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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 Taiwan Dance Therap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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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心 理 諮 商 季 刊 2014 年,6 卷 4 期,1-23 頁

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之建構歷程及其詮釋

邱惟真

摘要 本研究以《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此一文本為一研究對象。研究 者本人為此一倫理守則主要建構者,並試圖透過 Ricoeur(1984)所提出的「三層再現 論」作為一詮釋的架構,針對此守則之建構歷程進行說明與詮釋。 研究結果認為,落實到舞蹈治療的專業實踐,舞蹈治療師應保持合乎時代的專業 知能和技巧,持續參與繼續教育活動,並持續地接受督導:(1)在完成訓練以及取得 認證舞蹈治療師資格時,實務工作者應被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在臨床場域持續進行訓 練與督導;(2)督導級舞蹈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的能力。 舞蹈治療師若能持續地在一種穩定、進步的狀態中,並與個案進入一種「互為主體性」 的關係之中,也許是較符合倫理的一種動態。 關鍵詞:舞蹈治療、倫理、三層再現論、詮釋循環 邱惟真 淡江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維新醫院(arnold@wolflord.com)

Taiwan Counseling Quarterly, 2014, vol. 6 no. 4, pp.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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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當助人工作被視為一門專業,除了具備助人專業知能外,其專業倫理更被視為助 人專業工作的核心價值。王智弘(2008)認為「助人專業倫理對內規範助人專業人員 的專業行為與維持助人專業的服務品質,對外建立社會大眾對助人專業的公共信任與 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9 頁),可見專業倫理對一專業的重要性。 雖然如此,我們卻鮮少見到「專業倫理」是如何產生的,本文即在此提問下,試 著以《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以下簡稱「倫理守則」)此一文本為 一研究對象。試圖將其建構之歷程進行說明與詮釋。期望透過此一說明與詮釋之歷程, 看到該倫理守則背後的邏輯及其所規範或指涉的世界。 貳、以「三層再現論」作為一種詮釋的架構 本研究以《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此一文本為一研究對象。研究 者本人為此一倫理守則主要建構者,並試圖透過 Ricoeur(1984)所提出的「三層再現 論」(沈清松,2000)作為一詮釋的架構,針對此守則之建構歷程進行說明與詮釋。

Ricoeur 的「三層再現論」包括了「前構-形構-再構」(pre-figuration, configuration, re-figuration),Ricoeur 的第一層再現(簡稱再現 1),指的是一種「先在理解」,就 是指人在時間中,整個存在與行動的過程,已經由語句、言說與象徵所明說的部分, 這一部份 Ricoeur 稱之為「前構」。 第二層再現(簡稱再現 2)指的是敘述行動的語言以及時間被某種佈局所結構化, 亦即在故事的情節中進行佈局。以「再現 1」所含藏的概念網絡作為「再現 2」可理解 架構的基礎,例如佈局的架構,因此「再現 2」便可藉由情節、佈局把所有的事件「形 構」成一個曲曲折折的故事或文本,也就是將原來人在生活中、存在中的先在理解, 賦以某種形構。此時,Ricoeur 所謂的「形構」本身已經是一種「建構」,在本文則將 「倫理守則」視為「再現 2」的一種建構。 「再現 3」則涉及到閱讀者與文本的關係,閱讀者藉著閱讀的行動,把故事或文本 讀回去,並從文本中指涉出一個世界來,便達到「再構」。其目的是要在一具體的情 境中,針對「文本」解讀出普遍的意義。而從文本中「讀回去」本身則牽涉到「詮釋 的循環4」(殷鼎,1990),即存在於「詮釋」與「建構」之間的循環。 此一三層再現的架構相當適合本文所試圖達成的目標,即以「倫理守則」作為再 現 2,以再現 1 作為「說明」倫理守則的建構歷程,以再現 3 作為倫理守則之「詮釋」。 Ricoeur 所謂再現 1 的「先在理解」包含了「可理解的結構」、「象徵資源」與「時 間性」三者。「時間性」是人對於時間最原初的體驗,這得先回到 Heidegger(1962) 《存有與時間》對時間的討論,Heidegger 的時間假定了對「此有」(Dasein)的看法, 4 殷鼎(1990)曾對詮釋循環的問題,指出一種新的哲學解釋,認為理解任何事物時,都必須要捲入三 個方向的整體與部分的關係:1.矗立在詮釋者與被詮釋對象之後的語言文化背景;2.由這種背景而來的 詮釋者的存在上的「先見」,語言文化背景通過「先見」作為理解的整體基礎;3.以及理解對象自身內 部的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引自邱惟真,2009,1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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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存有」顯現在「此」,因為人被投擲於萬物之中,人們因此關注自己存在的可 能性,所以「此有」的本質在於「掛念」自己的存在,由此指出人不同於一般的存有 物(如桌子、椅子),並解析出由於人們不斷地因其掛念而不斷地自我走出,所以有 「已是」、「正是」、「能是」的日常語言,因著「已是」才有過去,因著「正是」 才能夠有現在,因著「能是」才導出未來,這是來自人的本真的體驗時間,從出生到 死,形成了人的歷史。 「象徵資源」即是「再現 1」的象徵層次,指人的行動裡面其實都已經浸潤了文 化的種種象徵符號,藉此,人們可以辨識並看得懂該行動的意思,並且進一步評價該 行動,其中包括倫理的評價。「象徵」使一個行動可以被詮釋,行動也因為象徵而有 了可讀性,Ricoeur 將有意義的行動視為文本,可閱讀性假設了可理解性,而當我們理 解他人的行動時,就已經介入了某種倫理的規範。 「可理解的結構」則是結構層次,包括語法結構以及語意結構,Ricoeur 重視經驗 的可理解性,並認為經驗的可理解性可以明說為語言,成為語句之後,就形成一個論 述,Ricoeur 特別強調論述結構的序列性(syntagmatique),例如「我頭痛」,有我或 你或他,有行動,則有過去式、現在式、未來式,因此具有時間性與序列性,亦即敘 事論述具有某種時間性的結構。另外,人的行動透過語言的明說,便指出了行動的目 標(what)、動機(why)、行動者(who)、主動或受動(how)、以及互動(with whom or against whom),此一「概念網絡」,藉由此「再現 1」所含藏的概念網絡為「再現 2」的可理解架構奠定了基礎。 當本文將「倫理守則」視為「再現 2」之建構,上述「再現 1」之先在理解,便可 視為整個建構倫理守則過程中所具有的概念網絡與背景之詮釋架構,本文試圖進一步 在此先在理解之背景中,將建構倫理守則之歷程予以明說,讓「先在理解」的具體內 容從背景中部分呈現出來。 到了「再現 2」的層次,就開展了一個「宛若」(as if)的世界,把「先在理解」 中可以揭露的體驗說成這樣或那樣,但由於不能言盡其意,無論是說成歷史的敘事或 者虛構的故事,都只能是某種「宛若」的世界。因此,「再現 2」基本上是在從事一 種「形構」的工作,對此,Ricoeur 特別著重於情節的佈局,並且強調「再現 2」在「再 現 1」與「再現 3」之間,扮演了一個動態的中介作用。 所謂「佈局」(emplotment)的中介性,主要作用於三個層次。第一,「佈局」 把許多個別事件形構成一個整體的故事或有意義的敘事文本;第二,「佈局」把「概 念網絡」中的目標、動機、行動者、主動或受動、以及互動等因素綜合起來,成為一 個故事或敘事文本,亦即以情節去綜合人物與思想,經由延展而成為故事或敘事文本; 第三,由於有了這樣一種「佈局」,故事或敘事文本就可以被重複的說下去。 本文將「倫理守則」視為「再現 2」之建構,便是要凸顯此「倫理守則」只是一 種「宛若」的文本,並澄清此文本佈局之中介性。 「再現 3」主要處理的是文本與閱讀的關係,此過程涉及閱讀的循環性,亦即從 「再現 2」所建構的文本透過詮釋循環讀回去,問題是,從建構回到詮釋,是回到哪 裡?是回到閱讀者的詮釋?還是回到原作者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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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文本」本身已經指涉了一個生活世界,Ricoeur 稱之為「文本世界」。在 閱讀時,「讀者世界」與「文本世界」產生了交會,讀者可以從文本的世界或行動獲 得啟示,進而對自己的世界或行動產生再構的作用,成為「再現 3」。 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在詮釋循環中「詮釋的暴力問題」。詮釋的暴力,其實是發生 在形構故事或文本時所建構的秩序上,由於並不是所有實存體驗都可以被納入此建構 的秩序,因此就會產生暴力。 故事或文本至多只能給我們一個「宛若」的世界,「再現 2」是如此,「再現 3」 也是如此。也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地說故事,並且不斷地試圖返回原初的整全。本研 究便是在此詮釋架構下的一種努力。 參、倫理守則之建構歷程:從「再現 1」到「再現 2」 雖然關於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之建立,在多年以前就已經有人提 出希望建立,但由於尚未出現具體倫理事件,使得此事並未被積極地處理,直到去年 (2013 年),協會收到申訴案件,理事會才比較清楚地意識到協會本身並沒有屬於自 己的專業倫理規範可供參考,而無法依據此規範進行適當的處理。 因此,在今年初的理監事聯席會議中決議,由常務監事(即研究者本人)擔任倫 理小組召集人,進行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之初步建立,並希望在今年 會員大會(五月)公告第一版之倫理守則,以做為未來發生倫理問題時有所依憑。 時間只有短短幾個月的時程,倫理小組5很快就決定先蒐集目前已有的「倫理守則」

