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蔣 姿 儀 博 士
幼兒常規建立之行動研究
研 究 生 : 李 麗 慧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行 動 研 究
李 麗 慧
摘 要
本 研 究 是 幼 教 現 場 的 老 師 為 了 改 進 班 級 幼 兒 常 規 表 現 所 進 行 的 行 動 研 究 。 本 研 究 採 用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 運 用 參 與 觀 察 、 訪 談 、 相 關 文 件 蒐 集 、 研 究 日 誌 撰 寫 以 及 諮 詢 專 家 意 見 等 方 式 蒐 集 研 究 相 關 資 料 , 再 針 對 研 究 者 在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之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過 程 加 以 分 析 , 以 測 試 研 究 者 擬 定 之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系 統 是 否 有 效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一 、 研 究 者 所 進 行 的 常 規 建 立 系 統 能 有 效 改 善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之 表現。 二 、 此 常 規 系 統 包 括 三 部 份 :(一 )常 規 訂 定 : 在 開 學 前 一 個 月 , 老 師 預 擬 定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 並 依 此 常 規 內 容 設 計 常 規 訓 練 單 元 活 動 課 程。(二 )常 規 教 導: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進 行 此 常 規 訓 練 課 程。(三 ) 常 規 維 持 : 開 學 第 二 個 月 之 後 進 行 一 般 單 元 課 程 , 並 使 用 常 規 維 持 策 略 , 維 持 幼 兒 常 規 。 三 、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規 則 部 份 ) 的 訂 定 要 留 意 用 詞 的 籠 統 與 具 體 程 度 , 避 免 太 過 籠 統 使 得 規 範 重 疊 , 也 要 避 免 太 過 具 體 而 使 規 則 內 容 太 瑣 碎 。 四 、 在 建 立 幼 兒 常 規 的 步 驟 上 , 應 該 程 序 先 教 , 規 則 後 教 , 常 規 教 導 階 段 應 儘 量 使 用 「 討 論 說 明 → 示 範 → 演 練 → 回 饋 」 的 步 驟 進 行 教 導 與 複 習 。 常 規 維 持 策 略 則 儘 量 留 待 常 規 維 持 階 段 使 用 , 以 便 確 認 常 規 教 導 的 效 果 。五 、 在 常 規 策 略 的 使 用 上 , 研 究 者 共 使 用 了 十 三 種 策 略 在 研 究 者 的 常 規 建 立 過 程 中 , 這 些 策 略 包 含 了 預 防 、 支 持 與 糾 正 性 三 種 策 略 , 是 針 對 幼 兒 常 規 不 同 影 響 因 素 加 以 預 防 及 控 制 的 統 合 性 措 施 。 每 一 種 策 略 各 有 其 功 效 , 但 必 須 統 合 運 用 , 才 能 有 效 改 善 幼 兒 常 規 。 研 究 也 發 現 , 教 師 本 身 也 是 影 響 幼 兒 常 規 的 重 要 因 素 , 教 師 必 須 了 解 自 己 , 進 而 能 控 制 本 身 對 幼 兒 常 規 的 影 響 力 , 方 能 使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成 效 維 持 下 去 。 本 研 究 並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對 幼 教 老 師 及 未 來 研 究 者 之 建 議 。 關 鍵 字:幼 兒 常 規、幼 兒 常 規 建 立、常 規 系 統、常 規 訂 定、常 規 教 導 、 常 規 維 持 、 常 規 策 略
Action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Li-Hui Li
Abstract
This study is an action research conducted by a teacher on the site of young children education regarding compliance of the young children with routine rules.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was adopted and related research data were collected through observations, interviews, collection of related documents, composition of the research journal, and consultation with expert opinions. After that, the process to establish routine rules for the young children was analyzed to see if the intended young children routine rules establishing system of the researcher ’s was effectiv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show that:
1. The routine rules establishing system of the researcher ’s improved routine performance of the young students in the class.
2. This routine rules system included three parts: (1) Establishing routine rules: One month before the school started, the teacher planned content of the routine rules for the young children and based on the content designed activities for the routine rules training unit. (2) Teaching routine rules: This routine rules training course began within one month after school started. (3) Maintaining routine rules:
General unitary courses began in the second month after school started and strategies to maintain the routine rules were adopt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young children adhered to them.
3. When establishing content of the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not to use over-generalizing terms and over-detailed procedures because overgeneralization will lead to overlapping of norms while over-detailed procedures will lead to extreme breakdown of rules.
4. When establishing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procedures should be taught first and then rules. While teaching routine rules, the “discussion and explanation → demonstration→ practice → feedback” steps should be followed. Strategies to maintain the routine rules should be reserved and used during the routine rules maintaining stag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outine rules teaching efficacy.
5. In terms of the routine rules strategies adopted, the researcher used a total of 13 strategies in the routine rules establishing process. The strategies included prevention, support, and correction. They are integrated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different factors that affect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Each strategy has its own strength but all of the strategies must be integrated in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improve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It was also found in the research that teachers themselves are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Therefore, teachers must understand themselves and then make the best of their influence on the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so as to maintain the established efficacy of the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Finally, a few suggestions were brought forth for teachers of young children education and future researchers based on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K e y wo r d :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establishment of routine
