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陶養、共通感與遊戲的存有美學概念闡述中,實踐智典範所揭 示的「自我知識」經驗本質,主要呈現一種自我理解的實踐哲學,一 種藉由走出自我與揚棄自我,進而提升自我的自身置入哲學。這種自 身置入的實踐哲學其積極性意涵在於將審美典範所窄化的主體意識 美學拉抬到藝術哲學的層級,用以化解音樂經驗由來已久的本質爭議
(美學與倫理學),同時彰顯自我詮釋的「人類圖像」(Menschenbild)
概念-「人類圖像乃是人類自我詮釋的歷史,是人類理論活動與實踐 活動之間的轉換中介(Vermittlungsmittel)」(馮朝霖,2000: 66)。簡 言之,實踐離不開詮釋,實踐永遠伴隨著詮釋的過程(Grundy, 1987:
59-68),自我理解即是自我詮釋。
音樂經驗中的自我詮釋自不例外,詮釋的理解意味著對於意義的 掌握,單純的看或單純的聽都是獨斷的人為分離與化約,音樂經驗中 並不存在一種純粹而絕對的知覺(Mueller, 1958: 106),知覺總是包含 著意義,即使是絕對音樂,仍然離不開一種不確定的意義關聯性,也 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標示了音樂經驗的特殊意義(Gadamer, 1960/1989:
91)。因此,從聲音技術來掌握音樂經驗並非音樂教育的唯一途徑,
音樂經驗所打開的是一扇與存有邂逅的大門,音樂的意義總在遊戲所 提供的諾大自由空間中發生,遊戲者在被遊戲的同時走進了音樂陶養 的時空隧道,而音樂事件所劃定的遊戲王國也從未逃離過文化的歷史 視域,音樂經驗即是遊戲者與歷史文化的參贊化育,遊戲不應被技術 所支配,存有的大門不應被音樂的技藝工業所窄化。
關於音樂經驗的實踐意涵,赫爾德曾以亞里斯多德倫理學上的制 作與實踐概念作為區分,將音樂視為一種「活力藝術」(energische
Kunst),認為音樂本質上是一種實踐活動,並非制作而成的產品-作 品(Herder, 1769/1993: 137)。換言之,如果將音樂經驗的內容聚焦在 技術的獲取與精熟之上,則無疑是貶抑了音樂之做為活力藝術的真正 本意,同時將所有意義的可能性隔絕在音樂作品的制作邏輯之外,將 無限的自由空間包裹在狹小的審美特質之中,音樂經驗將無異於其他 三個R(讀寫算),遊戲將不再發生。音樂經驗作為一種真正的實踐活 動,其獨特性與重要性在於材料具體化在身體之中,而這種經驗是他 人所無法代替與理解的,也是神秘而難以捉摸的,這種獨特的身體經 驗直接通向個人心靈深處,在身心交會的內在世界中獲致某種喜悅與 提升,也是古希臘城邦將音樂納為重要基礎教育科目的原因所在
(Bowman, 2002: 77)。
接續這種音樂經驗的實踐概念,我們得以進一步從教育的實踐範 疇來重新檢視音樂經驗的本質理論,從音樂定義、音樂倫理學與美學 途徑、心理學與現象學觀點三個部分來評估教育實踐的不同取向。首 先,在音樂定義上,基礎教育對於「音樂」一詞的界定將影響教育實 踐途徑的走向,如果將音樂設定為一種聲音材料的科學(Taylor, 1986:
1490; Burchfield, 1989: X, 126; Nettl, 2001: 426),則不免將音樂經驗導 向從系統的聲學理論去理解與詮釋,教育從而需要的是一套標準而有 效的技術實踐法則,音樂教育的目標將走向外在於自身目的的制作意 義,如同前典範或黎曼與史密斯等人所主導的審美典範一般,教育一 方面造就音樂文化的生產者,一方面培育有水準的音樂消費者,音樂 教育是為音樂本身的需要而存在;如果將音樂理解為一種歷史文化中 的意義產物(Sibermann, 1957/1963: 7; Bowman, 1998: 16; Bohlman, 1999: 33-34),則音樂經驗將廣納來自社會、歷史、文化、經濟、政 治…等等多元的視域,教育將不存在所謂的審美標準,其所需要的是 不斷往返移動於普遍意義與特殊情境之間所做的理解與應用,音樂教 育的目標將走向內在於自身目的的實踐,音樂經驗打開的是自我陶養
