 2013 年為 例,台灣在基礎研究上的比重只有 9.2%,低於日本的 12.6%,韓國的 18.0%,新加坡的 19.6%(2012 年),以及美國的 16.8%(科技部,2015b)。

相對於其他國家,我國基礎研究較為弱勢的可能原因,在於我國研發經費 有七成五以上來自於企業部門(科技部,2015a),而企業向來較著重技 術發展與應用層面。有關基礎研究經費與應用研究經費之比重是否合理,

相對於其他國家,我國基礎研究較為弱勢的可能原因,在於我國研發經費 有七成五以上來自於企業部門(科技部,2015a),而企業向來較著重技 術發展與應用層面。有關基礎研究經費與應用研究經費之比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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