做為參考依據,並由王薇婷蒐集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協會(Association for Dance Movement Psychotherapy[ADMP], n.d.)之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邀請姜愛玲進行翻譯工作),蔡佩珊蒐集美國舞蹈治療協會(American Dance

Therapy Association[ADTA], 2008)之倫理守則(Code of Ethics,邀請郭若蘭進行翻

譯工作),而研究者則整理國內相關倫理守則,包括台灣藝術治療學會執業與倫理準 則(2012)、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2001)、臨床心理師倫理準則 與行為規範、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2012)、音樂治療專業倫理(無日期)等。 緊接著是倫理的建構階段,由研究者負責執筆。首先倫理小組針對上述所蒐集到 的文本進行閱讀與比較,認為可以美國與英國舞蹈治療之倫理守則作為主要參考架 構,其他國內資料為輔進行編寫。 表 1 為美國與英國舞蹈治療協會倫理守則主架構之比較,兩者不約而同在第 1 部 分提到舞蹈治療的定義,但兩者在定義上有些許的不同,連兩個協會的名稱在思維上 也略有不同。美國舞蹈治療協會(ADTA)在名稱上仍延續較為傳統「舞蹈治療」之 稱謂,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協會(ADMP, UK)在名稱上則較為完整地體現了這個 領域目前的發展。雖然如此,美國舞蹈治療協會在定義時亦將「動作」納入,將「舞 蹈/動作治療」(dance/movement therapy)定義為:「一種心理治療,乃運用動作來促 進個人的情緒、認知、身體和社會整合的一種歷程。」英國則定義「舞蹈動作心理治 療」(dance movement psychotherapy)為:「以運用肢體為主的藝術治療,以身體動

5 倫理小組之人員,前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資料蒐集階段、翻譯整理階段、倫理建構階段,參與此小 組人員皆為本協會認證之舞蹈治療師,三個階段參與的人員不盡相同,總計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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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表達溝通工具,適用於各年齡、文化及背景的人,為神經、心理、關係和社會問 題等提供評估與處遇方式,也讓人們有機會發展自身的創造潛力。」兩者皆以「動作」 為核心進行定義,美國舞蹈治療協會雖未在名稱上宣稱,但在定義中卻強調舞蹈治療 為「一種心理治療」,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協會雖在名稱上整合了舞蹈、動作、與 心理治療,但在定義中進一步強調自己是「以運用肢體為主的藝術治療」。 表 1 美國與英國舞蹈治療協會倫理守則主架構之比較 美國舞蹈治療協會倫理守則 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協會 倫理與專業實踐守則 守則前言(3 段) 舞蹈動作心理治療(2 段) 守則 舞蹈動作治療師(13 條) 序言與目的(5 段) 註冊舞蹈動作治療師、督導級舞蹈動作治療師6以及 美國舞蹈治療協會會員倫理實施標準 前言 原則(11 條) 10 條守則 「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從名稱上即可推知,基本上比較是跟隨美國舞蹈治 療協會的,但多了「研究」兩個字,確也有它的社會文化歷史脈絡。台灣舞蹈治療研 究協會成立於民國91年3月,當初成立時歷經了兩次審查,第一次審查未通過,其主要 理由為與「職能治療」相衝突,這其實是相當大的誤解7,根據美國職能治療學會

(American Occupational Therapy Association[AOTA])的定義:「職能治療乃藉由使用

『有目的的活動』來治療或協助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上有障礙的病人,使其能獲得 最大的獨立性生活,同時得以預防畸型,維持健康。」(引自輔仁大學職能治療學系網 站)職能治療的執業範圍包括:「一、職能治療評估。二、作業治療。三、產業治療。 四、娛樂治療。五、感覺統合治療。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七、副木及功 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 治療業務。」(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不管從職能治療的定義上以及其執業範圍來看, 均看不出有何衝突之處,該協會認定(這也是國際上普遍的認定)這是兩個不同的專 業領域,互不隸屬。 因此,該協會蒐集了國外的最新資訊,試著將此誤解加以釐清,並提出第二次申 請。第二次審查,原則通過,但要求在協會之前加「研究」兩個字,而成為台灣舞蹈 治療「研究」協會。事實上,以「舞蹈治療」作為協會的正式名稱,不僅僅是跟隨美 6

