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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固網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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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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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播與電視﹒. 第十五期. 民 89 年9 月頁的"的.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固網相關法規. 劉幼 E和j 叫. 〈 本文節要 〉 我因多年來只有一家國學的電話公司。消費者在政府開放電信市 場前,只能使用中華電信的電信服務,並無其他選擇 O 然而在面對全. 球電信自由化的趨勢下,政府已白氏國七十六年起分階段推動電信市. 場之開放 O 首先是用戶終端自由化,其次是放寬國內出租教據電路共 同使用之限制,接著叉開放電信加值業務、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氏國八十五年通過電信三法,隨後又分別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 開放四項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通信業務,但是最引人注目的還是八十 八年七月公告受理申請的固定網路通信業務 c. 面對即將加入的新進固網業者及即將氏學化的中華電信,管理固. 網的法規及固網市場的競爭秩序都很重要,尤其是如何要求業者保護 消費者之利益與權益,更是本文關注的焦點。本文共分四大部份:固 網開放目的與政策、與固網相關之電信法修訂、開放固網之五大配套. 管理措施及其他保護消費者的法規。冀望未來新舊固網業者在市場競 爭時,能將消費者的利益當作首要要務 D. 關鍵詞:固綱、號碼可攜、平等接精、普及服、網路互連、客戶服務 品質保障. *本論文原在 88 年 11 月投稿本刊,並於 89 年4 月收錄於國 立政治 大學傳搞學院研究變發展中心 、理 律法 律 事務所 發作之「傳播與法律系列研討 會( 六 )論文彙編 :因網 vs. 法律 」一 書 。. 叫本文作者劉幼 1利現為國立政治大學廣電學系教授 。. .67..

(2) ﹒廣播典電視﹒. '=*='. 第十五期. 氏 89 年9 月. ---=已. 宣、自!J~. 所謂「固定通信網路 J. (簡稱固網)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亦. 即透過圈定的電話線路發送、傳輸或接 受 語 音 、數據、影像、兩見訊 或多 媒體 等 訊 息. (英普達,民 89.1 '頁 33 )。我國過去只有中華電信 一 家國營的固網業者 , 然而 隨著. 新固網業者的加入,中華電信獨佔固網市場的 局 面即將改變 。交通部於 八 十 八年 七 月 公告受理申請固定網路通信業務 , 十二月底截止申請收件 , 共有四大集團 申 請 , 台別 是東森寬頻電信、新世紀資通、台灣固網與全民電信(詳見 附錄 一 ). 0 這四大團隊各. 有其利基與策略。東森欲藉助其在有線電視市場的基礎,網路鋪 設是以 線纜數據機. ( Cable Modem. )的方案為 主 ,主要客 戶 鎖定一般用 戶。新世紀資 通 及台 灣固網是以. 行動電話業務切入,自然會將于機與其他電信業務結合 , 然後再做 一 些加值服務 O 全. 民電信則是介於兩者之間,以企業體為鎖定的目標。八十九 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公佈 審查結果,只有三家過關,全民電信落榜 。. 在回網的主要業務中,市話投資大而收益小,目前國內市內 電話 用 戶約 有 一 千 一 百萬戶,平均擁有率為 52% '普 及率相當高 ,以中華電信網路投 資而言 ,其市 話系統 投資佔全部網路投資金額之七成左右 ,未 來電信法禁 止 交叉補貼 , 所以較無調整市話. 費率的空間。因此未來新固網業者之競爭策略是 將重心放在獲 利較高 的 長 途電話及寬 頻網路上。不過因為所有長途電話及國際電話皆須透過市 話才 能銷售給客戶 , 所以新. 固網業者也不能忽略市話市場(曾銘深、李煥仁,民 88 ' 頁 31-35 ) 固網市場到底能容納幾家仍是未知數,業者自己的估 計是 二 至三家 ( 合中 華 電. 信). 0 此次開放固網與行動通訊的開放不同,行動開放有 分 區的概 念 ,整 合較 無問. 題,而開放固網業者則沒有分區概念 ,將 來若因經濟的考量促使業者整 合 , 亦會面臨. 資源重複性的困難。 本文主要是從消費者的角度探討固網開放後的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 、 固定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及其他配套措施的行政法規。所謂消費者的 角度 , 是指直接間接與消費 者利益或權益相關,直接利益包括號碼可攜性、平等接續、 普及服務 、 電信費率 、 客. 戶服務品質保障與定型化契約 : 間接利益包括網路互連、會計制度分離與不亨、j 稱 管 制。為了瞭解產官學界與消費者團體對固網政策與法規的看法 , 作者除了參考文 獻 與 法規,亦特別訪問了與本文主題相關的所有要角(. Player ) , 如新回網業者、中華電. 信、交通部電信總局、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消基會(附錄 三 )。. .68..

