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前述美日兩國在同盟關係上的一連串意見互動,最後促成 1996 年「聯 合宣言」的產出,正式重新定義面臨新挑戰的美日同盟體制,開啟了後續行動的 先聲。然而接下來則是雙方必須就 1978 年的「防衛指針」進行修改,以符合實 際的防衛需要的問題。
一、1997 年 9 月 美日防衛合作新指針
(一) 1997 年 6 月美日「中期報告」
1996 年 6 月,美日安全協商委員會(SCC)下的防衛合作小組委員會(SDC),也 就是美國國務卿、國防部長和日本外相、防衛廳長官的 2+2 委員會,開始對 1978 年簽定的「舊防衛合作指針」進行修改。經過一年的研討,防衛合作小組委員會 於 1997 年 6 月公佈了修改意見的「中期報告」。
「中期報告」的目的,是針對 1978 年的「美日防衛合作指針」進行修改,
也可是說是 1996 年 4 月「美日安保聯合宣言」的具體化。美日於 1978 年制定防 衛合作指針,由三部分組成:1. 防止侵略於未然;2. 對付針對日本的武裝進攻;
3. 在遠東發生緊急情況時美日進行合作。而 1996 年美日針對修改「防衛合作指 針」中期報告的重點,就是其中的第三部分,也就是當「日本週邊出現緊急事態」
兩國如何有效因應、日本如何對駐日美軍提供更有力的支援的問題。69 「中期 報告」的內容,按和平時期、日本本土和日本週邊出現緊急事態,分三類進行兩 國軍事合作方針的規劃,並在第三類當中列入了日本對美軍達 40 項之多的支援 措施,使美日雙邊軍事合作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明顯強化。
根據日本讀賣新聞晚報於 1997 年 6 月 1 日的報導,日本政府將「週邊地區」
界定為:「在日本的防衛努力和美日安全保障體制的相互作用下,能夠給國際社
69 楊伯江,「日美修改《防衛合作指針》中期報告初析」,現代國際關係 第 7 期(1997 年 7 月),
頁 12。
會帶來穩定效果的地理範圍。此一範圍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而發生變化,沒有明 確的界線。」又日本外務省北美局局長折田正樹於 6 月 9 日於自民黨相關部會上 表示:「所謂『週邊事態』,是指不單帶來經濟影響,而且帶來包括軍事在內的重 大影響的事態,而中東不包括在日本週邊之內,這些隨意性很強的模糊定義,只 能給亞太地區增添不穩定因素。」大陸學者指出,1970 年代中美、中日關係改 善以來,美日曾於不同場合表明將台灣海峽排除在共同防衛範圍之外,但此次修 改顯示出該立場有後退的傾向。70 而美日防衛合作方式自此也將發生變化,在
「後方支援」地域的界定上,日本政府的解釋是:「主要在日本領域內進行,但 也可以在與戰鬥行動正在進行的地區,與劃清界線的日本周圍公海及其上空進 行。在合作內容上,日本要承擔掃雷、提供情報和以經濟制裁為目的的船舶檢查 等任務。」大陸學者認為這些無一不是可能導致日本參與對外軍事行動的內容,
從而與日本憲法第九條以及以往不具有「集體自衛權」的解釋相抵觸。71
由上述「中期報告」的目的及內容可知,在「中期報告」正式出爐後,接著 下來的重頭戲將是日方對於美日安全同盟在立法相關工作上的落實。由於「防衛 合作指針」既非條約、亦非協定,所闡示僅僅是美日雙方的政治意向,且不具有 法律上的約束力,再加上「新指針」本身與日本現行法律有許多抵觸的地方,例 如日本對美國的協助,依日本憲法規定有以下兩項所謂的限制:
1. 其一是憲法第九條為日本解決國際紛爭之法源依據,但卻禁止使用武力 以及放棄交戰權。
2. 其二由於集體自衛權的行使違反憲法,因此日本自衛隊在對美國的軍事 協助上,無法與美軍採取一致的軍事行動。72
「美日防衛合作指針」合作的內容受限於日本不使用武力,僅提供美軍後方
70 金熙德,「關於日美修改《防衛合作指導方針》的 “中間報告”-學術討論會述要」,日本學刊 第 5 期(1997 年 5 月),148-149。
71 金熙德,前揭文,頁 149。。
72 添谷芳秀,「9.11 テロ後東アジアの安全保障」,在九一一事件後的亞洲情勢與經濟展望:2002 台北會議論文集,台北市,民國 93 年 6 月 29 日,中華歐亞基金會、世界和平研究所編著(台北 市:致良出版社,2003),頁 108。
支援此般的合作模式。至此將來有需要針對國內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以及制定,而 進一步落實「防衛合作指針」的重頭戲也就落在日方的身上。73 因此日本政府 及國會自此就展開針對國內法的制定與修改工作。
(二) 1997 年 9 月「美日防衛合作新指針」74
1997 年 9 月 23 日美日兩國在紐約發表的「美日防衛合作新指針」,與以對付
「日本有事」為重點的「舊指針」相比,「新指針」著重強調在對付「日本週邊 事態」時的美日軍事合作的具體措施,並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值得注意:
