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拾肆、第一次及第二次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一覽表

一、報名參加第一次及第二次免試入學學生,應依本簡章規定之時 間及方式,選填本處所列招生學校作為志願學校。

二、國立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辦理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 甄審入學錄取報到後之缺額(含報到後放棄錄取資格),納入第 一次免試入學招生名額,並於103 年 06 月 0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由本會承辦學校公告於

https://sites.google.com/site/opentainan/

三、第二次免試入學招生名額,將於103 年 06 月 30 日(星期一)上 午10 時由本會承辦學校公告於

https://sites.google.com/site/opentainan/

欄位說明

一、臺南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二、共同就學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

嘉義共同就學區

嘉義共同就學區

嘉義共同就學區

高雄共同就學區

三、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夜間上課】

序號 學校

序號 學校

四、共同就學區各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夜間上課】

附錄一 103 學年度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

各種身分別 應繳證明文件

符合「特殊教育學 生調整入學年齡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之規定者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核定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生 中低收入戶生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正本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 領失業給付者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 暨給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 期為準)。

原住民生

1. 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戶口名簿上並應有山地原住 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2.原住民族語認證(無者免附)

身心障礙生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應安置就學之證明文件。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 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僑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報名本年度高中高職五專入學之僑 生身分證明。

蒙藏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退伍軍人

1.軍官: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2.士官、士兵: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3.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退役證明文件。

4.因殘免役或除役者:主管機關核准免役或除役證明文件。

5.退伍日期在 103 年 8 月 31 日(含) 以前並檢具「退伍時間證明」

文件者,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

註:原住民生、身心障礙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僑生、蒙藏生、退伍軍人,若具有兩種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 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附錄二 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 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 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二、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 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 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 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 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 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 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 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 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 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

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 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 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 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 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 計算。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學 校 , 及 其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二、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 計算。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 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他 僅 於 夜 間 、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別。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 額: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二、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 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 整數計算。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 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 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 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 制。

政府派外工作 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 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 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 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 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 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 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依 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 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境外優秀科學 科技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系、科)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 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 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加免試入 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其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 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 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 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 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