(3) 從消費者角度採討囝網相關法規. 貳、固網開放目的與政策 我 國 電 信自由 化之政 策目標在解除 不必要之管制 , 透過市場自由競爭 , 使電信業. 者、消費者與 其他相關 產業共蒙其 利( 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 , 民 86.12 ' 頁 6 ). 。對. 電信服務業而 言 , 希望能提供公平競爭環境 , 促進其技術進步 及改善經營效率。對 消. 費者而言 , 希望 能提供其高 品 質、多樣化 、 多 選擇及價格低廉之電信服務。對其他相 關產業而言 , 希望透過產業關連性 , 建生連鎖效果及帶動純濟發展(高凱聲 , 民 8 8.9. 28 ) 。 政府此次開放 圍 網的 主要政策日標為建構寬頻網 路、 引進有效的競爭 , 加速實現 寬頻化與資訊化社會 , 以提昇整體經濟競爭力( 交通部電信總局簡報 , 民 88). 0 簡言. 之 , 是讓消費者以更便宜的價格 享受更 大的網路頻寬(彼得、馮 , 民 88. 7 ' 頁 9-14 )。 由於 固網投資金額 大 , 回收期 長 , 交通部為鼓勵業者長期投資 , 乃允許業者同時經營 回收較快之 長途與 國際網 路,所以此 次核發的是綜台執 照。交通部會保證四年內不開. 放長途與國 際網路執照,以避免吸脂( Cream Skimming )效應造成不當競爭。不過 , 因為美國貿 易代表署以我國違反 WTO 入會承諾 , 要求我國取消給固網的四年專營時間. 而發生變數 (謝煌乾 、 蔡炳煙 , 民 88 . 11 ' 頁 31-32 ) 政府宣 佈開放固網 時 , 有關執照張數的問題曾引起很 大的爭 議 O 交 通古巴原來主張. 二 、 二 、 三開放政策 , 即開放二張綜合執照 , 二張長 途執照及 三 張關際執照 , 後改為 二張綜合 執 照 O 不過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則建議不限制執照的數月 , 而由市場機制決. 定 , 後因八十七年十月預算法通過 , 該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限額執照必須以競標方式發 放。 行政院因為擔心固網投資大回收慢 , 會產生 「 吸脂效應 J. 乃決定以四百億元資. 本額、 一 百萬用戶通信埠之容量和十五萬戶以上市 內電話網 路建置數為門檻而不限張. 數(陳光禎 ,民駒, 頁 29 ). 0. 八十八年五月交通部發佈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六月. 公告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 七月公告即日起至十 二月底安理申請經營 固網業. 務 , 八十九年三 月 十九日公佈審查核可名單。. 參、與固網有關之電信法修訂. 為因 應國 際電信自由 化趨勢、提昇國家競爭力 、落 實時界貿易組織 ( WTO ) 人會. 承諾, 以及修正現行窒礙難行之規定 , 立法院於八 寸 八 年十月 二 十 二 回三讀通過電信. . 69..

(4) ﹒ 廣橋典電視 ﹒. 第十五期. 民 89 年 9 月. 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所增修訂的條 文包括放寬 外 資比例( 第 12 條)、網路互連原則 (第 16 條)、會計分離原則(第 19 條)、提供普及服務(第 20 條)、價格調整上限原. 則(第 2 6條)、市場主導者之行為規範( 第 2 6條之 1 ) 與共用 管線基礎設施( 第 3 1 條) 等條文。由於中華電信過去在電信市場享有市場獨佔的地位。新修訂的電信法及有關. 回網的管理規則多傾向以不對稱管制(. Asy mmetric R eg ul ation )來鼓勵新固網業者與. 其競爭。本節先就不對稱管制的正 反辯論分述如下 :. 一 、不對稱 管 制 不對稱管制主要是鑑於市場主 導者可能會 用價格競爭、 交叉補貼 、或其較有優勢. 的部份 , 對新進入者造成不公平競爭 , 所以藉 由 限制市場主導者的市場行為,以扶植. 新進業者的發展 ( S c herer , 1994 , pp . 205-257 )。各國政府在開放電信市場時 , 多半會 扶植新進業者 , 以維持市場有效競爭(莊懿妃、劉 崇 堅 , 民 88 .1 ' 頁 的 - 110 ). 0 換言. 之 , 不對稱管制的目的就是希望扶植新固網業者 , 以使其與既有業者競爭 , 讓消費者 日後有多 一 點選擇 , 或享受更便宜的價格與更好的服務 O 不過亦有專家學者反對不對 稱管制 , 以下是正反雙方觀點的 討論 :. (一)支持不對稱管制的觀點: 不對稱管制可平衡既有業者 已享有的 一 些競爭優勢 , 亦可提供新進業者誘因開發 其技術能力 , 使其在 一 段時間後具有與既有業者競爭之實力 , 長期或整體觀之 , 對市. 場競爭或經濟效率亦有幫助。. (二)反對不對稱管制的觀點: 因為既有之市場主導者對非經濟地區負有提供基本服務的壓力 , 若實施不對稱管 制 , 對新進入者提供優惠政策或予以保護 , 將對經濟效率帶來負面效果。此外,不對. 稱管制間接鼓勵新進業者模仿 , 亦會阻礙科技創新( Pe rru cc i , A . & C im a torib 肘 ,. 1997 , pp . 493-51 2) 0 不對稱管制亦可能因為對新進業者過度保護 , 對消費者反而不 利,例如 限制既有業者在新進業者剛進入市場時不 得調降價格 , 新進業者因而無太大. 誘因提供更低的費率(施俊吉 , 民 88. 1 l.l 6. ). 學者建議 , 如果要實施不對稱管制 , 必須事先宣佈對新進業者保護的期限 , 而 且 必須在嚴格條件下施行 , 才有其正當性。當保護期限屆滿 , 不再實施不 對稱管制時, 新進業者應能自立於競爭市場中 , 其所產生的社會總效益應大於不對稱管制所產生的. 社會成本 , 否則不對稱管制並無實施的必要(莊懿妃、劉崇堅 , 民88 . 1 ' 頁 的 - 110. .70.. ).