rules for young children, routine rules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routine rules, teaching routine rules. maintaining routine rules, routine rules strategies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 ‧ ‧ ‧ ‧ ‧ ‧ ‧ ‧ ‧ ‧ ‧ ‧ ‧ ‧ ‧ ‧ 8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幼 兒 常 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 ‧ ‧ ‧ ‧ ‧ ‧ ‧ ‧ ‧ ‧ ‧ ‧ ‧ ‧ 9 第 二 節 幼 兒 常 規 理 論 與 策 略 之 探 討 ‧ ‧ ‧ ‧ ‧ ‧ ‧ ‧ ‧ ‧ ‧ ‧ 15 第 三 節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具 體 實 施 過 程 ‧ ‧ ‧ ‧ ‧ ‧ ‧ ‧ ‧ ‧ ‧ 31 第 四 節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成 效 評 估 ‧ ‧ ‧ ‧ ‧ ‧ ‧ ‧ ‧ ‧ ‧ ‧ ‧ 41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取 ‧ ‧ ‧ ‧ ‧ ‧ ‧ ‧ ‧ ‧ ‧ ‧ ‧ ‧ ‧ ‧ ‧ 45 第 二 節 研 究 場 域 ‧ ‧ ‧ ‧ ‧ ‧ ‧ ‧ ‧ ‧ ‧ ‧ ‧ ‧ ‧ ‧ ‧ ‧ ‧ ‧ 47 第 三 節 研 究 者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 ‧ ‧ ‧ ‧ ‧ ‧ ‧ ‧ ‧ ‧ ‧ ‧ ‧ ‧ 50 第 四 節 研 究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53 第 五 節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計 畫 ‧ ‧ ‧ ‧ ‧ ‧ ‧ ‧ ‧ ‧ ‧ ‧ ‧ ‧ ‧ ‧ 57 第 六 節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 ‧ ‧ ‧ ‧ ‧ ‧ ‧ ‧ ‧ ‧ ‧ ‧ ‧ ‧ ‧ 63 第 七 節 研 究 信 度 與 效 度 ‧ ‧ ‧ ‧ ‧ ‧ ‧ ‧ ‧ ‧ ‧ ‧ ‧ ‧ ‧ ‧ ‧ 68 第 八 節 研 究 倫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有 效 的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 ‧ ‧ ‧ ‧ ‧ ‧ ‧ ‧ ‧ ‧ ‧ ‧ ‧ ‧ 73 第 二 節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步 驟 ‧ ‧ ‧ ‧ ‧ ‧ ‧ ‧ ‧ ‧ ‧ ‧ ‧ ‧ ‧ ‧ 113 第 三 節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有 效 策 略 ‧ ‧ ‧ ‧ ‧ ‧ ‧ ‧ ‧ ‧ ‧ ‧ ‧ 138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3 第 二 節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6 第 六 章 後 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1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英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6 附 錄 附 錄 一 幼 兒 常 規 訓 練 課 程 活 動 設 計 ‧ ‧ ‧ ‧ ‧ ‧ ‧ ‧ ‧ ‧ ‧ ‧ 188 附 錄 二 本 研 究 訪 談 問 題 內 容 ‧ ‧ ‧ ‧ ‧ ‧ ‧ ‧ ‧ ‧ ‧ ‧ ‧ ‧ ‧ 195 附 錄 三 軼 事 紀 錄 格 式 ‧ ‧ ‧ ‧ ‧ ‧ ‧ ‧ ‧ ‧ ‧ ‧ ‧ ‧ ‧ ‧ ‧ ‧ 195 附 錄 四 教 學 日 誌 格 式 ‧ ‧ ‧ ‧ ‧ ‧ ‧ ‧ ‧ ‧ ‧ ‧ ‧ ‧ ‧ ‧ ‧ ‧ 196 附 錄 五 常 規 小 高 手 有 獎 徵 答 題 目 ‧ ‧ ‧ ‧ ‧ ‧ ‧ ‧ ‧ ‧ ‧ ‧ ‧ 197
表 目 錄
表 2-3-1、 常 規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 ‧ ‧ ‧ ‧ ‧ ‧ ‧ ‧ ‧ ‧ ‧ ‧ ‧ ‧ ‧ ‧ 41 表 3-2-1、 風 風 國 小 附 幼 葡 萄 班 日 常 生 活 作 習 表 ‧ ‧ ‧ ‧ ‧ ‧ ‧ ‧ ‧ 50 表 3-5-1、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步 驟 與 策 略 ‧ ‧ ‧ ‧ ‧ ‧ ‧ ‧ ‧ ‧ ‧ ‧ ‧ 59 表 3-5-2、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 ‧ ‧ ‧ ‧ ‧ ‧ ‧ ‧ ‧ ‧ ‧ ‧ ‧ ‧ ‧ ‧ 60 續 表 3-5-2、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 ‧ ‧ ‧ ‧ ‧ ‧ ‧ ‧ ‧ ‧ ‧ ‧ ‧ ‧ ‧ 61 表 3-6-1、 本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67 表 3-6-2、 本 研 究 的 資 料 ‧ ‧ ‧ ‧ ‧ ‧ ‧ ‧ ‧ ‧ ‧ ‧ ‧ ‧ ‧ ‧ ‧ ‧ ‧ 67 表 3-6-3、 本 研 究 資 料 的 編 號 形 式 與 意 義 ‧ ‧ ‧ ‧ ‧ ‧ ‧ ‧ ‧ ‧ ‧ ‧ 68 表 4-1-1、 本 研 究 常 規 內 容 涵 蓋 三 大 行 為 層 面 的 比 例 ‧ ‧ ‧ ‧ ‧ ‧ ‧ 74 表 4-1-2、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分 析 (規 則 部 份 ) ‧ ‧ ‧ ‧ ‧ ‧ ‧ ‧ ‧ 76 表 4-1-3、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分 析 (程 序 部 份 ) ‧ ‧ ‧ ‧ ‧ ‧ ‧ ‧ ‧ 77 表 4-1-4、 本 班 幼 兒 用 餐 常 規 表 現 ‧ ‧ ‧ ‧ ‧ ‧ ‧ ‧ ‧ ‧ ‧ ‧ ‧ ‧ ‧ 90 表 4-1-5、 幼 兒 訪 談 結 果 統 計 之 一 ‧ ‧ ‧ ‧ ‧ ‧ ‧ ‧ ‧ ‧ ‧ ‧ ‧ ‧ ‧ 100 表 4-1-6、 幼 兒 訪 談 結 果 統 計 之 二 ‧ ‧ ‧ ‧ ‧ ‧ ‧ ‧ ‧ ‧ ‧ ‧ ‧ ‧ ‧ 104 表 4-1-7、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修 正 前 後 比 較 表 (規 則 部 份 )‧‧‧‧‧ 110 表 4-1-8、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修 正 前 後 比 較 表 (程 序 部 份 )‧‧‧‧‧ 111 續 表 4-1-8、 本 班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修 正 前 後 比 較 表 (程 序 部 份 ) ‧ ‧ ‧ 112 表 4-2-1、 活 動 是 否 按 課 程 設 計 實 施 之 統 計 表 ‧ ‧‧‧ ‧ ‧‧‧ ‧ ‧ 128 表 4-2-2、 本 課 程 設 計 與 實 施 出 入 之 分 析 ‧ ‧ ‧ ‧ ‧ ‧ ‧ ‧ ‧ ‧ ‧ ‧ 129 續 表 4-2-2、 本 課 程 設 計 與 實 施 出 入 之 分 析 ‧ ‧ ‧ ‧ ‧ ‧ ‧ ‧ ‧ ‧ ‧ 130 表 4-2-3、 修 正 後 常 規 內 容 ‧ ‧ ‧ ‧ ‧ ‧ ‧ ‧ ‧ ‧ ‧ ‧ ‧ ‧ ‧ ‧ ‧ ‧ 136 表 4-3-1、 不 當 行 為 後 用 以 提 醒 幼 兒 合 理 後 果 的 內 容 ‧‧‧‧‧‧‧ 151 表 4-3-2、 本 研 究 策 略 使 用 之 時 機 與 次 數 統 計 ‧ ‧‧‧ ‧ ‧‧‧ ‧ ‧ 159 表 4-3-3、 本 研 究 常 規 表 現 與 策 略 之 有 效 性 分 析 ‧‧‧‧‧‧‧‧‧ 163圖 目 錄
圖 3-2-1、 風 風 國 小 附 幼 葡 萄 班 學 習 環 境 空 間 佈 置 ‧‧‧‧‧‧‧‧ 49 圖 3-4-1、 研 究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民 國 85 年 剛 從 事 教 職 時,每 天 彷 彿 在 和 幼 兒 大 戰,下 班 回 到 家 常 是 精 疲 力 盡 、 喉 嚨 沙 啞 。 所 幸 當 時 園 長 很 能 包 容 我 , 從 未 指 責 過 我 對 幼 兒 說 話 太 大 聲 , 也 從 未 指 責 過 我 的 班 級 常 規 不 太 好 。 進 入 公 幼 後 , 常 為 班 級 秩 序 非 常 苦 惱,因 為 在 私 幼 一 班 只 有 12 個 孩 子,但 公 幼 一 班 卻 有 30 位 幼 兒,而 且 每 個 孩 子 都 活 蹦 亂 跳 的,一 起 動 起 來 可 是 熱 鬧 非 凡 。 猶 記 得 當 時 每 天 的 午 餐 都 人 聲 鼎 沸 , 每 天 的 角 落 活 動 都 像 逛 菜 市 場 , 因 為 自 己 單 獨 帶 班 時 的 班 級 秩 序 與 有 共 同 帶 班 的 老 師 在 場 時 具 天 壤 之 別 , 使 得 當 時 校 長 不 得 不 鼓 勵 我 要 多 加 努 力 改 善 上 課 常 規 。 因 此,我 發 憤 圖 強,廣 閱 相 關 書 籍,在 看 過 一 本 課 堂 管 理 的 書 籍 , 並 認 同 其 理 念 後,在 某 一 學 年 一 開 始 就 訂 定 班 規 10 條,並 用 圖 表 介 紹 日 常 作 息 , 再 將 班 規 融 在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中 介 紹 給 孩 子 , 之 後 , 反 覆 練 習 , 每 當 孩 子 行 為 不 符 班 規 時 , 我 便 指 名 說 :「 x x x , 你 犯 規 了 」, 之 後 便 加 以 處 罰 , 有 時 罰 站 、 有 時 打 手 心 、 有 時 罰 不 能 玩 。 雖 然 如 此 雷 厲 風 行 , 但 是 班 級 常 規 只 改 善 一 點 點 , 而 且 我 的 喉 嚨 仍 照 常 沙 啞 , 活 動 時 , 班 上 仍 舊 人 聲 鼎 沸 , 使 我 開 始 思 索 這 種 班 級 秩 序 有 可 能 是 我 個 人 特 質 使 然 , 也 許 我 較 適 合 從 事 非 團 體 教 學 , 像 是 角 落 教 學 式 個 別 化 輔 導 學 習 方 式 , 而 不 適 合 排 排 坐 , 一 板 一 眼 , 要 求 非 常 安 靜 的 上 課 模 式 。 因 此 角 落 教 學 便 成 為 我 開 始 認 真 努 力 的 目 標 。 但 是 角 落 教 學 就 不 用 管 孩 子 常 規 了 嗎 ? 其 實 不 然 , 角 落 教 學 為 了 避 免 孩 子 活 動 混 亂 , 其 實 更 強 調 常 規 的 建 立 , 只 是 其 強 調 常 規 需 透 過 民 主 方 式 討 論 讓 孩 子 自 然 而 然 接 受 進 而 願 意 遵 守 (戴 文 青,1995),這 似 乎 是 很 不 錯 的 方 式 , 相 信 孩 子 的 能 力 , 給 孩 子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 並 且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 如此 一 來 , 老 師 就 輕 鬆 多 了 , 不 用 天 天 盯 著 學 生 , 監 督 其 一 舉 一 動 , 就 有 更 多 心 力 準 備 教 學 了 , 但 這 似 乎 只 是 我 自 己 一 廂 情 願 的 想 法 , 我 發 現 , 第 一 、 每 個 孩 子 的 家 庭 背 景 不 同 , 因 此 有 的 人 很 能 參 與 分 享 及 討 論 , 有 的 人 則 否 , 而 且 分 享 與 討 論 是 一 種 團 體 教 學 , 很 多 時 候 因 孩 子 的 注 意 力 長 短 問 題 , 有 效 的 討 論 似 乎 很 難 達 到 。 第 二 、 我 給 孩 子 自 我 決 定 的 權 力 不 敢 太 多 , 大 部 分 仍 是 老 師 主 導 的 討 論 , 說 話 最 多 的 人 仍 是 老 師 , 因 為 孩 子 的 表 達 技 巧 都 較 弱 , 無 法 有 效 吸 引 全 班 的 注 意 力 , 每 當 有 幼 兒 上 台 發 表 時 , 台 下 很 容 易 便 亂 成 一 團 。 總 需 要 老 師 一 再 提 醒 與 要 求 , 才 能 讓 團 討 與 分 享 安 然 落 幕 。
