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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教育哲學典範的知識本質

綜合前述對於三種知識模式所做的區分主要貢獻有二:其一,在 於澄清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係,避免在音樂教育哲學的應用上做粗略 的化約理解;其二,從近代詮釋學對於亞里斯多德實踐概念的闡明 中,將傳統思維帶進現代視域之中,讓倫理學的智性德行突顯詮釋學 經驗的真正意涵,從而以一個更寬廣的研究視野來關照教育經驗的本 質。接下來,本節將以三種知識模式作為參照,重估北美音樂教育哲 學典範的知識本質,從詮釋學的理解角度分析典範更迭中所展現的音 樂經驗本質意涵,進而釐清北美音樂教育學術社群所豎立的典範知識 本質,亦即什麼是音樂教育最重要的知識,是理論、技術或實踐智?

從功效哲學、審美典範與實踐典範三個階段性思維來分析說明。

壹、功效哲學

前典範階段的音樂教育功效哲學之知識模式,主要是發展自學校 音樂課程設立的三個基本理由:道德、智性與生理(Birge, 1937: 41)。

「道德」理由主要來自功效主義,「智性」與「生理」理由則與後續 進步主義教育相關聯。在道德部分,1837 年波士頓教育局特別委員會 學校音樂教育課程審議報告書中,主張音樂必然能導致幸福、滿足、

愉快與平靜等等倫理教化效果,並擴及整個社會:

什麼是我們國民教育最偉大的目標?我們的學校難道只是讓獸 性能在暴力執法下屈從,以單調無趣的工作充為苦役內容,那樣 一個糾正錯誤的場所嗎?不然!學校有個更崇高的任務。學校的 價值主要在於迎接有用而快樂的生活,為年輕心靈預作準備與訓 練。…此外,人生必須且應該擁有娛樂。透過樂音你將啟動一股

沉默的強大力量,而且可以確定的是,最終這股力量將使得整個 社群更具人性、優雅而高尚。(Birge, 1937: 47)

亦即將音樂教育的最高價值標定在德行,音樂為個人及團體之最大快 樂與幸福而存在。

在智性與生理部分,見於進步主義對音樂教育的三點影響上:科 學方法的運用、兒童中心概念與社會重建主義(參閱第三章第一節米 勒的歸納)。科學方法主要帶動音樂能力測驗與音樂生理心理學的發 展,從尋找客觀量化音樂行為的工具中更有效達成音樂教學的目的;

兒童中心概念則是呼應杜威教育思想的心理學基礎-主動性、積極性 的「遊戲」(play)概念,以「興趣」作為教育經驗最直接的中介者,

主導作為遊戲目的的活動本身,在活動中不斷帶出更多複雜的學習活 動,並隨著特定結果的產出,從「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轉化 內在音樂經驗知識;社會重建主義則是追隨杜威「教育即生長論」

(education is growth)的民主教育理念,強調教育是一種經驗的持續性 重組、重構,主張教育發展與生活發展並行的教育實踐觀點(Dewey, 1916/1958a: 237, 89)。

上述植基於道德、智性與生理目的的音樂教育功效哲學,主要是 將倫理學要求建立在心理學基礎上,以幸福的共量(commensurable)

原則115營造音樂存在的工具性道德價值,以方法的計量籌劃智性與生 理上音樂實踐的生產性途徑。這種將音樂教學科學化、數量化與標準 化的過程,在亞里斯多德三種知識模式中明顯是走向技術的制作模 式,以科學的方法論途徑達成倫理學的教育要求。

115 英國思想家麥金泰爾( Alasdair Macintyre, 1929-)曾在《 德性之後》(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一書中批評功效主義的「最大幸福原則」,認為功效主義是 將其道德理論建立在心理學基礎之上,是一種植基在數量、強度與持久性上的虛假 快樂觀,而「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更是一種全然不具任何確切內容的空洞概念,

理由是倫理學上的幸福與快樂在程度與內容上是「不可共量」。資料來源:Macintyre, A. (1984). After virtue: A study in moral theory (2 ed.).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62-65. (

nd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81))

貳、審美典範

對於審美典範的知識模式歸類,當代音樂教育哲學論述呈現兩種 不同觀點:理論與技術。例如:雷格斯基認為標榜非功利性目的音樂 審美教育是指向非實踐的一種理論知識模式,因為就真正的實踐而 言,聆聽音樂時所產生的「思考即感覺」(thinking-as-feeling)絕非審 美教育所推崇的那些「純粹形式」、「表現形式」、「知識形式」或「情 感形式」等等抽象知識(來自朗格的符號理論),那些審美理論主要 是承接自精英文化與訴求品味的西方美學傳統,基本上是不具實踐意 涵(Regelski, 1998: 34);瑪塔弄則認為音樂審美教育將審美經驗集中 在藝術作品身上,是強調技藝的制作知識模式(Määtänen, 2003: 67);