board certified dance/movement therapists:直譯為委員會認證之舞蹈/動作治療師,此處譯為督導級舞 蹈動作治療師,乃為搭配台灣之分級制度。 7 這樣的誤解並非偶然,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曾在民國 93 年 2 月 13 號正式發函給臺灣心理治療學 會,針對該學會在 91、92 年度之會員手冊中,將「職能治療師法」置於「六大專業學會及相關法規 第 五節 表達藝術」乙事,提請更正。函中說明:「表達藝術治療在國外有專業之證照,屬於表達藝術治 療相關領域除了表達藝術治療外,尚有音樂治療、舞蹈治療、美術治療等。職能治療與表達藝術治療 為不同專業領域,互不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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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舞蹈治療協會而已,也強調繼承「舞蹈」作為此一專業的緣起。 回到表 1,我們可以發現,在第 2、第 3 部分,美國與英國所發展的倫理守則,其 編輯邏輯確實不太一樣,美國的版本在第 2 部分首先簡要地提出舞蹈動作治療師們所 要遵守的 13 條守則,然後才在第 3 部分,較詳細地指出 11 條實施標準,其中區分了 三類的會員:註冊舞蹈動作治療師、督導級舞蹈動作治療師以及美國舞蹈治療協會會 員。而英國的版本在第 2 部分先用 5 個句子段落說明倫理的目的與適用範圍後,直接 提出 10 條倫理守則。表 2 將美國的 11 條實施標準與英國的 10 條倫理守則摘要之內容 進行對照。 表2 美國與英國舞蹈治療協會倫理守則摘要對照表 美國舞蹈治療協會 倫理守則實施標準 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協會 倫理與專業實踐守則 教育及訓練:A.舞蹈。B.舞蹈治療訓練。 個案的最佳利益 治療責任:A.合約書。B.場地。C.轉介。 D.紀錄。E.權力。 知悉法規與責任:法律權利、兒童保護、 同意通報、與倫理委員會合作。 認知及服從法律和規章 多元與機會均等 督導與諮詢:A.接受督導。B.提供督導。 保密、資料保護與紀錄維護 私人執業:A.進行執業。B.繼續教育與 督導。 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師對個案之責任:轉介 與評估、知後同意、合約、身體接觸、專 業知識與技術、執業適合度、賠償保險。 法律與個人權利:A.紀錄保存。B.避免 揭露。C.獲得允許。D.研究。E.匿名性。 F.差別對待。 舞蹈動作心理治療師對受訓者、實習者與 受督者之特定責任:雙重關係、能力檢 定、督導。 關聯(affiliations):不與反對本倫理者有 所關聯。 研究:知後同意、拒絕或退出、保密、著 作權。 專業操守與展現:A.專業資格。B.避免 誤導。C.識別與舉報。D.專業非商業標 準 專業關係:尊重與其他專業人士之合作及 了解。 處遇的限制:A.符合專業。B.諮詢及轉 介。C.矯正與停止。D.法律限制。 廣告:誠實、同意、清楚說明。 治療取向:A.符合機構契約。B.尊重機 構權利。 申訴:告知、提出、申訴、協調會、發表 意見、建議、保密、知會。 評估/衡鑑:A.評估。B.研究的知後同意。 C.研究需符合法律。D.研究資料維護。 註:斜體加底線之文字為兩者對照後較為獨特之內容,特別加以標示。 就倫理守則之內容來看,兩者之內容大同小異,但在內容呈現的次序上,兩者卻 有不同的理念。美國之倫理實施標準,首重舞蹈治療師的教育訓練,強調舞蹈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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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充分的專業養成後才能進行實務工作,其中包括「舞蹈」以及「舞蹈治療」兩 大類的訓練,尤其指出舞蹈治療之訓練,需由督導級之舞蹈治療師加以訓練。在完成 專業養成後,進入實務工作,則需注意「治療的責任」,此階段特別著重於治療同盟, 以及對法律的服從。接著,強調進入實務工作之註冊舞蹈治療師,應持續接受督導級 舞蹈治療師之督導,而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則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 導的功能。 然後指出只有督導級舞蹈治療師才被允許進行私人執業,並建議持續的繼續教育 與督導。到了這個階段才開始討論舞蹈治療師與個案之權利關係,包括專業操守與限 制、處遇的限制、治療取向(與機構之關係),並針對評估、衡鑑、以及研究進行規 範。 英國之倫理守則一開始即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主軸進行規範,首先以法律規 範為優先考慮,特別是兒童保護的議題,接著針對多元與平等的議題,保密、資料保 護與紀錄維護等皆有所規範。比較特別的是,在此部分的倫理守則中,特別要求舞蹈 治療師同意在明顯可能違反倫理之情況8下需向協會通報,讓協會得以評估該事件對個 案與大眾對此專業信任度之潛在風險並採取必要行動,且要求舞蹈治療師同意在對其 執業及督導能力所進行的詢問/調查中合作,並尋求協會倫理委員會和/或法律之建議。 然後才明列舞蹈治療師對個案之責任,此部分為此守則最複雜的一個部分,包括 轉介與評估、知後同意、合約、身體接觸、專業知識與技術、執業適合度、賠償保險 等。其中有關「身體接觸」之規範,為美國倫理實施標準中未提及但卻相當重要的議 題。 緊接著是舞蹈治療師對受訓者、實習者與受督者之特定責任,研究之規範,以及 與其他專業人士之合作關係。最後是針對廣告與申訴的規範,這也是美國的倫理實施 標準中未提及的。 美國的倫理實施標準乃以「舞蹈治療師」為核心進行規範,英國之倫理守則則以 「個案之最佳利益」為核心進行規範。 由於在台灣成立舞蹈治療協會之初,即有專業定位之問題,所以倫理小組傾向採 用美國倫理守則的呈現策略,從「舞蹈治療師」的教育訓練開始進行規範。不僅如此, 美國舞蹈治療協會在會員編制上,區分了一般會員、註冊舞蹈治療師、督導級舞蹈治 療師,與該協會在台灣所試圖要走的方向比較接近,目前該協會在台灣基本上也區分 了三類的會員,一般會員、認證舞蹈治療師、督導級舞蹈治療師9,由於台灣與美國舞 蹈治療發展脈絡之不同,該協會所認證之舞蹈治療師,其權利義務基本上是比較接近 美國註冊舞蹈治療師,這樣的專業分級其實關係到「舞蹈治療」在台灣的專業發展, 而目前此專業發展之方向主要由該協會之「學程委員會10」所主導。 事實上,在此倫理守則訂定前,除了一般會員外,該協會之專業認證學程機制, 8 明列三種具體情況:1.任何刑事犯罪、假釋或警方申誡;2.另一專業組織或會員機構提出之懲戒行 動;3.雇主/機構因專業能力和/或執業相關事宜所發佈之停業或限業令。 9 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認定之督導級舞蹈治療師目前只有一位。 10 「學程委員會」分兩小組,「課程規劃組」負責學程之課程規劃,「資格審查組」負責舞蹈治療師之 認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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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到「認證舞蹈治療師」,並未有「督導級舞蹈治療師」之認證辦法,若此倫理守則 要參考美國的倫理實施標準,勢必要確認協會舞蹈治療師之專業分級制度,因此,倫 理小組緊急地跟「學程委員會」求援,希望確認協會舞蹈治療師的分級制度,學程委 員會為因應建立倫理守則的需求,也密集開會進行研議,最後確認將協會專業舞蹈治 療師將分為二級(如附件一):認證舞蹈治療師11以及督導級舞蹈治療師。 主要架構雖然參考了美國倫理實施標準,但對於英國倫理守則中較獨特之議題(如 身體接觸),以及牽涉到社會文化背景之議題(如保密)時,倫理小組也將英國以及 國內本土性的資料整合進協會的倫理守則之中。 從「再現 1」進展到「再現 2」的過程中,其實不斷地經歷了完形心理學中所謂「圖 形」與「背景」之間的流動,被凸顯者成為「圖形」被看到,其他倫理議題則淪為「背 景12」,但不代表它不在,事實上,必須有這些背景在,圖形才能被看懂。「圖形」與 「背景」之間的流動歷程,亦牽涉到「選擇」,所以說「再現 2」的「形構」本身就 是一種「建構」的歷程。 