1. 有關對付週邊事態的美日合作內容全面而詳細,包括了從提供設施,到 參加掃雷等四十個項目。
例如在預測事態可能發生階段的情報交換、政策協調以及抑制事態進一步擴 大的外交努力;在對付事態過程中的兩國合作(主要集中在難民救援、非戰鬥人 員的撤離,以及為確保經濟制裁效果而在海上實行的對可疑船舶檢查等方面) 和 日本對美軍的支援(主要有提供各種設施,包括開放自衛隊及民間的機場、港口,
美軍進行訓練和演習的區域及其辦公和住宿設施等;提供後方支援,包括除武器 彈藥之外的物品、燃料等的供給,人員、物資的運輸,傷病員的治療和運送,美 軍設施的警戒、通信頻率和器材的提供,物資的裝卸,向美軍設施供水、供電等;
提供掃雷以及海空交通管制方面的支援等等)。
2. 在設定日本「週邊事態」的概念和使用範圍時採取模糊戰略。
「新指針」對日常和緊急狀態下美日兩國的作用、合作和協調方法,確定了 一般框架並指明了方向。美日今後的安全防衛的著眼點已從日本自身安全擴展到
「整個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應付重點從「日本有事」擴展到「日 本週邊有事」,合作的時間區限亦從「日本遭受攻擊時」擴展到「平時進行合作」,
73 楊伯江,前揭文,頁 16。
74 「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新)」(1997 年 9 月 23 日),東京大學田中明彥研究室網站,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
防衛態勢從「對付威脅型」轉變為主動防範不確定性威脅的「地區安保型」,日 本在美日安保體制中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從被保護的角色提高到趨 於平等的合作夥伴。75
由於 1997 年 6 月公佈的關於「新指針」的中期報告遭到中共等鄰國的強烈 抗議,因此,美日在 9 月公佈的定稿中增加了「週邊事態不是地理的,而是著眼 於事態性質的概念」這樣一條模糊難解的補充說明,迴避了在定義上對於的週邊 範圍的明確界定。即使如此,如果從當時內閣官房長官以及後來外務省高官的談 話來看的話,「週邊」範圍包括台灣在內,似乎是公開的秘密。因為新指針所謂 的週邊事態,被認為就是指在朝鮮半島和臺灣海峽發生的緊急事態。
在 1995 年的「奈伊報告」確立美日安保體制是美國亞太安全戰略中最重要 的組成後,由美、日聯盟所串聯主導的海洋戰略線即為美國在冷戰後逐鹿亞洲大 陸的最主要憑藉。美、日雙方也旋即於 1996 年 3 月的台海危機後,簽署「美日 安全聯合宣言」,根據美日新安保宣言修正的「1997 年美日防衛合作指南」中,
對亞太安全體系影響最大也最具爭議性的內容是對日本「週邊事態」的因應。雖 然,有關美日安保聯合宣言的文獻中並未明指「週邊」的內涵,但依據 1960 年 安保條約中的「遠東條款」及 1983 年日本將自衛隊巡防海域擴大至 1000 海浬的 歷史,所謂「週邊」的範圍至少涵蓋菲律賓以北的臺灣與南韓;而且,從駐日美 軍實際部署與巡弋的範圍來看,「週邊」的範圍更可擴至整個東南亞地區,甚至 可和澳洲的防衛體系聯成一氣,而這正是美國在冷戰結束之際針對以中共為主之 亞洲陸地國家所構築的「扇形戰略」體系。事實上,中共也認為美日新安保宣言 就是針對中共而來,所謂的「週邊」就是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沿太平洋海域,換 言之,對中共來說這根本就是具體落實布希政府時期針對中共所設下的「新圍堵 線」。
3. 美日軍事領域合作的有關具體規定,將伴隨相應的國內立法和行政措
75 任曉、胡泳浩等著,前揭書,頁 144。
施,因而具有更強的約束力。
雖然「新指針」的條款,本身並沒有把相應的立法、預算和行政措施作為義 務。但為了保證指針具有時效性,日本政府在完成指針的修改後,即著手擬定相 關的國內立法。
「新指針」和 1976 年舊指針最大的差別在於美日合作防衛問題朝下列三個 方向改變:
1. 日美防衛合作範圍由「日本本土」擴大為「日本週邊地區」。日本政府對 週邊地區的解釋,是不限定地理區域,而是以事態性質來決定。對亞太地區在美 日防衛合作範圍內展開必要的軍事干涉;
2. 防衛合作的內容大幅度增加,日本自衛隊的角色,從國土防衛的「專守 防衛」擴大為海外美軍軍事活動之參加,且防衛合作項目大部分都是由自衛隊執 行;
3. 防衛合作突破現行憲法的限制,從軍備再建到海外派兵的實施,以及集 團自衛權的行使,都將陸續展開。在日本週邊地區緊急事態發生時,當美軍捲入 軍事衝突時,日本全部領土都將作為美軍武器,及兵源的中繼站,以及後方支援 基地。
這些改變事實上已經將美日軍事同盟從「防衛型」轉變成「進攻型」,以作
這些改變事實上已經將美日軍事同盟從「防衛型」轉變成「進攻型」,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