(5)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問網相關法規. 電信法 中 有關平等接續 、 網路互連、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及對市場主導者之行為規. 範,對既有業者而言 , 均可視為不對稱管制。由於平等接續、網路互連等議題將在下 節與固 網五大配套管理措施一起分析 , 以下僅就與固網相關的外資限制、電信資費管. 制 及市場主導者之行為規範提出討論 :. 二、放寬外資比例 圍網業者的外資比例間接與消費者利益相關 。有業者認為外資可提供國外的經營. 與技術經驗,對消費者有利無弊(新世紀 資通 , 民 88 )。不過也有業者認為外資進入 初期有好處,可轉移電信經 營經驗 , 尤其是在國際話務的部份 , 外資在設定上有優 勢 。但是缺點是外資也許只為近利 , 而不會對本士也有所回饋 , 甚至於有野心併吞本地 合作伙伴(東森寬頻電信, 民 88. ). 民國八十五年修正的電信法第十 二條規定 , 外國人持有第 - 一類電信事業之股份不 得超過 五分之一 , 比世界主要國家類似的規定嚴格 , 因此在我國申請加入 WTO 時 , 屢. 遭外國質疑 。為排除加入 WTO 入會談判之障礙 , 及配合我國亞太營運中心之運作需 要, 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審查該修正案時 , 雖然同意修正為外國人直接持有比例不. 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直接及間接持有比例不得超過 百分之六十 , 但是實施日期則授權. 自行政院決定 ,換言之 ,實 施日期應在我國加入 WTO 之後。 三、電信費率改採價格調整上限制 電信資費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業者獲取暴利及維持市場公平. 競爭 。我國電信事業自民國七十一年起就採行投資報酬率管制法( Rate-of-Return. Regulation ) ,規 定電信 業者 之報酬率介於 8.5 % 與 11 % 之間 , 理由是為避免資費定價 太高,同時亦兼顧國庫收入及業者發展需要(高凱聲, 民 88.1 ' 頁 37 )。 八十五年通過的電信法仍對第一類電信資費採取投資報酬率管制 , 但是八十八年. 修正時就改採價格調整上 限制 ( Pri ce-Ca p Re g ulation ). , 因為在政府實施電信自由化. 後,民營業者紛紛進 入市場 , 屆時經營效率高之業者若不能保留盈餘 , 可能導致業者 較無追求經營 效率及降低服務成本的誘因。這兩種管制皆有其優缺點 :. (一)投資報酬率管制之優缺點 投資報酬率管制之優點是在限制業者訂定過高之價格、能使業者保障最低盈餘及. 獲取營業資 金 , 同時還可考量業者發展及國庫稅收需要。其缺點是若實施報酬率管. .71 ..

(6) ﹒ 廣播典電視 ﹒. 第十五期. 民法9 年 9 月. 制 , 當電信業的資產因重估而調整時 , 將擴 大其資 費調整計算基礎 , 電信資費 也許 因. 而被迫漲價(立 法院 , 民 88.5 . 19 ' 頁 3 16 -3 17 ). 。 此外 , 實施投資報 酬 率管制 , 對業者. 經營效率與報酬 無直接關係 , 業者可能較無誘閃提高經營效率及降低成本(高凱聲 ,. 民 88 . 1 ' 頁 37 ) (二)價格上限管制之優缺點 價格上限管 制 的優點是對電信事業有刺激其提高生產力的誘因 。電信 事業若願將. 提高的生產力反映至降價 , 將對消費者有利 。電信 事業在不超過 k 限的範圍內可自由 調整價格 , 也可能會藉降價來與其他業者競 爭。 同時 , 對主管機關而言 , 價格上限管. 制 不須複雜的成本計算程序,可避免龐大的行政成本 。 價格上限管制的缺點是業者可能會使價格緊跟著土 限而不 願降低價格 O 業者也可. 能會降低品質以獲取利潤(劉崇堅、莊懿妃 , 民 8 6.1 ' 頁 1-34 ). 0. 總之 , 有關第 一類電信資費管制部份 , 新修訂電信法第 二 十六條之所以辦除現行 投資報酬率機制 , 而採取價格調整上限原則是為配合電信市場開放 , 促進市場競爭 ,. 提昇經營效率誘因及增進消費者福利 O. 四、市場 主 導者 之行為規範 雖 然公平交易法對維護市場的 公平競爭已有一般性的規範(連耀南 ,民 88 .1 ' 頁 , 電信法於八十八年修正時 , 仍對電信業者之不 公平競爭行為有所規範 , 但只限. 85 ). 於第 一 類電信事業之市場主導者。立法院在審查電信法第二寸7:條之 一 時會就法律競 合 問題提出討論 , 最後還是覺得有必要增訂該條文。. 該條文特 別 列出第 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做的行為 , 例如不得以專有技術 阻礙其他第 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 互 連之請求 , 不得 拒絕揭露網 路 互連費 用之計算公 式及有關資料 , 對 其服務價格亦不 可作不當之決定,無 正當理 由不 得拒絕其他第 一類. 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的請求 , 也不可隨意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要求 協商或測試 , 亦不得濫用市場地位從事不 公平競爭之行為。電信法授 權主管機關對. 「 市 場主導者 」 定義。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七項對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 者的定義為 「 控制關鍵基本電 信設 施或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 , 或其 1 ↑ i 內 、長途 或國. 際網路業務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該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一二十 11.t)、|三 , 並經交通部公(弩之 經營者 」. 。. 事實上 , 電信法第二 寸 六條之一主要目的在排除新進業者進入市場的障礙。尤其. .72..

(7)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問網相 關法規. 在固網市場剛開放時對既有業者管制較嚴 , 可避免既有業者以其享有之競爭優勢對新 進業 者 不利, 進而損害 到 消費者的利益(連耀南 , 民 88. 1 ' 頁 84 )。不過該條文雖然. 只規範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市場主導者 , 並不意味其他電信業者可以從事以上列舉之不. 公平競爭行為 。. 肆、開放固網之五大配套管理措施 交通部為了對 WTO履行九十年七月開放固定通信網路市場之承諾 , 自八十六年十. 月起積極規畫固網開放事宜,中間開了五十 二次會 議 , 終於八十八年五月公告施行 「 固 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J. 其他五大配套管理措施(普及服務 、號碼可 攜性、平等. 接纜、網路互連 、 會計制度分離(禁 止 交叉補貼)的管理辦法草案也將陸續完成。由 於號碼可惜性並末納入電信法,交通部擬以專節將其納入固網規定。這五大配套管理. 措施和一 般消費者最直接相關的議題是號碼可攜性與平等接續 。 網路互連和業者直接. 相闕,但也 間接影響到消費者。禁止交叉補貼則是為了防止不公平競爭和業者較有關 連, 但因會反映至電信價格,自 然也和消費者相關 。 至於普及服務則是對住在不經濟. 地區或偏 遠地區的民眾影響較大。. 一 、普及服務 (Universal. Service). 電信普及服務係指全體國民 , 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 ( 電信自由 化政策 白皮書 , 民 86 : Blackman , 1995 : Xavier , 1997 : Prieger , 1998 :. Milne , 1998. )。在電信市場為獨佔經營時 , 政府可要求業者不計成本提供電信普及服. 務,並由其他業務 交叉 補貼其虧損。近年來我國在電信自由化的政策下,電信市場逐. 漸轉為自由競爭局面,加上電信法又禁 止 交叉補貼 , 業者在不得交叉補貼又沒有補助 的情況下 , 恐不願在不經濟地區及偏遠地區 , 提供 i 設有投資效益甚至會虧損的電信服 務,因而造 成「吸脂效應 」. 。因此電信法第二十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四. 條皆訂有提供電信普及服務之相關規定 , 希望在市場開放競爭後 , 國民基本通信權益. 能得到保障。 根據八十五年修訂之電信法第 二十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的普及服務包括電. 話與數據通信。有學者指出,數據通信並非國民之必需品 , 所以不應將其納入普及服. 務之補助範圍(連耀南,民 88 .1 ' 頁 87 )。八十八年電信法部份條文修正時 , 第二十 條巳改為 「交 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 一 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 . 73..

