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
46, 501
桃竹苗分署管理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 展及協助業務
52,913
中彰投分署管理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 展及協助業務
99,230
雲嘉南分署管理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 展及協助業務
68, 572
高屏澎東分署管理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 發展及協助計畫
42, 550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一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 發展及協助業務
1,050
合計
315, 392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2.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計晝經費推展多 年 ,相關效益已逐漸降低。此 外 ,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 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近年亦無認定受衝擊與受 損 產 業 。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 益 ,爰凍結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 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
萬 元 ,俟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 後 ,始得動支。3.
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分散於諸多預算項下,該預算業務已 推 展 多 年 ,效益逐年下降,且經濟部召開之貿易自由化產 業 衝 擊會議 ,近年未認定受貿易自由化衝擊與受損產業。為撙 節 預 算 ,避免監督不易,並促進預算最大效益,爰凍 結
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因應貿易自由化就 業發展及協助業務」預算100
萬 元 ,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 得 動 支 。(三)
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综合規劃」之 「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預算編列
115
萬7
千 元 ,計晝內容包含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評估,掌 握重要業務執行進度,以及辦理講習,座談等業務。業務管 考業務應為曰常工作業管項目,編列額外預算進行管考是否 有實質意義值得商榷,且辦理座談與講習等活動更欠缺具體 計 畫 與效益 。為撙節預算,避免監督 不 易 ,並促進預算最大 效 益 。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
萬 元 ,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 動 支 。本項已於
109
年4
月9
日向立法 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在 案 ,並依立法院109
年5
月6 0
台 立院議字第1090701609
號函同意動 支 。(四)
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編列10
億5, 975
萬4
千 元 ,合併凍結50
萬 元 (不含人事費用),俟勞動 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支。1 .
直接聘僱自97
年起開辦先以重新招募同一家庭看護工之雇 主為優先對象、98
年開放其他業別、101
年 建 置 「直接聘僱 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104
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 選工」服 務 、105
年 因 應 「就業服務法」第52
條 修 正 ,外籍 勞工3
年工作期滿得免出境之規定,擴大受理期滿續踌、期 滿不續聛轉出與期滿轉換業務、107
年推動外籍勞工直接聘本項已於
109
年4
月9
日向立法 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在 案 ,並依立法院109
年5
月6
曰台 立院議字第1090701609
號函同意動 支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月
3
日公布實施後,直转中心服務的移工人數自105
年當年25, 758
人快速降至106
年7, 082
人 ,108
年人數仍未提升。因「就業服務法」
52
條 修 正 ,意外降低直接聛僱的需求,不 可作為本政策成效不彰之理由,而應有具體的施政作為。立法院先前審査
108
年度預算曾就本案提出凍結案,歷經1
年仍不見成效,爰針對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
50
萬元(不含人事費用)以監督之,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1)
提出提升直接騁僱使用人數的 對 策 。( 2)
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的參與面,邀請非營利團體協 助 辦 理 ,並就前2
項條件之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 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 得動 支 。2 .
「就業服務法」第52
條修正通過後於105
年11
月3
曰公布實 施 ,自始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移工於聛僱效期屆滿後,不需出境便可直接再來轉換雇主或繼續聘僱,避免移工每 次重新入境所要繳交的母國費用,同時也增進聘僱穩定讓 聘僱關係良好的的勞雇雙方能夠延續這個關係,移工另選 時間返國探親,避免發生人力不足的問題,這是國家整體 移工政策的一大進步。酌參勞動部自
105
年12
月迄106
年9
月之統計得知:制度施行迄今外國人期滿續聘者與申請轉 換者比例約為
9 : 1
。順利轉出者占申請轉換者之23. 68% ;
未順利轉換者則占35. 08%
。另外未順利轉換後行方不明 者 ,占未順利轉換者之17. 97%
。跨業轉換人數逐月未達100
人 ,可見新規定確實具有穩定時僱的效果,而未造成製造 業排擠家庭騁僱的狀況。但是順利轉換雇主的比例太低,隨我國藍領外國人人數增加,影響層面逐漸擴大不可不做 政策的細部檢討。依據移工意見蒐集了解,現行期滿轉換 雇主在制度上有幾項問題造成極大的阻後,並讓部分不肖 仲介業者有收取非法費用的可趁之機:
( 1)
期滿轉換雇主之 移 工 ,雖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 作業系統上有登錄,但是欲承接之雇主無法透過網站資訊 直接與移工聯繫,幾乎全數的移工皆以仲介公司的電話為 唯一的聯絡方式。反 之 ,移工或所委任的仲介亦無法透過 該網站得知何處有具有聘僱資格的雇主。( 2)
各縣市就業服 務站於每週四舉辦協調會,對象是聘僱期間轉換的移工與 持遞補文件的雇主,令其有面試的機會。並規定移工一定 要 出 席 ,該制度增進勞雇雙方的面試機會。但是期滿轉換 的移工,與具聘僱資格的雇主面談機會卻闕如。( 3)