因 此 , 即 便 進 行 個 別 化 學 習 的 教 學 模 式 , 我 的 班 級 常 規 仍 是 不 佳 。 我 仍 然 必 須 每 堂 課 都 糾 正 幼 兒 行 為 , 控 制 他 們 、 甚 至 處 罰 與 責 備 他 們 。 但 這 絕 對 不 是 我 想 與 幼 兒 互 動 的 方 式 。 我 所 期 待 的 是 每 天 來 園 能 與 幼 兒 做 最 美 好 的 互 動 , 是 在 一 種 有 規 律 、 有 秩 序 的 情 形 下 與 幼 兒 共 同 學 習 。 如 果 每 天 都 必 須 為 幼 兒 的 行 為 而 生 氣 並 控 制 他 們 , 教 學 對 我 而 言 , 確 實 是 一 大 負 擔 。 在 面 對 這 種 負 擔 時 , 我 該 如 何 因 應 呢 ? 其 實 有 兩 種 聲 音 一 直 在 我 內 心 裡 交 戰 。 一 個 聲 音 叫 我 要 接 受 孩 子 的 本 性 , 不 要 太 要 求 他 們 , 讓 他 們 自 由 發 展 。 另 外 一 個 聲 音 叫 我 要 好 好 管 束 孩 子 , 徹 底 要 求 其 秩 序 與 常 規 , 使 其 中 規 中 矩 。 前 一 個 聲 音 鼓 勵 我 無 為 而 治 , 接 受 孩 子 就 是 這 樣 天 真 浪 漫 、 自 由 不 受 拘 束 , 活 動 時 的 亂 是 自 然 現 象 , 老 師 不 需 過 於 自 責 , 而 是 要 習 慣 這 現 象 。 後 一 個 聲 音 則 鼓 勵 我 要 積 極 管 理 , 正 因 為 孩 子 太 過 自 由 與 隨 性 , 老 師 必 須 嚴 格 要 求 才 能 導 正 其 行 為 , 以 達 到 教 育 效 果 。 這 兩 種 聲 音 經 常 在 我 內 心 交 戰 , 結 果 是 我 常 常 想 要 無 為 而 治 , 輕 鬆 地 與 孩 子 相 處 , 追 尋 美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 但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 發 現 秩 序 好 亂 , 無 法 好 好 上 課 了 , 就 突 然 來 那 麼 一 次 秩 序 大 整 頓 , 訓 斥 責 罰 幼 兒 , 嚴 格 要 求 其 常 規 , 實 施 幾 天 後 , 發 現 彼 此 間 關 係 變 緊 繃 了 , 師 生 雙 方 都 感 受 到 壓 力 了 , 我 便 又 軟 化 鬆 懈 下 來 , 變 回 無 為 而 治 。 就 這
樣 , 我 一 直 在 開 放 與 傳 統 之 間 擺 盪 , 也 一 直 在 孩 子 的 自 由 與 老 師 的 控 制 之 間 徘 徊 , 更 在 理 想 與 現 實 之 間 來 回 不 定 。 我 一 下 子 走 向 開 放 的 理 想 , 給 孩 子 較 多 自 由 , 卻 發 現 教 學 成 效 不 那 麼 好 , 孩 子 事 實 上 並 無 法 善 用 我 給 他 們 的 自 由 , 這 時 我 便 又 走 回 傳 統 的 現 實 , 嚴 格 控 制 孩 子 的 行 為 , 緊 迫 盯 人 , 要 求 孩 子 一 板 一 眼 、 規 規 矩 矩 。 在 這 樣 的 擺 盪 不 定 之 中 , 我 不 知 道 有 什 麼 好 方 法 , 既 可 讓 孩 子 發 展 其 本 性 , 維 持 良 好 師 生 關 係 , 又 能 讓 孩 子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 不 踰 矩 。 但 是 我 知 道 如 果 有 這 樣 的 方 法 存 在 , 必 能 解 決 我 內 心 的 矛 盾 。 由 於 前 述 研 究 者 在 角 落 教 學 上 的 努 力 , 並 未 能 解 決 研 究 者 的 班 級 常 規 問 題,因 此 在 95 學 年 度 曾 申 請 教 育 部 經 費 補 助,接 受 學 者 專 家 在 幼 兒 學 習 環 境 方 面 的 輔 導 , 想 要 以 環 境 設 計 來 引 導 幼 兒 行 為 合 宜 , 但 發 現 影 響 還 是 有 限 , 班 級 常 規 經 營 便 成 為 我 努 力 改 善 的 新 方 向 。 根 據 文 獻 不 管 是 資 深 老 師 或 是 初 任 老 師 , 他 們 最 感 困 擾 的 問 題 都 是 班 級 常 規 與 課 堂 管 理 (周 淑 惠 , 1998; 林 素 卿 , 2000; 簡 楚 瑛 , 1996a)。 十 年 前 我 修 習 幼 教 學 分 時 , 並 未 上 過 常 規 相 關 的 課 程 , 所 以 我 一 直 沒 有 常 規 建 立 與 班 級 經 營 的 概 念 , 許 多 幼 兒 常 規 經 驗 , 我 都 是 磨 練 出 來 的 , 是 實 務 經 驗 加 上 一 點 點 書 籍 閱 讀 而 成 , 但 這 是 不 夠 的 , 我 並 未 獲 得 有 效 的 知 識 能 解 決 我 教 學 現 場 的 問 題 , 我 需 要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來 協 助 我 認 識 幼 兒 常 規 的 內 涵 及 策 略 , 才 能 做 好 有 效 的 幼 兒 常 規 經 營 工 作 。 而 透 過 與 國 小 低 年 級 同 事 的 閒 聊 中 得 知 , 孩 子 的 常 規 是 低 年 級 教 師 最 希 望 幼 稚 園 教 師 配 合 的 幼 小 銜 接 內 容 之 一 。 因 此 不 管 是 為 了 自 己 的 教 學 工 作 及 專 業 成 長 , 或 是 為 了 配 合 幼 小 銜 接 的 工 作 內 容 , 我 都 有 必 要 進 行 幼 兒 常 規 方 面 的 研 究 。
根 據 Altrichter,H.、Posch,P.及 Somekh,B.( 1 993)的 看 法( 夏 林 清 、 中 華 民 國 基 層 教 師 協 會 譯 , 1997), 行 動 研 究 的 歷 程 中 , 第 一 步 驟 是 尋 求 問 題 起 點 , 第 二 步 驟 則 為 理 清 情 境 , 在 上 述 的 研 究 動 機 裡 , 研 究 者 描 述 了 自 己 在 幼 兒 常 規 管 理 方 面 的 歷 史 , 以 確 認 自 己 的 研 究 起 點 為 幼
兒 常 規 問 題 , 接 著 研 究 者 想 描 述 一 下 目 前 在 幼 兒 常 規 上 自 己 施 行 的 狀 況 , 以 進 一 步 釐 清 問 題 情 境 並 確 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目 的 。 誠 如 前 述 , 研 究 者 長 久 以 來 對 自 己 班 級 中 幼 兒 的 常 規 表 現 感 到 困 擾 , 這 些 困 擾 主 要 來 自 幼 兒 秩 序 (團 討 秩 序 、 用 餐 秩 序 )、 遊 戲 安 全 及 人 際 衝 突 (打 人 、 罵 人 、 吵 架 、 搶 玩 具 )三 方 面 。 進 一 步 來 說 , 在 研 究 者 的 班 級 中 , 幼 兒 在 團 討 時 , 常 不 能 舉 手 發 言 、 會 搶 話 , 同 時 也 無 法 專 心 聽 別 人 分 享 , 用 餐 時 , 則 會 互 相 逗 來 逗 去 , 一 面 吃 一 面 玩 , 食 物 掉 滿 地 , 而 且 無 法 將 食 物 用 完 。 而 在 遊 戲 中 , 不 管 老 師 曾 經 提 醒 過 多 少 次 , 總 是 會 有 幼 兒 一 再 挑 戰 規 範 , 做 出 危 險 動 作 , 而 得 到 一 旁 休 息 的 命 運 。 至 於 人 際 相 處 方 面 , 則 也 總 不 乏 會 有 幼 兒 不 斷 任 意 碰 觸 別 人 身 體 , 以 致 招 來 不 滿 抱 怨 , 或 者 互 相 搶 玩 具 , 以 致 打 人 、 罵 人 等 情 況 的 發 生 。 面 對 這 種 種 的 幼 兒 常 規 表 現 , 研 究 者 一 直 是 在 自 由 與 限 制 、 開 放 與 傳 統 之 間 掙 扎 。 一 方 面 研 究 者 從 兒 童 發 展 的 角 度 , 認 為 幼 兒 上 述 常 規 表 現 均 屬 正 常 , 這 就 是 幼 兒 的 原 貌 , 老 師 應 該 接 納 之 , 不 要 太 過 要 求 。 研 究 者 想 法 如 此 時 , 在 常 規 管 理 上 就 比 較 放 鬆 , 不 會 去 注 意 到 太 多 的 幼 兒 行 為 細 節 , 對 違 規 行 為 也 總 是 用 口 頭 溝 通 , 不 會 強 迫 幼 兒 改 變 。 同 時 也 會 儘 量 用 教 學 方 法 與 內 容 上 的 變 化 來 吸 引 幼 兒 表 現 適 當 行 為 。 但 是 研 究 者 並 非 總 能 如 是 想 , 有 時 因 為 時 間 壓 力 , 有 時 因 為 個 人 身 體 狀 況 , 而 有 時 則 是 因 為 個 人 情 緒 , 種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 研 究 者 會 對 幼 兒 不 當 行 為 做 出 不 同 的 判 斷 , 這 些 判 斷 會 讓 研 究 者 情 緒 激 動 , 抹 煞 之 前 做 法 的 適 切 性 , 並 對 自 己 鬆 散 的 常 規 管 理 結 果 感 到 挫 折 , 研 究 者 總 是 認 為 自 己 是 開 放 的 教 育 理 念 , 但 幼 兒 犯 錯 違 反 常 規 時 , 研 究 者 卻 未 能 從 發 展 的 角 度 去 了 解 幼 兒 行 為 , 而 常 是 自 覺 地 反 應 幼 兒 的 不 當 行 為 , 認 為 幼 兒 不 乖 , 而 使 用 威 脅 的 口 氣 或 某 種 形 式 的 處 罰 。 尤 甚 者 , 研 究 者 還 會 認 為 自 己 對 孩 子 太 好 了 , 他 們 才 會 不 乖 。 因 為 自 己 的 信 念 是 搖 擺 不 定 的 , 相 對 的 , 做 法 也 是 搖 擺 不 定 的 ,
