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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開港通商與社會失序

二、 階級份際模糊

1、 奢 侈 僭 妄

《 點 石 齋 畫 報 》 報 導 工 人 、 商 人 有 錢 後 , 希 望 能 適 用 更 高 禮 制 , 以 提 高 本 身 社 會 地 位 的 行 為 , 採 批 評 的 角 度 , 例 如 : 在 前 文

〈 工 館 笑 談 〉 提 到 上 海 工 匠 想 蓋 「 公 館 」 行 為 , 文 末 評 曰 世 之 稱 公 館 者 , 向 惟 客 官 能 之 , 近 來 滬 工 則 不 然,不 論 身 家 若 何,託 業 若 何,動 輙 牓 其 門 曰 公 館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15, 原 午 集 第 一 。

7 3 李 維 清,《 上 海 鄉 土 誌 》第 三 十 三 課,〈 風 俗 篇 〉,上 海: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989 年 , 頁 74。

7 4 吳 趼 人 《 二 十 年 目 睹 之 怪 現 狀 》, 台 北 : 河 洛 出 版 社 , 198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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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為 必 如 此 方 可 誇 耀 里 閭 也 , 於 是 效 尤 者 眾 , 見 者 亦 莫 識 □ 榷 何 。 嘻 ! 奢 侈 僭 妄 之 習 , 一 至 於 此 , 可 慨 也 。7 5

在 傳 統 社 會,「 公 館 」一 詞 原 本 只 有 官 宦 人 家 住 宅 才 可 使 用。編 者 將 上 海 工 人 想 將 自 家 住 宅 提 名 「 公 館 」 的 事 情 , 認 為 這 是 既 奢 靡 且 僭 越 的 表 現 。

在〈 丐 頭 出 殯 〉提 到 天 津 某 丐 頭 病 逝,群 丐 雇 備 儀 杖、僧 道 、 音 樂 、 影 亭 等 , 丐 子 丐 孫 沿 街 送 行 百 餘 人 , 使 用 儀 杖 等 類 似 達 官 貴 人 的 排 場,服 飾 則 藍 縷 齷 齪,觀 者 嗤 之 以 鼻。編 者 同 樣 評 為:「 亦 效 奢 侈 僭 妄 之 習 。 」7 6

編 者 擔 心 奢 靡 世 風 、 對 禮 儀 僭 越 可 能 會 帶 來 秩 序 變 動 , 使 上 下 尊 卑 的 禮 制 秩 序 動 搖 。 在 〈 狗 少 爺 〉 一 文 , 編 者 感 慨 提 到

良 以 上 海 五 方 雜 處,人 類 不 齊 不 拘,稱 謂 之 僭 妄,

即 名 器 亦 可 濫 膺 。 往 往 有 曳 尾 之 流 , 購 一 功 牌 , 便 藍 頂 花 翎 , 儼 自 廁 衣 冠 之 列 者 , 有 心 人 竊 傷 之 , 然 猶 謂 彼 固 靦 然 人 面 也 。7 7

「 大 人 」、「 少 爺 」一 詞 本 用 於 官 宦 世 家 稱 呼,在 上 海 則 不 論 出 身 、 門 第 , 只 要 看 起 來 體 面 者 , 都 可 以 稱 之 。

編 者 認 為 上 海 各 類 人 雜 處 , 不 只 是 稱 謂 的 「 僭 妄 」,「 名 器 」 浮 濫 程 度 也 很 嚴 重 , 在 上 海 不 問 身 分 、 門 第 , 不 僅 是 一 般 服 儀 的

7 5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七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255, 原 戌 集 第 五 。

7 6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七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47, 原 酉 集 第 五 。

7 7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八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32, 原 金 集 第 三 。

第四章 維護社會秩序的禮治精神 - 199 -

僭 越 , 連 象 徵 官 府 身 分 的 功 牌 , 皆 能 以 錢 購 得 , 名 器 濫 施 的 程 度 令 人 感 慨 。

2、 良 賤 雜 處

《 點 石 齋 畫 報 》 編 者 認 為 妓 女 與 優 伶 公 然 出 入 公 共 場 合 , 會 使 貴 賤 無 別 , 良 民 、 賤 民 雜 處 會 使 倫 常 秩 序 紊 亂 。

