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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課程架構

校訂必修及選修學分上限合計 42- 98 學分上限總計

(每週節數)

180-192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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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及選 修課程學分上限總計。

每週團體活動時間(節數) 12-18 2-3 2-3 2-3 2-3 2-3 2-3 六學期每週單位合計12-18節

每週彈性學習時間(節數) 4-12 0-2 0-2 0-2 0-2 0-2 0-2 六學期每週單位合計4-12

每週總上課時間(節數) 210 35 35 35 35 35 35

2.規劃說明

(1)部定必修課程

1表8中所列科目所設置之學年、學期或學分數,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惟 科目內容有其學習先後順序者,應依序開設,不得任意調換順序。

2「技能領域」係由各群屬性相近之科別,擷取共通基礎技能所形成技能科 目之組合,旨在培育學生跨科別之共通基礎技術能力。

3「數學」、「社會」與「自然科學」領域之部定必修部分,以學科基本知識 為主,注重通識及對人文、生命與自然的關懷,俾有助於提升終身學習之 能力與興趣。

4各領域必修課程可研擬跨科之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內容。

5各群所屬科別應依建議適用科別開設必修技能領域課程之實習科目,其適 用之技能領域科目均須開設,惟其部定之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總計以60學 分為限。

6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的實施,學生選擇其中一項語別進行學習,並由學校調 查學生實際需求與意願開課。本土語文包含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 語文、閩東語文、其他具有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具地區特性之族群語文

(如平埔族群語言),由學校調查學生實際需求與意願,於本土語文開設課 程供學生選修。

7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納入部定必修科目1-2學分,學校得在符合校訂科目、團 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節數合計範圍內進行調整。惟三年總上 課節數不得超過210節。

(2)校訂必修及校訂選修課程

1校訂科目每一科目規劃以每學期2-4學分為原則,其中「必修科目」須規劃 於高二下或高三開設「專題實作」至少2學分。

2校訂科目學分數範圍之計算:依「修習總學分」之上限 192學分計算。

(3)校訂科目規劃原則

1規劃組織與程序

A.為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學校應成立一般科目(或領域)及各科別之教學 研究會,由其專任教師組成之;如有同群二科別(含)以上,則應組成 群課程研究會,成員包含同群之各科別專任教師,由同群之科主任互推 一人擔任召集人,以規劃、統整群科課程科目及教學資源。

B.學校本位課程之規劃,應經由科教學研究會、群課程研究會、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等程序,並得循環之,以完備課程發展程序與凝聚共識。未來 其課程實施,應注重學生個別差異之學習需求,配合產業發展適時更新 課程內容,培養學生動手操作之實作能力,以提升其未來之就業競爭 力。

C.學校本位課程之規劃,包含部定科目及校訂科目,學校應著重於校訂科 目之規劃。校訂科目分為必修及選修,均得包含一般科目、專業科目及 實習科目等三種科目屬性。學校宜在本課程綱要的基礎上,考量其發展 願景、社區需求、產業概況、學生程度、師資人力、家長期待等因素,

經由校長、教師、家長、業界、專家學者的共同參與,建立符應學生進 路需求與務實致用之課程特色。

2校訂科目相關注意事項

A.學校發展校訂科目時,須以本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為依據,部定各 群科必修科目為基礎,發展各科別之校訂必修及選修科目,俾建立學校 辦學特色。

B.校訂之選修科目,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選修課程,學校開設之選修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選修學分數之1.2-1.5倍。然得視各群科實際 需求,酌減選修課程10%學分數,但須事先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方 可實施,並於學校課程計畫中敘明。

C.校訂科目不可重複開設相同內容之課程,各該主管機關於學校陳報學校 課程計畫時列入備查檢核重點,並為督導考核與編列經費、補助款之重 要參考項目。

D.校訂科目宜酌予規劃各群科專業英語文之開設,供學生修習,以提升學

生之專業英語文能力。

E.選修科目每班開班人數最低以12人為原則;情形特殊或各校經費足以支 應者,得降低下限至10人,並得辦理跨校選修;本土語文/臺灣手語相關 課程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開班人數規範。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再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人 數限制。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含特殊教育學校)之選修科目開班人數得 視學校型態、課程內容及學校資源情形,彈性辦理之。