與共通感之間的遊戲大門,音樂教育是為教育的需要而存在。 Aesthetics)130。
最後,在心理學與現象學的觀點上,以「審美」為核心要素的音
(Educational Anthropology)、教育倫理學(Educational Ethics)與教育美學等三大 基本範疇,而教育美學更是完成教育倫理學必經之路。他也曾在另一篇〈化混沌之
理學是從因果關係的角度解釋音樂經驗的現象,而現象學則是走向以 本質直觀的途徑描述音樂經驗。就心理學而言,教育實踐上存在著兩 種衝突,一方面心理學從經驗科學的分析理論中定義音樂為一種先驗 能力,致使教育能聚焦在早期能力的評估與後續技術的訓練上,從科 學途徑掌握音樂的認知歷程與技能發展,音樂在此不僅被視為一種技 術,更是一種科學;另一方面,基礎教育擺脫不了的卻是民主教育中 機會均等的公平正義原則,在技術思維的另一頭同時顧慮音樂經驗中 複雜的個人情感因素,教育或以音樂做為某種情感的刺激物,或以音 樂作為情緒放鬆的媒介,音樂從而是一種休閒娛樂的活動。就現象學 而言,其所強調的音樂經驗並非指向我們所接收到的聲音,而在於經 驗中意義的可能性,而這種意義的發生是來自遊戲本質中神秘而深邃 的存有經驗,並非訴諸客觀中立的認識途徑所能掌握。因此,在教育 實踐上所關注的並非能力或技術,而是發展音樂經驗中意義建構的可 能性,是從整體互動關係去理解音樂經驗的本質。
從音樂經驗本質理論的重估中,我們面臨教育實踐的重要抉擇:
是技術或實踐智?是外在於自身的一種技藝取得抑或是內在於自身 目的的一種共通感陶養?是 「透過音樂的教育」(education through music)抑或是「教授音樂的教育」(education to music)(Panaiotidi, 2003:
86)?誠如審美典範倡導人布勞第所言:「倘若音樂僅只停留在少數 人身上,或對於多數人而言是無足輕重的,則音樂在普通教育當中將 無立足之地」(Broudy, 1958: 62),相對於「音樂經驗本質」,「音樂教 育實踐」對於基礎教育而言將更為重要。北美音樂教育學術專業社群 所豎立的哲學典範當然未能免除這個本質性抉擇,亦即在功效哲學、
審美典範或實踐典範的旗幟背後,教育實踐的本質才是典範的價值哲 學基礎。
因此,音樂教育的哲學典範並非是從音樂經驗的本質爭議中才確 未完成性的覺醒使然」131(Freire, 1998a: 58),在這個教育經驗的本 質性立意上,實踐智典範廣納來自不同時空環境的視域觀點,以更靈
(1998a). Pedagogy of freedom: Ethics, democracy, and civic courage (P. Clarke, Trans.).
New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61, 54.
本質的基礎性分析(Panaiotidi, 2002: 247)。技術典範的問題並不在於 技術本身,而在於技術背後所要傳達的知識本質是否被技術的客觀化 與工具化所淹沒,亦即音樂經驗的自我知識本質或審美本質是否被技 術的量化所宰制,自我理解的未完成性本質是否被追逐技術的系統化 教育之獨斷性所取代,音樂遊戲的不嚴肅性是否被技術的嚴肅性要求 所犧牲。實踐智典範並不否定技術存在的歷史文化價值,但是更從一 種存有美學來關照音樂經驗中的意義可能性,在審美無區分的自我陶 養經驗中,音樂同時是一種教育實踐,實踐智典範與技術的本質最終 在教育實踐裡相通,倫理學與美學在音樂經驗中共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