(8) ﹒ 廣播與電視 ﹒. 務J. 第十五期. 民 89 年9 月. 至於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 交通部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 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 則訂於九十年起實. 施 D 恨據作者對固網業者作的深度訪談 , 新固網業者對電信普及服務多半 沒太大意. 見 , 他們只擔心有關細節會影響業者在事業投 資計畫IJ 上的考量。他們認為目前法規的 不確定性仍高 , 希望主管機關能更清楚的界定 O 不過既有業者認為 ,政府照顧偏遠地. 區的發展與民眾的權益 , 立意甚佳 , 但擔心新進業者 不 願配合,最後仍成為既有業者 的責任。. 二 、號碼可攜性 (Number. Portability ). 一般而言 , 號碼 可 攜服務可分為三個層面( Reinl惚,. ( 一 )遷移位置號碼可攜(. Loca tion Port ability. 1998 ). )當消費者遷移位置時 ,. (在 一 定. 地理範圍內)仍可保留原號碼 O. ( 二 )變更服務號碼可攜 ( Ser v i ce. Port ability. )當消費者變更服務時仍可保留原號. 碼 O. (三)轉換經營者號碼可攜(. Service Provider Port ability )當消費者轉換經營者仍. 可保留原號碼。. 不過根據我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的規定 , 號碼可攜性服務在現階段 係指固定通信業務之用戶在同一地點 , 由 一 經營者轉換至另一經營者時 , 得保留其原. 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O 此項規定 立意 在於促進市場有效競爭 , 避免用戶因號碼變吏的 不便而拒絕使用新進業者的服務 , 同時亦可降低企業或個人因號碼改變所產生的交易. 成本及不便( 邱 儀萱 , 民 88. 5 ' 頁 31 - 32 )換言之 , 號碼可攜性可維護消費者自由選 擇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權益 , 並排除用戶轉換服務提供者時受到障礙。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尚規定 , 經營者應以平等互 惠 之方式 , 相 互提供 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對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 服務品質及網. 路性能服務。由於電信 法並無號碼可攜服務之規定 , 交通部則計畫刪除固定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六十條 , 而於其中增闢專節 , 更詳細規定號碼可攜服務之相關實施及管理 機制。. 根據交通部所擬增加之規定 , 號碼可攜服務之範圍包括市內電話號碼及 0 80 受話 方付費電話號碼 , 亦即經營者必須提供以上兩種電話之號碼可攜服務 O 號碼可攜服務. 施行的區域先以台北、 台 中、高雄三大都會區為 主 , 之後再 擴充至 三 大都會以外之 區. .74 ..

(9) 從消費者角度採討固網相關法規. 域。在技術方面,民 國九十 二 年以前可採 用任何可行技術 , 九 十 二年 一 月 之後則 必須 以資料庫方式提供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交通部電信總局簡報 ,民 88.1 1.1 5 )。 號碼可 攜服務的提供會產生建置成本 、移轉號碼成本與電話轉接成本。業者必須 負擔建置成. 本,並不得向用戶收取號碼移轉費(邱儀萱,民 88.5 ' 頁 3 1-32 )。 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 經營者與 其用 戶訂定之服務契約範本 ,應 以顯著方式載 明用戶得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以有助於 用戶行使其自由選擇電信服務提供者之權. 利。此外,為符合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之規定 , 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徵得用. 戶同意,經營者為提供號碼 可攜服務 ,得將 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經營者 向攜碼用戶及非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 應 為 一 致。 以既有業者的立場,當然不願意添購設備,提供新進業者指定轉接服務(. Forward). ,來搶自己的市場。新進業者認為. Call. r 號碼可攜性 」 的問題應以 資 料庫的. 方式不另收費用,而非以指定轉接的方式,以免新進業者被要求付轉接費用 。 他們擔 心既有業者會以技術為由,藉此拖延而只以指 定轉接的方式替代。 談到 「 號碼可攜性 」 時,有人針對號碼是否稀有提出 不同看法 O 有人認 為依照目. 前交換機 10碼至 14碼的情形,號碼不可能無限制擴 大 ,所以號碼是有限的:也有人認 為號碼並不稀有,因隨時可因市場需求進行升碼(太穎,民駒,頁 12 1)。 其次是 號碼. 所有權的 爭議。新進業者因為中華電信已成立多年,擔心好號碼已為中華電信佔盡 ,. 所以特別提出號碼所有權屬於國 家 的說法。此種說法也能 為多數專 家學者接受。根據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接受電信總局的委託調查發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受訪者認為號. 碼所有權屬於申請號碼的人,約三分之一認為所有權屬於使 用者 ,只有百分之十 三 的. 受訪者認為該屬於業者(彼得潘,民 88.7 ' 頁 9-14 )。 有專家更指出,號碼所有權與號碼使用權應分開,業者不應擁有號碼, 電信號碼. 保管人應為電信總局。號碼使用權不得被干預,即 電信總局不 得以分配號碼 為由 ,妨 礙 業者的號碼使 用權; 業者亦不得藉為用戶設定號碼來干預用戶的號碼使用權(太. 穎,民 88 ' 頁 126 )。電信總局的回應是,他們 分配號碼是以區 塊來分。 他們只 管效 率(即業者使用的成數). ,而不管業者將號碼分給哪 些用戶,所以並未干預號碼使用. 權。此外,號碼是否應像頻率一樣收費,也有人提出 討論 。頻率 過去不收費 如 今也收 費,號碼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消保會認為業者應以消費者的便利性為首要考量,所以「號碼可攜性 」 相當重 要。業者如果提供號碼可攜性的服務,消費者就可不 必因選擇其他電話公 司 而更 換號. 碼。消保會並指出「號碼可攜性」也牽 涉到 消 費者資料保護的 問題 。當用戶轉向其他. .75..

