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1 月 16 日在本會網站(http://www.cape.edu.tw/)及國立體育大學術科考試網 站(http://ceec.ntsu.edu.tw/)公告,請考生務必上網查閱。
(二)20 秒反覆側步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2 次,每次測驗時間為 20 秒。在平面場地規劃 3 條各相距 1.20 公尺(男)、1.00 公尺(女)之平行線。預備時受試者跨立於中線兩側,
聞「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計1 次;
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計2 次;繼續向左側步,至左腳跨過左線,
計3 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 4 次,依序反覆進行。(測驗時亦 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占 分 比 20%
記 錄 方 式 以20 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 意 事 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三)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1 次;受測者先行套穿大會準備之背心,仰臥平躺於標準化測 驗器材上,雙膝屈曲約90 度,雙腳套進固定帶內,腳底平貼地面,雙手 胸前交义緊拉背心肩帶。聞「開始」口令時,受測者屈身起坐,起坐時 雙肘觸及雙膝後,隨即回復仰臥預備動作,如此反覆測試1 分鐘。
占 分 比 20%
記錄方式 自仰臥起坐雙肘觸及雙膝計算1 次。以次數為單位,記錄其 60 秒累計完 成之總次數為成績。
注意事項
坐起時以雙肘觸及雙膝為準,仰臥時則以背部肩胛骨接觸地面後才可以 開始下1 次的動作。坐起時雙肘未觸及雙膝、雙手離開背心肩帶或上背 部未接觸器材平面,則該次不予計算。
(四)立定連續三次跳
項 目 說 明
考 試 方 式
每人測驗2 次。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約與肩同寬,
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然前擺,雙 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3 次。成績丈量由起 跳線後緣至第3 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占 分 比 20%
記 錄 方 式 以連續 3 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測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 意 事 項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地,
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地現象者 以犯規論。犯規時,該次成績不計,並不得要求重測。
(五)1600 公尺跑走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1 次。測驗前受測者按分組編號穿上號碼衣,並依引導至徑賽 跑道預備區(起跑線後3 公尺)。聞「各就位」口令時,即前進立於起跑 線後。發令員俟受測者就定位後「鳴槍」;受測者聞槍響立即跑出。計時 員於鳴槍同時啟動碼錶,直至受測者跑走完全程停錶。
占 分 比 20%
記錄方式 記錄受測者跑走完全程之時間(分與秒);成績記錄至秒為止。
注意事項 測驗途中受試者如感身體不適,無法抵達終點時,應停止測驗並繳回號 碼衣,本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體育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日期如因天候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影響得順延;考試前應於規定時間於規定地點集 合報到。
(二)各組考生,應按照順序排隊,由服務人員引導出入各項考試場地。
(三)各項考試時,現場除當組考生外,其餘考生請在指定休息區靜候。
(四)考生所屬小組正進行考試時,考生不得擅自離場。
(五)考生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可穿牛仔褲、皮鞋、釘鞋(含除去鞋 釘)或足球鞋。
(六)考試時如受天氣變化影響,致使必須變更場地時,應聽從監試人員或服務人員引導。
(七)各項考試間隔期間,考生如須暫時離開,應向各組試務人員請假。
(八)各項考試如因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使考試時間或場地變更時,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七、體育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惡意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重大者。
5.攜帶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電子工具進行側錄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者。
(四)考生參加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得穿著牛仔褲、皮鞋、釘鞋(含 除去鞋釘的鞋子)、足球鞋,違者取消該項目應考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時間集合,並由服務人員引導進出各項考試場地,已屆考試時間未到 者,取消該項應考資格。
(六)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如未攜帶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 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章「肆、准考 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者,取消該項目之成績。
(七)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並不得對其成績提出申訴。
(八)考生應按各項規定進行考試,違者致使評審人員無法評分者,其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違者取消該項目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考生成績冊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毀損或其他特殊原因,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十二)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