研 究 者 曾 施 行 過 行 為 學 派 的 方 法 , 使 用 ○ ○ ㄨ ㄨ 劃 記 , 來 獎 懲 幼 兒 的 常 規 表 現 , 後 來 因 為 自 己 的 個 性 不 是 那 麼 仔 細 , 無 法 確 實 地 盯 住 幼 兒 行 為 並 確 實 地 記 錄 , 因 而 施 行 不 久 便 不 了 了 之 。 在 研 究 所 課 程 中 , 接 觸 到 遊 戲 治 療 兒 童 中 心 理 論 的 概 念 以 後 , 頗 認 同 其 與 幼 兒 建 立 關 係 , 再 利 用 良 好 關 係 促 進 幼 兒 行 為 改 變 的 做 法 , 因 而 有 一 陣 子 都 在 努 力 和 幼 兒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企 圖 改 善 幼 兒 的 常 規 問 題 , 但 因 時 間 壓 力 , 孩 子 人 數 也 多,想 要 對 其 一 一 個 別 實 踐 兒 童 中 心 理 論,實 在 頗 為 費 時 費 力, 因 而 不 久 又 回 到 直 覺 反 應 的 老 路 上 去 。 而 這 種 直 覺 反 應 的 結 果 就 是 師 生 關 係 的 惡 化 以 及 老 師 的 自 我 效 能 感 降 低 。 研 究 者 的 直 覺 反 應 包 括 : 對 幼 兒 不 當 行 為 生 氣 、 以 威 脅 口 氣 要 求 幼 兒 行 為 改 變 , 因 幼 兒 的 不 服 從 行 為 與 挑 戰 行 為 更 加 嚴 厲 , 堅 持 幼 兒 行 為 不 改 變 就 不 能 玩 等 , 這 些 直 覺 反 應 雖 有 一 時 之 效 , 但 是 有 一 陣 子 , 班 上 幾 位 桀 驁 不 馴 的 幼 兒 , 每 天 都 在 鬧 脾 氣 、 哭 泣 或 選 擇 不 加 入 團 體 , 為 了 處 理 這 些 幼 兒 的 干 擾 行 為 , 研 究 者 的 教 學 常 常 不 得 不 中 斷 ,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 而 師 生 關 係 的 品 質 也 日 益 惡 化 , 這 樣 的 狀 況 , 使 研 究 者 開 始 反 思 , 嚴 格 要 求 幼 兒 就 能 改 善 常 規 嗎 ? 建 立 常 規 有 必 要 每 天 師 生 衝 突 嗎 ? 常 規 有 比 幼 兒 的 情 緒 或 需 求 重 要 嗎 ? 我 所 想 要 幼 兒 達 到 的 常 規 目 標 為 何 ? 是 只 要 能 服 從 就 好 , 或 者 是 要 能 自 律 ? 誠 如 前 述 , 幼 兒 天 性 本 來 就 是 好 自 由 不 愛 受 拘 束 、 活 潑 好 動 、 耐 力 有 限、無 法 專 注 於 一 活 動 太 久,這 是 其 發 展 階 段 的 特 色,勉 強 不 得 。 站 在 教 育 的 立 場 , 成 人 必 須 運 用 有 助 於 其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方 式 , 來 引 導 其 成 長;教 育 者 的 工 作,便 是 找 到 有 效 的 策 略,來 協 助 幼 兒 行 為 合 宜 , 以 從 事 學 習 。 而 研 究 者 的 班 級 , 幼 兒 行 為 之 所 以 不 合 宜 , 常 規 之 所 以 不 佳 , 研 究 者 雖 做 過 努 力 , 但 效 果 之 所 以 不 彰 , 歸 納 其 原 因 可 能 有 以 下 幾 點 : 一 、 研 究 者 未 能 有 系 統 的 加 以 訓 練 。 二 、 研 究 者 沒 有 一 套 既 定 的 教 學 信 念 , 以 支 持 所 用 的 幼 兒 行 為 輔 導 策
略 , 來 穩 定 輔 導 幼 兒 違 規 行 為 , 而 是 訴 諸 直 覺 反 應 , 反 覆 不 定 。 三 、 未 考 慮 種 種 相 關 因 素 , 做 完 善 的 常 規 訓 練 計 劃 。 鑑 於 此,本 研 究 嘗 試 解 決 以 上 問 題,以 改 善 研 究 者 班 級 幼 兒 常 規。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經 由 上 述 實 踐 及 反 思 , 研 究 者 認 為 一 個 好 的 常 規 系 統 就 表 示 一 個 好 的 師 生 互 動 系 統 , 其 能 建 立 良 好 的 情 緒 環 境 , 供 幼 兒 在 其 中 成 長 ,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 在 釐 清 情 境 後 , 聚 焦 為 嘗 試 幫 助 研 究 者 :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的 幼 兒 常 規 訓 練 系 統 , 期 能 在 開 學 初 就 建 立 好 幼 兒 常 規 , 以 做 為 未 來 一 年 的 學 習 基 礎 。 而 這 套 常 規 系 統 除 能 建 立 幼 兒 良 好 行 為 之 外 , 也 要 能 維 持 良 好 師 生 互 動 , 讓 老 師 與 幼 兒 在 愛 與 規 範 共 築 的 溫 馨 環 境 裡 , 一 起 快 樂 成 長 。 鑒 於 文 獻 多 將 常 規 系 統 涵 蓋 內 容 、 步 驟 與 策 略 , 因 此 因 應 上 述 主 要 目 的 之 更 具 體 的 目 的 為 : 一 、 探 討 有 效 的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 以 作 為 幼 兒 常 規 教 導 的 基 礎 。 二 、 確 認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步 驟 , 以 利 未 來 常 規 訓 練 能 按 部 就 班 地 實 施 。 三 、 瞭 解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有 效 策 略 , 以 協 助 老 師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來 建 立 幼 兒 常 規 , 而 非 訴 諸 直 覺 反 應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針 對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 研 究 者 擬 定 更 確 切 具 體 的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一 、 有 效 的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為 何 ? 二 、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步 驟 為 何 ? 三 、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有 效 策 略 為 何 ?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一 、 幼 兒 常 規 :
為 了 使 幼 兒 在 園 的 學 習 活 動 能 夠 順 利 進 行 , 也 為 了 保 障 幼 兒 在 園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 幼 教 老 師 對 幼 兒 在 園 的 一 組 行 為 的 期 待 即 為 幼 兒 常 規 , 這 組 行 為 期 待 包 括 一 般 規 則 及 例 行 活 動 程 序 。 幼 教 老 師 將 其 訂 定 成 條 文 , 拿 來 與 幼 兒 討 論 , 必 要 時 可 做 修 正 , 以 做 為 幼 兒 在 園 行 為 的 指 引 與 準 則 (谷 瑞 勉 , 2006)。 本 研 究 中 的 幼 兒 常 規 即 指 具 有 指 引 幼 兒 行 為 之 功 能 , 能 讓 幼 兒 學 習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而 使 教 室 呈 現 安 全 、 秩 序 、 規 律 之 景 象 的 一 組 規 則 與 例 行 活 動 程 序 稱 之 。 在 本 研 究 中 , 這 組 幼 兒 常 規 的 內 容 共 包 含 規 則 12 條、例 行 活 動 程 序 13 條,由 研 究 者 自 行 依 原 則 預 擬,規 範 層 面 涵 蓋 幼 兒 人 際 相 處、上 課 規 則、物 品 使 用、環 境 維 護、生 活 自 理,以 及 衛 生 、 用 餐 、 安 全 與 秩 序 要 求 等 。 實 際 內 容 如 表 3-5-2 所 列 。 研 究 者 在 教 導 這 些 常 規 之 後 , 會 視 實 踐 狀 況 與 幼 兒 討 論 , 並 做 修 正 。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 幼 兒 常 規 」 係 指 研 究 者 預 擬 之 12 條 規 則 與 13 條 例 行 活 動 程 序 。二 、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
良 好 的 常 規 是 學 習 的 基 礎,因 此 在 開 學 初 就 將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起 來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 所 謂 「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 即 指 教 師 運 用 各 種 方 式 與 策 略將 所 訂 定 的 常 規 傳 達 給 幼 兒 , 使 其 瞭 解 、 接 受 、 謹 記 並 進 而 確 實 遵 守 的 歷 程 。 在 本 研 究 中 , 此 歷 程 特 別 指 的 是 「 運 用 表 3-5-1 中 的 步 驟 與 策 略 來 進 行 上 述 幼 兒 常 規 內 容 的 教 導 與 維 持 幼 兒 良 好 的 常 規 行 為 」,其 中 的 「 步 驟 」 為 「 常 規 訂 定 → 常 規 教 導 → 常 規 維 持 」;「 策 略 」 則 包 含 常 規 教 導 策 略 與 常 規 維 持 策 略 。
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壹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是 以 風 風 國 小 附 幼 96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大 班 幼 兒 及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之 行 動 研 究 , 試 圖 解 決 研 究 者 本 身 在 教 學 現 場 上 , 長 久 以 來 幼 兒 常 規 表 現 不 佳 的 問 題 。 由 於 是 行 動 研 究 , 研 究 者 的 教 學 現 場 理 所 當 然 地 成 為 研 究 場 域,而 所 研 究 的 範 圍 則 包 含 幼 兒 常 規 的 所 有 相 關 現 象。 但 在 此 必 須 一 提 的 是 , 學 習 環 境 與 作 息 還 有 課 程 對 幼 兒 行 為 的 影 響 , 並 不 在 本 研 究 的 範 圍 之 中 , 雖 然 研 究 者 在 開 學 前 對 三 者 都 已 做 了 規 劃 , 也 了 解 其 影 響 力 , 但 本 研 究 著 重 在 上 述 三 者 不 變 的 狀 態 下 實 施 常 規 內 容 、 建 立 步 驟 及 策 略 使 用 的 現 象 與 結 果 之 探 討 。貳 、 研 究 限 制