(10) ﹒廣橋典 電視 ﹒. 第十五期. 民品9 年 9 月. 家電信業者時 ,原 業者應將該客戶資料銷;骰抑或將其移轉至新業者?在其間可能會發 生個 人隱私資料外 洩或遭不當使用的情況 , 而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O 以目前而言 , 個人. 資料保護法仍不足 , 因為並未明定業者是否有義務將客戶資料銷,殷或移轉至新業者 。 電信總局較傾向支持將資料移轉給新業者 , 原業者應將該轉出用戶資料銷毀。最好是 由第三公正團體監督管理 ,不 過在台灣並不容易施行 O. 三 、平等接績 (Equal. Access ). 平等接續係指用戶有權指 定選接長途或國際網路經營者,換言之 , 平等接續提供 消費者有自由直接選擇網路的機會。消費者撥號的難易度與獲配電話號碼的機會不因. 業者不同而異 (莊 懿妃 ,劉 崇堅 , 民 88.7 ' 頁 50). 0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 一. 條規定,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指定選接長途或國際網路經營者之服務 , 其接續品質應 符合平等原則,並不 得為 差別待遇 D. 平等接續有兩種主要技術,. ( 一 )預選( Pre-Selection ' 亦稱指定選接以預. 選方式事先設定通話業者 ,不用 每次撥 Prefix (字頭碼). , 日後發話時會自動經由該. 業者網路撥出( 二 )撥號選擇( Call-by-Call Selection ' 亦稱臨時指定或臨時撥 接每次通話時,以相同長度之識別碼,撥接不同之電信業者( 電信自 由化政策白. 皮書 , 民 駒, 頁 16 )換言之 , 必須 在 原有的碼前力 n Prefix 0 由於預選對新進業者較 有利,中華電信表示,新業者一 定選 擇對其最有利、成本最低的接續點 , 中華電信若. 要配合,必定需要添購設備,結果變成由國庫 拿錢 配 合財團 ,無 法令人接受 ,所以中 華電信只能就其現 有的網 路提供新業者接續 O 有 專家學者指出 , 此為似是而非的論. 點 ,如 果中華電信因為交換機功能問題 , 無法實施網路預選 , 只是藉口 ,何況中華電 信已開始採購智 慧型網路 O 因此預選無法實施是商業問題 ,而非 技術問題 ( 太穎 , 民. 88 ' 頁 162 ). 0. 為了解除業者對實施預選時程的不確定 '1笠 , 電信總局規定新固網開始營運時須提. 供撥號 選接長途 、 國際電話之功能。民國九十年七月前逐步提供 「 指定選接服務 」. 。. 新進業者認為電信網路是大者恆大 , 電信總局若不對既有業者實施不對稱管制 ,. 對新進業者非常不利。以 Pre-Selection 為例 , 中華電信以技術上 必須三年 才能完成為 籍口,新進業者認為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總之,業者認為電信總局位階太低,當新進 業者沒有自行選擇接續點的權利時,電信總局若調處不力,在 管 制上有現實上的困. 難 D. .76..

(11)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回網相關法規. 四、網路互 連(. Interconnection ). 根據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的定義,網路互連係指 「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網路 之. 介接,使兩分離網路之用戶能夠互相通信 J. 其目的是在增進使用者的效益(如費率. 低廉化、用 戶端之間無 間隙)、促進 公 平有 效的競爭與實現通信 服務多樣化(劉 崇. 堅、 莊懿妃,民 87 .1 '頁 85-86 ; Walker & Solomon , 1993 ; Lapuerta & Tye , 1999 :. Schechter , 1996 )。 鑑於民國八十 六年發佈的「行動通信網路接續管理辦法」並未納入 固網及衛星通 信業務之相關事項, 交通部將 現 行辦法修正為 「 第 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互 連管理辦 法J. 以使所有第 一 類電信事業問之網路互連有所遵循。該管理辦法將「網路互連 」. 定義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使 其用戶能與其他第 一 類電信事業之 用戶通信或接取. 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J 定. 0 八十八年新修訂之電信法第十六條規. r 第 一類電信事 業相互間,有 一 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 , 除法令男有規定. 外,他 方不得拒絕 o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 排,應符 合透明化 、 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 路細分化 及成本計價之原則」。 根據電信法 ,網路互 連包含行動通訊與固定通信等 第一類 電信事業 ,不 是單指固. 網的網路互連。透明化指的是 市場 主導者應公開其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無差別待遇 指的 是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時 , 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 ,應 符合公平. 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D 網路細分化是指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 例如細分 為 市內 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 、 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等項目。成 本計價原則考慮的是接續費計算原則 。 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要求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 如有不具技術可行性或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 之虞 , 經電信總局核准 ,可拒絕互連。為 了避免業者故意拖延與另 一 方互連 ,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 當第一類電信事業. 問 一方提出網路互連 , 若未能在三個月內與另 一 方達成協議 , 電信總局可依職權裁 決。不服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 請求救濟 O 新進業者表示. I 網路互連 」的問 題,政府僅規定業者有義務進行網路互連,但. 中華電信僅 在每個地區提供兩個互 連點 ,新 進業者仍覺不足 , 且有可能並非是最有利. 的互連點 。有關元件、成本的計算方式與接續點的選擇等,目前只是一般性的規定 , 剩下的部份只能靠業者自行協商與談判 , 不過 ,新 進業者認為自行協商並無保障。但 中華電信卻 認為兩造的利益衝突 , 三個 月內若未能達成協議,電信總局通常會因為中. .77..