帕納優緹蒂則認為音樂審美教育是在發展一個制作知識模式的超級 典範(Panaiotidi, 2003: 62)。

這些歸類多半是根據大衛.艾略特對於審美經驗理論的批判所做 的部份觀察,針對審美典範移植自美學的「非功利性」、「作品中心」

與「表現形式」等等不明確的審美概念,而加以澄清定位。本研究則 嘗試從「音樂教育即審美教育」運動的核心理念來加以檢視,就審美 典範所定義之審美教育、審美特質與審美經驗(第三章第二節之音樂 教育即審美教育),作為知識模式定位參照,尋求一個較為整全的詮 釋理解。首先,就審美教育的目的而言,「音樂教育即審美教育」主 要是為音樂藝術服務的審美教育,目的在發展個人對於音樂的審美感 受性,兼顧專業與一般教育,並排除為任何非音樂的功利性目的服 務,因此,審美典範所關注的是音樂技術的傳承與音樂市場的發展;

其次,就審美特質的界定來看,黎曼所主導的審美典範認定音樂教育 工作者即是「品味的仲裁者」,並依據技巧性、感受性、想像力與真 實性四種標準對於音樂經驗效果做出價值判斷,而教育的目的就在於

提升學生的審美判斷力,因此,審美典範試圖建立的是音樂審美的價 值標準,是一套穩定的審美技術典範;最後,就審美經驗的特徵描述 而言,審美教育將藝術作品定義為審美經驗的對象,視審美經驗為審 美知覺與審美反應交互作用的結果,並從內在、非功利、投入、出走、

反應、表現與知覺性的特徵描述中區分出審美經驗與非審美經驗,因 此,審美典範所期望獲致的審美經驗是一種接近神性的心靈沉思活 動,是將音樂經驗視同一種理論知識的高層次娛樂活動。

如同黎曼所言:「專業意味著擁有足夠的技能,讓人能夠加以區 別」(Reimer, 1970/1989a: 136),審美典範視音樂藝術為一種專業技 術,而審美教育就是一種審美的技術教育。黎曼並在隨後的一篇〈藝 術中什麼知識是最有價值?〉(What knowledge is the most worth in the arts?)專論中,強調審美教育便是對於藝術作品之形式、內容、功能 與情感的認知教育,而審美教育的核心目標即協助所有學生發展並獲 得這些藝術中最有價值的認知能力(Reimer, 1992a: 39)。從審美教育 的目的、審美特質的界定到審美經驗的特徵描述中,我們似乎看出一 條審美理論的技術典範途徑,亦即以相當抽象而難以言喻的理論知識 作為標的,強調審美技術的價值標準,試圖建立明確而又有效的審美 技術途徑。

叁、實踐典範

自從實踐音樂教育哲學觀點出現以來,音樂教育的文化脈絡與倫 理價值就一直是實踐典範的首要關注,倡導人阿佩松的實踐概念正是 建立在批判審美典範的去脈絡性問題上。他認為在黎曼的《音樂教育 哲學》一書中所列舉的絕對形式主義、絕對表現主義或參照主義音樂 經驗區分理論,本質上都是一種設定前提的審美認知主義(aesthetic cognitive-ism),亦即企圖提供一種一貫的教育目標與方法,設定什麼

種類的音樂該教、什麼類型的經驗該被鼓勵與培養,甚至什麼批判的 語彙適合在教室中使用(Alperson, 1991: 228)。他認為真正的實踐教 育應該是來自對於教育經驗脈絡的正視:

教育方式不僅是跟著生活時代的不同而可能發生變更,更需要依 據學生個別的特殊背景與環境而做調整,因此,必須從不同脈絡 中實際將技能與概念帶進普通課程當中。(Alperson, 1991: 236)

除此之外,大衛.艾略特也在《音樂本質:新音樂教育哲學》(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一書中指出經驗脈絡的

重要性(該書第二部份即探討脈絡的問題),並認為音樂教育的實踐 價值在於音樂所能提供的經驗價值,而非美學上的審美價值:

音樂教育的首要價值即是音樂的首要價值:自我成長、自我知 識、音樂的娛樂性與流暢性,以及從中所產生的幸福。簡言之,

是某種明確的音樂生命途徑,而音樂經驗則是在眾多基礎生命價 值來源中最重要且獨特的一種。(Elliott, 1995: 308)

另外,喬根森的兩本代表性著作,更是以音樂的文化脈絡作為其轉化 教育的主要實踐基礎,認為音樂教育所要面對的是如何轉化傳統與系 統壓迫的問題(Jorgensen, 2003: 21);雷格斯基則認為實踐智是音樂 教育的實踐典範,是超越傳統審美理論,在「善」的考量下為人類的 需求、目標、意義與價值帶來更好的結果(Regelski, 1998: 43)。

這些強調意義脈絡與實踐價值的實踐音樂教育立場,彼此推崇的 實踐典範應是亞里斯多德倫理學與哲學詮釋學上的實踐智典範,一種 在理論智慧與技術知識之間起平衡中介的「自我知識」,在審美無區 分的本質前提下思考音樂存有的經驗美學,意圖擺脫過去單一的審美 框架,以多元文化教育定位音樂教育,重新將個人經驗帶進一種「不 熟悉的」(unfamiliar)音樂的實踐可能性之中(Elliott, 2005a: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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