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百多年間,法國政府為消除科西嘉族間仇殺所採行的 政策,常因政府更迭而反覆無常,時而禁槍、時而允許擁槍,時 而設立陪審團、時而廢除,顯然缺乏一套長遠且深思熟慮之對 策。另外,法國政府駐科代表任期太短,亦不利法治之推行;據 統計,從第一共和 8 年到 1919 年初,約 120 年間,科西嘉曾換過 63 位省長或特使。若僅檢視第三共和期間,則從 1870 年 9 月至 1919 年初,約 48 年間,科西嘉換過 37 位省長,127平均每位省長 任期只有 481 天。司法不獨立亦是法治難以推行之重要原因之 一;其實,科西嘉最需要的是真正公正的司法,所謂「真正公正 的司法」,是指司法不受某些政治集團的影響,法官不再是宗族御 用的工具,不作出會造成社會對立的判決;然而,科西嘉的法官 不但不願意對抗宗族之影響,反而成為宗族之同志。由於上述種 種原因,科西嘉私人復仇行為仍屢見不鮮,對法國「法治國家」
125 Rapport du Sous-préfet, 13 novembre1827; 3 janvier et 24 mars 1829.
126 Gazette des Tribunaux, 30 juillet 1835, n°3103; 4 mai 1836, n°3115; Xavier Versini, En Corse, Vieilles affaires et procès oubliés, pp.49-83.
127 Abbé F. Girolamo-Cortona, Géographie générale de la Corse (Ajaccio, 1893), p.75.
之形象形成一大嘲諷。
吾人認為,下述方法或許可作為法國法治消除族間仇殺之參 考。
首先是延長省長任期並遴選適當的人擔任省長,他必須以此 為志業,而非抱持五日京兆之心態,如此才能採取有效的行動,
並使其推動之政策具穩定性,政府則應給予堅定之支持。
其次,應改善司法。宗族勢力經常對陪審團和法官施壓,使 其無法作出公正的判決,而不公正判決常是族間仇殺的起因之 一。法國政府應加強當地法治教育,而且似有必要規定法官不得 為當地人或規定法官由法國大陸派駐,以避免法官捲進地方政治 恩怨或利益糾紛;陪審團成員亦可比照法官,規定應由外地居民 組成(例如由上科西嘉人擔任南科西嘉之陪審員,反之亦然),而 且政府須確保其人身安全(不受訴訟當事人及其親屬之傷害)。法 院的效能增加並成為可信賴的解決爭端之機關後,私人復仇行為 即會減少。
復 次 , 應 降 低 宗 族 之 影 響 力 。 宗 族 雖 然 為 科 西 嘉 人 帶 來 利 益,卻也帶來嚴重的問題,因為宗族的同仇敵愾精神挑起各種犯 罪行為,其中最主要的犯罪行為就是族間仇殺。宗族所以能一直 存在,是因為它持續提供科西嘉人國家所無法提供的服務。未來 國家欲瓦解宗族之影響力,即須先取代其功能。可行的方法之一 是發展當地經濟並廣設國營事業,讓謀職困難的科西嘉人能在政 府機關找到工作以餬口,如此即無須再依附宗族,宗族之勢力和 影響力即會逐漸下墜,國家成為科西嘉人效忠的新對象,此時國 家的規範就容易被科西嘉人接受。
再者,必須防範農村犯法之肇因。農村違法和侵害行為是族 間仇殺接連不斷發生之重要原因。牧人放縱其牲畜穿越葡萄園或 麥田,使農作物受到動物踐踏或啃食,造成嚴重損害,衝突亦隨 之產生。由於科西嘉人主要過著畜牧生活,其次才是農耕生活,
牧人佔農村人口極大部分,因此動物踐踏或啃食農作物之問題必 須解決。未來或許可以定點豢養方式取代目前之游牧形態,或者
將某些地方劃為公共牧場,好讓牧人與其牲畜可隨季節遷徙,其 他地方原則上應禁止牧人及其牲畜通過。
上述的構想只是藍圖而已,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改進。法 國政府亦須持續檢討與改進,才有可能解決族間仇殺此一眾所關 注且棘手之社會問題。
“State’s Justice” versus “Personal Justic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French Rule of Law and Corsica’s Vendetta
Liu Wen-bin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