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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 設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 五 公頃以 上 , 且位於 全 國 區域計 畫 規 定之沿 海 一 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設 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3.溫室或網室 4. 作 物 栽 培 及 培
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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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所)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16.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 五 十平方 公 尺 以上,
且 位 於全國 區 域 計畫規 定 之 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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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禽舍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3.孵化場
4. 畜 禽 停 棲 場 及 運動場
5.水池(水禽飼養 用)
6.管理室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 , 需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使 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區 者,需經目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主 管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 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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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 尺 以 上 者,不得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9. 死 廢 畜 禽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區者,需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機關、使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可。
10.青貯塔(窖)
11.飼(芻)料調 配或倉儲設施
12.畜禽產品轉運 場(站)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3.畜禽產品處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點 五 公 頃 以 上,且位於全 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需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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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三、沼氣發電、
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為再 生能源者除 外。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 及 溫 泉 儲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合 計不得超過 三十平方公 尺。
2. 寵 物 繁 殖 ( 買 賣)、寄養、訓 練設施
3.其他動物保護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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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兒童課後 照 顧 服 務中心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
(十五)動物保護相 關設施
1. 動 物 保 護 、 收 容、照護相關設 施
一、 本款各目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 意。
二、 本款各目符 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 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2. 寵 物 繁 殖 ( 買 賣)、寄養、訓練 設施
3.其他動物保護設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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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設施 2. 飼 料 調 配 及 儲 藏室
3.管理室
4. 自 產 水 產 品 集 貨 包 裝 加 工 處 理 設 施 ( 含 轉 運、冷藏冷凍、
儲 存 場 所 及 蓄 養池)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5. 養 殖 污 染 防 治 設施
6.抽水機房 7.循環水設施 8.電力室
9. 室 內 循 環 水 養 殖設施
10.一般室內養殖 設施
11.蓄水池 12.進排水道
3.管理室
4. 自 產 水 產 品 集 貨 包 裝 加 工 處 理 設 施 ( 含 轉 運、冷藏冷凍、
儲 存 場 所 及 蓄 養池)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5. 養 殖 污 染 防 治 設施
6.抽水機房 7.循環水設施 8.電力室
9. 室 內 循 環 水 養 殖設施
10.一般室內養殖 設施
11.蓄水池 12.進排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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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 理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本規則中華 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修正 生 效 後 設 置,且回收 貯存清除處 理之項目包 含農藥廢容 器、環境衛 生用藥廢容 器、廢機動 車輛、廢輪 胎或廢鉛蓄 電池者,於 設置前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 理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本規則中華 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修正 生 效 後 設 置,且回收 貯存清除處 理之項目包 含農藥廢容 器、環境衛 生用藥廢容 器、廢機動 車輛、廢輪 胎或廢鉛蓄 電池者,於 設置前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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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超輕型載具起 降場
18.其他戶外遊憩 設施
19.其他戶外運動 設施
(十五)觀光遊 憩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1.國際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2.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17.超輕型載具起 降場
18.其他戶外遊憩 設施
19.其他戶外運動 設施
(十五)觀光遊 憩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1.國際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2.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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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戶外廣 告物設 施
戶外廣告物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不 得超過五十 平方公尺。
(十二)私設通
路 私設通路
限於以集村方式 興 建 農 舍 或 甲 種、乙種、丙種、
丁種建築用地,
因 未 面 臨 建 築
因 未 面 臨 建 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