F.「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專指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的學習需求所 安排之課程:

a.安置在不同教育情境中的身心障礙學生,其特殊學習需求,經專業評 估後,提供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職業教育、溝通訓練、

點字、定向行動、功能性動作訓練、輔助科技應用等特殊需求領域課 程。該領域/科目需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及參考教育部研訂之《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進行規劃 與實施。

b.安置在不同教育情境中的資賦優異學生,其特殊學習需求,經專業評 估後,提供創造力、領導才能、情意發展、獨立研究或專長領域等特 殊需求領域課程。該領域/科目需依據個別輔導計畫,以及參考教育部 研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 要》進行規劃與實施。

G.為提升校訂必修科目「專題實作」之學習成效,另訂定教學指引如下:

a.課程精神

專題實作課程規劃應切合群科教育目標及務實致用原則,以展現各 群科課程之學習成果。

b.教學目標

 強化學生之課程統整與應用能力。

 培養學生團隊合作分工之能力。

 建立學生文書處理、成果展示、口頭報告與表達之能力。

 提升學生問題解決、團隊創新、實務整合之能力。

c.教學實施

 教師實施教學時得採跨領域/科目的統整課程設計方式實施教學。

 教師之教學得採分組或協同教學方式進行,且學生宜採合作學習小組

上課,每小組以3至5人為原則。

 上課單元得包含:專題實作簡介、分組、確定主題、文獻蒐集、資料 蒐集、成品製作、成品或服務等相關成果展示、書面報告製作、書面 報告呈現、口頭報告與表達等。

 各階段宜由學生以甘特圖或管控表件呈現學習進度。

 設置服務群科別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宜由教師指導下完成,並依據學 生能力與需求決定呈現實作方式,得採成品製作、成品或服務等相關 成果展示會。

d.教學評量

 得依群科性質採用適宜之多元評量方式。

 評量內涵宜包含實作能力、成品或服務等相關成果產出、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等四種。

 應兼重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應包括認知、技能、情意三向 度。

 可兼採同儕評量及自我評量,以呈現學生之多元能力表現。

H.學校應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要,於校訂 科目中規劃與實施職場實習之領域/科目,與實習單位充分溝通、合作,

安排適當場所,並隨年級增加實習時數;其實施計畫,由學校訂定,報 主管機關備查。

(4)團體活動時間

團體活動時間規劃說明及注意事項,如《總綱》之附錄二。

(5)彈性學習時間

1 彈性學習時間依據學校條件與學生需求,可做為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 訓、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等之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得 安排教師授課或指導,並列入教師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全學期授課者 列入教學節數;短期性授課或指導支給鐘點費。

2「彈性學習時間」在於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救教學、增廣教學等方式,

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3「彈性學習時間」可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特色課程選修之增廣教學、學校 特色活動、服務學習、補救教學、學生自主學習等,學分核計依相關規定 辦理。

4學校得依據學生興趣與身心發展階段、學校背景與現況、家長期望、社區

資源辦理例行性或獨創性的特色活動。

5學校應自訂「彈性學習時間」實施相關規定,以落實學生適性、自主學習 之精神。

(6)學年學分制畢業條件

1應修習總學分為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

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94-138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始得畢業。惟 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免修之領域/科目,應逕予扣除免 修學分數後,再計算及格比例,以免影響其取得畢業資格。

3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 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4就讀服務群之身心障礙學生如有轉學或轉入不同群/科別等情事,其學分數 對照與認定應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之。學生如有轉安置(含校 內或校際)者,其科目與學分數採從寬認定,並以不降轉為原則,且須經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依相關規定辦理。若學校決議該生降轉 時,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7)科目與學分數

1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無缺損,其課程得參照表8之該領域/科目課 程規範進行學分數規劃與安排,惟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根據其個別 化教育計畫會議之決議,提供學習輔具、環境與評量調整、行為功能介入 方案與其他支持策略或相關服務等之協助。

2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輕微缺損,其課程得參照表8之該領域/科目

2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輕微缺損,其課程得參照表8之該領域/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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