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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在文檔中 巴布亚新几内亚 (頁 21-26)

撤销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七项条款的保留(第 78/10 项建议)

150. 政府已撤销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七项保留。于 2013 年撤销了七 项保留,以处理庇护及向真正的难民提供平等机会等区域问题。

151. 政府在巴新移民和公民事务局内设立了一个难民司,负责处理难民问题。

在巴新的难民包括西巴布亚的难民、移徙者(越境者)和寻求庇护者。

152. 2015 年 10 月 12 日出台了“国家难民政策”。该政策概述了五项原则,指 导巴布亚新几内亚今后管理难民问题以及履行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及有关的 1967 年《议定书》所规定国际义务的方针。

153. 难民司负责执行“国家难民政策”。这包括免收难民申请公民身份的申请 费、执行难民身份确定程序、设立难民签证、向难民提供就业机会、执行寻求庇 护者的区域处理程序以及对偷运和贩运人口者判处刑事罪行。

154. 有超过 10,000 至 15,000 名西巴布亚难民住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东阿温。

政府通过入籍程序对 1,300 名申请人授予公民资格。为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政 府还为美拉尼西亚的长期难民在西部省东阿温划拨了 6,000 公顷土地,以使他们 通过传统耕作自己自足。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他地区也提供了土地,安置 3,000 名难民,使西巴布亚人融入社会。

155. 根据与澳大利亚政府达成的“区域重新安置方案”,设在马努斯的庇护处 理中心共处理了 1,200 名寻求庇护者的案件。450 名寻求庇护者已获得难民身 份,6 名难民已被安置在国内。

156. 政府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开 展密切合作,以保护西巴布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加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合作,报告该国已批准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执行情 况;这些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第 78/39 项建议)

提出关于编写并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技术合作

和援

助请求(第 78/40 项、第 78/41 项建议)

157. 巴布亚新几内亚与联合国条约机构在保护和推进人权方面正在开展程度恰 当的合作。巴布亚新几内亚批准了一些人权条约,但由于资源限制,政府未能落 实所有这些条约并就其提交报告。政府始终承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提出报告。包括联合国系 统在内的发展伙伴在这一领域的集中能力建设支助及简化目前较为繁琐的报告模 板可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努力。

向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有效邀请,作为通报和支持人权改革的一种 方式(第 78/42 项、第 78/43 项建议),包括向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发 出邀请(第 78/44 项、第 78/45 项、第 78/46 项建议)

158.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一直公开和坦率地处理国内人权问题。不同于许多其 他国家,巴布亚新几内亚拥有允许联合国有关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过去二十年 中访问该国的令人羡慕的记录,我们对就这些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有关的事项进行 审议和互动的机会表示欢迎。四位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接受邀请并对巴新 进行了访问即证明了这一点,这些访问包括以下:

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14 日: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赫里斯托夫·海恩斯先生进行了与生命权和人权保护问题有关的访问;

 2012 年 3 月 18 日至 26 日: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 告员拉希达·曼朱女士进行了访问,她已向政府提出了有关处理这些问 题的结论和建议,政府正在处理这些问题;

 2010 年 5 月 14 日至 25 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先生进行了与拘留中心、监狱和 执法机构对公民和其他人实施暴行问题有关的访问;

 1995 年 10 月 23 日至 28 日: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 员巴克雷·瓦利·恩迪亚耶先生专门就布干维尔危机问题进行了访问。

159. 2014 年 9 月 25 日联合国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弗朗索瓦·克雷波教授 提出访问设在马努斯省的澳大利亚区域处理中心的请求是政府唯一尚未接受和有 待处理的请求。提出访问马努斯区域处理中心的主要目标是评估移徙者在巴布亚 新几内亚该中心的人权状况。该请求是紧随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瑞士日内瓦通过 的人权理事会第 26/19 号决议提出的。该请求有待政府进行进一步审议。