倫理小組首先將美國倫理實施標準中的原則 3、5、7、11 的部分內容視為背景, 例如原則 3「認知及服從法律和規章」,被小組認為理所當然,不需特別強調;原則 5 「私人執業」中的進行執業,事涉台灣關於執業的法律規範,並非此次規範的重點, 亦被略過;原則 11 中關於研究之規範,由於該守則主要規範對象為進行實務的舞蹈治 療師,因此,僅在相關部分提及,而不選擇將其獨立出一個項目來。 最後凸顯之圖形,分為兩個部分,「前言」及「6 項守則」,6 項守則乃以「舞蹈 治療師」從養成到執行處遇服務之可能歷程依順序建構完成:(1)教育、訓練與責任; (2)治療、關係與責任;(3)身體接觸責任;(4)保密責任;(5)督導與諮詢; (6)廣告。 倫理守則初稿擬定後,倫理小組開放兩週的時間進行徵詢與修訂,徵詢的對象除 了倫理小組成員外,亦包括該協會之理監事以及學程委員會三名召集人。然後,將修 訂過之版本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使得此倫理守則來得及在今年年會的會前 工作坊中進行發表與討論,最後才在會員大會中通過,附件二即是本協會第一版的倫 理守則。 肆、詮釋˙循環:從「再現 2」到「再現 3」 一、 從目的到教育、訓練與責任 本文在第一節即已說明,「再現 3」是從「再現 2」所建構的文本透過詮釋循環讀 回去的歷程。因此,為使接下來「讀回去」的歷程較為清楚順暢,以下未指出引用出 處之「引號內之標楷體」皆為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倫理守則內的文字(詳見附件二)。 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訂定倫理守則之目的「在於支持舞蹈治療師如何致力於維 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並釐清與上述責任所關連之專業信念、行為及實務等 11 認證之舞蹈治療學程,包括「專業課程」及「心理課程」計 19 學分,其中專業課程包括 6 學分的見 實習,心理課程僅佔 4 學分。 12 此處的「背景」可視為本文所指稱之「先在理解」,未被凸顯之倫理議題皆併入「先在理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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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面向」。因此,「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乃此倫理守則所關切之核心 概念。此核心概念一現身,背後所隱含的意義則為,若一名舞蹈治療師未能小心遵守 本倫理守則,則很有可能會做出對個案並非最佳利益與福祉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是 我們所不能容忍的,「當任何一位舞蹈治療師不遵守本倫理守則,本會可拒絕授予、 保留、暫停或撤銷該會員之舞蹈治療師認證或理事會之職務。本守則亦為本會處理有 關倫理申訴案件的依據」。 協會的權力似乎很大,處理違反倫理的方式依情節輕重從輕微到嚴重,包括「拒 絕授予」、「保留」、「暫停」、「撤銷」其認證或理事會職務四種方式。反之,若 不在乎這四種處理方式的「舞蹈治療師」,此倫理守則,對他們而言,是否就無關痛 癢了? 對此,本文先將所謂的「舞蹈治療師」分為兩類13,一類是依循台灣舞蹈治療研究 協會學程委員會認證的舞蹈治療師,另一類是未被該協會認證但可能在國外(如英、 美)學成歸國的舞蹈治療師。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認證之舞蹈治療師,基本上是認 同該協會之宗旨14才會加入協會,並成為該協會認證舞蹈治療師,因此,上述四種處理 倫理的方式對此類認證舞蹈治療師似乎可以形成某種「強制性」的規範,因為最嚴重 會被「撤銷」其認證,此意味著,可能從此不能再被認定為一名「舞蹈治療師」。 另一類自認為在國外取得舞蹈治療師資格者,這些人並未加入該協會,表面上似 乎不受該協會倫理守則所規範,但這只是將倫理規範視為「背景」的一種作為而已, 上節即已明示,倫理的議題就算淪為背景,並不表示它不存在。事實上,目前國際上 的趨勢,針對所謂的「認證」,皆具有時效性,也就是說,就算某甲在美國取得「註 冊舞蹈治療師」才回台灣,當時效一到,某甲若未能更新15,便喪失此「註冊舞蹈治療 師」的資格,也就是說,某甲不能再自稱為「舞蹈治療師16」,而在未喪失此資格前, 亦受到美國舞蹈治療協會之倫理規範。從這個角度來看,此類舞蹈治療師若能加入台 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並獲得認證,其實對其未來長期在台灣發展舞蹈治療是比較有助 益的,因為如此,這類舞蹈治療師才能繼續維持「舞蹈治療師」的資格與頭銜。 「舞蹈治療,乃運用動作來促進個人的情緒、認知、身體和社會整合的一種歷程」, 表面上看來與美國針對「舞蹈/動作治療」的定義相似(可參考上一節之定義),但其 實在細微處是具有社會文化與發展上的差異的。首先是名稱,「舞蹈治療」與「舞蹈/ 動作治療」,差異點在「動作」兩個字,《大英百科全書》對於「舞蹈」的定義為: 「舞蹈是身體有節奏的『動作』,通常會出現在一個特殊的空間並伴隨著音樂;這些 動作的目的是為了表達一種想法、情緒、釋放能量,或者就只是從動作獲得樂趣。」 (引自李立亨,2000)「動作」一詞已包含在「舞蹈」的定義裡面,倫理小組認為無 13 至於不符合上述兩類卻自稱為舞蹈治療師者,又可分為兩類,一種為曾參與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 之訓練者,這類受訓者雖非該協會會員,建議納入倫理守則之規範(見守則之前言),一種由其自身背 景而宣稱者,其背景多元且複雜,並非本文所討論之對象,但若牽涉到助人之議題,仍應遵守助人專 業倫理的原則以保護求助民眾的最佳福祉。 14 宗旨:促進國內舞蹈治療及表達性藝術治療、心理健康之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實務工作、會員聯 誼、及與國內外相關表達性藝術治療與身心健康機構聯繫及合作。 15 此更新通常牽涉到有無在年限內完成「繼續教育」,因此,回台灣後,要回美國進行更新其實是有其 困難的。 16 頂多能自稱「曾取得美國註冊舞蹈治療師資格」,「曾取得」是重要的倫理概念,很多人誤以為只要 取得,這輩子就終身受用,但這並不是一種具有倫理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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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多此一舉,回歸最原初的「舞蹈治療」即可。另外,增加「動作」一詞其實是具有 一種包容與拓展的意味,例如增加了「動作治療」之取向,但仔細觀察該協會目前的 專業學程(附件一),其基礎認證中並未包含較具體的「動作治療」取向,這也是該 協會目前的限制之一,因此,在名稱上,倫理小組並不建議在此階段納入「動作」一 詞。 其次,在美國舞蹈治療協會的定義中「一種心理治療」亦被倫理小組給刪除了, 由於「心理治療」在台灣的心理師法中是被具體規範的一種執業範圍,未具備心理師 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心理治療」。而該協會所認證的舞蹈治療師,並非全具有心 理師資格(心理師僅佔 21%,引自邱惟真,2014),雖然倫理小組亦認同「舞蹈治療 是一種心理治療」,但「舞蹈治療」不僅僅是一種心理治療,英國舞蹈動作心理治療 協會在定義時甚至將其推升至「以運用肢體為主的藝術治療,以身體動作為表達溝通 工具,適用於各年齡、文化及背景的人,為神經、心理、關係和社會問題等提供評估 與處遇方式,也讓人們有機會發展自身的創造潛力」。因此,在目前法令規範與專業 認同之間,倫理小組選擇了包容性較大的定義。 上述的討論,還有一個比較困難的議題尚未討論,即「如何」維護個案之「最佳」 利益與社會福祉,其中「最佳」的定義為何?該如何維護?此倫理守則試著從被允許 從事該實務工作的舞蹈治療師開始規範:「舞蹈治療師僅在專業充分養成後進行實務 工作,並且不做超過所完成之訓練層級的實務工作」,「只有通過台灣舞蹈治療研究 協會學程委員會認證之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始可進行舞蹈治療師的訓練和督導」,「舞 蹈治療師應保持合乎時代的專業知能和技巧,持續參與繼續教育活動」。