就現行 規 定 ,期滿不續聘辦理重新招募者、以及在聘僱許可有效 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一順位),同時具 備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的資格。而 持遞補 文 件、與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時僱外國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人或騁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比率或數額上 限 ,並 依 「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 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第三順位),則無承接期滿轉換移工 的 資 格 ,只能承接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實不合理。( 4)
據移工申訴得知:自106
年5
月 起 ,移工轉換雇主,包 括 : 聘僱期滿轉換移工與聘僱效期內轉換之移工。為 了 獲 得 新 雇主面試的機會,多要委託仲介公司引介,代價為2
至7
萬 元不等之非法費用,107
年該費用漲至4
至12
萬元不等。甚 至有雇主與仲介公司要求勞工期滿後先出境,在母國繳交 仲介費後再重新入境聘僱的案例發生,且數量眾多。轉換 雇主機制竟活絡地下經濟,實有檢討之需。综 上 所 述 ,為 避免讓政府提升移工權益修法之美意打折,對移工轉換雇 主之制度應作全面性檢討。本案曾於立法院審查108
年度預 算時提出,惟不見有具體作為,爰針對109
年度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管理」預算凍結50
萬 元 (不含人事 費用)以督促之。勞動部應就制度檢討:( 1)
研議修正相關 規定之可行性,以規範雇主招募移工前應以境內就期滿轉 換之移工騁僱為優先。( 2)
建立每週例行之媒合協調會,增 加各縣市就業服務站針對期滿轉換雇主之移工與具資格雇 主間每週例行協調會的機制,並依產業與社福移工分別開 設 ,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述事項提出辦法與實施曰 期 ,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後 ,始得 動 支 。(五) 查我國對於外籍移工、漁工人權保障略顯不足,多數漁工長 期住在船上,職 災 、意外頻傳,雖 然 勞 動 部 「外國人生活照 顧服務計晝書」內有對漁工居住環境的基本要求,然事實上 並無強 制力,也無助於改善漁工工作及居住環境,顯有必要 加 強 移 工 、漁 工權 益。查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 權利國際公約」尚未國內法法制化,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於
2
個月內就該公約國內法法制化之爭點與後續辦理情形,向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 、 為積極保護移工及其家庭成員 權 利 ,賡續依行政院之審查意 見,會商相關機關提供國際公約 正體中文修正建議,並評估保留 條文之必要性,執行國內法法制 化作業。在配合國家人口政策、
移民政策及勞動力政策下,持續 評估、通盤研訂,以落實國內各 項政策與措施符合國際公約之
宗旨輿目的。
二 、 本項業於
109
年3
月2 0
日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4625
號 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洪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泰文)」提供移工法令相關資訊,針對移工部分之母國語言網 頁應強化並提供友善操作介面,並建立英文之超連結於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3
個月內完成 優化該網站首頁之多國語言選擇介面事宜,並向立法院社會 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日完成網頁優化,於權益網 站 首 頁 增 加 多 國 語 言 選 擇 頁 ,使用者可先依據慣用語 言或選擇其母國語言別進入 網 頁 。另為使移工可透過勞 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連結 至 權 益 網 站 ,已於勞動力發 展署中英文版網站首頁相關 連結專區建立英文版圖示之 超 連 結 ,以利移工於該網頁 連結至權益網站及瀏覽該網 站 0
二 、本項業於
109
年3
月2 5
曰以 勞動發秘字第1090504416
號 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七) 有關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已推動多年,主要是針對我國與他 國簽定經貿協定,就可能受影響及實際受影響之產業、企業 及勞工提供協助措施。我國近期積極運用各項資源爭取「跨 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成員國支持,期能儘速 加入該組織,依外交部108
年3
月15
日公布之「跨太平洋夥伴 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
簡介資料,CPTPP
成員國GDP
高達10. 2
兆 美 元 ,占全球GDP
之13.6%,
與我國貿易額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之
25.25%,
對我國經貿影響甚鉅,惟任何有意加入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須在
CPTPP
全體會員國同意下方得加入,以 現今國際情勢發展,我國於109
年度加入CPTPP
尚有諸多不確 定因素,其他如RECEP
或與特定國家間欲簽訂新的經貿協定(議 ),難度極高。依經濟部定期召開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 業審議會議」,迄今尚無認定受衝擊及受損產業。综 上 ,爰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作 法 ,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 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 業 所 屬 勞 工 ,本部提供勞工 協 助 措 施 ,以提升勞工之競 爭 力 ,並降低貿易自由化對 勞 工之 衝擊 。另為強化預算 管 控 事 宜 ,已妥為編列及分 配 預 算 ,並按月管控各單位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以妥善運用 資源;
109
年度相關預算已減 列69,475
千 元 ,108
年度之 預算執行率亦達93.44%
。 二 、 本項業於109
年4
月2 2
日以勞動發综字第
1090506453
號 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評估重要業務效益,及提升青年就業 力 ,於
109
年度編列115
萬7
千 元 。惟查我國全體失業率雖有陸 續 改 善 ,青年失業率卻始終居高不下達8 .47%,
不但高於全體 平均失業率,亦較10
年前金融海嘯時為高,且青年就業中從 事 派 遣 、零 工 等 非 典 型 工 作 者 ,占青年總就業者比率高達11% >
顯見青年就業力似乎仍有不足,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3
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青年對就業資訊之瞭解,減缓青年 非典型就業型態,避免工作不穩定與就業保障不全之書面報一 、將賡續透過貼近青年之方式 宣導相關 措施,'包含利用社 群 網 站 、深入校園宣導及就 業服務通路(含實體服務據 點 及台灣就業通網站)等方 式 ,讓更多青年朋友瞭解本 方案內容並運用政府資源,
以改善青年非典型就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