在 前 文 〈 左 右 做 人 難 〉 報 導 提 到 妓 女 與 優 伶 交 往 新 聞 , 編 者 認 為 「 娼 優 一 體 也 , 故 伶 人 不 准 妓 院 閑 遊 , 各 處 咸 有 通 例 。 」 娼 優 不 能 同 遊 , 是 因 為 在 傳 統 社 會 , 娼 妓 、 優 伶 皆 屬 賤 民 , 編 者 認 為 賤 民 之 間 不 但 不 該 互 相 往 來 , 更 不 該 到 良 民 會 出 入 的 場 所 , 與 良 民 一 同 取 樂 , 此 舉 會 造 成 良 賤 之 間 界 線 的 模 糊 , 若 娼 優 可 以 同 遊 , 那 麼 歸 屬 良 民 的 狎 客 將 難 以 自 處 , 所 以 編 者 於 文 末 提 到 「 而 滬 壖 淫 賤 之 妓 則 偏 喜 與 伶 人 交 , 然 為 狎 客 偵 知 , 羞 與 為 伍 , 每 多 絕 足 不 至 。」7 8充 分 顯 示 編 者 區 分 良 、 賤 的 觀 點 。

在 〈 拘 拿 清 串 〉 編 者 更 明 確 提 出 「 優 伶 一 道 與 娼 、 隸 卒 三 者 並 列,例 不 得 考 核,蓋 賤 之 也 」。再 次 提 及 對 良、賤 區 分 的 在 意 , 此 文 對 百 姓 喜 歡 票 戲 , 粉 墨 登 場 的 新 聞 , 視 為 「 傷 風 敗 俗 」 的 行 為 。 編 者 還 特 地 提 到 「 寧 鄉 此 風 最 盛 , 邑 尊 屢 申 厲 禁 , 並 當 場 拿 獲 二 人 。 」7 9強 調 此 風 不 可 長 。 因 為 「 遊 手 好 閒 者」、「 貴 介 子 弟 」 皆 屬 良 民 , 而 優 伶 卻 屬 賤 民 , 編 者 認 為 身 為 良 民 , 還 喜 歡 票 戲 ,

7 8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七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25, 原 申 集 第 三 。

7 9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四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29, 原 癸 集 第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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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以 良 就 賤 , 自 甘 墮 落 之 舉 。

對 編 者 來 說 , 良 賤 雜 處 代 表 著 社 會 失 序 , 在 〈 不 甘 雌 伏 〉 文 末 提 到

余 聞 之 而 有 感 焉,夫 ! 海 上 為 通 商 之 總 匯,毓 華 之 盛 甲 於 天 下,四 方 遊 客 接 踵 而 至,試 問 今 之 飛 觴 綺 席、買 笑 瓊 樓,朝 停 陌 上 之 驄,夕 夙 花 間 之 蜨,誰 復 辨 其 為 盜、為 賊、為 倡 優、為 隸 卒 ? 蒼 狗 白 衣,世 情 同 嘅 , 區 區 一 妓 云 何 者 。8 0

編 者 提 到 在 上 海 商 業 發 達 下,為 了 追 求 利 益,不 顧 原 有 倫 常 秩 序,

「 盜 、 賊 、 倡 優 、 隸 卒 」 難 辨 , 良 賤 不 能 區 分 , 易 使 犯 罪 滋 生 , 良 民 、 賤 民 、 匪 徒 共 居 一 地 , 社 會 秩 序 就 難 以 維 護 。

3、 傷 風 敗 俗 的 判 別 - 場 合 公 開 程 度

晚 清 租 界 區 夜 生 活 的 盛 行 , 娼 優 人 數 增 多 , 但 社 會 普 遍 看 法 並 未 改 變 , 地 位 仍 屬 賤 民 , 在 《 點 石 齋 畫 報 》 報 導 中 , 常 與 風 氣 敗 壞 、 犯 罪 行 為 滋 生 相 連 。

只 是 在 妓 業 分 殊 化 的 情 況 下 , 編 者 對 不 同 等 級 的 妓 女 , 採 取 不 同 的 態 度 , 大 致 呈 現 兩 種 報 導 模 式 : 一 方 面 表 達 對 妓 女 影 響 力 增 加 , 可 能 助 長 犯 罪 與 風 氣 敗 壞 的 擔 憂 ; 另 一 方 面 將 妓 女 視 為 歌 詠 的 對 象 , 報 導 妓 女 與 士 人 之 間 才 子 佳 人 的 愛 情 故 事 。