言下之意, 若舞蹈治療師在充分養成後,兢兢業業地從事其能力範圍內的工作,並持續地精進, 如此一來,舞蹈治療師便很有可能具有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之能力。 也就是說,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來自於舞蹈治療師穩定以及與時俱 增的專業能力。 上述的規範性論述存在一種基本的假設,即假設舞蹈治療師是在一種穩定進步的 狀態之中,但是舞蹈治療師畢竟是「人」,也有不穩定甚至是退步的時候,因此,「舞 蹈治療師應覺察個人身心狀況,若身心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治療工作,必要時,應 限制或暫停治療服務」,「若發現舞蹈治療師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規勸, 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當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本專業的聲譽與個案的權益」,「舞 蹈治療師同意在對其執業及督導能力所進行的詢問/調查中合作,並尋求協會倫理委員 會和/或法律之建議」。從「自覺」、「他覺」、到「倫理委員會」的介入,層層架構, 其實就是為了使「舞蹈治療師」維持在一種持續、穩定、進步的狀態之中,如此一來, 「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此一目的,便可能獲得保障,這是此倫理守則為 達此目的的一個基礎設定,違反此基礎設定者,均為違反倫理。 二、從治療關係到督導與諮詢 成為一名稱職的舞蹈治療師之後,接下來是如何執行「舞蹈治療」,該執行過程 與一般助人工作者之倫理要求其實差不多17,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是,此守則對於與個案 17 包括守則 2.1-2.7 以及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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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展之專業關係特別小心翼翼:「舞蹈治療師不得與目前或過往的個案(二年內)有剝 削性質的關係」,「舞蹈治療師不得與個案或已結束治療關係未超過兩年的個案建立 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其身心傷害;而此親密或性關係,必需證明非發展自治療關 係」,「舞蹈治療師對個案具有影響力,不得利用他們的信任與依賴,並應避免發展 商業聘僱關係」。特別指出治療師應避免三種與個案的不適合關係:「剝削性質的關 係」、「親密或性關係」、以及「商業聘僱關係」。 「剝削關係」特別強調權力不平等所產生的負面關係,此處暗示了不管你採取何 種治療的理論取向,「治療師」與「個案」間權力不平等的現象是具體存在的,治療 師必須特別小心可能存在於這樣不平等關係的任何行為,例如讓個案協助處理私人事 務(如遛狗)。 「親密或性關係」、以及「商業聘僱關係」是兩種特殊的剝削關係。「親密或性 關係」的問題,本文在以下會有進一步的討論,比較特別的是「商業聘僱關係」,表 面上似乎沒有剝削關係,因為雙方之行為付出皆有對價的商業機制,但因「聘僱關係」 本身即涉及權力的不平等,這會讓在「助人關係」原本就存在權力不平等的議題浮現, 使得此不平等關係複雜化甚至惡化,建議「應」避免之。 特別值得討論的是,「舞蹈治療之介入,需要可建立關係之身體接觸」,「舞蹈 治療師知悉身體接觸之多元種類,此種接觸在治療關係中之本質與目的皆獲尊重」, 「檢視自身與個案對於(身體)接觸之社會價值,並尊重個案與接觸之關係」,「最 重要的是個案同意於治療關係中有此種身體接觸,治療師與個案雙方皆須持續對此取 得共識與做決定」,對此,舞蹈治療師必須「持續接受督導、詢問並敏感地鑑別每個 人對於『跨越』與『侵犯』界線之不同感受。治療師絕不與個案有性或身體虐待之接 觸」。 舞蹈治療之介入,很自然地,需要某種可建立關係之身體接觸,此一身體接觸, 代表了某種身體接觸所產生的親密感,此親密感與上述「親密或性關係」的親密並不 相同,顯示了身體接觸之多元種類,這樣的接觸因為牽涉到雙方(治療師與個案), 使得身體接觸的多元性更加複雜化,因此這樣的身體接觸需要雙方持續地對此取得「共 識」並做決定,決定某種身體接觸是可能的或不允許的,這樣的敏感度必須透過持續 的訓練、督導、詢問的過程才會漸次明朗,其標準決定於有無「跨越」或「侵犯」雙 方之界線,並拒絕「性或身體虐待」之接觸,這是身體接觸的底線,不准跨越。 從倫理的層次來說,「身體接觸」本身已經預設了「會犯錯性18」(Ricoeur,1965) 的人性結構,此「會犯錯性」具有三重意義:它是舞蹈治療師違反倫理的「機緣」、 「源頭」、以及「能力」之所在。首先是「機緣」,因為可能犯錯,使得違反倫理成 為可能;其次是作為一個「源頭」而言,雖然從可能違反倫理到實際違反倫理會有一 個過程,但正因為我們確認了「違反倫理」一事(例如發生性關係),使得我們得以 辨認此「會犯錯性」為一個「源頭」;最後,「會犯錯性」本身也是一種「能力」, 此乃由於舞蹈治療師內在的不一致或失衡而導致犯錯的一種能力,使得可能違反倫理 到實際違反倫理得以發生。 「會犯錯性」此一人性結構本身,會產生某種難以克服的差距,此一差距會使得 18 Ricoeur「以人為思考惡的問題的中心,認為惡是由於人而帶進世界的,因為只有人具有此一『會犯 錯性』的存有學結構」(沈清松,2000,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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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比自己更偉大與更渺小」,也就是說,人之所以會有差距,是在他自己之間的, 從自我到自我之間,以人作為中介,「反思不是向內自省,反思需經由對象的迂迴, 反思是對於對象的反思」(引自沈清松,2000),也就是說,反思需先從自我走出, 然後才能自我返回與自我提升。 人的超越性其實是表現在人的開放性上的,以「身體接觸」為例,首先是「我的 身體」向「他者的身體」開放,「向……開放」媒介或接引了自我與他者,例如在接 觸中,他者向我臨在;在動作中,我藉著我對他者所做之事向他者開放。其次是,由 於人的接觸或動作所呈現的僅僅是某一側面或某一層面,而還有其他側面或其他層 面,因此而覺察到人的有限性。除此之外,在人對自身的體驗之中,並不只有對他者 的開放的體驗,也有對自身「親密性」的體驗,除了「開放性」,「親密性」亦為身 體體驗的另一端。 因此,人是先向他者、向世界開放,而有所體驗,然後才能發現有限性並予以超 越,此處的超越,包含了走出自己,向他者開放,走出有限,向無限開放,然後才能 返回自己。 但由於「慾望」的「無限」,其在本質上即蘊含了「跨越」限制,跨越「界線」, 此一「界線」是一種「約定」,一種關係中的約定與共識,當人們打破了這個約定, 即是斷絕了人與人之間的約定,把自己從與他者的和諧關係中割裂開來,從互為主體 性的關係中割裂開來,並進入自我封閉之中。「墮落的真相就在於否定自己與他者的 關係,而封閉在自私的自我慾望之中」(沈清松,2000,66 頁)。 為了避免發生上述的「墮落」,倫理守則要求「舞蹈治療師需確保並適當地維護 實務之記錄,以供分析、督導、與同事討論之用」,並且持續地「接受督導:(1)在 完成訓練以及取得認證舞蹈治療師資格時,實務工作者應被講師級或督導級舞蹈治療 師,在臨床場域持續進行訓練與督導。(2)認證舞蹈治療師19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 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的能力。」持續地接受督導,是此守則對此墮落的回應,透過被 督導的歷程,人們被要求去思考面對此一「墮落」的困境,並向此「墮落」挑戰,而 不只是抱怨此「會犯錯性」。 在接受督導部分,該守則根據舞蹈治療師之養成與進展區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是 完成訓練以及剛取得認證舞蹈治療資格初期,需被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在臨床場域進行 督導;其次是成熟之認證舞蹈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之 能力。