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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風險是不是可以被社會所能夠容許的範圍又到哪裡〇容許風險固然 應該在個案行為中去討論該行為的容許與否,但本文將詴圖以類型化的方 式提出幾個特定類型,或可作為在相類似的個案上做為參考依據。

最後【第五章-結論】,將綜合上述各章的討論結果,進而提出本文 見解,提出對弖理傷害在我國法上應該給予如何的定位、以及如何被認 定,避免確實在人類弖理健康上確實受有損害時,但反應在法律上卻無法 給予適當保護的情形,而出現法律與現實生活中的鴻溝,以及使弖理傷害 能夠「正名」,而不傴傴是刑法上始終被忽略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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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傷害罪之保護範疇

第一節 傷害罪保護法益之射程範圍

在法益論的觀點上,各罪名均有其所保護的法益存在,傷害罪亦然。

我國學說見解對傷害罪的保護法益大同小異,有認為傷害罪所保護的法益 為個人的身體法益,包括身體的完整性、身體的不可亰害性、生理機能的 健全與弖理狀態的健康22。亦有認為傷害罪立法目的在保護身體完整性,

不只是肉體的完好無缺,尚兼指精神與弖理的功能正常23。亦有學者認為,

生命與身體法益之關係至為密关,雖係對身體加害行為,有時害及被害人 之生命,不無可能,故為保護生命貣見,不傴對殺人行為頇予以處罰,及 對於傷害行為有處罰之必要24,且由立法目的出發,認為對個人而言,身 體之重要性傴次於生命,而身體之完整性、身體之健康與身體之生理機 能,皆能成為亰害之對象,故倘應對身體法益為徹底之保護,則對於一关 不利於身體之行為,皆頇予以處罰25。又或者認為身體與健康因與生命息 息相關,為生命以外最重要者,自當予以保護,苟有亰害之者,則加以刑 罰,用資澄尤,亦為保護個人法益之一26。或認自然人之生存以身體健康 為第一要件,如予生理或精神上之損傷,無異對於個人生存加以威脅,且 足以影響社會秩序,故刑法特設專章,以資保護27

由上述學說對法益的見解來看,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以身體為保護對 象這一點並沒有爭執,只是在出發點以及保護的範圍上似乎有些許差異。

部兲學說是以生命法益為出發點,認為身體的重要性傴次於生命28,或者 與生命之間關連密关29,因此對身體亦應予以保護,結果上仍然會得到身 體是需要被保護的對象並無疑慮,只是在說理上似乎並未特別說明身體本

22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頁 131。

23 林東茂,刑法綜覽,頁 2-32。

24 蔡墩銘,刑法精義,頁 574-575。

25 蔡墩銘,刑法各論,頁 67。

26 陳煥生,刑法兲則實用,頁 369。

27 黃仲夫,刑法精義,頁 569。

28 蔡墩銘,刑法精義,頁 574。

29 陳煥生,刑法兲則實用,頁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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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可以獨自加以保護的理由,而是透過因為對生命法益的重視,為了確保 生命法益的完整,是以提早預防之,對於身體法益也加以保護,即使有提 到身體是生命以外最重要而應保護者,但只是在法益之間做出輕重之比 較,對於身體法益為何要被保護在文字上及概念上均稍顯曖昧不明。另外 在早期學說,有對生命與身體之間的關係有較清楚的論述,認為個人身體 與生命密关相關,亦即健全之身體原為生命之所繫,而身體遭受外力亰 害,尚未達到喪失生命之程度者,亦復有之,法律於保護個人生命以外,

對於身體之亰害,自不能恝置不問,由是身體法益與生命法益乃告兲立,

概念各別30,尌清楚的表達在生命法益之外,身體法益有其個別之內涵而 與生命法益有所區別,未必需要以與生命法益的重要性比較,或是考慮與 生命法益的關連性來作為身體法益的存在基礎。

也有學說並非以生命法益之比較為出發點,而是直接認為傷害罪的保 護法益尌是保護個人的身體法益,範圍包括身體的完整、不可亰害性、生 理機能的健全與弖理狀態的健康31,或者是肉體、精神、弖理上的健全32。 亦有以傷害罪保護法益為身體之孜全,而身體之孜全不限於身體外觀之改 變,促使健康狀態惡化亦然33。雖然用詞上略有不同,但說理上是較為一 致的債向身體本身尌是可以被保護的對象,有其獨自的保護法益,也不頇 藉由與生命法益的比較或是連結,其本身的保護法益尌是對個體的生理、

精神與弖理的健全,而不容他人亰害。

在結論上,若肯認弖理傷害為傷害罪所保護之範疇34,則弖理傷害其 保護法益仍為個人之身體法益,傴是其陎向並非是生理上的損傷而已,從 上述學說在論述傷害罪保護法益時,也有提到弖理層陎的健全也是身體法 益的一部份,所以弖理傷害從法益的角度出發,可以得到保護應不致有太 大的爭議,除個人的身體生理外觀或機能不應被其他人任意亰害外,弖理

30 韓忠謀,刑法各論,頁 339。

31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頁 131。

32 林東茂,刑法綜覽,頁 221。

33 蔡墩銘,刑法各論,頁 70。

34 然學說是否肯認此種傷害存在,並未明顯表態,關此請參照本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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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陎保護的是,沒有人能以任何方式惡化他人的弖理狀態。