(12) ﹒廣播典電視﹒. 第十五期. 民 89 年 9 月. 華 電信過去 獨佔 市場的 優勢,而 裁定要中華電信讓步。. 在共用 管溝 方 面, 為排除新進業者進入市場之障礙 , 電信法第 三十一條明訂 , 第 一類電信事 業從 事其固網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 , 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 , 得向瓶 頸所在設施之第 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被 請求之經營者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新進業者認為用戶迴路(. Last Mile. )為國 家所建置 , 應收歸國有 , 而非. 中華電信私 有財產 ,他們 認為目前僅規定中華電信有義務租給新進業者 , 且是在特定. 情況(瓶頸所在設施)下,對其十分不利。他們希望中華電信與新進業者 一 起向政府 承租。對此項 說法 ,中華電信自 然難以接受 , 該公司認為過去中華電信是獨家經營 , 所有網路都 是 由 中華電信建設 , 而中華電信是國營企業 , 其資產皆為全民所有 , 其所 投資建設的用戶迴路自當歸其管理,而不應交給民間財團讓其牟利 。. 電信總局則表示 ,用戶迴路在挖馬路很困 難的前提下 ,也可 視為稀有資源。不過 如要將中華電信的用戶迴路收回國有 , 國外也少有前例。解決之道是讓新進業者租 用, 事實上未來可以實施號碼可攜性時 , 問題自然可以解除。在幾經協商後 , 中華電 信讓步,同意瓶頸的網路可提供共用(如海纜的登陸點 )。中 華電信的 立場是新進 業. 者既然要投資爭取獲利,就必須要建設,而非坐享其成 。 有關承租網路 元件的問題, 中華電信表示 ,新進 業者可 以依自由意願單獨選擇欲 承租的網路元件,將導致新進業者只做容易或有利潤的 部份 , 其他部份則向中華電信. 承租 。如此將對政府推 動電信網路現代化的美意大打折扣。 有關固 網 接續費的 問題, 亦是新舊業者關注的問題。接續費過高將阻礙新進業者 加 入有效競爭 , 過低則可能造成中華電信的商業負擔。所以政府訂定之接續費原則亦. 將影響市場競爭效率(邱儀萱, 民 88 .4 ' 頁 的 -14. 五、會計制度分離 (Accounting. ). Separation). (禁止交叉補貼). 會計制度分離主要是禁止業者交叉補貼 , 以保障電信事業問公平競爭 , 間接也 可 保障消費者福利 D 新修訂之電信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 一 類電信事業應建立分別計算盈. 虧之會計制度,並不得有妨礙公平 競爭之交 叉 補貼:第 一 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 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 同。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至四十 八條則要. 求,除了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應分別計算外,經營者應於每 一會計年度終了後 四 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電信總局 備查:經營者不可提報虛. 偽之資料。 既有業者如中華電信認為,其所經營的電信項目包羅萬象,已很難進行區分 , 所. .78..

(13)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回網相關法規. 以要求各項業務有獨立 的會計帳 目 有實際執行 上 的 困難 。新進業者亦表示 , 電信業面 臨新科技的衝擊,有些業務項目實在難以分割,例如網際網路應算市話或國際 ? 不過 新進業者有鑑於中華電信以長途國際電話收入補貼 市內電話虧損的例子 , 還是樂於見. 到禁止 交叉補貼的規定 。 總 之 ,新進業者 多半認為固網五大配套管理措施立意良善 ,業者本當遵守。但是. 他們也表示法律面與執行面常有相當 大的落差。從他們過去的經驗來看 , 管制者缺乏 經驗,以致於法規仍嫌粗糙,造成新進業者商機與利潤的損失 。他們建議配套措施應 有明確的時程表。中華電信則呼籲新進業者不可只挑獲利 高或成本低的項目做。在中. 華電信民營化後 , 該公 司也會採取商業競 爭的策略與新進業者對抗。. 伍、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 一、客戶服務品質保障 ( Quality. of Service Guarantee). 電信法第 二十 七條、第 二 十八條、 第 三十九條至 第四 十五條均為與電信服務品質. 管制相關的條 文。第二 十七條規 定 第 一 類電信事業的營運規章必須報請電信總局轉請. 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第二十八條規定該營運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 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 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 , 電. 信總局得 限 期 命 其 變吏。 此外, 業者之營運若未能確保通信秘密或對消費者予 以 差 別 處理, 電信總局亦會限期命其改善。第 三十九條與第四 十條規 定業者之電信設備應符 合電信總局所訂之技術規範 ,業者若 不符規定時 , 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 使用。 第四 十 一 條至第四十五條則規定業者應遴用符合資格之電信人 員 負責及監督電 信設備之施 工及維護,終端設備與機線設備連接時應符合技術規範,以上皆是從技術 規範來確保電信服務品質。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與消費者保護直接相關,例如業者. 必須訂定營業規章,在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 。業者之營 業規 章應. 涵蓋服務項目 、服務收費標準 、用戶 基本資料利用 之限制及條件、經營者若歇業對用 戶權益 受 損時應賠償的方式、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造成損害 時之處理方 式 、對用戶申 訴. 之處理 。業者所載之服務條件應公平合理 ,對用戶 不得歧視 , 其資費優惠也不得為差 別待遇,與 用戶之服務契約範本不 得 違反電信法令及營業規章。業者經營之固定通信 網路, 其客 戶服務 品質與網路性能服務品 質 ,應 符合電信總局 所訂之服務品質規範 O. .79..