由於「督導」與「被督導」本身會進入一種「教學相長」的循環,並且期待這 樣好的循環可以發生在成熟之認證舞蹈治療師身上,只是這樣好的循環,通常必須發 生在「被督導」足夠久的經驗之下,比較大的疑問是,成為「成熟」之認證舞蹈治療 師之前,需要「被督導」多久,因此,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在專業分級上,特別在 「認證舞蹈治療師」之上,區分出「督導級舞蹈治療師」,也就是說,當一位「認證 舞蹈治療師」其舞蹈治療實際服務達 5 年以上,且 5 年內接受 60 小時督導時數,然後 通過學程委員會的筆試及面試後,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才會認定此「認證舞蹈治療 師」為一「成熟」之舞蹈治療師(詳見附件一之規定)。 依此而論,上述「(2)認證舞蹈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 導的能力」則應該修正為「(2)督導級舞蹈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 19 1030521 版本之內容,附件二為 1040607 之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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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或督導的能力」,較為符合原初之設定,亦即,舞蹈治療師一直要到督導級以上, 才具備督導他人的能力,甚至具備了自我督導與自我評估的能力。 三、保密責任與廣告 最後,此倫理守則,亦規範了「保密責任」與「廣告」。「保密責任」牽涉到對 特定對象的責任,「廣告」則比較是針對非特定對象的責任,兩者仍然是以「維護個 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祉」為核心進行規範,此處特別針對牽涉到舞蹈治療師與個案 之間的權利義務之議題進行討論:「舞蹈治療師僅於個案、兒童與脆弱的成人之照顧 者同意時,與其他專業人員分享資訊。舞蹈治療師可為了學術研究、專業訓練之目的, 分享專業工作方法時,需得到當事人同意,並以匿名、適當之研究以確保其機密與隱 私」,「舞蹈治療師須獲得個案同意才能將影音記錄用於督導、研究與訓練。並應告 知個案此舉之目的、取得途徑、所有權、儲存、呈現方式與結案或研究結束時之記錄 銷毀方式」,「舞蹈治療師若在其研究、教學、專業訓練、著書、演講、與大眾媒體活 動中,涉及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舞蹈治療 師僅在經過個案同意後,才可將其資訊用於推廣」。 對於「會犯錯性」的一種可能性,我們採取了持續地「督導」作為回應,但是因 為「督導」所需要的材料,又常牽涉到個案之隱私,因此有了上述較具體的規範。首 先是舞蹈治療師在「當事人的同意」下,可為了學術研究、專業訓練等目的,與其他 專業人員分享資訊,但須特別注意「匿名」與確保隱私的問題。其中對於「影音記錄」 的使用,它只能使用於督導、研究與訓練,尤其是影像紀錄本身對於確保隱私的敏感 性與限制性,特別規範應告知個案此舉之目的、取得途徑、所有權、儲存、呈現方式 與結案或研究結束時之記錄銷毀方式。若涉及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則需進 一步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同理,須經個案同意後才可將其資訊用於「推 廣」。此一過程特別著重於規範我者(治療師)與他者(個案)之間的關係,並強調 我者對他者負有責任,這其實就是一種「互為主體性」的歷程(邱惟真,200920)。 伍、結論與討論 討論至此,關於「再現 3」之詮釋,基本上已經完成。這讓本文不得不又回到「詮 釋的暴力」此一範疇,倫理的議題本就是一片混雜,一旦「倫理守則」現身,就有某 個「形構」出現,倫理的形構在一片混雜中賦予出一個和諧的組織,把倫理議題調理 出一個「秩序」出來,但此「倫理守則」至多只能給我們一個「宛若」,它並不是倫 20研究結果顯示,整篇論文基本上是一種「互為主體性」的努力,我們可區分出在此論文中三個層次的 「互為主體性」。首先是研究歷程的互為主體性,研究者先從自己的生命經驗中去開展自己的生命智慧 (第一篇的自我敘說),並且在這樣的基礎上,努力地去陪伴、關注、澄清、以及欣賞團體成員的主體 性,最後建構出「團體中的我與我們」;第二個層次是在團體歷程中的互為主體性,團體領導者基於對 自己專業知識的澄清與理解,試著在團體中提供一種具「支持性」的團體氛圍,並在一個基本的「團體 結構」中,推動、等待團體成員「自發性」的成長;第三個層次是同理心訓練所欲達成的「互為主體性 的故事性思考」,指的是同理心的過程,主要是透過內省「自己」被激發出來的情緒經驗而得以了解「他 者」的情緒經驗,這是敘說自己的生命故事,並且進入他人的生命經驗的一段旅程。(邱惟真,200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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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議題)本身,於是我們覺察到其中的不實與暴力。所謂的不實,指的是已經結構 化的「倫理守則」,對於倫理(議題)本身所產生的暴力。 也因此,至今所有的詮釋都可以算是這樣一個暴力的結果。不過,本文在此也必 須為此「秩序」說個道理,「其實,在由混全到秩序的過程中,混全本身並不完全只 是混全,因為時間本來就可以接受秩序化,只不過所有的秩序都不是絕對的秩序」(沈 清松,2000,157 頁),換句話說,倫理本身就蘊含了某些可以秩序化的東西,因此, 我們似乎可以透過「不斷地」敘說以及詮釋的循環,而不斷地返回並接近原初的整全。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至今所有的詮釋都是不斷嘗試返回並接近原初整全的一種努 力」。 到底是一種暴力的結果,還是不斷返回的努力,其癥結點在於是否能夠不斷地進 入詮釋的循環之中,這是就文本的層次來說的,若回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則必須以 「互為主體性」為核心倫理精神。換句話說,「倫理守則」並不是死的條文,「它」 並不應當被視為至高無上的規範,當它被視為至高無上的規範時,它就死了,如此一 來,因為它的「不實」,它就可能成為暴力的源頭。但我們若能透過不斷地敘說以及 詮釋循環的方式,就有可能讓我們不斷地返回並接近原初的整全,如此一來,「再現 2」便可持續扮演一種「動態」的中介作用。 落實到舞蹈治療的專業實踐亦是,「舞蹈治療師應保持合乎時代的專業知能和技 巧,持續參與繼續教育活動」,並持續地「接受督導:(1)在完成訓練以及取得認證 舞蹈治療師資格時,實務工作者應被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在臨床場域持續進行訓練與 督導。(2)督導級舞蹈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的能力」。 舞蹈治療師若能持續地在一種穩定、進步的狀態中,並與個案進入一種「互為主體性」 的關係之中,也許是較符合倫理的一種動態。 透過上述的說明與詮釋,本文獲得一初步的結論,首先應將倫理守則 5 中 5.1 之 第(2)點之「認證舞蹈治療師」調整為「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因為只有夠成熟之舞蹈 治療師,才較可能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之能力。其次是,切忌將 此倫理守則視為一至高無上之規範,較適當的做法為,將此倫理守則視為一動態的中 介,也就是說,此倫理守則不過提出一個接近倫理議題的參考架構,此參考架構因為 從背景之中被凸顯出來,因此獲得其優先的地位,但仍應注意,此圖形乃是因為許多 背景的支撐才能被凸顯出來,因此,對於所發生的倫理議題,首先以此參考架構進行 理解,但仍應不斷地進入一種詮釋循環的歷程,才能讓我們不斷地接近原初的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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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舞蹈治療專業學程