一 、 研 究 方 法 上 : 本 研 究 限 於 研 究 者 的 雙 重 身 份 , 既 是 教 學 者 又 是 研 究 者 , 並 以 教 學 為 重 , 因 此 有 時 可 能 無 法 兼 顧 研 究 程 序 之 進 行 , 因 而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 可 能 產 生 資 料 蒐 集 方 面 的 偏 誤 。 二 、 研 究 推 論 上 : 本 研 究 是 針 對 研 究 者 的 工 作 場 域 所 做 的 研 究 , 因 此 在 研 究 結 果 的 推 論 上,並 無 法 推 論 到 不 同 教 室 情 境、教 師 與 學 校, 而 僅 能 提 供 有 類 似 問 題 之 教 師 問 題 解 決 之 參 考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意 在 協 助 研 究 者 建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幼 兒 常 規 訓 練 系 統,使 能 在 師 生 良 好 互 動 的 情 況 下 , 幼 兒 學 會 老 師 所 教 的 常 規 內 容 , 並 表 現 出 合 宜 的 常 規 行 為 , 以 利 在 各 發 展 層 面 的 課 程 學 習 。 因 此 , 研 究 者 進 行 以 下 四 方 面 的 文 獻 探 討 , 以 增 進 本 身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專 業 知 能 : 第 一 節 探 討 幼 兒 常 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 以 了 解 幼 兒 常 規 的 內 容 為 何 , 該 訂 定 哪 些 常 規 ; 第 二 節 探 討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之 理 論 與 策 略 , 以 了 解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可 運 用 的 理 論 與 策 略 有 哪 些 ; 第 三 節 探 討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具 體 實 施 過 程 , 以 了 解 理 論 與 策 略 的 實 際 運 用 ; 第 四 節 探 討 幼 兒 常 規 建 立 的 成 效 評 估 , 以 協 助 研 究 者 在 建 立 幼 兒 常 規 的 過 程 中 , 心 中 有 一 把 尺 , 知 所 進 退 , 不 致 搖 擺 不 定 。
第 一 節 幼 兒 常 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教 師 欲 建 立 良 好 幼 兒 常 規,首 先 必 須 清 楚 了 解 幼 兒 常 規 之 意 義 與 內 涵 才 能 擬 定 有 效 之 常 規 內 容 , 進 而 運 用 策 略 培 養 幼 兒 良 好 常 規 。 根 據 Brophy & Good( 1997)的 研 究,良 好 常 規 確 實 能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 然 而 常 規 的 定 義 為 何 ? 其 內 涵 又 包 括 那 些 層 面 ? 常 規 的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 方 能 發 揮 它 支 持 教 學 、 促 進 學 習 的 功 能 與 目 的 ? 本 節 , 研 究 者 進 行 幼 兒 常 規 意 義 與 內 涵 的 探 討 , 透 過 文 獻 的 剖 析 , 期 能 給 予 研 究 者 在 訂 定 常 規 內 容 時 有 效 之 參 考 。
壹 、 幼 兒 常 規 的 意 義
一 般 來 說,一 個 事 物 其 目 的 與 功 能 的 闡 明,經 常 能 顯 現 出 其 意 義。 常 規 的 研 究 起 於 1970 年 Kounin 於 課 堂 上 觀 察 教 師 行 為 與 學 生 行 為 的 關 係( Good & Brophy, 1997)。 這 一 現 象 的 探 討 提 供 老 師 有 效 來 減 少 課 堂 上 學 生 紀 律 問 題 的 策 略。然 而 自 Kounin 提 出 其 看 法 後,三 十 多 年 來 的 課 堂 管 理 研 究 , 如 Brophy、 Doyle、 Gettinger、 Emmer、 Aussiker、 Evertson、 Harris、 Mccaslin 以 及 Good 等 人 的 研 究 結 果 均 顯 示 , 常 規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建 立 和 保 持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 而 非 強 調 老 師 的 權 威 或 執 行 紀 律 。 規 矩 和 禮 儀 雖 應 為 學 生 所 遵 守 , 但 其 本 身 並 非 目 的 , 支 持 教 學 才 是 常 規 存 在 的 目 的 (吳 文 忠 譯 , 1997; 孫 敏 芝 , 1995)。 而 站 在 支 持 教 學 的 目 的 上 , 任 何 會 給 課 堂 氣 氛 及 師 生 關 係 帶 來 損 失 的 權 威 與 懲 罰 , 秩 序 與 安 靜 都 是 不 必 要 的 , 因 為 常 規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要 能 促 進 課 堂 上 學 生 的 有 效 學 習 , 假 使 沒 有 良 好 師 生 關 係 所 營 造 出 的 良 好 學 習 氣 氛 , 又 怎 能 要 求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 所 以 常 規 管 理 不 只 是 反 應 學 生 違 規 行 為 , 處 理 學 生 行 為 問 題 而 已 , 教 師 更 應 積 極 地 預 防 各 種 行 為 問 題 的 產 生 , 使 得 學 生 能 專 注 於 學 習 活 動 中 。 Charles( 1992; 引 自 金 樹 人 譯 , 1994) 認 為 常 規 就 是 使 學 生 能 在 老 師 的 引 導 之 下 活 動 , 而 不 反 抗 老 師 。 其 提 出 良 好 的 常 規 具 有 三 個 功 能 :( 一 ) 能 使 學 生 專 心 於 課 堂 活 動 ;( 二 ) 能 使 學 生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 三 )能 使 學 生 表 現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 首 先 , 學 生 若 能 專 心 於 課 堂 活 動 , 將 很 少 出 現 不 良 行 為 , 其 次 學 生 能 為 自 己 行 為 負 責 , 能 自 我 控 制 、 自 我 約 束 , 則 即 使 老 師 不 在 , 老 師 也 不 用 擔 心 學 生 發 生 安 全 問 題 或 人 際 衝 突 。 最 後 , 好 的 常 規 能 營 造 教 室 中 彼 此 關 懷 、 協 助 及 互 相 支 持 的 氣 氛,滿 足 學 生 的 心 理 需 求,為 學 生 的 社 交 發 展 提 供 學 習 的 機 會, 促 進 其 未 來 的 社 會 化 。 良 好 常 規 藉 由 維 持 教 室 中 一 定 的 秩 序 , 讓 學 生 能 在 其 中 好 好 學 習 知 識 、 增 進 社 會 化 、 培 養 民 主 精 神 , 滿 足 心 理 需 求 及 增 加 學 習 樂 趣 。
它 就 好 像 社 會 上 的 法 律 一 樣 , 能 給 予 人 安 定 , 並 進 而 從 中 求 取 繁 榮 , 可 見 常 規 之 重 要 (金 樹 人 譯 , 1994)。
從 上 述 描 述 得 知 , 常 規 應 是 指 「 能 促 進 幼 兒 課 堂 學 習 的 任 何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不 會 破 壞 師 生 感 情,能 維 持 教 室 良 好 人 際 氣 氛,同 時 也 能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成 長 及 增 加 學 習 樂 趣 。 於 此 , 必 須 澄 清 一 點 , 即 大 家 所 用 的 「 常 規 」 一 詞 常 有 兩 個 意 思 ( Charles, 2005)。( 一 ) 是 指 教 室 不 當 行 為 的 表 現,例 如 吾 人 常 說「 這 個 班 級 常 規 不 好 」,即 是 指 這 個 班 級 學 生 有 許 多 不 當 行 為;( 二 )是 指 老 師 所 做 的 使 學 生 表 現 合 宜 行 為 的 所 有 措 施,例 如 吾 人 會 說「 這 個 老 師 的 常 規 帶 得 很 好 」,即 表 示 這 個 老 師 運 用 策 略 得 當 , 學 生 都 行 為 合 宜 。 雖 然 兩 個 意 思 都 是 名 詞 , 但 是 就 老 師 的 角 度 與 就 學 生 的 角 度 來 說 二 者 並 不 相 同 。 此 外 , 研 究 者 發 現 常 規 一 詞 也 可 代 表 一 組 規 範 , 例 如 國 內 學 者 朱 文 雄 ( 1993)、 施 慧 敏 ( 1994)、單 文 經( 1996)都 將 常 規 定 義 為 學 生 的 生 活 規 範 或 行 為 標 準。 由 此 可 知 , 常 規 的 意 義 很 多 元 , 可 以 代 表 引 導 學 生 合 宜 行 為 的 所 有 措 施 , 也 可 以 代 表 規 範 學 生 行 為 的 一 組 行 為 規 範 。 而 就 老 師 而 言 , 常 規 表 示 措 施 , 就 幼 兒 而 言 , 常 規 則 表 示 規 矩 。 但 無 論 這 些 意 義 如 何 , 它 們 都 共 同 指 向 降 低 教 室 內 干 擾 , 使 教 學 順 利 進 行 的 目 標 。 而 為 了 引 導 研 究 的 進 行 ,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的 幼 兒 常 規 , 是 站 在 幼 兒 角 度 來 定 義 , 代 表 的 是 幼 兒 在 園 所 中 應 遵 循 的 一 組 行 為 規 範 , 此 組 規 範 用 以 維 持 一 個 良 好 的 幼 兒 學 習 環 境 , 以 促 進 幼 兒 各 方 面 的 學 習 。
貳 、 幼 兒 常 規 的 內 涵
誠 如 上 述 , 幼 兒 常 規 代 表 一 組 幼 兒 在 園 內 應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範 , 那 麼 這 組 規 範 的 內 涵 為 何 ? 要 訂 定 哪 些 內 容 ? 如 何 訂 定 , 才 能 總 括 這 些 內 涵 ? 根 據 谷 瑞 勉 (2006)的 整 理 , 幼 兒 常 規 包 括 「 規 則 」 與 「 程 序 」 兩 部 份 ,「 規 則 」是 指 對 行 為 的 一 般 期 望 , 是 為 了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考 量 , 必須 非 常 準 確 的 遵 守 , 不 能 討 價 還 價 。 它 又 可 分 為 適 用 各 種 情 境 及 特 定 情 境 的 規 則 , 例 如 : 尊 重 別 人 是 適 用 各 種 情 境 的 規 則 , 娃 娃 角 不 能 吃 東 西,則 屬 特 定 情 境 的 規 則。「 秩 序 」則 指 經 過 認 可 的 做 好 一 件 事 的 方 法 及 行 為 標 準 , 是 對 特 定 行 為 的 期 望 , 或 一 個 人 希 望 事 情 要 如 何 來 做 的 步 驟 , 例 如 上 廁 所 的 程 序 、 角 落 材 料 使 用 程 序 等 。 這 些 程 序 與 規 則 可 以 使 教 室 的 各 項 活 動 順 利 運 作 , 減 少 教 師 處 理 不 必 要 工 作 的 時 間 以 有 效 完 成 教 學 工 作 。 老 師 若 能 將 規 則 與 程 序 有 效 傳 遞 給 幼 兒 , 使 之 成 為 幼 兒 自 動 化 反 應 , 將 能 為 幼 兒 締 造 一 個 美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谷 瑞 勉 , 2006)。