(14) ﹒廣播典電視﹒. 第十五期. 民 89 年9 月. 電信總局所訂之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分為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 質規範。在客戶服務品質方面 , 則分別就市戶可網路、長途網路、國際網路及電路出租 等業務訂一些指標值 ,評核項 目包括服務供裝時程、接續 完成率 、 每年障礙次數、障. 礙修復時間、專線申裝移日程、出帳正確率 及客戶滿意度。評核方式先由業者自評 , 電信總局再就業者自評及委外評比之客戶滿意度之結果作複評。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規. 範項目、指標及評核方式,則依 電信總局所訂各 項電信機線設備之技術審驗規範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新進業者指出,以上服務品質規範並不難達到,而 且本來就該符合要求 。消保會 與中華電信皆認為該規範所要求的供裝與修復時程太寬。事實上產官學界認為業者本. 來就該遵從服務晶質規範。他們 認 為客戶服務品質規範毫無爭議 性。 業者最關心的還 是有關固網的五大配套管理措施 。當 市場很有秩序時,消費者最終也會受利 。. 有關服務品質的標準,. Parasuraman , Zeithaml , Berry ( PZB , 1985. )三位學者會. 針對銀行、長途電話公司等不同產業所做的服務品質研究 , 歸納出消費者對於服務 品. 質認 知的十個構面(陳靜瑩 , 民 88.. 6. ' 頁 12-13 : 黃旭男、陳怡君 , 民 88.7. ). 1.實體(. Tangibles. )如設備與器材、產品的種類 O. 2. 可靠(. Reliability. 3. 回應(. Responsiveness. )如立即回復 用戶的 電話、最快的時間完成服務 O. 4 . 溝通(. Communication. )如傾聽消費者的意見。. 5 信用 (. Credibility. 6. 安全(. Security. 7 . 勝任(. Competence. 8. 禮 貌(. Courtesy. 9 . 瞭解(. Understanding. 10 接近(. Access. )如承諾的服務、帳單的正確性 O. )如企業的 信譽。. )使顧客有安全感。 )服務人員解決問題的能力 O. )服務人員的態度。 )主動暸解顧客需求 O. )讓顧客有取得服務的便利性。. Parasuraman 等學者隨後將上述十個構面精簡為五個構面 : 實體 、 可靠、回應、. 保證(. Assurance. )與同理心(. Empathy. )。其中. : 保證 」 歸納自溝通、信用、 安. 全 、勝任及禮貌。「 同理心 」歸納自暸解與接近等服務品質構面。事實 上, 國內外皆 有學者引用 PZB 的 構面分析電話公司的服務品質(. Cronin & Taylor , 1992. : 黃旭男 、. 陳怡君 ,民 88.7 )。本文亦探討新固網業者對客戶服務品質的看法。 三 家新業者皆表 示 ,他們除了 會遵 守客戶服務品質規範 ,也 會自我要求品質 O 至於如何服務消費者 ,. 三 家業者的說法如下 :. .80..

(15)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問網相關法規. (一)東森寬頻電信: 1.要求通話品質。. 2 . 客服中心處理申 裝與障礙申告等事項 O. 3. 行銷策略主張降價與提供 多 樣服務 O (二)台灣固網: 服務品質、效率、可信度最 重要。針對 不 同的消費者提供個別的方案(. ). Solution. ,幫助消費者做最有效 的運 用 O. (三)新世紀資通: 在開通性部份,強調租線申請的時程管制。在整體流程的完整性與貫穿性部份 ,. 對客戶而言 ,過 去需要自己面對各式 問題, 自 己解 決 , 而未來只需有單 一 窗 口 , 由公. 司處理所有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 整體而言, 可歸納為兩項 ,解 決方案 (. Base). (包括整合與 設計)以及經營效率 ( Operation. Solution. Efficiency ) 。. 消保會認為電信總局規定的客戶服務品質指標太過寬鬆,業者在實際執行上應仍. 有壓縮的 空間。以服務供裝 時程為例,申 請後六天內完成供裝即符合要求 , 對消費者 來說很難接 受。所以電信總局的要求應是緊縮至最嚴格 , 另一方面 , 規定中提及客戶 滿意度 的評比指標由消保團體訂之 , 如果官方指標太鬆 , 消保團體只能在該範圍內評. 比,顯然失去評比的意義。 電信總局表示,有關客戶服務品質指標的訂定,在主觀方面,曾參考委託調查公. 司作的研究 報告,在 客觀方 面,則實地測 量。在訂標準時 , 電信總局 也曾參考美團 、. 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國的相 關資料 , 秉著公開方式 , 並考慮業者能力所及 , 分階段 要求 。日後隨著 科技進步,該服務品質指標自當調整 ,以確保 消費者權益。. 二、定型化契約 i肯保會表示 ,目前業者與消費者 的契約行為必須由電信總局認可才生效 , 此與民. 法的精神相違背。有關客戶權益保障的部份,應該是由電信總局先擬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並公告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使之產 生法律效力 , 再交由業者與消費者在相 互認可的情形下完成定型化契約 D 根據消保法十七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選擇特定的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或不應 記載之事項。業者應根據規定將其與消費者訂定之定型化契約送至消保會審. .81..

(16) ﹒廣播與電視﹒. 第十五期. 民 89 年9 月. 。. 罰. 查 ,若業者未提 交審查,未來出現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爭議時 , 消保會可依消保 i去處. 業者與消費者(不特定的多數人)訂定的契約 一 定是制式的 , 如此依消保 法 第 二. 條第七款規定,此即為定型化契約。並適用第十 一 條至十七條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 定,兩造必須基於平等互惠的原則,若減輕一方的責任,或加重另 一 方的義務 , 如此 顯失誠實信用,雖然契約仍有效,但該條款即無效。. 消保會審查完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仍是參考,因為契約行為兩造同意即可 O 但此範 本的意義在於,可提供業者與消費者參考,其間的條文會客觀地保護到消費者,也同 時顧及 7 業者的合理利益。而此範本行之 一 定時日 , 為大多數人之共識後 , 中央主 管 機關即應公告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之事項,而發生法律效力,業者則必須遵循 O 消基會認為政府在開放圍網或其他電信營運執照時,亦應考慮其過去從事電信業. 的表現,如果業者過去服務良好或曾有不良記錄(例如干擾其競爭者客戶的收訊)都. 應納入評審範圍。至於政府訂定的相關法規,應嚴格執行把闕,以保護消費者的權 益。在定型化契約方面可比照行動電話,業者如果因故中斷訊號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時,應比照中斷時間長短分別給予減收月租費以作補償。. 陸、結論與建議. 政府開放固網的目的是為建構寬頻網路及引進有效競爭,尤其是希望提供消費者 以最便宜的價格享受更大的網路頻寬。然而為達成服務消費者的利益,必須先建立市 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在電信法與固網的相關法規中,最重要的號碼可攜服務等五大議. 題關係著新進業者是否能無障礙地進入市場與既有業者競爭,因此政府除了訂定法規. 更應有效執行以維護市場秩序。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續與網路互連對新進業者非常 重要 ,也直接影響消費者使用新業者服務的意願。為避免既有業者以其原有優勢掠奪 市場,現階段實施不對稱管制 ,對市場 主導者管制較嚴 ,仍有其必要。. 我國固網市場困在截止受理申請前仍有一些法規不明(例如外資上限為百分之 六 十何時實施). ,也難怪有些外資會望之卻步。外資進入台灣固網市場也許能對國內業. 者帶來刺激,或能移轉一些技術與營運管理經驗,對消費者亦能帶來多樣的通信服務. 與選擇,但國內市場秩序若不建立,不僅外資卻步,連國內的投資者也有 一 些擲踢不 前。對消費者而言,電信服務的價格、品質、效率、多樣性、選擇與便利都很重要,. 然而大原則是固網五大議題的管理措施如何落實,至於客戶品質服務指標看似細微,. .82..

