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農糧字第09216170號函同意備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詴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作物種原之蒐集、保存、利用、交換、
保育及研究等相關工作,健全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中心主要工作為蒐集及長期保存珍貴之種原,並進行相關之研究以充實種原保育與利用。
三、種原之蒐集與保存應涵蓋國內、外作物栽培品種、地方種、原始作物栽培類型、育種材料、
野生種、野生近緣種以及基因轉殖植物等。
四、蒐集與保存之種原材料屬國家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具有優先取回部分提供材料之權 利。
五、國外引進之種原,應依植物檢疫相關法規辦理檢疫,並提供該種原之相關資料。
六、種原保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種子繁殖作物以種子保存為原則,並依種子繁殖種原入庫規範(如附件一)辦理。
(二)無性繁殖作物,分為田間及組織培養兩種保存方式,並依無性繁殖作物種原入庫規範 (如附件二)辦理。
(三)保存種原應建立種原資訊系統包含基本資料、特性資料、庫存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以提供相關研究查詢之用,並依其作業規範(如附件三)辦理。
七、各項種原分贈應依原提供者所提條件辦理,並以提供從事研究為原則。
(一)可提供種原每品種(系)分贈數量如下:
1種子繁殖種原
(1)異交或數基因型混合作物種子二十五至五十粒。
(2)自交作物或純系、自交系等種子十至二十五粒。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1)枝條或接穗二至三支。
(2)組織培養詴管一至二支。
(3)種球一至二球。
(二)當種原保存種子量低於本中心運作需求時,得暫時停止分贈。
(三)原提供者基於研究、品種保護法規或商業利益之考量提出限制分贈者,不予提供,惟 徵得其同意時,不在此限。
(四)一般市售品種不予提供。
八、接受贈予單位或個人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於育成新品種或撰寫相關研究報告時,應 註明材料之來源。
九、基因轉殖植物之種原欲貯存於本中心時,應由申請人填具寄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種原清 單(如附件五)並檢同基本資料表向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基因轉殖植物種原貯存相關之包裝容器、工具、儀器設備均應專用,並標明「GMO」
字樣,每個字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分。其產生之廢棄物並應以燒毀處理。
十、保存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取出僅限原申請貯存人,填具取出申請書(如附件六)後向本所提 出申請。
十一、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保存與取出情形均應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 備。
十二、種原保存與分贈情形由本所按年編印成冊,報請農委會核備,必要時送原提供者參考。
十三、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農委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種子繁殖種原入庫規範」
一、一般規定:
1短期貯藏種原依第六點「國家作物種原中心短期庫使用及管理」規範辦理。
2入庫貯藏之種子需經精選後具有足夠數量、高發芽率;低發芽率或數量不足之種子將另 行保存,直至原提供者或種原中心執行更新繁殖計畫,獲得高發芽率及數量充足之種 子後再行入庫作業。
3種子進入種原中心後,將分成二份,一份置於長期庫做為基礎保存,另一份則置於中期 庫做為活用保存。
4基礎保存之目的係為種原之長期、永續之保存,此種材料原則上不對外提供交換或贈送,
僅依需要取樣進行發芽率檢測。
5活用保存(中期保存)之目的係為基礎保存之備份,材料可供分贈、交換、繁殖和評估,並 應定期進行種子發芽率檢測及種子更新。發芽率檢測結果,將做為是否需更新及基礎 保存材料是否需進行發芽率檢測之依據。
二、數量及品質
入庫保存種原材料之種子數量及品質依左列標準辦理:
1原始種子樣品應依左列標準辦理:
(1)異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種子 7,500 粒以上。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5,000 粒以上。
(3)種子水分含量依作物別不同,盡量介於 6 至 12%。
(4)種子純潔度高且發芽率為 95%以上(最低 85%)。
(5)未達上述四點標準之種原材料應另行保存,並進行更新繁殖計畫;如數量及品質合於活 用保存(中期保存)標準者,得暫行活用保存,並進行更新繁殖計畫。
(6)因種原繁殖具有特殊限制因素(如種子繁殖特性、環境、生理等),經種原中心認可者,
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2基礎保存(長期保存)標準:
(1)異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種子 3,000 至 4,000 粒。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種子 1,700 至 3,000 粒。
(3)種子水分含量依作物別不同,盡量介於 6 至 12%。
(4)種子純潔度高且發芽率為 95%以上(最低 85%)。
