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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委外管理

在文檔中 附錄B 個人資料管理規範 (頁 23-28)

為達成個人資料管理責任的可歸責性,當受委託機構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發生外洩時,

法律責任仍由委託機構承擔。本控制領域的目的,在於協助委託機構,透過受委託機構的篩選、

明訂管理責任分配的合約及保留作業稽核權利等制度設計,有效管理受委託機構及作業委託衍 生的風險,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及良好實務。相關控制措施亦可參考本標準附錄 A,選用適 當的安全控制措施。

本章節主要的內容可參照下表:

規範 附錄 A

個資法

B.12 委外管理 A.15 細§8

控制目標 B.12.1 個人資料作業委外管理 A.15 細§8

控制項

B.12.1.1 (I/P)

委外管理程

篩選及管理委外機構 A.15.1

A.15.2

細§8

B.12.1.2 (I/P)

委外協議要

於協議載明委外要求,以管理委外機構 A.15.1 細§8

實作指引

(一) 個人資料作業委外管理(B.12.1) 1. 委外管理程序(B.12.1.1)

個人資料委外管理應依據「附錄 A 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中控制領域 A.15 供應者 關係之所有控制項要求進行,其內容應包含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要求,並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安全維護事項之要求。

當個人資料委託其他單位進行處理前,應:

(1) 執行受委託機構評選,僅選擇可達成科技面、實體面及組織面安全要求的機 構進行合作;

(2) 與受委託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議,其內容應包含 B.12.1.2 委託協議要項與「附 錄 A 資訊安全管理規範」A.15 供應者關係中資訊安全要求事項;

(3) 需要時,如委託處理大量或特種個人資料,得考量於正式交付個人資料前,

進行執行實地稽核。

2. 委託協議要項(B.12.1.2)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 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委託協議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要求: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 受委託機關的保密及安全管理責任,及安全事故責任歸屬;

(3) 委託機構得對其作業流程及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稽核;

(4) 是否被允許分包個人資料處理作業;如允許分包,分包機構應至少執行與委 託協議同等的安全控制措施;

(5) 受託機構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 向委託機構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6) 委託機構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7) 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委託機構履行委託契約 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8) 其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要求的要項。

附件 1 附錄 B 個人資料控制措施與各項標準對照表

個人資料控制措施 規範

附錄 A

個資法 BS10012 :2009

ISO29100 :2011

控制目標

控制目標 B.7.1 適當性相關且不過度 4.9 5.5

B.10.1.2

在文檔中 附錄B 個人資料管理規範 (頁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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