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資格 資格之取得
境內及境外頻道組織之限制 營運計劃
營運執照
第二節 經營業務 明示其識別標識
授權經營特定頻道之準用 購物頻道數之限制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錄影節目帶
施行細則之訂定、施行日期
陸、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子計畫二)總共執行二年,第一年(2012 年)參考歐盟、英國、美國、
日本、韓國、加拿大、澳洲等國面對數位匯流,其傳播平台與內容管制方面的規 範,並針對我國內容與廣告不合時宜的法規提出建議。本期為第二年研究,本計 畫雖然從三年縮短為二年,有鑑於2013 年年初國內關於匯流法立法之氛圍,當 時在第四屆通傳會委員領導下,主管機關從未表示要提出數位匯流大法。所以本 研究乃試圖以朝向整併的修法方式先整併廣電三法,故提出具體的廣電三法合併 修正草案架構,供主管機關參考。
從本研究針對80 位產官學者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六成以上的受訪者表示面 對數位匯流對法規的衝擊可整併既有法規。主張只要個別修法的只有一成多的受 訪者。至於制訂匯流法規的步驟,贊成一階段修法的比主張分兩階段整併的稍多,
皆有三成左右,差距不到一成。表示只整併廣電三法或四法的有二成三的受訪者。
顯示行政院與主管機關若要將匯流法一步到位,仍要與國內產官學界多溝通。
若要將廣電三法整併,在內容管理尺度方面,超過六成的受訪者同意應趨向一致 性管理。本國自製率的部分,只有二成的受訪者表示維持現狀。有關黃金時段國 外節目是否要加以管制,超過九成回答需要加以限制。針對廣告的管制,多半受 訪者希望放寬管制,例如將有線與無線電視的廣告時間限制調整成一致。黃金時 段的廣告時間長度能放寬。有關IPTV 的管制,受訪者多同意應該將 IPTV 相關 規範放入新的合併法當中。對於IPTV 應該適用必載也已有共識,至於數位匯流 之後,對於節目內容的管制,受訪者傾向以歐盟線性與非線性的分類方式作為參 考依據,另外對於網路內容應如何加以規管,過半數認為政府仍應納入法規加以
管制。
本研究認為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匯流趨勢及新興媒體的出現,建立齊一管理機制、
降低法制不確定性,及提出數位匯流法規已有其必要性。因此本研究建議整併廣 電三法,並將新興媒體平台納入規範,修正後新法之名稱仍為廣播電視法。本草 案架構除了參考日本新的放送法將媒體分為「基幹」與「一般」的分類方式,亦 參照新聞局2003 年提出之廣電三法合併修正草案及通傳會於 2007 年訂定之通訊 傳播管理法草案,其特色乃具體落實傳輸與內容分離原則,確認「傳輸平台」與
「營運服務平台」的概念,打破以往垂直管制的思維,融入水平管制和層級模式 的概念,並提出三種新的媒體平台分類方式為「甲類」、「乙類」以及「丙類」傳 播平台。本研究提出整併的廣播電視法中平台與內容之重要管制原則如下:
1. 線性與非線性的分類方式有其侷限性,可依本研究提出的甲、乙、丙方式界 定
目前歐盟的線性及非線性的影音分類方式有其侷限性,未必適合台灣的新媒體規 範,所以本研究參考日本模式修改後提出甲、乙、丙不同的分類方式,建議丙類 節目可以一般法律(如兒少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民法、刑法等)
來加以規範。
2. 對於不同傳播平台所提供的內容應逐漸趨向一致性管制
衡量世界各國的作法,目前對於網路及 OTT 等新興媒體均採低度管制,因此本 研究建議對於不同傳播平台所提供的內容管制,採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先將 甲類(無線、直播衛星)與乙類(有線電視、IPTV)的內容管制,予以一致性 的管理,至於本國自製率與外資的規範則漸漸拉近。
3. 內容管制應由多元的諮詢委員會處理,但由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裁罰
本研究建議仿照韓國 KCSC 模式,透過修法方式在通傳會下設節目與廣告諮詢 委員會,負責處理節目及廣告的內容管制,該委員會做出之決議,由通傳會執行 裁罰。
4. 政府應設置專屬影視發展基金,提升我國文創實力