舞蹈治療師專業認證

CDT (Certificated dance therapist)

舞蹈治療學程:包含【專業課程】與【心理課程】兩大部分。 1.相關助人領域畢業者(心理、諮商諮詢、社工、復健、藝術治療、教育等相關領域 者),完成舞蹈治療專業課程即可取得申請資格(包含國內外大學及協會所認可之專 業機構)。 2.非心理輔導等相關系所者,舞蹈系所、文史哲藝術類、科技類及其它等,另需完成 基本心理諮商課程(已於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取得之相同學分可一併計入)。(可詳 閱後續專業課程規劃表) 說 明:第一級認證資格考需通過申請,繳交報告通過審查後,即取得第一級專業 認證。 方 式:1.採用申請方式,填寫個人的舞蹈治療研習歷程、反思以及對未來的計畫。 一年一次申請。 2.通過者頒發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認證之舞蹈治療師。 課程規劃:【專業課程】,【心理課程】,總計 13 學分。每一領域各設必修滿學分數,於 同一領域內可任選科目修滿即可,重複科目不累計學分。見實習需有 6 學 分。 專業課程規劃表 專業課程 心理課程 研修科目 學分 必修 研修科目 一、 舞蹈治療入門課程 2 一、 基礎學門 4 舞蹈治療入門 1 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理論 1 舞蹈治療理論與實務 1 發展心理學 1 表達性藝術治療理論與實務 1 心理病理學(變態心理學) 1 創造性舞蹈、身心探索、及各類身體運作 技法-BMC 等課程 1 精神/心理分析、心理動力 1 團體諮商、團體心理治療 1 (以上選二) 社心、人格、家庭 1 二、 舞蹈治療實作技術 4 心理衡鑑等 1 *團體工作的理論與技術 ──雀絲(Chace)模式 2 其他(神經心理學、生理、生物、 解剖等) 1 ──創造性模式 1 真實動作 Authentic movement 1 (以上選四) 身體心理治療 Body psychotherapy 1 舞蹈治療專題(兒童、青少年、成人) 1 (以上選三) 三、 動作觀察與評量

(Body/movement obser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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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課程 心理課程 研修科目 學分 必修 研修科目 assessment) 凱氏動作描繪系統(Kestenberg Movement Profile) 1

拉邦動作分析(Laban movement analysis) 1 動作心理介入與臨床應用 2 其他相關身心動作觀察評量 1 (以上選二) 四、 舞蹈治療實務參與 6 (需達到下列三項最低時數) 機構見習 (醫療/教育/社區) 60 小時 實習實作(醫療/教育/社區) 100 小時 見實習中督導(個別及團體) 40 小時 (三年內) 五、 專業倫理 5 小時 總計 19 學分 《表格說明》 壹. 一學分=16 小時:如研習時數不足,可採同一類課程累計時數。 貳. 「舞蹈治療實務參與」機構: (一) 督導與場域見/實習同時進行。學員可以自行尋找機構。 (二) 本身已在機構從事相關工作者,為駐地實習,仍需督導。 參. 見實習中督導請參閱「督導資格與時數認定」。 肆. 其他事項 (一) 建議感興趣者可以由舞蹈治療入門課程開始學習。 (二) 已具備相關領域工作者可上實作技術有*為重要課程。 (三) 各相關系所開課名稱或者不一樣,但是內容相似可列入計算。 (四) 本協會未提供心理課程,請會員至各相關學協會、大學、或社大選修相似學分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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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資格與時數認定

(一) 督導資格(符合第 1、2 項之一)。 1. 舞蹈治療專業督導(符合督導級舞蹈治療師認證資格) 2. 其他助人專業督導(心理、藝術、精神分析、醫師、諮商諮詢、社工等),符 合下列其中之一: (1)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相關領域實務 10 年以上。 (2)15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助人專業,並發表助人、心理轉化領域研究論文。 3.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經學程委員會認定備查;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得經學程 委員會審核其專長領域及助人工作而認定之 (二) 督導時數計算: 1. 舞蹈治療專業督導依實際督導時數計,需佔總督導時數一半以上 2. 其他助人專業督導依實際督導時數折半計

已取得認證舞蹈治療師者之專業學習:

舞蹈治療師繼續教育

說 明:具會員資格,自獲得 CDT 認證開始,五年內需取得至少 60 個繼續教育時 數,各項目與最低時數如列: 1、舞蹈治療學術研討會、舞蹈治療專業課程:30 小時 2、心理治療相關助人訓練課程與心理治療學術研討會:15 小時 3、接受個別與團體督導合計 20 小時(參見「督導資格與時數認定」) 4、專業倫理:5 小時 5、需提出實際服務的書面報告 6、鼓勵認證之治療師自行進行個別心理治療

第二級.督導級舞蹈治療師認證

說 明:具會員及 CDT 資格,各項目與最低時數如列: 1、舞蹈治療實際服務 5 年以上 2、5 年內接受督導時數:60 小時,必須含有 20 小時為舞蹈治療個別督導 3、需提出實際服務的書面報告 4、需通過筆試及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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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專業倫理守則

