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技藝優良」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採計方式為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 績達 90 分以上者得 3 分、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得 2 分、6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得 1 分,其成績應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含)
前取得為限。
(三) 「弱勢身分」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2 分,報名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者採計 2 分,若免試 生同時具備 2 種以上資格者僅得擇一計分。
註: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係依衛生福利部頒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之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時務必檢附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分認定證明文件。
(四) 「均衡學習」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6 分,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 合活動三大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 期等五學期成績,若 3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6 分、2 項領 域 5 學期平均成績皆達 60 分以上得 4 分、僅 1 項領域 5 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2 分。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以其實際就讀學期數進行平均成 績計算。免試生繳交之積分證明文件中,科目名稱與採計學習領域名稱不同 者,不予採計。
(五) 「適性輔導」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3 分,依照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
「生涯發展規劃書」中「家長意見」、「導師意見」、「輔導教師意見」三 者意見,皆勾選五專者得 3 分、任 2 者勾選五專者得 2 分、任 1 者勾選五專 者得 1 分。非應屆畢業之免試生,本項積分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1、2、4、5 項身分別報名者,積分以 3 分計。以同等學力 3 項身分別報名者,若其為 106 學年度入學國民中學,依正常修業年限應於 108 學年度自國民中學畢業者,
積分依其「生涯發展規劃書」內容採計,其餘者積分以 3 分計。
(六) 「國中教育會考」項目積分為「國文」、「英語」、「數學」、「自然」及
「社會」等五個分項目積分之總和,積分採計上限為 15 分,採計方式為「精 熟」科目每科得 3 分、「基礎」科目每科得 2 分、「待加強」科目每科得 1 分,若每科目皆「精熟」,可得最高 15 分。若違反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
該各科目依違規情節不予列計等級或扣點,而該科目積分則不予計分或每扣 一點扣該科目積分 0.15 分,扣至該科目零分為止。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採計以
109 年度取得之成績為準。
(七) 「其他(招生學校自訂)」項目積分採計上限為 5 分,採計自國中就學後至 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含)前取得之證明文件為準。請參閱附錄一、109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 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簡章第 24 至 45 頁)。
二、 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超額比序總積分依免試生報名之身分別,分為「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與「特 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可採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 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特種身分生未參加第一階段分發、第一階段未 錄取或已錄取但放棄錄取資格者,則可採其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參加第二階 段特種身分生現場登記分發作業。
(一)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依據超額比序總積分之項目積分採計原則,各分項目經採計取得「分項 目積分」後加總為「主項目積分」,再依招生學校規定之各超額比序項目權 重進行各主項目之加權計算所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再將各主項目加權 積分進行加總取得「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各招生學校自訂之積分採計 項目與權重,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24 至 45 頁)。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之超額比序總積分計分方式比照一般生規定辦理。
(二)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之計算
以一般生計算取得之主項目加權積分與分項目積分,依特種身分生升學 優待辦法之各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將各主項目加權積分、分項目積分 與寫作測驗級分進行特種身分生加分計算而得「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再將各主項目 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為「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而主項目特種身分 生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及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則作為特種身分 生同分比序用之項目。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比率請參閱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分 彚整表(簡章第 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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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因特種身分生加分優待外,各超額比序分項目與超額比序主項目之積分皆 不得超過各項目規定之積分上限。另主項目加權積分、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 分、分項目積分、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一般 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等各項積分之計算皆取至小 數點後第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三、 分發比序原則
免試生依各招生學校訂定之「109 學年度北區五專聯合免試入學各招生學校招 生科(組)名額、積分採計項目與權重及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以取得「分 發順位」作為分發順序之依據。分發順位依免試生之身分別與參加之現場登記分發 作業階段,分為「一般生分發順位」與「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分發順位之排定 依下列比序原則辦理:
(一) 一般生與特種身分生先以「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作為第一比序項目,
依總積分由大至小排列為「一般生分發順位」。
(二) 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順 序,先進行主項目加權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加權積分仍相同,再進行 分項目積分之比序,又再相同者,則依招生學校自訂之國中教育會考各科 目比序順序項目之 3 等級 4 標示進行比序,又再相同時,再依寫作測驗級 分進行同分比序,如仍同分者則列為相同之「一般生分發順位」。
註:大陸長期探親子女併入一般生分發順位比序作業中合併辦理。
(三) 特種身分生以「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作為第一比序項目,依總積 分由大至小排列為「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
(四) 特種身分生超額比序總積分相同時,則依報名招生學校訂定之同分比序項 目順序,先進行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之比序,若各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 分仍相同,再進行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之比序,又再相同者,則依招生 學校自訂之國中教育會考各科目比序順序項目之 3 等級 4 標示進行比序,
又再相同時,再依寫作測驗特種身分生積分進行同分比序,如仍同分者則 列為相同之「特種身分生分發順位」。
四、 超額比序總積分計算與分發順位排定範例說明
(一) 一般生計算說明
以信義國中陳筱玲同學為例,其就讀之信義國中依其就學期間 106 年 9 月至 109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含)前之各項活動表現,出具「109 學年度五專入學 專用聯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證明單」如表 4-1。陳同學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各科目成績與採計之積分如表 4-2。若陳同學報名○○科技大學,其各項積分採計、
加權計算與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如表 4-3。陳同學可以其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 分取得分發順位,參加第一階段一般生現場登記分發。
若陳同學之一般生超額比序總積分與其他免試生相同時,則依報名之○○科 技大學所訂定之同分比序項目順序進行比序。陳同學的積分項目比序順序如表 4-4 之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