而 根 據 周 新 富 ( 2002)的 研 究 指 出 , 有 的 學 者 認 為 常 規 包 含 規 則 與 程 序 , 且 訂 定 常 規 時 明 確 標 示 規 則 有 哪 些 , 程 序 有 哪 些 ; 而 有 的 學 者 則 認 為 常 規 只 包 含 規 則 , 不 包 含 程 序 , 但 程 序 的 教 導 亦 有 助 於 降 低 教 室 干 擾 ; 更 有 學 者 , 其 所 謂 的 常 規 包 含 了 規 則 與 程 序 , 但 並 未 明 確 標 示 哪 些 為 規 則 , 哪 些 為 程 序 。 雖 然 上 述 觀 點 有 所 不 同 , 但 卻 令 人 確 信,常 規 的 內 涵 應 包 括 規 則 與 程 序 兩 者 在 內,才 能 做 出 最 完 整 的 規 範。 而 針 對 幼 兒 而 言 , 又 應 設 立 哪 些 內 容 的 規 則 ? 及 哪 些 內 容 的 程 序 呢 ? 依 據 谷 瑞 勉 (2006)統 整 不 同 學 者 的 看 法,幼 兒 常 規 的 內 涵 應 包 括 : ( 一 ) 規 則 方 面 包 含 : 1.好 習 慣 的 養 成 (如 整 潔 、 負 責 ); 2.有 禮 貌 (如 對 人 說 話 和 做 事 的 禮 貌 );3.與 完 成 工 作 有 關 的 規 矩 (如 活 動 進 行 時 , 收 拾 的 規 矩 ); 4.表 現 自 控 的 能 力 (如 穿 衣 、 穿 鞋 、 收 拾 寢 具 、 自 我 照 顧 、 自 我 控 制 )。 ( 二 ) 程 序 方 面 有 : 1.器 材 設 備 使 用 程 序 (如 使 用 桌 椅 、 角 落 、 飲 水 機 、 廁 所 、 儲 藏 室 、 玩 具 、 戶 外 遊 戲 器 等 ); 2.角 落 、 團 體 時 間 所 應 遵 循 的 程 序 (包 括 如 何 提 出 問 題 、 如 何 老 師 或 小 朋 友 討 論、如 何 要 求 協 助、是 否 可 以 離 開 教 室 及 轉 換 角 落 等 );
3.保 育 活 動 所 應 遵 循 的 程 序 (在 午 睡 、 餐 點 、 戶 外 遊 戲 時 ); 4.活 動 轉 換 的 程 序 (包 括 離 開 及 進 入 教 室 、 各 種 不 同 性 質 的 轉 換 、 一 天 的 開 始 及 結 束 等 ); 而 簡 楚 瑛 (1996b)在 其 幼 兒 常 規 知 覺 的 研 究 中 , 整 理 出 蒙 特 梭 利 、 教 師 中 心 及 幼 兒 中 心 三 類 教 學 模 式 幼 稚 園 的 規 則 與 程 序 , 這 三 園 雖 然 教 學 模 式 不 同 , 卻 在 常 規 內 涵 上 有 其 一 致 性 , 這 三 種 園 所 的 幼 教 老 師 所 傳 遞 的 常 規 內 容,( 一 )「 規 則 方 面 」包 括:1.禮 貌;2.維 持 環 境 整 潔 ; 3.公 用 物 品 使 用;4.飲 食 衛 生 習 慣; 5.維 持 安 靜 ; 6.安 全; 7.空 間 使 用 ; 8.一 般 ; 9.午 睡 ; 10.腳 踏 車 ; 11.玩 沙 ,( 二 )「 程 序 方 面 」 包 括 : 1. 來 園 ; 2.升 旗 ; 3.發 言 ; 4.收 發 物 品 ; 5.至 戶 外 活 動 ; 6.吃 點 心 ( 午 餐 ) ; 7.上 廁 所 、 喝 水 ; 8.午 睡 ; 9.起 床 ; 10.進 教 室 ; 11.放 學 ; 12.選 角 ; 13. 集 合 團 討 ; 14.收 拾 。 比 較 上 列 二 者 的 常 規 內 涵 , 雖 然 都 分 為 規 則 與 程 序 兩 方 面 , 但 是 前 者 是 總 結 不 同 學 者 的 研 究 後 歸 納 的 結 果 ; 後 者 則 是 將 現 場 老 師 實 際 傳 遞 給 幼 兒 的 規 則 與 程 序 做 整 理 分 類 的 結 果 。 前 者 較 概 括 性 , 可 以 讓 吾 人 得 知 幼 兒 常 規 應 包 含 哪 些 內 容 , 後 者 則 較 具 體 , 能 進 一 步 讓 吾 人 得 知 現 場 老 師 實 際 傳 遞 的 常 規 內 容 為 何 。 盧 素 碧 ( 1996) 於 其 書 中 認 為 「 常 規 的 建 立 , 關 係 到 幼 兒 對 人 , 對 物 及 對 己 的 態 度 」。在 對 人 方 面,幼 兒 應 學 習 與 人 能 和 睦 相 處;在 對 物 方 面 , 幼 兒 應 學 習 物 品 使 用 、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及 維 護 他 人 與 自 己 的 安 全 ; 在 對 己 方 面 , 幼 兒 則 應 學 習 自 信 、 自 立 、 會 照 顧 自 己 、 能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等 。 亦 即 盧 素 碧 將 幼 兒 常 規 的 內 涵 界 定 在 上 述 對 人 、 對 物 及 對 己 三 方 面 的 學 習 上 。 從 以 上 三 位 學 者 的 常 規 內 涵 上 , 可 以 發 現 不 同 學 者 使 用 不 同 的 分 類 標 準 來 將 常 規 內 容 做 劃 分 , 但 是 經 研 究 者 分 析 , 認 為 上 列 三 者 在 常 規 內 涵 上 所 共 同 要 求 的 層 面 有 三 : ( 一 ) 人 際 互 動 方 面 : 包 括 禮 貌 、 與 人 和 睦 相 處 等 , 此 類 規 範 可 以 降
低 班 級 人 際 爭 執 或 衝 突 , 使 課 程 在 和 樂 的 氣 氛 中 進 行 , 並 有 助 幼 兒 未 來 的 社 會 化 生 活 。 ( 二 ) 生 活 好 習 慣 方 面 : 包 括 環 境 整 潔 、 物 品 使 用 、 空 間 使 用 、 個 人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 此 類 規 範 的 建 立 可 以 使 幼 兒 養 成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 避 免 不 當 習 慣 對 幼 兒 學 習 的 干 擾 。 且 這 部 份 的 教 導 正 是 幼 兒 生 活 教 育 的 重 點 。 ( 三 ) 課 程 學 習 方 面 : 幼 兒 常 規 的 目 的 在 促 進 學 習 , 所 以 關 於 學 習 的 規 範 應 列 為 常 規 的 重 要 內 涵 , 包 括 各 種 活 動 如 何 進 行 , 如 何 轉 換 , 器 材 設 備 的 使 用 及 收 拾 等 。 這 類 的 規 範 直 接 與 課 程 順 利 與 否 相 關 。 經 由 上 述 , 幼 兒 常 規 雖 須 分 為 規 則 與 程 序 來 加 以 訂 定 , 但 是 其 規 範 範 圍 大 致 包 含 幼 兒 人 際 互 動 、 生 活 好 習 慣 以 及 課 程 學 習 等 三 方 面 。
参 、 幼 兒 常 規 具 體 內 容 訂 定 原 則
雖 然 上 述 一 、 二 點 已 闡 明 幼 兒 常 規 之 意 義 與 內 涵 , 可 供 吾 人 訂 定 常 規 之 參 考 , 然 而 欲 訂 定 有 效 之 規 範 , 研 究 者 認 為 必 須 再 瞭 解 常 規 內 容 的 訂 定 原 則 不 可 。 依 據 張 秀 敏( 1995)的 看 法 , 有 效 的 常 規 內 容 必 須 能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之 一 : (一 )確 保 學 習 環 境 的 安 全 與 舒 適 。 (二 )避 免 干 擾 別 班 上 課 或 附 近 鄰 居 。 (三 )同 學 之 間 、 師 生 之 間 和 對 客 人 應 有 合 宜 的 禮 儀 。 (四 )使 學 生 專 注 學 習 ,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和 違 規 的 行 為 減 到 最 少 。 不 具 有 以 上 四 個 目 的 之 一 , 即 為 不 需 要 的 常 規 , 這 種 常 規 會 對 學 生 產 生 不 良 的 負 面 影 響 。 可 見 訂 定 有 效 的 常 規 內 容 非 常 重 要 。谷 瑞 勉 (2006)認 為 , 有 效 的 常 規 應 符 合 下 列 訂 定 原 則 : (一 ) 必 須 是 合 理 的 : 幼 兒 能 做 到 的 、 有 需 要 的 , 且 考 量 對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有 益 處 、 不 做 多 餘 的 限 制 或 約 束 。
(二 )不 應 該 違 反 人 類 天 性 : 例 如 規 定 幼 兒 坐 得 筆 直 。 但 並 無 任 何 證 據 說 明 幼 兒 坐 得 直 就 學 得 好 。 有 效 的 規 定 應 是 能 幫 助 幼 兒 學 得 更 好 的 。 (三 )應 具 有 意 義 : 有 意 義 的 規 則 才 易 於 實 行 和 遵 守 。 例 如 規 定 幼 兒 舉 手 發 問 , 結 果 未 舉 手 的 幼 兒 也 讓 其 發 言 , 則 這 個 規 定 就 不 具 任 何 意 義 , 幼 兒 就 缺 乏 遵 守 的 動 機 。 (四 )不 浪 費 幼 兒 時 間 : 有 些 常 規 要 花 費 幼 兒 大 量 時 間 去 等 待 , 例 如 要 幼 兒 坐 在 地 板 活 動 , 結 果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管 理 秩 序 , 那 麼 這 可 能 是 個 牽 強 或 不 合 理 的 規 定 , 應 考 慮 放 棄 。 (五 )有 效 常 規 應 能 協 助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 而 非 只 注 意 到 表 面 秩 序 , 幼 兒 的 學 習 過 程 或 收 穫 才 是 常 規 的 目 的 , 為 了 表 面 秩 序 , 限 制 幼 兒 的 自 由 與 創 意 是 不 必 要 的 。 (六 )應 是 可 執 行 的 、 可 適 用 的 、 適 用 於 班 上 所 有 幼 兒 的 , 且 是 老 師 能 前 後 一 致 執 行 , 不 會 造 成 幼 兒 困 惑 混 淆 的 。 綜 合 上 述 , 有 效 的 常 規 內 容 應 能 夠 考 量 幼 兒 的 身 心 發 展 , 對 幼 兒 做 出 合 理 的 、 有 意 義 的 、 易 執 行 的 行 為 限 制 , 並 同 時 達 到 協 助 幼 兒 有 效 學 習 的 目 標 。 總 結 本 節 內 容,研 究 者 從 幼 兒 常 規 的 功 能、目 標 及 重 要 性 為 起 點, 進 一 步 闡 述 幼 兒 常 規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 並 說 明 有 效 常 規 內 容 的 訂 定 原 則 , 以 便 進 一 步 擬 定 有 效 之 幼 兒 常 規 來 進 行 幼 兒 常 規 訓 練 課 程 。
第 二 節 幼 兒 常 規 理 論 與 策 略 之 探 討
有 關 課 堂 管 理 、 教 室 管 理 及 班 級 經 營 的 書 籍 中 , 都 會 包 含 常 規 管 理 這 一 章 節 , 有 效 的 常 規 管 理 常 與 課 程 、 環 境 、 教 學 安 排 等 , 共 同 成 為 教 育 成 效 的 影 響 因 素 , 其 彼 此 之 間 也 互 相 影 響 , 尤 其 常 規 被 認 為 是
教 學 的 基 礎。教 學 的 安 排 得 當 也 被 認 為 能 降 低 教 室 中 的 常 規 困 擾 (谷 瑞 勉 , 1989)。 早 期 常 規 建 立 , 關 係 教 師 的 權 威 與 學 生 的 服 從 , 有 的 教 師 會 感 覺 到 要 同 時 兼 顧 教 室 控 制 及 保 持 兒 童 的 自 動、自 尊 十 分 困 難 (谷 瑞 勉 , 1989), 而 師 生 衝 突 也 常 在 所 難 免 , 似 乎 要 維 持 教 室 秩 序 , 就 不 得 不 犧 牲 孩 子 的 自 尊 與 自 主 、 以 及 師 生 關 係 , 然 而 透 過 許 多 課 堂 管 理 的 相 關 研 究 , 這 種 犧 牲 似 乎 可 以 避 免 了 。 得 自 研 究 結 果 的 理 論 證 實 老 師 可 以 建 立 良 好 的 常 規 , 也 可 以 兼 顧 孩 子 的 自 尊 、 自 動 及 師 生 關 係 。
壹 、 常 規 理 論
