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二
二、、、、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本手冊之適用範圍,不包含 C 類(工業、倉儲類)、F 類(衛生、福利、
更生類)及I類(危險物品類)場所,下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適用範圍:
表 2- 1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法適用範圍
類別 類別
類別 類別 類別定義 類別定義 類別定義 類別定義 空間名稱 空間名稱 空間名稱 空間名稱
A 類 公共集 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 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 之場所。
戲(劇)院、 電影院、演藝 廳、車站、航空站、候船室 等空間。
B 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 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夜總會、酒家、理容院、
KTV、MTV、公共浴室、百 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 店、餐廳、旅館、觀光飯店 等空間。
D 類 休閒、
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
教學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會議廳、
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
圖書館、各級學校教室等空 間。
E 類 宗教、殯 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 所。
寺、廟、教堂、宗祠等空間。
G 類 辦公、服 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 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 服務之場所。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所、政 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 所、一般診所、衛生所、店 舖等空間。
H 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招待所、住宅、集
合住宅等空間。
備註:
12
參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之分類。參酌「建築物使用類別及 變更使用辦法」之使用項目舉例,G-3 類包含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醫院、療養院 等類似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H-1 類包含樓地板面積未達 五百平方公尺之民宿、招待所、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 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中心等類似場所,均不適用本手冊驗證方法。
三三
三三、、、、限制條件限制條件限制條件限制條件
本手冊並非適用於任何空間特性之建築物,目前在執行上仍有其限制條件,
其限制條件如下所列:
1. 建築物必須為防火構造建築物。
2. 不適用於無法自力完成避難行動人員之場所。
3. 本驗證法是在以下火災模式進行之:
(1)火災進行之假設限定發生於起火居室內,指起火到擴大延燒初期火 災。
(2)− ire growth model。
(3)Zone model。
4. 每一防煙區劃面積≦1500 ㎡。
5. 天花板高度限制 < 20m
6. 除排煙設備外,不考量其他自動滅火設備動作之影響。
7. 進行住宅類(H-2)驗證時,須提供內部隔間平面圖,毛胚屋仍須提供內部 隔間參考平面圖。
四四
四四、、、、避難安全性能避難安全性能避難安全性能避難安全性能
建築物所需避難安全性能,依驗證對象之不同,而區分為「樓層避難安全 性能」及「整棟避難安全性能」二種。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係以建築物之單一樓層為對象。自該樓層之任一居室
發生火災,位於該樓層之所有避難人員從開始避難至避難完成為止,各居室及從
各居室通往直通樓梯之走廊等設施,需能保持侵入該空間之火災所產生之煙或氣 1. G-3 類醫院、醫療院等類似場所不適用本手冊驗證方法。
2. H-1 類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 場所不適用本手冊驗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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