1030521 第一版 1040607 修訂 前言 舞蹈治療,乃運用動作來促進個人的情緒、認知、身體和社會整合的一種歷程。 舞蹈治療可以個別或團體之形式進行,並應用於醫療、健康、教育、社會福利、以及 自行開業等其他場域。 本守則適用於本協會所有個人會員,包含受訓者。此外,會員亦須遵循服務機構 之守則、標準與規範。 倫理守則的目的在於支持舞蹈治療師如何致力於維護個案之最佳利益與社會福 祉,並釐清與上述責任所關連之專業信念、行為及實務等特殊面向。 本守則所揭示之專業倫理守則,舞蹈治療師應遵守並落實於日常專業工作中。當 任何一位舞蹈治療師不遵守本倫理守則,本會可拒絕授予、保留、暫停或撤銷該會員 之舞蹈治療師認證或理監事會之職務。本守則亦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的依據。 守則 1:教育、訓練與責任 1.1 舞蹈治療師僅在專業充分養成後進行實務工作,並且不做超過所完成之訓練層級的 實務工作。(可參閱本會之專業認證) 1.2 只有通過台灣舞蹈治療研究協會學程委員會認證之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始可進行舞 蹈治療師的訓練和督導。 1.3 舞蹈治療師應保持合乎時代的專業知能和技巧,持續參與繼續教育活動。協會訂定 相關規範,會員得遵守之。 1.4 舞蹈治療師應覺察個人身心狀況,若身心狀況欠佳,則不宜從事治療工作,必要時, 應限制或暫停治療服務。 1.5 若發現舞蹈治療師同仁有違反專業倫理的行為,應予規勸,若規勸無效,應利用適 當管道予以矯正,以維護本專業的聲譽與個案的權益。 1.6 舞蹈治療師若對自己的倫理判斷存疑時,應就教舞蹈治療督導或專家學者,共商解 決之道。 1.7 舞蹈治療師同意在下述情況向協會通報,協會得以評估(該事件)對個案與大眾(對 此專業)信任度之潛在風險並採取必要行動:(1)任何刑事犯罪、假釋或警方申誡; (2)另一專業組織或會員機構提出之懲戒行動;(3)雇主/機構因專業能力和/或執 業相關事宜所發佈之停業或限業令。 1.8 舞蹈治療師同意在對其執業及督導能力所進行的詢問/調查中合作,並尋求協會倫 理委員會和/或法律之建議。 守則 2:治療、關係與責任 2.1 舞蹈治療師在完成正式轉介/自行轉介與評估程序(含同意、合約及風險評估)後 才進行處遇。 2.2 舞蹈治療師不為超出其能力範圍之個案進行處遇,例如治療師所需接受之訓練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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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治療該個案所需之技術。 2.3 舞蹈治療師在無研究證據支持之下不宣稱會造成誤導之處遇結果。 2.4 知後同意:舞蹈治療師應致力於向個案說明臨床工作之方式,包含舞蹈治療之特定 手法,並用個案理解的方式與之溝通。 2.5 舞蹈治療師與未成年或無能力作決定之個案工作時,應遵循關於同意之現行法規。 如治療前須徵詢並尊重個案及其家長、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之意見。 2.6 舞蹈治療師與個案的合約應包含:教育背景、訓練、專長、專業證照、收費標準、 收費方式、治療時間安排、資料的保存、保密性原則與其限制、通報的義務。 2.7 舞蹈治療師應理解自身能力限制。若超出能力範圍,需告知個案並在其同意後轉介。 2.8 舞蹈治療師不得與目前或過往的個案(二年內)有剝削性質的關係。 2.9 舞蹈治療師不得與個案或已結束治療關係未超過兩年的個案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 免造成其身心傷害;而此親密或性關係,必需證明非發展自治療關係。 2.10 舞蹈治療師對個案具有影響力,不得利用他們的信任與依賴,並應避免發展商業 聘僱關係。 2.11 舞蹈治療師尊重所服務社群的多樣性,包括文化、性別、性傾向、國籍、種族、 語言、年齡、能力、社經地位及宗教。尋求多元文化職能以確保所有人的尊嚴和價 值,不做騷擾或貶抑他人的行為。 守則 3:身體接觸責任 3.1 舞蹈治療之介入,需要可建立關係之身體接觸,可能會在團體中、個案或治療師彼 此間產生這樣的接觸。 3.2 舞蹈治療師知悉身體接觸之多元種類,此種接觸在治療關係中之本質與目的皆獲尊 重。 3.3 舞蹈治療師持續接受督導、詢問並敏感地鑑別每個人對於「跨越」與「侵犯」界線 之不同感受。治療師絕不與個案有性或身體虐待之接觸。 3.4 舞蹈治療師檢視自身與個案對於(身體)接觸之社會價值,並尊重個案與接觸之關 係。重要考量含身體與認知能力、性別、性傾向、種族與過往的受虐或政治酷刑。 3.5 最重要的是個案同意於治療關係中有此種身體接觸,治療師與個案雙方皆須持續對 此取得共識與做決定。 3.6 舞蹈治療師釐清與碰觸相關之特定規範,除上述外,並含雇主與例如學校等特定場 域之規範。 守則 4:保密責任 4.1 舞蹈治療師知悉並遵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之國家法規。 4.2 保密是舞蹈治療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情況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1) 隱私權為個案所有,個案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決定放棄。(2)保密的例外: 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個案或其他第三者。(3)個案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 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舞蹈治療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4) 法律的規定。(5)個案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6)評估個案有自殺危險時。 (7)個案涉及刑案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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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當法律或是舞蹈治療倫理調查需要時,舞蹈治療師應只揭露與事件相關的資料。 4.4 舞蹈治療師僅於個案、兒童與脆弱的成人之照顧者同意時,與其他專業人員分享資 訊。舞蹈治療師可為了學術研究、專業訓練之目的,分享專業工作方法時,需得到 當事人同意,並以匿名、適當之研究以確保其機密與隱私。 4.5 舞蹈治療師需確保並適當地維護實務之記錄,以供分析、督導、與同事討論之用, 並於訴訟時以此為澄清之用。 4.6 舞蹈治療師須獲得個案同意才能將影音記錄用於督導、研究與訓練。並應告知個案 此舉之目的、取得途徑、所有權、儲存、呈現方式與結案或研究結束時之記錄銷毀 方式。 4.7 舞蹈治療師若在其研究、教學、專業訓練、著書、演講、與大眾媒體活動中,涉及 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守則 5:督導與諮詢 5.1 接受督導:(1)在完成訓練(參照守則 1)以及取得認證舞蹈治療師資格時,實務 工作者應被督導級舞蹈治療師,在臨床場域持續進行訓練與督導。(2)督導級舞蹈 治療師應具有同儕評論,自我評估以及諮詢或督導的能力。 5.2 提供督導:(1)舞蹈治療師僅在取得督導級舞蹈治療師身份後提供督導,此訓練特 別著重在督導理論、方法及技巧。(2)舞蹈治療督導需評估受督者的臨床技巧,並 規律地提供結構性的回饋。督導提供協助或矯正可能無法勝任臨床職責的受督者。 此外,督導在關鍵情境如受督者和他們的個案的安全有關時,可提供或安排介入。 守則 6:廣告 6.1 舞蹈治療師應如實陳述自我專業實務之相關能力、教育、證照、訓練和經驗。 6.2 舞蹈治療師無論是在免費或付費的文宣傳播中,都應如實傳達正確資訊,以協助社 會大眾能清楚明白舞蹈治療之專業。 6.3 舞蹈治療師不得散布不實或誇大之宣傳廣告或使用任何專業證件,誤導社會大眾對 舞蹈治療的認識或造成不正當的期望。 6.4 舞蹈治療師僅在經過個案同意後,才可將其資訊用於推廣。 6.5 舞蹈治療師若得知同儕對自身專業資格、經驗與服務做錯誤的陳述,應力求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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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 Taiwan Dance Therap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

Wei-Chen Chiu

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d the text of the "Taiwan Dance Therap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in which the researcher is a major constructor. Ricoeur’s (1984) “threefold mimesis" was described and used as a frame for construct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Code. This study concluded that the professional practice of dance therapy and dance therapists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s, continue to participate in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continue to be supervised. Specifically: (1) Upon completion of training and Certificated Dance Therapy (CDT) qualification, practicing dance therapists should have ongoing supervision by a Board Certified Dance Therapist (BCDT) in a clinical setting, and

(2) the BCDT serves as a peer review, self-evaluation, and consultation or supervision. If conducted in a stable, progressive manner in the context of intersubjec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lient, then dance therapy is a dynamic practice that conforms to ethics.

Keywords: dance therapy, ethic, threefold mimesis, hermeneutic circle

Wei-Chen Chiu

Tamkang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and counseling (arnold@wolflord.com)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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