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一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3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 設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 五 公頃以 上 , 且位於 全 國 區域計 畫 規 定之沿 海 一 般保護 區。

2. 其 他 農 產 品 集 散 批 發 運 銷 設 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四)農作產銷設 施

1.育苗作業室 2.菇類栽培設施 3.溫室或網室 4. 作 物 栽 培 及 培

養設施

4

5

集貨及包裝處 理場所、冷藏 冷凍及儲存場 所)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2.農產品批發零 售場(站)

13.消毒室或燻蒸 室

14.自產農產品附 屬加工設施 15.農路

16.其他農作產銷 設施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 五 十平方 公 尺 以上,

且 位 於全國 區 域 計畫規 定 之 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6

7

2.禽舍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3.孵化場

4. 畜 禽 停 棲 場 及 運動場

5.水池(水禽飼養 用)

6.管理室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 , 需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使 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7. 畜 牧 污 染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區 者,需經目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主 管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 以上者,不得 位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沿 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經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8

8.堆肥舍(場)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 尺 以 上 者,不得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自然保 護區。

二、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五 百平方公尺 以上,且位 於全國區域 計畫規定之 沿海一般保 護區。

9. 死 廢 畜 禽 處 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區者,需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機關、使用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可。

10.青貯塔(窖)

11.飼(芻)料調 配或倉儲設施

12.畜禽產品轉運 場(站)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使用 地主管機關及有 關機關許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13.畜禽產品處理 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點 五 公 頃 以 上,且位於全 國 區 域 計 畫 規 定 之 沿 海 一 般 保 護 區 者,需經目的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未 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三、沼氣發電、

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為再 生能源者除 外。

2. 再 生 能 源 熱 能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3. 再 生 能 源 衍 生 燃 料 及 其 相 關 設施

沼氣發電、一般 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為再生 能源者除外。

4. 再 生 能 源 輸 送 管線設施 5. 其 他 再 生 能 源

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 及 溫 泉 儲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合 計不得超過 三十平方公 尺。

2. 寵 物 繁 殖 ( 買 賣)、寄養、訓 練設施

3.其他動物保護設 施

17

(十四)兒童課後 照 顧 服 務中心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

(十五)動物保護相 關設施

1. 動 物 保 護 、 收 容、照護相關設 施

一、 本款各目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 意。

二、 本款各目符 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需 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 機關及有關 機關許可:

(一)使用面積一 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且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 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2. 寵 物 繁 殖 ( 買 賣)、寄養、訓練 設施

3.其他動物保護設 施

18

19

20

21

殖設施 2. 飼 料 調 配 及 儲 藏室

3.管理室

4. 自 產 水 產 品 集 貨 包 裝 加 工 處 理 設 施 ( 含 轉 運、冷藏冷凍、

儲 存 場 所 及 蓄 養池)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5. 養 殖 污 染 防 治 設施

6.抽水機房 7.循環水設施 8.電力室

9. 室 內 循 環 水 養 殖設施

10.一般室內養殖 設施

11.蓄水池 12.進排水道

3.管理室

4. 自 產 水 產 品 集 貨 包 裝 加 工 處 理 設 施 ( 含 轉 運、冷藏冷凍、

儲 存 場 所 及 蓄 養池)

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需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 及 有 關 機 關 許 可:

(一)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自然 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零 點五公頃以 上,且位於 全國區域計 畫規定之沿 海一般保護 區。

5. 養 殖 污 染 防 治 設施

6.抽水機房 7.循環水設施 8.電力室

9. 室 內 循 環 水 養 殖設施

10.一般室內養殖 設施

11.蓄水池 12.進排水道

22

23

24

25

26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 理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本規則中華 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修正 生 效 後 設 置,且回收 貯存清除處 理之項目包 含農藥廢容 器、環境衛 生用藥廢容 器、廢機動 車輛、廢輪 胎或廢鉛蓄 電池者,於 設置前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事業、無線及 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 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 設之簡易自來 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 設 備 、 配 水 池、加壓站及 管線工程等設 施

19.一般廢棄物回 收貯存清除處 理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本規則中華 民國一百零 二年九月二 十一日修正 生 效 後 設 置,且回收 貯存清除處 理之項目包 含農藥廢容 器、環境衛 生用藥廢容 器、廢機動 車輛、廢輪 胎或廢鉛蓄 電池者,於 設置前需經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使 用地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 關許可。

27

28

17.超輕型載具起 降場

18.其他戶外遊憩 設施

19.其他戶外運動 設施

(十五)觀光遊 憩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1.國際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2.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17.超輕型載具起 降場

18.其他戶外遊憩 設施

19.其他戶外運動 設施

(十五)觀光遊 憩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1.國際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2.觀光旅館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位於全國區 域計畫規定 之沿海一般 保護區者,

需經目的事 業 主 管 機 關、使用地 主管機關及 有關機關許 可。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十一)戶外廣 告物設 施

戶外廣告物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 國區域計畫 規定之沿海 自 然 保 護 區。

二、使用面積不 得超過五十 平方公尺。

(十二)私設通

路 私設通路

限於以集村方式 興 建 農 舍 或 甲 種、乙種、丙種、

丁種建築用地,

因 未 面 臨 建 築

因 未 面 臨 建 築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