論 及 常 規 的 理 論 很 多,Charles 就 提 出 八 種 常 規 的 理 論:團 體 動 力 型 、 眼 觀 四 面 型 、 行 為 塑 造 型 、 和 諧 溝 通 型 、 目 標 導 向 型 、 肢 體 語 言 型、果 斷 紀 律 型 以 及 需 求 滿 足 型 (金 樹 人 譯,1994),Wolfgamg&Brudenell 則 提 出 三 種 理 論 : 關 係 ─ 傾 聽 模 式 、 對 抗 ─ 收 斂 模 式 以 及 規 則 、 獎 賞 和 懲 罰 模 式 (引 自 簡 楚 瑛 , 1997), 盧 富 美 (2002)則 介 紹 了 七 種 : 果 斷 訓 練 模 式 、 行 為 塑 造 模 式 、 現 實 治 療 模 式 、 邏 輯 後 果 模 式 、 教 師 效 能 訓 練 模 式 、 和 諧 溝 通 模 式 以 及 教 室 管 理 模 式 。 簡 楚 瑛 ( 1997) 進 一 步 將 這 些 理 論 分 成 : 人 本 主 義 模 式 、 民 主 主 義 模 式 以 及 行 為 主 義 模 式 。 而 周 新 富 (2002)則 進 一 步 將 之 分 成 : 諮 商 取 向 模 式 、 民 主 趨 向 模 式 、 行 為 主 義 模 式 以 及 教 師 效 能 趨 向 模 式 。 研 究 者 統 整 各 書 內 容 (金 樹 人 , 1994; 簡 楚 瑛 , 1997; 周 新 富 , 2002; 盧 富 美 , 2002), 分 為 下 列 九 種 理 論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 一 、 團 體 動 力 型
由 Redl & Wattenberg 提 出,其 認 為「 團 體 會 形 成 團 體 動 力 影 響 個 體 行 為 , 老 師 要 能 覺 察 團 體 動 力 及 團 體 行 為 特 徵 , 才 能 有 效 掌 握 班 級 , 隨 時 將 學 生 的 情 緒 、 健 康 放 在 心 上 , 幫 助 學 生 而 不 是 傷 害 學 生 。 」 其 提 出 的 常 規 策 略 包 括 :
( 一 )使 用 診 斷 性 思 考 處 理 教 室 衝 突 , 包 括 : 1 .有 預 感 ; 2.收 集 事 實 ; 3.運 用 隱 藏 因 素 ; 4.採 取 行 動 ; 5.保 持 彈 性 。 ( 二 ) 維 持 秩 序 之 影 響 技 術 : 1. 支 持 自 我 控 制 : 包 括 眼 神 接 觸 、 身 體 靠 近 、 鼓 勵 、 幽 默 及 忽 視 。 2. 情 境 協 助 : 包 括 幫 助 學 生 克 服 難 關 、 重 新 安 排 時 間 表 、 建 立 習 慣 、 離 開 情 境 、 遠 離 誘 因 、 禁 足 。 3. 評 估 現 狀:幫 助 學 生 了 解 不 良 行 為 的 原 因 及 後 果、呈 現 事 實 、 給 予 鼓 勵 、 設 限 及 澄 清 事 件 的 前 因 後 果 。 4.訴 諸 「 痛 ─ 快 原 則 」: 即 獎 勵 好 的 行 為 、 處 罰 不 良 行 為 。 然 而 處 罰 必 須 萬 不 得 已 才 為 之 。 5. 避 免 威 脅,使 用 預 警,以 營 造 班 級 安 全 氣 氛 並 協 助 學 生 自 制 。 二 、 眼 觀 四 面 型 ( 又 稱 教 室 管 理 模 式 、 屬 教 師 效 能 取 向 ) 由 Jacob K ounin 提 出 , 其 認 為 「 教 室 行 為 仰 賴 有 效 的 課 程 管 理 (教 學 以 達 常 規 管 理 ), 老 師 要 能 掌 握 全 局 , 以 避 免 班 級 中 的 漣 漪 效 應 , 注 意 教 學 活 動 間 的 流 暢 轉 換 , 儘 力 維 持 學 生 的 注 意 力 , 使 學 生 對 其 學 習 負 責 , 感 到 有 進 步 , 並 增 加 課 程 及 環 境 的 多 樣 性 , 以 避 免 學 生 感 到 厭 煩 , 學 生 就 能 投 入 於 課 程 活 動 之 中 , 行 為 問 題 自 然 減 少 。 」 其 提 出 的 常 規 策 略 是 : ( 一 ) 掌 握 全 局 : 隨 時 掌 握 班 上 發 生 的 大 小 事 , 並 讓 學 生 知 道 老 師 知 道 。 ( 二 )同 時 處 理:同 一 時 間 同 時 處 理 兩 件 事。例 如 一 面 注 視 小 組 活 動 , 一 面 檢 查 學 生 作 業 , 如 此 才 能 掌 握 全 局 。 ( 三 ) 進 度 管 理 : 使 活 動 轉 換 流 暢 , 有 助 於 適 當 引 導 學 生 的 注 意 力 , 使 其 專 心 學 習 。 要 避 免 轉 換 太 快 , 讓 學 生 沒 有 心 理 準 備 而 引 起 混 亂 , 也 要 避 免 浪 費 太 多 時 間 在 轉 換 活 動 上 , 使 得 學 生 喪 失 對
主 要 課 程 的 興 趣 與 專 注 。 ( 四 ) 顧 及 全 體 , 有 效 集 中 團 體 注 意 力 : 1.讓 班 上 所 有 成 員 都 能 參 與 活 動 。 2.要 求 或 利 用 技 巧 (ex.點 名 、 補 充 )讓 學 生 知 道 為 自 己 的 學 習 負 責 。 3.儘 量 保 持 團 體 每 一 成 員 上 課 的 警 覺 性 。 ( 五 ) 將 課 程 活 動 變 得 有 挑 戰 性 及 多 樣 性 , 並 協 助 學 生 感 受 到 自 己 的 進 步 , 才 不 會 對 課 程 感 到 厭 煩 。 三 、 行 為 塑 造 型 ( 又 稱 行 為 塑 造 模 式 、 行 為 學 派 管 理 模 式 ) 由 Sharpley、 McIntyre、 Macht 三 人 提 出 , 其 認 為 : ( 一 ) 行 為 經 由 本 身 結 果 所 塑 造 。 ( 二 ) 行 為 之 後 緊 接 增 強 物 , 則 行 為 會 被 強 化 。 ( 三 ) 行 為 之 後 無 增 強 物 或 給 予 處 罰 , 行 為 都 會 減 弱 。 ( 四 ) 學 習 前 期 , 連 續 增 強 效 果 最 好 ; 學 習 達 到 期 待 時 , 間 歇 增 強 效 果 最 好 。 其 提 出 的 常 規 建 立 策 略 為 : ( 一 ) 當 學 生 出 現 所 期 待 行 為 時 , 給 予 讚 美 。 ( 二 ) 當 學 生 出 現 不 期 待 的 行 為 時 , 給 予 忽 略 或 處 罰 , 並 讚 美 做 對 的 學 生 。 ( 三 ) 使 用 不 同 增 強 物 : 社 會 性 增 強 物 、 符 號 性 增 強 物 、 活 動 性 增 強 物 以 及 實 物 性 增 強 物 。 ( 四 ) 多 用 獎 賞 , 少 用 處 罰 。 ( 五 ) 讓 學 生 清 楚 可 被 接 受 的 行 為 與 不 被 接 受 的 行 為 , 以 及 做 了 它 們 的 後 果 , 並 讓 學 生 自 己 選 擇 。 如 此 可 以 降 低 處 罰 的 負 面 影 響 。 ( 六 )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 1.獎 賞 能 做 出 期 望 行 為 的 學 生 。
2. 師 生 共 擬 明 確 易 了 解 之 常 規 , 製 表 張 貼 。 遵 守 規 則 的 人 給 予 獎 賞 , 違 規 行 為 則 不 予 注 意 。 3.如 2.,但 違 規 行 為 則 給 予 處 罰,而 罰 則 是 事 先 由 全 班 共 訂 的 。 4.代 幣 制 。 5.建 立 契 約 。 6. 自 我 獎 勵 : 學 生 自 己 增 強 自 己 。 四 、 和 諧 溝 通 型 ( 亦 可 稱 人 本 學 派 管 理 模 式 、 屬 諮 商 取 向 ) 由 Haim.G.Ginott 提 出 , 其 理 論 重 點 如 下 : ( 一 )使 用 理 性 訊 息,就 事 論 事,不 打 擊 學 生 品 格 個 性,不 標 記 學 生 , 對 事 不 對 人 。 ( 二 ) 強 調 教 師 的 自 律 , 以 身 作 則 , 有 禮 、 助 人 、 尊 重 人 , 用 冷 靜 和 建 設 性 方 式 處 理 衝 突 。 ( 三 ) 接 納 學 生 , 相 信 學 生 會 改 善 。 ( 四 )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自 尊 , 相 信 自 己 。 ( 五 ) 避 免 譏 諷 , 小 心 使 用 讚 美 。 ( 六 ) 強 調 老 師 必 須 確 實 地 處 理 學 生 情 緒 。 在 遇 到 學 生 不 當 行 為 時 , 其 處 理 策 略 如 下 : ( 一 ) 提 供 理 性 訊 息 給 學 生 , 針 對 情 況 而 非 學 生 人 品 , 教 師 較 好 的 反 應 是 只 指 出 事 實 , 讓 學 生 自 己 判 斷 他 們 的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其 自 我 形 象 。 ( 二 ) 教 師 適 當 表 達 憤 怒 , 以 身 作 則 , 示 範 良 好 情 緒 表 達 , 教 師 理 性 指 出 憤 怒 的 情 景 , 並 使 用 第 一 人 稱 表 達 感 受 , 如 此 可 避 免 有 攻 擊 學 生 的 味 道 。 ( 三 ) 邀 請 學 生 合 作 而 不 強 人 所 難 , 例 如 與 學 生 共 訂 常 規 內 容 , 提 供 學 生 選 擇 的 機 會 等 , 避 免 直 接 命 令 或 強 迫 , 以 促 進 學 生 自 我 選 擇 能 力 及 責 任 感 。
( 四 ) 接 受 與 承 認 學 生 的 感 受 , 避 免 強 加 自 己 的 意 見 給 學 生 , 並 可 問 學 生 「 我 該 如 何 幫 助 你 呢 ? 」 以 提 供 學 生 機 會 解 決 問 題 。 ( 五 ) 遇 到 麻 煩 時 , 以 「 協 助 」 及 「 鼓 勵 」 代 替 「 標 記 」 學 生 。 ( 六 ) 以 引 導 來 矯 正 , 描 述 情 境 並 指 出 正 確 行 為 讓 學 生 明 白 老 師 的 期 待 , 並 自 動 遵 從 改 進 。 ( 七 ) 絕 對 不 譏 諷 學 生 。 ( 八 )不 做 評 斷 性 讚 美,只 針 對 行 為 本 身 讚 美 而 非 學 生 人 格,例 如:「 你 答 對 了 」, 而 非 「 你 很 棒 」。 五 、 目 標 導 向 型 ( 亦 稱 邏 輯 後 果 模 式 、 民 主 學 派 管 理 模 式 ) 由 Rudolf Dreikurs 提 出 , 其 理 論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 一 ) 學 生 有 被 認 可 的 需 求 , 若 得 不 到 認 可 , 會 轉 向 四 個 錯 誤 行 為 目 標 , 不 良 行 為 於 焉 產 生 。 ( 二 ) 此 四 個 錯 誤 行 為 目 標 是 尋 求 注 意 、 尋 求 權 力 、 尋 求 報 復 及 表 現 無 能 , 老 師 必 須 避 免 給 予 增 強 。 ( 三 ) 常 規 不 是 處 罰 , 而 是 教 導 學 生 能 夠 自 我 約 束 。 常 規 意 謂 為 學 生 設 定 限 制 , 直 到 他 們 能 自 己 設 定 限 制 為 止 。 ( 四 ) 常 規 的 運 作 強 調 選 擇 的 自 由 與 對 結 果 的 了 解 (邏 輯 的 結 果 )。 ( 五 ) 教 導 學 生 自 律 , 需 要 積 極 正 向 接 納 的 氣 氛 。 其 處 理 學 生 不 當 行 為 是 採 行 以 下 策 略 : ( 一 ) 建 立 規 則 , 防 患 未 然 , 並 給 予 明 確 指 示 , 讓 學 生 清 楚 了 解 老 師 期 待 的 行 為 。 ( 二 ) 准 許 學 生 參 與 做 決 定 , 給 予 學 生 選 擇 的 自 由 , 並 教 導 學 生 為 選 擇 的 結 果 負 責 , 從 而 養 成 其 自 律 。 ( 三 ) 老 師 的 態 度 要 堅 定 與 親 切 。 並 且 對 事 不 對 人 。 ( 四 ) 邀 請 學 生 的 合 作 , 消 除 師 生 間 的 競 爭 。 ( 五 ) 面 對 學 生 錯 誤 目 標 行 為 的 處 理 方 式 : 確 認 學 生 行 為 → 面 質 學 生
