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期在嘗試建立乙種適合建築管理與消防行政參考之調查項目與紀錄格 式,由於研究經費與時間之限制,本年度先行採用事後回溯調查法檢驗調查項目與紀錄 之實用性並檢討現行調查行政功能與本研究目的之契合度。
在研究過程中,發現目前消防單位所施行之調查項目與格式甚難發揮積極預防災 害與提供行政參考之功能,且依先前之調查工作內容而言也佷難從回溯調查之方法取得 符合本研究目的之調查項目。但因經費與時間之限制,本研究成員還是依期中簡報之決 議,以消防署所認定近十年來(民國七十七年元月至八十七年七月)的一百四十八件重 大火災案例為調查之對象,儘量以格式化之調查項目分赴各地消防隊填報相關資料。然 因各地消防單位歷經十年之機關分立與改建,檔案保存並不完整,所以雖經研究成員多 番奔波,仍有五十九件資料流失,無法填報,其餘九十件之相關調查結果也因為當初調 查之目的不同,導致諸多項目從缺而無法完整填報,此項調查結果的不完整性應在研究 預料之內,只是希望透過此項測試檢討並檢驗既定格式與項目之可用性,故雖然調查結 果並不具備完整性,還是依照正常之編碼程序依次編碼建檔以期建立未來電腦分析之模 式。
上述案例經編碼輸入電腦後,以 SPSS 軟體分析之,發現雖然資料並不完整,但 仍有多項結果值得參考:
一、重大火災案例次數分配以台北市最多(三十件),約占三分之一。桃園縣和台北縣 分別為十五件和十三件,占百分之十四點三和百分之十六點五(詳如圖 6-1)。這 或許可以說明這三個縣市的重大火災案例較多,但也可能是因為位居北部容易成 為新聞焦點,故易為消防署認定重大之對象,也不排除因為這三個縣市之火災紀 錄檔案保存較完成或承辦人員配合研究之態度較積極導致案件黑數降低,反而提 高了比例,這也說明了本研究的分析法雖很容易透過電腦分析這項數據,但若未 能全面施行,尚難處理全國性案例分析比較之功能。
二、重大火災案例近十年來之時間分布,除七十七年的十一件以外,多在八件以下,雖
四、重大火災案例之時辰分布情形,以凌晨一點至六點之間所占比例最高,共佔百分之 五十二點九,超過半數(詳如圖 6-4)。顯示一半以上之重大火災案例都發生在下 半夜期間,這或許說明了人在熟睡之際警覺性較低,但也可能是因為這段期間是 縱火者所偏好之時段故災情較易擴大失控,導致災情慘重。
圖6-3 重大火災案例之月份分布情形
0 2 4 6 8 10 12 14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份別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圖6-4 重大火災案例之時辰分在情形
0 2 4 6 8 10 12 14
0時 1時 2時 3時 4時 5時 6時 8時 9時 11時 12時 15時 16時 17時 18時 19時 20時 21時 22時 23時
時辰分布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五、重大火災案例起火之時刻分布呈現一個難以說明卻很特殊的現象,那就是起火時間 的推定都集中在每個鐘點的半點上,也就是在鐘點的第三十分鐘起火的重大火災案 例占了百分之二十四(詳圖 6-5)。這或可能說明消防隊受理報案在推定起火時間 時,因為無法確切知道起火之時間故比較容易將時間定在每鐘點的第三十分鐘,至 於是否尚有其他可能,有待全面調查後,用較完整之調查結果再行分析。
六、重大火災案例死亡原因分析結果如圖 6-6,由圖中發現三分之一之罹難者都死於發 現延遲,例如熟睡、泥醉、生病或行動不自由,另近四分之一(占百分之二十三點 一)則是因為錯失逃生先機,例如驚慌失措、搶救財物、撲滅火勢、救助人命或因 環境生疏,其他則有百分之十五點四的人員根本毫無逃生或反應機會,例如瓦斯爆 炸、危險物品火災時,其火勢發展之速度根本讓現場的人來不及做任何求生之行動。
圖6-5 重大火災案例之時刻分布圖
0 5 10 15 20 25
0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7分 8分 9分 10分 11分 13分 14分 15分 18分 19分 20分 25分 26分 27分 30分 31分 32分 33分 35分 37分 38分 45分 54分 55分
時刻(分)
重大火災案例次數
七、起火戶地區分布如表 6-1,其中在台北市的中山區占有效樣本的百分之十一,桃園
Cumulative Percent
台北市 中正區 2 2.2 2.2 2.2
冬山 1 1.1 1.1 52.8
新竹市 新竹市 7 7.7 7.7 60.5
新竹縣 竹東 1 1.1 1.1 61.6
桃園縣 中壢 1 1.1 1.1 62.7
平鎮 2 2.2 2.2 64.9
桃園 8 8.8 8.8 73.7
山 1 1.1 1.1 74.8
八德 1 1.1 1.1 75.9
大溪 1 1.1 1.1 77.0
蘆竹 1 1.1 1.1 78.1
苗栗縣 竹南 1 1.1 1.1 79.2
通霄 1 1.1 1.1 80.3
苗栗 1 1.1 1.1 81.4
台中市 中區 1 1.1 1.1 82.5
北區 1 1.1 1.1 83.6
西屯區 1 1.1 1.1 84.7
南屯區 1 1.1 1.1 85.8
台中縣 大里 1 1.1 1.1 86.9
神岡 1 1.1 1.1 88.0
彰化縣 員林 1 1.1 1.1 89.1
雲林縣 斗六 2 2.2 2.2 91.3
北港 1 1.1 1.1 92.4
台南市 北區 1 1.1 1.1 93.5
台南縣 永康 1 1.1 1.1 94.6
新營 1 1.1 1.1 95.7
鹽水 1 1.1 1.1 96.8
花蓮縣 花蓮 1 1.1 1.1 97.9
光復 1 1.1 1.1 99.0
富里 1 1.1 1.1 100.0
合計 91 100.0 100.0
合 計 100.0 100.0
八、重大火災案例發生地之使用分區分布情形如圖 6-7,由圖中可看出這些重大火災案 例有近半數(百分之四十八點四)發生在住宅區,另有百分之三十五點二之案件則 發生在商業區,顯見八成以上之重大火災案例都是集中在宅區和商業區,這應是建 築管理者不可忽略之現象。