為提升台灣文創產業的軟實力,文化部於2012 年成立後,應積極設置專屬影視 發展基金,以輔導獎勵我國影視內容產業,鼓勵優質數位內容的產出,維繫文化 內容的多樣性。政府應編列預算促進業者積極產製高畫質節目之意願,並以公視 作為人才培訓、節目實驗研發與硬體支援一般業者的基地,提供業者優惠服務方 案,引入資金和技術挹注到產業之中,協助產業成長。
5. 必載頻道除了公視的頻道全部必載,有線電視與 IPTV 都應透過協商再傳輸無
線電視頻道
IPTV 應該比照有線電視,適用公共電視集團相關頻道免費必載(原住民頻道及 客家頻道也免費必載),並與民營無線電視主頻道協商必載規定,主管機關以公 平原則處理,成立透明化的協商機制協調兩造,且應納入基本頻道組。我國法律 並無強制要求新興媒體必載無線電視頻道,依據歐盟相關指令,各媒體平台趨向 一致性的管理原則,除非像行動多媒體或其他新興視訊平台在其初步發展階段,
如因容量或規模有限或可放寬管理,但仍要定期評估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及保障民 眾對公共電視頻道的接近性。
6.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不可成為經營媒體之障礙
所謂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原始意涵,在於政治勢力或影響退出電子媒體。類比時代 的媒體概念與數位匯流時代的媒體概念,存在本質上的顯著差異,前者平台結構 單純,言論表達易受平台操控壟斷;後者呈現多元多樣的面貌,言論表達難被平 台操控壟斷。因此本研究建議在數位匯流媒體多元化的時代,黨政軍退出媒體條 款,不可成為阻礙新媒體平台發展之障礙,應重新檢討,並修法排除對數位匯流 的負面影響。除了新聞或有可能涉及意識形態相關之節目以外,應允許政府適度
(設定投資上限)投資經營節目製作,政黨則完全不可以開放投資。
7. 對新興媒體內容服務應採低密度管制
鑒於新興媒體的技術與商業模式均處於發展的階段,不論用戶數量或社會影響力 仍不及傳統媒體,且新興媒體內容的使用者比傳統媒體的閱聽眾擁有更多主導權 力。為尊重個人的選擇自由,應採取低密度管制原則,待新興媒體內容服務規模 較成熟,使用者較多,並產生一定使用量後,再視其內容型態檢討是否採行較高 度之管制。我國現行電信法或廣電三法等並無明確規範,散見於固網業務管理規 則或第三代行動通訊管理規則等,對於電信業者提供視聽服務之規範,亦僅寥寥 數語。通傳會之電信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三章「利用電信網路提供視聽媒體服務」, 本研究建議可移至廣電法整併架構的乙類或丙類。
本研究在7 月底結案前,行政院於 7 月中旬審查電信法修正草案。張善政政務委 員在會中決定,數位匯流發展方案要求在2014 年 6 月完成第二階段立法,既然 已經剩下不到一年,電信法草案應暫時擱置,不再續審,並請通傳會研擬更具前 瞻性的匯流法。張政務委員說,通傳會必須在2014 年 2 月提出匯流法草案,屆 時廣電三法與電信法內容整合其中,可被匯流大法取代(呂雪彗,2013 年 7 月 17 日)。本研究在結論也呼應此一政策宣示。不過要提醒的是此次立法的成功與 否,端看主管機關的決心及與各界的溝通。務實的方法乃是廣電三法先合併,同 時檢視電信法,然後再一起整併成匯流大法。不過,不必浪費精力先於立法院通 過整併的廣電三法,因為廣電三法之平台及內容層各在同一水平層級,所以建議 可以同時進行草案研擬。在策略上可重新檢視2007 年通傳會所通過的通訊傳播
管理法草案及當時各界的公聽會意見以重新草擬。此一匯流法立法過程最重要的 乃是要與所有利益關係人包括業者、消費者、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充分溝通,以 建立共識、降低爭議。日本從2006 年開始研議整併電信法、放送法、有廣法等 九個法,中間開了無數會議及與各界溝通。到了2010 年還是放棄成立一部匯流 法,而選擇整併廣電四法(Fukuda, 2012)。通傳會從 2013 年 7 月才決定捲土重 來提出一部匯流法草案,七個月的時間要提出一個完善的匯流法並不容易,更何 況需要時間與各界溝通。誠如本研究的受訪者所言,修法有時只是技術性的問題,
真正解決問題比為修法而修法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