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契丹人沿襲了北方遊牧民族的歷史傳統,兼受中原漢制的影響。
遼代社會「纛」與「旗鼓」即是很好說明。而以往的硏究,諸位學者偏重於「旗 鼓」的由來、形製以及軍事意義的考察;但遺憾的是,忽略了契丹「十二神纛」,
或未能將其與「旗」區別開來。因而,筆者意識到這一問題尚有探討的餘地。
在我看來,把對「纛」與「旗鼓」的認識停留在「物質層面」顯然是不夠的,
僅是就事論事而已。不妨把這一問題置於政治文化與民族信仰的角度,透過事 物表層現象,或許能看到「纛」與「旗鼓」更為豐富的內涵。
本文硏究結果證明,契丹社會的「纛」、「旗鼓」在事實上超乎其本身的 意義:
首先,根據中土史料記載,契丹立國前,旗鼓作為汗位承繼相代的標誌,
即契丹部族統治的最高權力。其根源在於:隋唐曾以頒賜旗鼓方式來羈縻少數
138 林沄,〈遼墓壁畫研究兩則〉,《林沄學術文集》,頁 424-431。
139 蔡美彪,〈曳剌之由來及其演變〉,《中國民族史研究》,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年。
140 王鼎,〈焚椒錄〉,《續四庫全書》本。
141《遼史》卷一百一十〈耶律乙辛傳〉曰:大康五年正月,「上將出獵,乙辛奏留皇孫,上欲從之。
同知點檢蕭兀納諫曰:『陛下若從乙辛留皇孫,皇孫尚幼,左右無人,願留臣保護,以防不測。』
遂與皇孫俱行。」
142 脫脫,《遼史》,卷二十四〈道宗本紀四〉,頁 285
民族,這既是一種安撫政策,又是宗主國對於藩屬的統治之術。反之,邊疆民 族各部把中央政權是否賜予旗鼓,作為對其地位承認與否的標準,進而旗鼓的 意義得以擴大和延展,成為權力的象徵。契丹族亦是如此。直至遼初,契丹人 尚存這一念觀念,如諸弟之亂,旗鼓成為重要爭奪的目標之一。入遼以後,契 丹統治者汲取了唐朝統治策略,用「旗鼓」之賜,拉攏境內的部族,進行管轄。
其次,據《遼史》「十二神纛」乃是「遙輦末主遺制」,授予承繼帝統之 君——耶律阿保機。遼太宗耶律德光亦宣稱,自己擁有「神纛」。不可否認,
這是一種政治宣傳和渲染,意在粉飾其帝位是合乎法統。也由此可見,「神纛」
在契丹人的觀念中絕非凡物。史料記載,纛立契丹的太廟之前,相應的有「十 二神纛禮」,143對其加以供奉。以筆者考見,神纛信仰在中國北方少數民族,
歷史頗為悠久。這極有可能發端於突厥人的「狼頭纛」崇拜,此後被其他民族 所承襲,歷至回紇、契丹,直至蒙古族。契丹人也尊纛,建國以後,又將纛的 地位置於旗鼓之上。根本原因,除了上述提到民族信仰傳統因素外,與契丹人 的正統觀念形成存有關係。在契丹人看來,「旗鼓」雖是部落聯盟時期可汗權 力的標誌,但其實質體現了契丹族與中原王朝的藩屬關係。契丹立國以後,這 顯然與民族意識和正統觀念相悖的。因此,尊奉「神纛」,而降低「旗鼓」地 位成為理所之事。
第三,終遼一代,契丹「旗鼓」問題,過去學者在這一方面著力最多。但 筆者認為,此問題遠不及上述兩個問題重要。學界普遍認為,旗鼓在遼代社會 的作用大體有三方面:傳統的軍事意義、作為禮器和儀仗、標誌官員身份和地 位。但由於史料之闕,我們對遼代的旗鼓制度知之甚少。據《遼史》記載,有
「旗鼓拽剌」、「旗鼓拽剌詳穩」和「旗鼓拽剌詳穩司」。通過對史料,大致 可以推知,「旗鼓拽剌」是負責掌管旗鼓之人;而「旗鼓拽剌詳穩」係為要職,
所統領的「旗鼓拽剌詳穩司」主要職責是衛戍皇室。至於說,「旗鼓拽剌」與
「旗鼓拽剌詳穩」、「旗鼓拽剌詳穩司」存在何種關係,由於史料原因,尚難
143 至於說,契丹「神纛」之數為何是「十二」,《契丹與旗鼓補論》一文作了猜測性的解釋,認為「取 数十二可能对应一年十二个月或黄道十二宫、十二生肖。」筆者認為,契丹「十二」之數不似與 天文曆法有關,可能源於契丹或其他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即以「十二」為貴。如《遼史》卷 三十七〈地理志一〉「降聖州」條,曰:「應天皇后夢神人金冠素服,執兵仗,貌甚豐美,異獸十 二隨之。中有黑兔躍入后懷,因而有娠,遂生太宗。」卷四十六〈百官志二〉有:「十二行糾軍」。
卷五十三〈禮志六〉正旦朝賀儀,行「十二拜」等。
作出定論。
坦率地說,史籍中關涉契丹「纛」、「旗鼓」的材料是有限的,從某種程 度上成為硏究進一步深入的瓶頸。若想在此問題上有所突破,勢必以更為開闊 的視野加以考察。職此之故,本文即北方民族文化傳承與演進作為基點,結合 多學科,希冀能得出一些有意義的結論,或對民族史學有所參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