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PRO2」這一類的改編 kuso 搞笑短片,假如未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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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或是想要展現自己的創意的影片,在學說上叫做「嘲諷性模仿」,如果 沒有商業的目的或是取代原作的功能,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不侵害他人 著作權的。
試想,你會因為看了「CD-PRO2」,就不去看「無間道」嗎?畢竟這 是兩個完全不同性質的藝術創作,所以為了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法律才容 許這樣的利用喔!
看看法律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 1 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 65 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 1 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 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 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 2 項)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 項判斷之參考。(第 3 項)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 4 項)」
練習題
1.( )每個人用心創作出來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的定義並且具有創作性,
依法即享有著作權。
2.( )著作權法並沒有「合理使用」的規定,只要有重製、改作等行為即構 成侵害,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1.○ 2.X。
43_好聽的部落格
(重製、公開傳輸)98
看看法律怎麼說
.著作權法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意圖銷 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 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第 4 項)」
.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 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練習題
1.( )音樂 CD 買來了就是自己的,所以可以不受限制大方的把裡面的音樂 檔案傳送給親朋好友聽聽看。
2.( )我的部落格在背景音樂上又沒有收費,就算把沒有合法授權的音樂檔 案放上去,應該沒有構成犯罪。
解答:1.X 2.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