並 討 論 其 中 的 錯 誤 邏 輯 (友 善 且 不 帶 脅 迫 )→ 糾 正 學 生 動 機 , 引 發 其 建 設 性 行 為 。 例 如 : 鼓 勵 學 生 以 有 用 的 行 為 尋 求 注 意 , 退 出 權 力 爭 鬥 , 避 免 做 一 個 權 威 人 物 , 了 解 和 接 納 學 生 的 報 復 行 為 , 永 不 放 棄 學 生 , 即 使 是 最 小 的 努 力 也 要 給 予 支 持 與 鼓 勵 。 ( 六 ) 針 對 學 生 的 努 力 做 鼓 勵 , 而 非 成 就 , 教 師 不 斷 提 醒 自 己 , 找 機 會 去 肯 定 學 生 的 努 力 , 而 不 要 太 注 意 努 力 的 結 果 。 如 此 可 幫 助 學 生 接 納 自 己 , 引 發 內 在 學 習 動 機 。 ( 七 ) 提 供 邏 輯 結 果 以 幫 助 制 止 不 良 行 為 , 刺 激 適 當 行 為 。 邏 輯 結 果 的 運 用 要 持 之 以 恆 , 前 後 一 致 , 並 事 先 讓 學 生 知 道 , 才 不 會 讓 學 生 誤 認 為 是 處 罰 , 而 引 發 報 復 。 當 施 用 結 果 時 , 教 師 也 沒 有 必 要 表 現 憤 怒 與 勝 利 。 ( 八 ) 尊 重 學 生 的 決 定 , 並 讓 學 生 知 道 。 以 信 任 與 互 相 尊 重 為 基 礎 , 與 每 一 學 生 建 立 關 係 。 ( 九 ) 要 求 愈 簡 單 愈 好 , 確 實 執 行 。 ( 十 ) 儘 速 明 快 處 理 偶 發 事 件 , 不 嘮 叨 、 不 責 罵 、 不 脅 迫 , 也 不 要 求 學 生 承 諾 改 變 。 六 、 肢 體 語 言 型 ( 屬 行 為 主 義 取 向 ) 由 Frederic.H.Jones 提 出 , 其 理 論 認 為 : ( 一 )教 室 中 不 良 行 為 主 要 有 兩 類 : ( 1)未 經 允 許 說 話 ; ( 2 ) 懶 散 行 為 : 包 括 製 造 噪 音 、 做 白 日 夢 、 擅 離 座 位 等 。 老 師 約 損 失 50% 的 時 間 處 理 這 些 不 良 行 為 。 ( 二 )良 好 教 室 常 規 可 藉 由 : (1)有 效 的 肢 體 語 言 ; (2)獎 勵 制 度 ; 及 (3) 有 效 的 個 別 幫 助 來 達 到 。 在 常 規 策 略 使 用 上 則 有 : ( 一 ) 使 用 肢 體 語 言 : 能 有 效 溝 通 , 並 不 干 擾 教 學 1. 眼 神 接 觸:教 師 持 續 掃 視 整 個 教 室,並 與 每 位 學 生 眼 神 接 觸 。
2.身 體 接 近 : 教 師 走 近 有 不 良 行 為 傾 向 的 學 生 或 將 其 調 到 靠 近 老 師 的 座 位 , 課 桌 椅 排 成 淺 的 半 圓 形 , 不 超 過 三 列 , 有 助 老 師 與 學 生 的 身 體 接 近 與 眼 神 接 觸 。 3.身 體 姿 勢 : 教 師 保 持 良 好 、 自 信 的 姿 態 , 即 使 疲 倦 或 煩 惱 , 也 要 腰 桿 挺 直 , 精 力 旺 盛 地 走 路 。 4.面 部 表 情 : 儘 可 能 利 用 面 部 表 情 代 替 說 話 , 包 括 : 眨 眼 、 微 笑 、 扭 動 面 部 肌 肉 、 輕 輕 搖 頭 、 皺 眉 、 閉 緊 嘴 巴 成 一 直 線 、 眼 神 發 亮 等 。 5.手 勢 : 運 用 不 同 手 勢 , 鼓 勵 與 制 止 行 為 , 例 如 : 豎 起 姆 指 表 示 贊 同 。 ( 二 ) 善 用 獎 勵 制 度 : 原 則 如 下 1.給 予 學 生 眼 中 期 待 的 真 正 獎 勵 , 是 實 在 的 東 西 , 所 有 學 生 都 能 有 機 會 合 理 獲 取 它 。 例 如 : 喜 歡 的 團 體 活 動 。 2.「 祖 母 原 則 : 吃 完 晚 餐 才 能 吃 點 心 」, 堅 持 學 生 要 先 做 完 該 做 之 事 , 才 能 得 到 獎 勵 。 不 能 先 給 學 生 獎 勵 而 要 求 其 發 誓 會 努 力 完 成 工 作 。 3.提 供 學 生 喜 歡 而 又 具 教 育 價 值 的 活 動 , 例 如 : 自 由 活 動 時 間 給 予 學 生 選 擇 其 想 進 行 的 課 業 活 動 。 或 者 團 體 投 票 決 定 要 進 行 什 麼 團 體 活 動 。 4.全 班 性 的 獎 勵 : 使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有 責 任 、 義 務 、 盡 力 為 全 班 爭 取 獎 勵 。 任 何 學 生 的 行 為 不 端 , 都 會 使 獎 勵 減 少 或 失 去 。 藉 由 有 獎 大 家 分 , 有 罰 大 家 受 , 同 儕 壓 力 會 制 止 不 良 行 為 的 產 生 。 5.易 於 實 行 。 6.獎 勵 行 不 通 時 , 可 讓 學 生 討 論 並 決 定 新 活 動 , 必 要 時 可 以 經 解 釋 與 討 論 暫 時 中 止 獎 勵 制 度 , 當 學 生 失 去 自 控 能 力 時 , 則 給 予 隔 離 , 進 行 機 會 教 育 。
( 三 ) 提 供 有 效 幫 助 : 1. 安 排 半 圓 形 座 位 , 避 免 教 學 時 間 的 浪 費 。 2.使 用 生 動 教 具 , 並 提 供 清 楚 範 例 與 指 導 。 3. 運 用 最 短 時 間 提 供 協 助 。 七、果 斷 紀 律 型( 又 稱 行 為 學 派、能 力 本 位 教 室 管 理、果 斷 訓 練 模 式 , 屬 行 為 主 義 取 向 )
由 Lee Canter & Marlence Canter 夫 婦 提 出 , 其 理 論 認 為 「 教 師 對 學 生 的 行 為 要 有 果 斷 的 堅 持 , 堅 持 學 生 要 有 正 當 且 負 責 的 行 為 , 期 望 學 生 絕 對 服 從 但 絕 不 傷 害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 強 調 老 師 的 影 響 力 與 決 斷 能 力 。 穩 定 的 控 制 可 正 確 地 維 繫 秩 序 , 教 師 和 學 生 在 教 室 內 都 有 基 本 的 權 利 (要 予 以 兼 顧 )。 常 規 訓 練 是 維 持 高 效 率 學 習 環 境 的 必 要 條 件 。 教 師 態 度 必 須 積 極 , 堅 定 而 一 致 , 不 可 以 軟 弱 無 力 、 有 敵 意 、 大 聲 咒 罵 或 威 嚇 。 使 用 平 穩 積 極 的 態 度 , 關 心 支 持 學 生 , 最 有 助 於 學 生 自 我 控 制 。 」 其 所 提 供 的 策 略 如 下 : ( 一 ) 清 楚 的 確 定 期 望 。 ( 二 ) 真 心 的 說 出 :「 我 喜 歡 這 樣 」 以 及 「 我 不 喜 歡 那 樣 」。 ( 三 ) 持 續 地 說 出 期 望 和 感 覺 (破 唱 片 法 )。 ( 四 ) 聲 音 要 堅 定 。 ( 五 ) 保 持 眼 光 接 觸 。 ( 六 ) 以 手 勢 加 強 口 頭 敘 述 。 ( 七 ) 使 用 暗 示 問 題 及 「 我 ─ 訊 息 」。 ( 八 ) 使 用 承 諾 而 非 威 嚇 。 ( 九 ) 要 求 校 長 和 家 長 支 持 。 ( 十 ) 使 用 果 斷 反 應 , 即 教 師 清 楚 表 達 他 所 不 同 意 的 行 為 方 式 , 並 讓 學 生 知 道 怎 麼 去 做 。 ( 十 一 ) 清 楚 設 限 → 決 定 從 與 不 從 的 後 果 → 「 提 示 」: 耳 提 面 命 ,「 我
─ 訊 息 」,「 要 求 」 → 「 追 究 」 行 為 後 果 並 實 施 獎 懲 。 ( 十 二 ) 提 供 正 向 結 果 : 例 如 教 師 個 人 的 注 意 、 以 積 極 語 氣 向 家 長 反 應 、 特 別 的 獎 賞 ‧ ‧ ‧ ( 十 三 ) 學 年 開 始 就 實 施 果 斷 常 規 訓 練 。 ( 十 四 ) 運 用 正 向 重 覆 , 肯 定 期 待 行 為 。 ( 十 五 ) 運 用 讚 美 技 術 (貼 近 讚 美 )。 ( 十 六 ) 處 理 持 續 性 不 良 行 為 , 除 非 學 生 改 善 行 為 才 給 予 適 當 關 注 , 說 明 正 向 期 待 , 援 引 常 規 後 果 。 ( 十 七 ) 處 理 搗 蛋 行 為 :「 走 進 去 」 技 術 ,「 不 許 動 」 技 術 。 ( 十 八 ) 處 理 嚴 重 違 規 。 ( 十 九 ) 經 常 檢 討 常 規 得 當 與 否 。 ( 二 十 ) 必 要 時 改 變 正 向 後 果 的 增 強 物 。 八 、 需 求 滿 足 型 ( 又 稱 現 實 治 療 模 式 ) 由 Willian.Glasser 提 出 , 其 理 論 重 點 是 : ( 一 )學 校 應 滿 足 學 生 需 求,不 壓 制 學 生、不 批 評、不 處 罰、不 強 迫 , 而 是 鼓 勵 、 支 持 、 協 助 、 友 善 與 刺 激 思 考 。 ( 二 ) 學 生 能 自 我 控 制 , 也 能 自 我 做 選 擇 , 老 師 的 任 務 是 協 助 學 生 做 好 的 選 擇 , 並 不 接 受 其 壞 行 為 的 藉 口 。 ( 三 ) 強 調 合 理 的 結 果 , 要 在 行 為 之 後 出 現 。 ( 四 ) 老 師 應 與 學 生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當 個 領 導 式 教 師 。 ( 五 ) 強 調 高 品 質 的 學 習 活 動 。 ( 六 ) 教 師 應 以 尊 重 態 度 對 待 孩 子 違 規 行 為 , 不 處 罰 、 不 責 備 , 並 與 其 商 討 解 決 之 道 , 避 免 同 樣 事 件 發 生 。 此 理 論 提 供 的 常 規 策 略 有 : ( 一 ) 不 斷 強 調 做 好 的 選 擇 是 學 生 的 責 任 , 好 的 行 為 來 自 好 的 選 擇 , 學 生 須 依 其 選 擇 行 事 。
( 二 ) 建 立 班 規 以 引 導 成 功 。 ( 三 ) 不 接 受 壞 行 為 的 藉 口 。 ( 四 ) 要 求 學 生 做 價 值 判 斷 : 你 在 做 什 麼 ? 有 幫 助 嗎 ? 怎 樣 做 才 有 幫 助 呢 ? ( 五 ) 建 議 適 當 的 選 擇 。 ( 六 )產 生 合 理 的 結 果:老 師 不 應 操 縱 事 件 使 合 法 結 果 無 法 自 然 產 生。 ( 七 ) 堅 持 , 使 學 生 承 諾 表 現 出 令 人 滿 意 的 行 為 。 ( 八 ) 不 斷 的 檢 討 : 利 用 班 會 、 Glasser 圓 圈 定 期 檢 討 , 時 時 修 正 常 規 系 統 。 ( 九 ) 提 供 滿 足 學 生 需 求 之 課 程 , 引 發 學 生 旺 盛 的 學 習 動 機 。 九 、 教 師 效 能 訓 練 模 式 ( 亦 稱 高 登 溝 通 管 理 法 、 人 本 學 派 管 理 模 式 , 屬 教 師 效 能 取 向 )
由 Thamas Gor don 提 出 , 理 論 重 點 為 :
( 一 ) 善 用 權 威 力 量 , 影 響 學 生 , 助 其 養 成 自 制 自 律 。 ( 二 ) 盡 量 放 棄 使 用 賞 罰 來 管 理 學 生 , 以 免 幼 兒 失 去 責 任 感 的 學 習 機 會 。 ( 三 ) 發 出 訊 息 時 , 以 初 級 情 緒 為 依 據 , 不 以 次 級 情 緒 為 依 據 , 將 怒 氣 發 洩 於 學 生 身 上 , 使 用 「 我 ─ 訊 息 」。 ( 四 ) 建 立 和 諧 和 樂 的 師 生 關 係 。 ( 五 ) 澄 清 問 題 所 有 權 , 在 不 影 響 師 生 關 係 下 , 採 取 適 當 之 溝 通 技 術 解 決 問 題 。 使 用 策 略 為 : ( 一 ) 積 極 傾 聽 。 ( 二 )解 決 問 題 : (1)改 變 環 境 、 (2)分 辨 基 本 與 從 屬 感 覺 、 (3)發 出「 我 ─ 訊 息 」、 (4)換 檔 。 ( 三 ) 解 決 衝 突 ─ 無 人 輸 方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