使民间社会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进程(第 78/75 项建议)

落实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以处理他在访问期间强调的侵犯基本权利 的行为,尤其是普遍虐待被拘留者行为、被监禁者完全享受不到权利、有辱 人格的拘留条件以及缺乏管制机制导致预防性拘留时间过长等问题(第 79/29 项建议)

传播并执行最近通过的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又称 为《曼谷规则》,并寻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人权高专 办等有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支助(第 79/47 项建议)

160. 政府通过人权论坛与民间社会进行了接触,建立了伙伴关系,以编写普遍 定期审议报告并处理全国范围内普遍的人权问题。

161. 对惩教事务局工作人员进行的人权培训还提供了关于处理拘留和被拘留者 待遇的最佳做法的培训。惩教事务局确定了已经减少越狱事件的各种不同的活 动,其中包括让被拘留者参加劳动、释放方案并提供充足食品。低风险被拘留者 已获准请假出狱,以重新融入社会。尽管拘留设施的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但足 够适合居住和清洁。

162. 法律和司法部门已采取措施增加巴布亚新几内亚审理女罪犯案件的法官和 地方法官的人数。人权高专办目前正在为巴新皇家警察制订培训,包括关于拘留 标准以及被拘留者和女罪犯权利的内容。

163. 政府最近通过了 2015 年《LukautimPikinini 法》,除其他外,该法规定为 怀孕女囚和与未满 3 岁子女一起生活的囚犯提供特殊待遇和照顾。

五. 成就和挑战

164. 虽然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中面临许多挑战,但在将各核心人权条约 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法方面已取得了巨大进展。这方面的成就和挑战包括:

成就

 颁布和修订法律,加强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

 为执法人员进行的能力建设和培训,以及与主要政府执法机构进行协 调和提供的技术援助,改善了拘留设施和条件;

 与非政府组织、发展伙伴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建立了伙伴关系,切实这 行各项方案;

 协调和纳入积极方案,努力处理所有部门的歧视问题;

 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过去 10 年中访问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次数增多,各 次访问提出的多项建议得到了落实。

挑战

 为社区进行开展有关人权和其他问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所面临的 文化、语言和沟通障碍;

 有必要加强国家最高一级机构,以协调建议的后续行动和就建议提出 报告;

 协调不足和能力限制;

 需要建立一个中央数据库,以监测、评估、收集和管理数据;

 缺少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资金支助;

 使具有不同文化和族裔背景的难民重新定居并融入社会是一个重大挑 战,且需要大量资源;

 与区域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寻求资金和技术援助,以推进巴新的人权;

 没有牵头负责人权教育的政府机构,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后,将对这项 任务进行适当规定。

165. 政府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努力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当地和国际民间社会 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和网络应对这些挑战,提供资金、能力建设以及技 术援助最有助益。尽管如此,在保护和实现人权方面的国家领导和自主始终是属 于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的特权,这一点是公认的。

六. 结论

166. 巴布亚新几内亚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强调,

巴布亚新几内亚继续致力于履行其作为各项国际法律文书的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这些文书保护、促进和实现人人享有《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 基本人权。

167. 本报告以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报告进程中联合国会员国提出的建议为出发 点,这些建议要求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以在法律和政策上改善会 员国认为至关重要的某些领域。

168. 本报告反映了政府与其他有关非政府利益攸关方合作的整体努力,着重指 出了政府在处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人权问题方面所作的努力。

169.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始终坚定不移,将继续努力确保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法 律,以期全面实现推动和促进巴布亚新几内亚所有人的人权。

致谢

170.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肯定并赞赏和感谢普遍定期审议国家工作组成员在编 写本报告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

171. 巴布亚新几内亚还感谢以下发展伙伴提供的宝贵支助、合作和指导: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莫尔斯比港办事处

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普遍定期审议核心委员会

 政府有关机构

 发展伙伴。

在文檔中 巴布亚新几内亚 (頁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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