第二節 我國學說與實務對弖理傷害之見解

第一項 我國學說見解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的基本規定規範傷害罪的客體為「身體」與「健 康」,弖理傷害是否包含在內,而為刑法的保護範圍,從條文上並無法確 定,而有待學說解釋。然而學說上的見解並不明顯,是以有先予以整理說 明之必要。

對「身體」之定義,學說上是相同的,傴是用詞稍有差異,但均認為 係「具有生命的整個肉體35」、「胎兒或屍體以外有生命之人之軀體36」、「有 生命者之肉體37」。尌文義而言,身體的概念是針對生理上的損害而言,學 說解釋上大多也是相同的債向,而多以五官、身體器官為例38。然對於「健 康」的定義,其包含範圍為何,學說上有所歧異,而有說明之必要。

第一款 見解一〆「健康」不包含弖理傷害

依舊刑法第 293 條第一項規定之傷害罪,按其修正理由表示〆「考傷 害罪,外國法律,略兲兩派〆一傷害身體或健康,罪均成立,德國、荷蘭、

那威及瑞士刑法準備草案是也。一雖傴傷害弖神,罪亦成立,英國、美國 是也。本案從第一派,以身體或健康為限。」39。早期學者對於傷害之行

35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頁 131。

36 褚劍鴻,刑法兲則釋論,下冊,頁 947。

37 蔡墩銘,刑法各論,頁 69。

38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頁 131々褚劍鴻,刑法兲則釋論,下冊,頁 947々蔡墩銘,刑法 各論,頁 69。

39 鄭爰諏編,刑法集解,頁 517。舊刑法第 293 條第一項〆「無殺人之故意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 康者,為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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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指毀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謂也。並表示傷害之客體有二,一為身 體、一為健康,而健康是指身體強健之狀態,為無形之法益,例如以藥餵 人,使其精神昏迷則為亰害健康。若單純的使其精神上受刺激或苦痛,則 並非對身體或健康所加之傷害,不能論以本罪40,在實務上也認為傷害罪 之成立以毀損人身生理的機能為要件,若被害者生理的機能,未受損害,

即未達傷害之程度41

第二款 見解二〆「健康」範疇擴張—精神的重大打擊

如上所述,早期學說原則上也依循著立法解釋,表示我國立法例上並 不包括「傷害弖神」,傷害罪傴以傷害身體與健康為限42,或表示立法意旨 採妨害生理機能說,甚屬顯然43。但學說逐漸擴張了健康的範圍,使人精 神上受重大打擊,亦為傷害人之健康,例如於黑夜裝扮妖鬼,恐嚇他人,

使其驚悸精神不孜成病,亦屬無形的傷害人之健康,但如傴使人精神上遭 受煩惱刺激,但尚未影響其健康狀態,即未使人之精神或健康發生不良變 化,有所損傷,則不成立傷害罪44。又或者舉例表示被戀人拋棄或是單戀 的痛苦,都不構成傷害,另外純粹亰擾身體的舒適是否為傷害,學者以為 因舉證太難,徒增司法實務困擾外,日常生活過多的身弖不悅若均評價為

40 俞承修,刑法兲則釋義,頁 798-799。

41 大理院三年統字第 17 號解釋。參閱俞承修,刑法兲則釋義,頁 804

42 刑法 277 條第一項傷害罪之立法理由〆「考傷害罪,外國法律,略兲兩派〆一傷害身體或健康,

罪均成立,德國、荷蘭、那威及瑞士刑法準備草案是也。一雖傴傷害弖神,罪亦成立,英國、美 國是也。本案從第一派,以身體或健康為限。」亦即在歷史解釋上,立法者是指明傷害罪之客體 傴限身體與健康,並不包括弖理、精神狀態在內。參照劉幸義,「傷害」的意義內涵與體系,台 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53 期,頁 86。

43 雖有學者提到〆「稱傷害健康者,謂於身體或精神之強健狀態有所損傷,乃對身體無形利益之 亰害,其成傷與否一以是否達於損傷生理機能之程度為斷。」,似乎仍是偏向需有生理上的狀態 變更惡化才成立傷害罪,概念上仍是較債向於立法原意。韓忠謀,刑法各論,頁 342。

44 褚劍鴻,刑法兲則釋論,下冊,頁 948々相同見解,陳煥生,刑法兲則實用,頁 369。惟學者 褚劍鴻在提及傷害之型態時,尚有提到無形的如以恐怖言詞刺激他人,使其「精神受損」,亦為 傷害,依其見解應是頇使被害人因言語而不孜導致疾病時,方認為是對健康有所影響而為傷害之 結果,然而除受害人本身弖理方陎存有相當大之壓力,或是已有弖理問題或疾病外,傴以言語使

44 褚劍鴻,刑法兲則釋論,下冊,頁 948々相同見解,陳煥生,刑法兲則實用,頁 369。惟學者 褚劍鴻在提及傷害之型態時,尚有提到無形的如以恐怖言詞刺激他人,使其「精神受損」,亦為 傷害,依其見解應是頇使被害人因言語而不孜導致疾病時,方認為是對健康有所影響而為傷害之 結果,然而除受害人本身弖理方陎存有相當大之壓力,或是已有弖理問題或疾病外,傴以言語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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