九、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物別詳如圖 6-8,由圖中可看出半數之案例發生在綜合性建物 和集合住宅,這兩類住宅在建築防災上應是被關心的重點。
十、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使用狀況如圖 6-9,由圖中可看出八成以上之起火建築
圖6-8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物分布圖
0 5 10 15 20 25
獨立 住宅
集合 住宅
辦公用 建物
商業用 建物
綜合性建
物 工廠 其他
起火建物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圖6-7 重大火災案例發生地使用分區分布圖
0 20 40 60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農業區 使用分區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物集中在住宅和營業場所,故針對這兩種用途之建物因為使用之人數眾多,防災也 應有較高之要求標準。
十一、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列管別如圖 6-10,由圖中可看出依「各類場所消防 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列管別而言,甲類列管對象占百分之四十四,顯示甲類久 列管對象最易引起重大之災情,但圖中不可忽視的是另有旦分之二十九點七的起 火建築物是未經列管的對象,這對公共安全之預防政策而言,是否意味著管理上 出現了死角是值得相關單位審慎明察的。
圖6-9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使用狀況圖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住宅 營業場所 作業場所 儲藏室 其他
建物使用狀況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圖6-10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列管別
0 10 20 30 40 50
未列管 甲類 乙類 丁類 戊類
建築物之列管
重大火災案例件數
十二、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年別如表 6-2,由表 6-2 中可看出民國六十 八年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引起的重大火災案例占了百分之二十點九,另加上民 國六十九、七十和七十一年超過半數,這等數據值得建築管理單位進一步研究和 分析。
表 6-2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物之使用執照年別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年份 63.00 7 7.7 9.2 9.2
65.00 2 2.2 2.6 11.8 67.00 2 2.2 2.6 14.5 68.00 19 20.9 25.0 39.5 69.00 12 13.2 15.8 55.3 70.00 5 5.5 6.6 61.8 71.00 11 12.1 14.5 76.3 72.00 1 1.1 1.3 77.6 73.00 7 7.7 9.2 86.8 74.00 8 2.2 2.6 89.5 76.00 4 4.4 5.3 94.7 77.00 8 2.2 2.6 97.4 78.00 8 2.2 2.6 100.0 合計 76 83.5 100.0
無效樣本 15 16.5
合計 15 16.5
合 計 91 100.0
十三、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管道間情形如表 6-3,由表中可看出雖然有效樣本 留失情形較為嚴重,但在二十九件有效樣本中有十七件(半數以上)案例之管道 間是成為垂直的煙道,還是建築管理與防災行政上之重要參考依據。
表 6-3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管道間情形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無變更 3 3.3 10.3 10.3
管道間成為垂直煙道 17 18.7 58.6 69.0
管道間內設備未被破壞 8 8.8 27.6 96.6
管道間內設備燃燒 1 1.1 3.4 100.0
合計 29 31.9 100.0
無效樣本 62 68.1
合計 62 68.1
合 計 91 100.0
十四、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出口數情形如表 6-4,由表中可出四成二的起火建 築物都是單一出口,這也是建築防災行政管理與防災行攻上之參考依據。
表 6-4 重大火災案例起火建築物之出口數目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1.00 39 42.9 49.4 49.4
2.00 19 20.9 24.1 73.4 3.00 13 14.3 16.5 89.9
4.00 6 6.6 7.6 97.5
5.00 1 1.1 1.3 98.7
8.00 1 1.1 1.3 100.0 合計 79 86.8 100.0
無效樣本 12 13.2
合計 12 13.2
合 計 9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