(17) 從消費者角度採討回網相關法規. 卻與消費 者生活最為貼近。主管機關訂的服務品質標準是否寬鬆仍有待日後實施時再 作調整 。. 在我國即將邁向全面電信自由化之時,既有業者如中華電 信 不應再以國營情藉. 口。投 資報酬率管制的時代已成過去 , 面對的反而是 一 些不對稱管制及激烈的市場競. 爭。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中華電信民營化之前,業者應有效經營,力求自iJ新,降低成 本,以 及提供更多數據或加值型的服務。新進業者在享受不對稱管制優待時 ,也 應致 力於寬頻網路的建設 ,以 提供更高品質及多樣性的服務 O. 總之,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固網市場的開放應帶來高品質、 多 樣化、多選擇及低 價格的通 信服務。業者在 市場競 爭時若能秉持服務消費者的原則,才不失政府開放固. 網的 美意。. 附錄一新固網業者的團隊. 公司名稱. 國內投資者. (主導集團). ;一iii:~1'l". I. i 力霸、台鐵、彰化銀行、 宏泰集團、交 | 德國電信 東森寬頻電信 | 通銀行、中鋼、東元電機、明台產險、. (力霸東南水泥 、 新光集團、華榮集團(國民 黨黨營事業) 一一一一一一 - 1. 台灣固網. |太電 、 長榮 、 宏基 、 富邦 、 大陸工程 、. | 美商通用電信. (太電國巨、台電 、 新光、東訊、日月光、中 I. GTE. 華開發、台灣大哥大. 資料來源 : 改編自陳雲上(民 88.10 . 30). ,聯合晚報 : 彭淑芬(民約 8 . 11.28. ) ,工商時報;彼得潘(民的 :n. 19. :李彥甫(民的 .3.20). '通訊雜誌,第 74 期, 頁 14. , 聯合報:黃如萍(民間 :L 20) 中國. 時報。. .83 ..

(18) ﹒ 廣播典電視﹒. 第十五期. 民 89 年9 月. 附錄二訪談名單. 1. 李浩正新世紀資通籌備處. 88 年 10 月 5 日。. 2 . 林世華. 消基會榮譽董事長. 88 年 11 月 26 日(電訪)。. 3. 范瑞穎. 太平洋電信執行副總經理. 4. 高凱聲. 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 88 年 10 月 18 日(面訪). :. 11 月 15 日(電訪)。. 5 吳嘉輝. 交通部電信總局 副局長. 88 年 11 月 11 日(面訪). :. 11 月 29 日(電訪). 6 張豐雄. 中華電信副總經理. 7 . 施俊吉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88 年 10 月 29 日。. 。. 88 月 11 日 9 日 。. 88 年 11 月 16 日。. 8 黃宏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組長. 88 年 11 月 5 日。. 9. 翁樸棟. 成佳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民電信)董事長. 10 鄭俊卿. 力霸 電信 副總經理. 88 年 10 月 2 6 日 o. 88 年 10 月 22 日。. 註 : 1 以上十位受訪者中 , 只有一位是電訪 , 其他皆是面訪 O 不過也有人是面訪 之 後 , 再以電訪補充一些內容。. 2 本 文特 別 感謝以上受訪者願意在固網申請截止日前接受訪問 , 談坊間認為敏 感的話題。. 3 本文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完成 ,會於十二月四日發表於政大傳播學院與理律 法律事務所共同舉辦的「固網 vs 法律 」 研討會 O 由於本文付梓時 , f81 網審 查結果已經揭曉 , 所以內容稍作修正 , 將落榜業者的部份分 析刪除 , 在此還 是要向該業者致謝。.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巴克(民國 88 年6 月). 0. r 固網經營學問 多 J. 通訊雜誌 , 第 65 期, 頁 78 -8 0 。.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民國 88 月)。未來十年電信號碼編碼規畫及管理原則之研究 。 交通部電信總局委託研究 O. 立法院第四屆第一會期 科技及 資訊 、 交通、司法三委員會審查 「 電信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 」 案第一次聯席會議記錄(民國 88 年 5 月 19 日). .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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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從消費者角度探討罔網相關法規. Fixed Network Policy and Regulations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umer Interests Yu-li Li u {Abstract} Facing the global trend of telecommunication s liberalization ,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has been opening up th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s step by step since 1987. As of March 2000 , there is only one fixed network in Taiwan which is state-owned. In order to let the public enjoy cheaper prices , better serv ices and more choices ,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open up the fixed network market in July 1999. Four group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applied for the licen ses. The government is going to announce the screening result s on March. 妙,. 2000. The purpose of thi s paper is to analyze the telecommunication s law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fixed network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nsumer interest s. The important is sue s in vol ved are uni versal service , number portability , equal access , interconnection and accounting separation. In addition , the quality of service guarantees imposed on the fixed networks is also di sc ussed . Hopefully ,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regulation s , the newly entered and the existing fixed networks can better serve their customers through competition .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this paper include literature review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Keywords: Fixed networks , Number portability , Univer sa l service , Equal access , Inteconnection , Quality of Service Guarantee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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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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