例 如 在 〈 以 死 勤 事 〉 提 到 妓 女 琴 書 因 某 公 幫 助 , 脫 籍 另 居 , 後 來 得 知 某 公 因 事 下 獄 , 為 政 敵 藉 機 誣 以 重 典 , 處 以 死 刑 , 琴 書

8 0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六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229, 原 未 集 第 二 。

第四章 維護社會秩序的禮治精神 - 201 -

為 報 某 公 知 遇 之 恩,於 行 刑 現 場 自 刎,以 死 鳴 冤,終 於 喚 起 重 視 , 為 某 公 洗 刷 冤 屈。編 者 讚 曰:「 琴 書 以 青 樓 弱 質,相 從 于 患 難 之 中,

卒 能 以 一 死 雪 沉 冤,直 令 齷 齪 須( 鬚 )眉 聞 而 愧 死 矣。」8 1編 者 讚 揚 妓 女 琴 書 為 男 子 犧 牲 的 精 神 。 在 另 一 則 〈 摒 除 煩 惱 〉 報 導 , 提 到 滬 妓 左 紅 玉 因 恩 客 朱 某 未 能 如 約 贖 身 , 失 望 之 餘 , 決 定 遁 入 空 門 , 引 起 朱 某 敬 重 , 願 以 金 錢 供 養 之 。 文 末 提 到 「 由 是 觀 之 , 則 妓 之 髮 雖 短 , 而 朱 之 心 正 長 , 營 白 社 新 巢 , 證 青 樓 舊 夢 恐 未 了 , 塵 根 又 非 并 州 刀 所 能 □ 刮 □ 耳。」8 2對 妓 女 紅 玉 決 定 潔 身 自 愛 遁 入 空 門 行 為 加 以 稱 讚 , 文 末 還 對 重 續 前 緣 埋 下 伏 筆 。

一 方 面 評 論、一 方 面 歌 詠,《 點 石 齋 畫 報 》呈 現 的 矛 盾 做 法 , 似 乎 也 有 脈 絡 可 循 , 前 文 兩 篇 報 導 中 的 名 妓 都 符 合 知 書 達 禮 、 潔 身 自 愛 的 標 準 , 而 受 嘉 許 , 另 在 〈 埋 香 韵 事 〉、〈 盼 盼 後 身 〉 提 到 滬 妓 花 湘 雲、廈 門 妓 女 盼 盼,皆 以 知 禮 義、潔 身 自 好,雅 好 文 字 , 受 到 文 人 之 稱 頌 。

編 者 以 傳 統 婦 德 為 評 論 標 準 , 對 於 妓 女 以 男 性 為 尊 , 恪 守 婦 德 , 則 加 以 稱 讚 。 從 報 導 內 容 也 能 看 出 此 一 傾 向 - 男 性 ( 恩 客 ) 扮 演 評 斷 的 角 色 , 視 女 子 的 表 現 給 予 相 對 應 的 獎 賞 , 也 符 合 文 人 的 看 法 , 不 論 從 評 論 的 標 準 或 評 論 的 角 度 , 都 能 顯 示 編 者 以 傳 統 觀 點 評 判 。

那 麼《 點 石 齋 畫 報 》認 為 妓 女 影 響 社 會 風 氣,是 指 哪 一 部 份 , 從 報 導 內 容 顯 示 很 大 部 分 集 中 在 對 流 妓 問 題 的 擔 憂 , 在 〈 金 字 招

8 1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四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3-4, 原 癸 集 第 一 。

8 2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五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94, 原 辰 集 第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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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一 文 編 者 提 到「 煙 間 藉 野 雞 以 廣 招 徠,野 雞 因 煙 間 以 便 鉤 搭 , 滬 俗 所 以 稱 極 壞 也 。 煌 煌 禁 諭 視 若 具 文 , 官 斯 土 者 , 久 思 有 以 懲 創 之。」8 3編 者 認 為 流 妓 是 造 成 上 海 風 氣 極 壞 的 原 因,官 府 雖 有 明 文 禁 止 , 然 而 業 者 視 若 無 睹 , 以 賺 錢 為 重 。

編 者 認 為 流 妓 橫 行 問 題 為 何 ? 在〈 調 情 失 履 〉一 文 有 說 明「滬 北 烟 寮 中 , 時 有 癡 男 、 蕩 婦 同 榻 開 燈 , 喁 喁 細 語 , 最 為 傷 風 敗 俗 之 事。」8 4煙 館 中 男 女 同 榻 已 是 常 見 景 象,在 公 開 場 所 有 親 密 行 為,

