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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銷案件常見退件原因

在文檔中 目錄 (頁 133-137)

編號 項目 內容說明

1 應備文件缺漏

如執行概況考核表(其中「累計實支數」如包含經常支 出及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內包含「專業服務費」,應 另填列執行概況考核表附表)、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 憑證明細表、核銷資料檢查表、支出憑證自我檢查表、

賸餘款之支票、成果報告表、照片、學員名冊、原核定 函表等。

2 執行概況考核表有誤

1. 各欄金額或日期誤填,如「申請時自籌經費」、「核 定補助經費」、「預定完成日期」等。

2. 自籌款金額不足。

3. 累計實支數未區分經資門或經資門誤列(經常門誤 列為資本門,或資本門誤列為經常門)。

4. 執行概況表未核章,或核章不完整,如:缺漏填表 人、業務主管、主辦會計、機關首長、負責人等。

5. 計畫編號有誤。

6. 使用表件錯誤,如:應使用「接受衛生福利部公益 彩券回饋金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誤用為「衛 生福利部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

3 執行概況考核表備註欄漏填 未於備註欄註明受益人次。

4 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有誤

1. 接受 2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未依規定列明各機 關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填具收支明細表。

2. 支出憑證編號一欄未填寫編號。

5 發票或收據應註明事項漏列或不 符規定

1. 未註明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買受日期、品名、

數量、單價。

2. 使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未開立統一發票。

3. 團體或機構具領演出費之領據不符規定,如:未載 明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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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講座鐘點費領據不符規定

1. 未依規定註明任職單位或內、外聘、授課日期、授 課時數、支給標準等。

2. 鐘點費領據與課程表不符。

3. 未依本部/本署核給標準支給。

4. 未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領款日期。

5. 授課時間每節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 鐘,未滿者未減半支給。

7 交通費未附相關文件 未檢附領取交通費人員出差旅費之清單及註明起迄地 點。

8 所得未依規定辦理扣繳 支付國外廠商、國外講師所取得收據,未依規定辦理 就源扣繳所得稅。

9 支出憑證未註明用途 1. 單據黏存單未註明核銷憑證用途。

2. 未註記補助款及自籌款分攤金額。

10 核銷項目與核准補助項目不符

報支項目非屬本部/本署核准補助項目,例如雜支應 只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運費,卻報支影印費 等。

11 計畫變更未於事前報准

如活動日期、地點、講習課程時數或師資變動,未事 先函報本部/本署核准,致執行概況考核表、成果報 告表及核銷單據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12 於非公設場地辦理會議或活動,

未事前報經本部/本署核准

未依規定於事前事先函報本部/本署,敘明無法於公設 場地辦理之原因,即應以自籌款支應。

13 統一發票應載明事項有誤

1.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 點規定:「(一)營業 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二)品名及數 量。(三)單價及總價。(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五) 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2.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 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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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電子發票應如何處理

1.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 點第 3 項規定:「統 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 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 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 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 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 補正。」

2.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3 年 2 月 18 日主會財字第 1030500096A 號函示,各機關(構)向廠商洽取紙本 電子統一發票(感熱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統一發票 或申請動支費文件等註記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俾利 模糊時查考用。(得免再適用應影印並簽名或蓋章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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