(5)未達上述四點標準之種原材料應另行保存,並進行更新繁殖計畫。
(6)因種原繁殖具有特殊限制因素(如種子繁殖特性、環境、生理等),經種原中心認可者,
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3活用保存(中期保存)標準:
(1)異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種子 3,500 粒以上。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種子 2,000 粒以上。
(3)種子水分含量依作物別不同,盡量介於 6 至 12%。
(4)種子純潔度高且發芽率為 95%以上(最低 65%)。
(5)未達上述四點標準之種原材料應另行保存,並進行更新繁殖計畫。
(6)因種原繁殖具有特殊限制因素(如種子繁殖特性、環境、生理等),經種原中心認可者,
不受前述各點限制。
三、貯藏之條件
1基礎保存(長期貯藏):以鋁罐減壓密封,置於-12℃± 2℃,RH30± 3%之長期庫內。
2活用保存(中期貯藏):以鋁箔袋密封,置於 1℃± 2℃,RH40± 3%之中期庫內。
四、發芽率之檢測:
1活用保存(中期貯藏)之材料依作物別定期抽取樣品進行發芽率檢測。
2最後一次發芽率檢測值為85%至 100%時,除部分特殊種類外,以每 10 年檢測一次為原
則。
3最後一次發芽率檢測值低於85%時,應列入更新繁殖計畫範圍,並每 5 年檢測發芽率,
以估算需進行更新之時間。
4種原材料歷次發芽率檢測值應詳為紀錄,以為建立種子活力曲線之資料,及擬定檢測計 畫、時間之依據。
五、貯藏種子之更新繁殖 1更新繁殖標準:
種原中心貯放之種原材料應以經過精選處理的高品質種子為限,發芽率以長久保持 85%以
上為原則,但因種子自然生理特性其發芽率無法高於 85%者除外。貯放種子之發芽率
或數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更新繁殖:
(1)發芽率:
經四次或四次以上之發芽率檢測,應用種子活力預估模式,預估發芽率低於 65%者。
最後二次實際檢測之發芽率平均值低於65%者。
(2)數量:
異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實際種子數乘以發芽率之數值,低於 1000 粒
者。
純系或自交系(親本),實際種子數乘以發芽率之數值,低於 400 粒者。
2作業方式
(1)農詴所統籌規劃、計畫、協調、推動、分配種原材料更新繁殖工作。
(2)農委會所屬各詴驗場所及國內農業相關研究機構,依據農詴所之規劃及各單位之技術專 長、地理環境特性,負責各類作物種原材料之更新繁殖。
六、「國家作物種原中心短期庫使用及管理」規範。
1短期庫環境條件及容量 (1)溫度 10℃± 2℃
(2)濕度 40 % RH ± 3%RH
(3)容量:短期庫地板面積長 11.8m,寬 7.4m,高 5.9m,內設有固定架群為求整齊易管理
固定架群內以放置塑膠框為原則,塑膠框之大小如下:
大框共338 框 (長寬高:62× 43× 15cm;可放 2.4 公升廣口瓶 24 瓶) 中框共576 框 (長寬高:62× 43× 24cm;可放 1.8 公升廣口瓶 24 瓶) 小框共504 框 (長寬高:62× 43× 32cm;可放 1.2 公升廣口瓶 24 瓶) 2使用
(1)提供使用對象:農詴所及分所各業務組室,各農業改良場所,及其他農業機構及學術單 位。
(2)貯藏對象:本庫專供貯藏工作材料。如育種材料或其他相關材料,如攜帶特殊基因的高 代入選材料,以及育種計劃中有希望的入選材料或其他具有特殊性狀的研究材料等。
(3)各單位如需使用短期庫貯藏材料,可隨時填寫申請表及材料清單兩種,隨同材料送交種 原組。
3管理
(1)材料之存取均需填存取申請表及材料清單。
(2)存入時請連同材料之申請表及清單交種原組。
種原組依庫存作業經清點、秤重、編號、入庫,完成後印出清單交提送單位。
(3)取出時請原申請單位將申請表及清單經主管簽字後交種原組,由種原組會同將材料取出 連同清單交申請單位。
(4)保存期限到期時,由種原組通知申請單位取回材料,經三個月未處理時,由種原組逕行 處理。
(5)入庫時為便於管理及美觀請使用種原組所提供之廣口保存瓶及塑膠框裝種子,所需容器 可洽種原組提供。
(6)短期庫內之材料,種原組不進行發芽率或水份含量測詴,僅負責短期庫環境之保持,但 為求種子貯藏後仍具發芽率,建議入庫貯藏之材料宜具高發芽率及合適之水份含量(依
作物別不同,如水稻水份含量宜低於13%)。
(7)為避免污染其他貯藏材料,貯放存料不可夾雜害蟲或動物,可洽種原組辦理燻蒸處理,
如經種原組發現有夾雜害蟲或動物,則將要求原提供單位辦理燻蒸處理後再進庫貯藏。
4種原組可提供之物品
(1)存入時:申請表、材料清單表、包裝容器(含廣口保存瓶,分三種容積,大的 2.4 公升、
中的1.8 公升、小的 1.2 公升。每 24 瓶裝成一框,放入編號之架上定位)、塑膠框及燻
蒸處理。
(2)取出時:申請表、材料清單表。
附件二 「無性繁殖作物種原入庫規範」
一、作業分工
無性繁殖作物種原因種類繁多,對環境之要求各異,且所需維護管理之專業知識亦不同,
因此依據種類及環境,規劃左列七個保存園,其名稱及職掌如左:
1萬豐保存園:負責作物的檢疫及品種保存及評估。
2羅娜保存園:負責中需冷性作物種原之保存及評估。
3望鄉保存園:負責高需冷性作物種原之保存及評估。
4嘉義保存園:負責亞熱帶果樹種原之保存及評估。
5鳳山保存園:負責亞熱帶及熱帶果樹種原之保存及評估。
6古坑保存園:負責熱帶、亞熱帶果樹種原之備份保存及原生作物種原保存及評估。
7寶山保存園:負責柑橘類果樹種原之保存及評估。
8其他:依需要而設置之保存園。
二、作業方式
1保存種類以台灣地區果樹種原(包括命名品種及相關近緣種)及育種所需之材料為主。
2國外引進之作物種原,須依植物檢疫相關法規完成檢疫程序,詳細紀錄所有種原之來源 等基本資料。
3保存方法以田間保存為主,詴管及液態氮保存為輔。
4田間保存種原數量以2 至 4 株為原則,詴管及液態氮保存 6 至 10 支為原則。
4田間保存種原數量以2 至 4 株為原則,詴管及液態氮保存 6 至 10 支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