會 助 長 男 女 關 係 紊 亂 , 瓦 解 婦 女 對 名 節 的 重 視 , 內 與 外 的 分 別 逐 漸 消 弭,才 是 編 者 視 為 傷 風 敗 俗 的 主 要 原 因,編 者 期 待 官 府 嚴 禁,

然 而 禁 之 不 絕 。

在 〈 鞭 責 女 堂 〉、〈 女 堂 遊 街 〉 二 篇 報 導 , 提 到 翁 太 守 為 禁 止 烟 館 僱 用 女 堂 , 將 法 租 界 違 反 禁 令 的 乾 源 祥 , 望 蘭 閣 、 祥 發 、 陸 記 、 順 興 各 烟 館 店 主 笞 臀 枷 示 , 店 主 婦 、 女 堂 鞭 背 後 遊 街 示 眾 。 適 編 者 友 人 路 過 , 回 述 此 事 , 申 論 曰

以 為 租 界 中 之 非 女 堂 而 似 女 堂 者,或 相 倍 蓰 或 什 伯,何 公 堂 不 之 禁 也。么 二、長 三 詎 非 金 耗 銀 銷 之 地,

花 烟 日 妓 更 多 藏 污 納 垢 之 區,是 可 忍 孰 不 可 忍,而 必 於 女 堂 而 懲 之。則 其 心 果 折 而 服 哉。予 曰 不 然:長 三、

么 二 非 境 遇 舒 展 者,不 輕 入 其 門,日 妓 果 廉 矣,而設 茶 不 設 烟 , 害 只 得 半 。 花 菸 間 以 菸 為 媒 , 百 文 之 烟 , 止 一 二 口,欲 作 數 刻 之 句 留,非 十 盒、八 盒 不 可,似

8 3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五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39, 原 卯 集 第 八 。

8 4 張 奇 明 主 編,《 點 石 齋 畫 報.大 可 堂 版 》第 七 冊,上 海:上 海 畫 報 出 版 社 , 2001 年 9 月 第 1 版 , 頁 117, 原 酉 集 第 一 。

第四章 維護社會秩序的禮治精神 - 203 -

廉 而 實 貴 , 而 其 地 又 委 瑣 齷 齪 不 堪 插 足 , 稍 知 自 愛 者,即 不 輕 往,若 夫 烟 館 之 有 女 堂,房 屋 器 皿 既 惟潔 而 惟 精,花 去 百 數 十 文,儘 足 消 閒 半 日,而 又 有 此輩 在 側,偎 倚 撫 摩,則 下 流 之 是 趨,直 如 水 赴 壑 耳,敗 俗 傷 風 至 於 此 而 極 矣 。8 5

在 此 文 中 , 編 者 表 明 他 對 長 三 、 么 二 、 日 妓 、 花 烟 間 、 烟 館 等 幾 種 不 同 等 級 妓 女 , 對 社 會 危 害 程 度 的 看 法 :

編 者 認 為 長 三 、 么 二 與 士 人 關 係 密 切 , 費 用 並 非 平 民 百 姓 所 能 負 擔 , 危 害 較 小 。

而 日 妓 價 格 雖 廉 , 但 未 販 煙 , 其 害 不 如 煙 館 嚴 重 , 花 烟 間 以 吸 煙 為 先 , 看 似 價 廉 , 花 費 其 實 更 貴 , 加 上 環 境 不 潔 , 也 非 一 般 平 民 百 姓 踏 足 之 所 。

而 烟 館 花 費 金 額 少 而 且 環 境 整 潔 , 服 務 周 到 , 最 易 吸 引 平 民 百 姓 出 入 其 中 , 也 最 為 編 者 所 詬 病 , 也 是 官 府 禁 止 原 因 。

但 官 府 禁 令 一 下 , 流 妓 往 茶 館 移 動 後 , 又 造 成 新 的 問 題 , 在

〈 雌 雉 翔 集 〉 一 文 中 , 編 者 對 流 妓 群 坐 於 茶 寮 , 吸 引 輕 薄 少 年 坐 於 其 間 。 編 者

喟 然 嘆 曰:斯 何 地 ? 而 顧 若 是 之 藏 垢 納 污 乎。當

喟 然 嘆 曰:斯 何 地 ? 而 顧 若 是 之 藏 垢 納 污 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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